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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贵州苗例入例的历史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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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超 田莉姝 《民间法》 CSSCI 2018年第2期215-231,共17页
清代贵州苗例是指黔东南清水江与都柳江之间,以古州厅为中心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苗侗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伴随清政权开辟苗疆的历史进程,大致有二十八类四十五条贵州苗例逐步被纳入《大清律例》等国家法之中,作为... 清代贵州苗例是指黔东南清水江与都柳江之间,以古州厅为中心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苗侗等少数民族习惯法。伴随清政权开辟苗疆的历史进程,大致有二十八类四十五条贵州苗例逐步被纳入《大清律例》等国家法之中,作为条例得到清政权的认定与适用,在民族地方发挥积极的法功能,弥合国家法与制定法的不足,缓和清政权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冲突矛盾。清代贵州苗例入例的本质是国家法吸收民间法、制定法选择民族习惯法的结果,然而学界尚未系统梳理狭义苗疆苗例的入例状况,本文旨在还原清代贵州苗例增入《大清律例》的历史情况,并对我国民族地方立法吸纳和司法适用民间法与民族习惯法进行历史性借鉴与现实性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贵州 苗例入例 疏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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