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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典编纂中“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适用性及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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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一博 《江汉学术》 2024年第2期116-128,共13页
在“总分结构”的结果导向下,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迎合了改善当前环境法自身体系性问题以及“适度化”环境法典的体系格局的迫切期待,从而形成了价值上的迷思。提取公因式作为从数学中援引的方法,必然受制于其数学逻辑,并继承其局限性。... 在“总分结构”的结果导向下,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迎合了改善当前环境法自身体系性问题以及“适度化”环境法典的体系格局的迫切期待,从而形成了价值上的迷思。提取公因式作为从数学中援引的方法,必然受制于其数学逻辑,并继承其局限性。提取公因式的功能本质是恒等变形,作为技术结果的公因式具有既定的正当性、天然的固定性、客观的独立性,无益于环境法典这一法律改革的目的。法律通过语句来表达规范意义,这决定了提取公因式的应用离不开对法律文本的分析。具有任意性、线性等特征的环境法律文本区别于具有独立意义的数理符号,同时环境法律文本中不完整法条、代词的使用以及非语言因素等语境也无法被纳入因式集合作为拟提取公因式的对象。通过分析这一技术的合目的性,最终得出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无法满足环境法典编纂的目的和价值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法典 适度法典化 提取公因式 立法技术 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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