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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 of Self-Organizing Networks Deployment on Wireless Service Provider Business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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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sman Rauf Kamboh Qinghai Yang Meng Qi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s, Network and System Sciences》 2017年第5期78-89,共12页
Decoupling of revenues with network traffic and extreme penetration of expenses in wireless network leads to the critical situation for wireless service providers (WSP), as more wireless network is complex due to its ... Decoupling of revenues with network traffic and extreme penetration of expenses in wireless network leads to the critical situation for wireless service providers (WSP), as more wireless network is complex due to its heterogeneity in the context of planning, software & hardware installation, radio parameters setting, drive testing, optimization, healing and maintenance. These operations are time-consuming, labor & budget-intensive and error-prone if activated manually. Hence new approaches have to be designed and applied to meet those demands in a cost-effective way, Self-organizing networks (SON), is a promising approach to handle manual tasks with autonomous manners. More specifically the self-directed functions (self-planning, self-deployment, self-configuration, self-optimization and self-healing) are aid to reduce capital expenditure (CAPEX), implementation expenditure (IMPEX) and operational expenditure (OPEX). In this study, first we investigate the aforementioned impact factors of cost combined with self-functions. Then, we analyze the relative cost benefits causing from deploying the SON functions, using the economical method to have more precise results concerning those potential benefits. At last,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re is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expenses and revenues of WSP with and without SON after enabling self-functions in wireless network.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IRELESS service providers SELF-ORGANIZING networks Capital EXPENDITURE Operating EXPENDITURE Operating REVEN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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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Network ── China's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 Progresses Amid Difficulties
2
《China's Foreign Trade》 1999年第2期24-27,共4页
关键词 ISP Progresses Amid Difficulties China’s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China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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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粗糙PSO-BP神经网络的冷链物流服务商选择研究 被引量:1
3
作者 蔡海荣 《中国商论》 2023年第13期71-74,共4页
首先,本文分析冷链物流市场现状及问题,并指出选取合适的冷链物流服务商对保障货物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作用。其次,介绍BP神经网络和PSO算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并探讨基于粗糙集理论的特征选择方法。再次,基于粗糙PSO-BP神经网络... 首先,本文分析冷链物流市场现状及问题,并指出选取合适的冷链物流服务商对保障货物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具有重要作用。其次,介绍BP神经网络和PSO算法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并探讨基于粗糙集理论的特征选择方法。再次,基于粗糙PSO-BP神经网络的冷链物流服务商选择模型,本文详细介绍了模型的框架、流程和各个模块的实现方法。最后,本文进行实验设计和分析,评估了模型的性能,并与其他方法进行比较和讨论。实验结果表明,该模型在选取冷链物流服务商方面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预测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冷链物流服务商选择 BP神经网络 PSO算法 物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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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碳排放分摊的综合能源服务商交易策略 被引量:2
4
作者 顾洁 游铭豪 邬凯浪 《电力自动化设备》 E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1-18,共8页
为寻求在满足用户用能需求的同时降低系统碳排放的有效途径,提出了一种考虑碳排放分摊的多综合能源服务商能源交易策略。基于网络流模型实现碳流追踪并联合Shapley理论建立了综合能源服务商碳排放成本计算模型。应用Nash议价理论构建了... 为寻求在满足用户用能需求的同时降低系统碳排放的有效途径,提出了一种考虑碳排放分摊的多综合能源服务商能源交易策略。基于网络流模型实现碳流追踪并联合Shapley理论建立了综合能源服务商碳排放成本计算模型。应用Nash议价理论构建了多综合能源服务商合作博弈运行模型,将综合能源服务商碳排放成本引入优化目标函数,并利用分布式算法求解最优能源交易量和交易费用。基于由修改的IEEE 39节点电网和12节点气网构成的多综合能源服务商系统进行仿真分析,验证了所提模型和方法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碳排放 综合能源服务商 网络流法 碳流追踪 Nash议价理论 合作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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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 被引量:1
5
作者 宁立志 姚舜禹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9-47,F0002,共10页
长视频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是愈演愈烈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亟须得到明确。合理使用情形的排除是平台担责的前提,重点是对“适当引用”条款的理解,应通过非实质性引用和比... 长视频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是愈演愈烈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亟须得到明确。合理使用情形的排除是平台担责的前提,重点是对“适当引用”条款的理解,应通过非实质性引用和比例原则检验引用是否适当。避风港规则是判断平台是否被归责的标准,红旗原则是排除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例外。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实质审查义务取决于平台对内容的版权性接触事实或接触可能,但平台对内容的合规审查义务并不必然触发其对内容版权合法性的审查义务。提供网络服务的类型是平台担责的基础,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越有可能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反之,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内容提供者,越难以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实质审查义务 避风港规则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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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基础上的审查义务——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对象
6
作者 郑丽萍 白景兮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58-69,共12页
以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不恰当,也未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导致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判断其作为义务的偏差。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对其类型化,单一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类后,再通过排列... 以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不恰当,也未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导致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判断其作为义务的偏差。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对其类型化,单一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类后,再通过排列组合的方式衍生出各种综合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内容控制能力强弱不同导致作为义务有所区别,即审查义务不同。当具体案例中涉及根据其审查义务来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可以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不同功能,参照单一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来判断综合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具体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作为 类型化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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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AN系统的研究与实现 被引量:2
7
作者 郑炜 张晓 +1 位作者 董欢庆 张小芳 《计算机工程》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03年第2期30-31,37,共3页
该文是基于一个与日本某大型公司的国际间合作项目,主要是结合FC-SAN和IP网络的优点以及充分利用iSCSI协议实现了一个实用的IP-SAN系统。
关键词 IP-SAN系统 存储器管理 存储系统 计算机网络 存储区域网 服务质量 存储服务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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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其防范——以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权判决为中心 被引量:6
8
作者 姚志伟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1-17,共1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遇到了著作权法上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挑战是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即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该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权判决,即“新创华诉某科技公司案”,该判决有十分重要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遇到了著作权法上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挑战是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即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该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权判决,即“新创华诉某科技公司案”,该判决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以该案为中心,人工智能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包括生成物侵权所涉及的具体著作权权利、侵权责任主体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问题。生成阶段侵权涉及侵害复制权、改编权,但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生成内容的最终来源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时,传统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分析框架难以适用于侵权责任主体的分析,应构建以注意义务为中心的归责模式。该模式既可以明确责任主体,也提供了稳定预期进而有益于服务提供者的合规风控,在权利保护与技术发展之间取得适度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生成阶段 著作权 注意义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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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镜像服务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方案
9
作者 李晓光 郑小娜 《数字图书馆论坛》 CSSCI 2024年第9期57-63,共7页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图书馆在资源馆藏及文献服务方面实现数字化转型是必然趋势。基于对司法判例的研究,梳理镜像服务给图书馆和数据库商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对法律风险涉及问题,从其成因、性质及司法判决的合理... 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图书馆在资源馆藏及文献服务方面实现数字化转型是必然趋势。基于对司法判例的研究,梳理镜像服务给图书馆和数据库商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对法律风险涉及问题,从其成因、性质及司法判决的合理性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分别从完善相关立法、发挥司法体系的指引作用、图书馆加强自身管理、数据库商及出版机构从根源上完善授权等方面提出应对方案,以期为有效应对镜像服务法律风险提供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书馆 镜像服务 数据库商 合理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 法律风险 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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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犯罪的适用--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为例 被引量:6
10
作者 陈结淼 董杰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88-93,共6页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信息网络新增设了3个罪名,信息网络犯罪相比较普通的犯罪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网络"虚拟空间"成为犯罪的对象。第286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限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拒不履行和拒不改正"...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信息网络新增设了3个罪名,信息网络犯罪相比较普通的犯罪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网络"虚拟空间"成为犯罪的对象。第286条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限定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拒不履行和拒不改正"应当要求有严重情节;第287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实行行为是预备型实行行为,不是帮助型实行行为;第287条之二中的"明知"不需要以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为条件,具有独立性。"帮助"行为是有限的帮助犯的正犯化;虽然是新增设的罪名,新增"三罪"的溯及力并非一律不可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网络犯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预备行为 帮助行为 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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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查中概括性数据调取行为的规制 被引量:1
11
作者 欧凯文 易俊男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1-18,共8页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变革,初查阶段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得以更高效地获取案件情报。但与其他初查措施相比,实践中的初查调取行为呈现概括性调取的特点,凸显调取权力扩张趋势,导致初查调取侦查化现象,信息主体及...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不断变革,初查阶段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个人信息,公安机关得以更高效地获取案件情报。但与其他初查措施相比,实践中的初查调取行为呈现概括性调取的特点,凸显调取权力扩张趋势,导致初查调取侦查化现象,信息主体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易受侵犯。如何平衡初查调取行为的效益化和法治化目标成为难题。为此,应规范调取行为的程序分流和“行刑衔接”机制。取消刑事立案程序,对自然犯的数据调取只能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通过行政调取确定行政不法是否达到犯罪标准,畅通调取行为的正向反向衔接渠道。构建调取行为的权力制约和权益保障机制,构建以任意性调取为主,符合比例原则要求的调取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初查 调取措施 个人信息调取 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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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on-Iterative Network Utilization Pricing Mechanism for P2P Energy 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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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n Liu Yunqiang Gao +2 位作者 Yuanzheng Li Jizhong Zhu Hoay Beng Gooi 《CSEE Journal of Power and Energy Systems》 SCIE EI CSCD 2024年第3期1301-1306,共6页
To sustai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n active distribution network(ADN),a network fee should be charged by the distribution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DNSP)for facilitating the P2P energy trading service.To this end... To sustain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an active distribution network(ADN),a network fee should be charged by the distribution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DNSP)for facilitating the P2P energy trading service.To this end,this paper models the interaction among the DNSP and multiple prosumers as a Stackelberg game,and then develops a non-iterative and decentralized transactive mechanism to simultaneously achieve optimal network utilization pricing and peer-to-peer(P2P)trading.Simulation results in an ADN with four prosumers connected to a common substation bus validate the 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 of the proposed schem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istribution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 network fee non-iterative peer-to-peer trading prosumer
原文传递
算法技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重构
13
作者 朱开颜 《河南科技》 2024年第18期114-118,共5页
【目的】调整现有“避风港”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适应算法技术发展,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方法】通过比较研究、法经济学研究等方法,对现有注意义务进行分析。【结果】算法技术影响了注意义务成立的三要件,现有注意义务规... 【目的】调整现有“避风港”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以适应算法技术发展,平衡各方主体利益。【方法】通过比较研究、法经济学研究等方法,对现有注意义务进行分析。【结果】算法技术影响了注意义务成立的三要件,现有注意义务规则已难以满足利益平衡原则。【结论】引入有限的事前过滤义务改变被动责任模式,能有效化解互联网版权侵权难题,平衡版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在具体设置上,可依据综合指标,严格限制责任主体范围。评定标准可由营业额、注册用户、对数据的接触、控制水平等构成;建立分级过滤方式,采取完全过滤和流量限制两种过滤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注意义务 “避风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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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再思考
14
作者 刘正全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86-90,共5页
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发布或下载使用各类作品信息,成为这个时代不可或缺的现实需求。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因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亟须通过克服网络用户虚拟性、规范网络用户操作行为,特别是... 网络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技术发布或下载使用各类作品信息,成为这个时代不可或缺的现实需求。著作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因此,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亟须通过克服网络用户虚拟性、规范网络用户操作行为,特别是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等方式来不断加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环境 著作权保护 司法实践 证据认定 网络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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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与合规指引
15
作者 黄玉烨 孙雅琪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9期4-19,共16页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对微信“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性质界定,模糊了我国混合型网络平台的法律属性,增加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难度,导致混合型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边界不清。对此,基于避风港原则的工具本质,面对我国平台侵权“一... 美国“恶名市场名单”对微信“电子商务生态系统”的性质界定,模糊了我国混合型网络平台的法律属性,增加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认定难度,导致混合型网络平台侵权责任边界不清。对此,基于避风港原则的工具本质,面对我国平台侵权“一般领域灵活规制,特殊领域严格要求”的治理趋势,结合混合型网络平台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定位,监管机关应当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遵循场景化界定思路,结合平台信息管理能力,廓清平台侵权责任范围。此外,立足效率价值导向与自我规制理念,混合型平台还应构建针对所有服务模块的独立通知受理机制与针对一般网络服务模块的分级分类响应机制,并对电子商务服务模块的侵权通知展开重点审查,防范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型网络平台 平台侵权责任 “通知—删除”规则 电子商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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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刑事法律治理:以平台治理为重心
16
作者 张佳璇 《淮阴工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3期23-30,共8页
网络暴力行为的群体性特征是网络暴力“法不责众”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也是网络平台参与治理的前提所在。网络平台负有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事前预防优势。由于网络暴力治理义务的内涵不明... 网络暴力行为的群体性特征是网络暴力“法不责众”治理困境的重要原因,也是网络平台参与治理的前提所在。网络平台负有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在网络暴力治理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事前预防优势。由于网络暴力治理义务的内涵不明、失于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彰,平台缺乏治理网络暴力的内生动力。夯实网络平台在网暴治理中的主体责任,需要厘清平台在网络暴力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明确平台网络暴力治理义务的具体内容,规范平台刑事责任的启动程序并畅通出罪渠道,以实现有效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治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平台责任 犯罪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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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条文虚置及其风险救济
17
作者 魏瀚申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8-54,共7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虚置造成了其应然犯罪治理功能的消解与损害。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原因论与“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原因论两种主要观点。前者是本罪能否合理履行的重要因素,后者才是决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虚置造成了其应然犯罪治理功能的消解与损害。对此,理论上主要存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原因论与“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原因论两种主要观点。前者是本罪能否合理履行的重要因素,后者才是决定本罪能否履行的根本原因,据此可以概括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划分不清—降低了监管部门及时合理履行监管义务的可能性—监管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虚置”这一逻辑路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风险救济及条文激活也应当“对症下药”,从理论、立法、司法等层面进行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络服务提供者 程序性构成要件 风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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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观测场在汽车试验场中的应用研究
18
作者 陈海建 《时代汽车》 2024年第14期172-174,178,共4页
汽车试验场作为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的重要场所,用于验证汽车产品的品质以及可靠性。除了场地道路外,气象条件作为汽车道路测试的重要一环,在《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中也有明确要求,如:试验时应是无雨无雾天气,相对湿度小... 汽车试验场作为汽车开展道路测试的重要场所,用于验证汽车产品的品质以及可靠性。除了场地道路外,气象条件作为汽车道路测试的重要一环,在《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中也有明确要求,如:试验时应是无雨无雾天气,相对湿度小于95%,气温0-40℃,风速不大于3m/s。同时气象条件也作为试验场道路管控的重要依据,实时风速、雨量、能见度等信息为场地管理者发布限速、限行、封场等通知提供必要参考依据,直接影响道路测试安全管控的及时性。因此,文章从气象观测场的建设、气象服务、异常天气道路管控等方面开展气象观测场在汽车试验场中的应用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汽车试验场 气象服务 道路管控 products. In addition to the SITE roads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AUTOMOTIVE ROAD testing and there are also clear requirements in the GB/T12534-1990 General Rules for AUTOMOTIVE ROAD Test Methods. For example the test should be conducted in rain and fog free weather with a relative humidity of less than 95% a temperature of 0-40 and a wind SPEED of no more than 3m/s. At the same time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 also serve a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ROAD control in the test site. Real time information such as wind SPEED rainfall and visibility provides necessary reference for SITE managers to issue notices on SPEED limits SITE closures and traffic restrictions directly affecting the timeliness of ROAD testing safety control. Therefore this article conducts 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SITES in AUTOMOTIVE testing SITES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SITES METEOROLOGICAL services and abnormal weather ROAD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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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局限及出路——以两则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案例为切入点 被引量:24
19
作者 倪朱亮 徐丽娟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20年第4期17-27,共11页
“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 “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从属性上分析,“小程序”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商范畴,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条例》中的四类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规定予以界定。对这两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无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予以调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适用以注意义务的判定为核心内容。在必要措施的判定上,技术过滤措施是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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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探析 被引量:1
20
作者 赵丹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1年第11期184-186,共3页
中国“首例微信小程序案”反映了近年来涌现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所遇到的问题,小程序平台发挥传递信息和内容的作用,没有影响或控制的能力,如果“一刀切”要求其删除所提供的服务,可能违背比例性的原则。本... 中国“首例微信小程序案”反映了近年来涌现的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所遇到的问题,小程序平台发挥传递信息和内容的作用,没有影响或控制的能力,如果“一刀切”要求其删除所提供的服务,可能违背比例性的原则。本文对小程序平台进行类型辨析,分析其是否可以驶入“避风港”免责,并基于“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存在的局限性,提出增加“转通知—反通知—恢复”义务,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前必要的审查义务,完善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议。在鼓励互联网技术创新时,应加强平台的综合治理,同时亦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小程序平台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平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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