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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意交易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为视角 被引量:1
1
作者 黄军 《竞争政策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42-59,共18页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4条所设置的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制条款是此次修法活动中的一大亮点。针对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其必要性在于此种行为引致的不法竞争损害,合理性体现为既有规范适用...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4条所设置的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制条款是此次修法活动中的一大亮点。针对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其必要性在于此种行为引致的不法竞争损害,合理性体现为既有规范适用所呈现的约束不足。立足规范文本来审视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制条款,其主要面临着“单一规范中的内部不足”与“法律体系下的外部不足”两方面问题。寻求网络恶意交易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改进可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明确界定网络恶意交易行为的概念意涵;二是注重不同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范类型构建的区别与联系;三是确保网络恶意交易行为规制条款的外部关系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恶意交易行为 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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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 被引量:26
2
作者 谢兰芳 黄细江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5-28,共14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活动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经济竞争浓厚的商业伦理。违背正当竞争的原则,具有道德的可责难性,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与核心是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该非正当性认定具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活动道德的法律化,体现了经济竞争浓厚的商业伦理。违背正当竞争的原则,具有道德的可责难性,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标准与核心是竞争行为的非正当性。该非正当性认定具体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价值判断,以损害为依据,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众利益三个维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在具体个案中考虑技术本身、商业模式、竞争秩序、自律规范以及消费者利益等综合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定理念 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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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 被引量:18
3
作者 李雨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25-30,共6页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的特点,应对其进行类型化。把行为违反了客观规范作为判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起点较为符合法律思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的特点,应对其进行类型化。把行为违反了客观规范作为判断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起点较为符合法律思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性条款可以用来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无需创造新的规则。在判断要素的衡量上,至少应当包括商业模式、对互联网用户的影响、流量与数据、行业与自律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类型化 考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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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抗辩事由的证成与适用 被引量:7
4
作者 吴太轩 郭保生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0期247-254,共8页
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竞争行为的一方通常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事由,主张自身行为具有正当性。25个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是否可以主张技术中立抗辩、如何适用技术中立抗辩的困境。主张... 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竞争行为的一方通常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事由,主张自身行为具有正当性。25个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是否可以主张技术中立抗辩、如何适用技术中立抗辩的困境。主张技术中立抗辩的正当性在于让"技术归技术、市场归市场、法律归法律"。适用技术中立抗辩需要明晰技术中立指技术本身中立和技术提供者中立两个前提,在具体案件中依此考察技术提供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分析技术使用行为对原被告双方造成的后果,最终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技术中立抗辩是否成立,但并不影响互联网新型竞争行为的性质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 技术中立 技术创新 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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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司法适用 被引量:35
5
作者 陈兵 徐文 《天津法学》 2019年第3期34-43,共10页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普遍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关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规定予以适用,导致'一般条款'滥用情况时有发生,降低了法律... 近年来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普遍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关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规定予以适用,导致'一般条款'滥用情况时有发生,降低了法律的可预测性,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第12条作为'互联网专条'。虽然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呼声,但是用词模糊、种类缺乏周延、兜底条款范围过宽等问题,为该条的适用设置了障碍。为回应这类司法适用困境,应在秉持包容审慎的大前提下,尽快明确'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的适用边界,为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与规范提供科学合理且具操作性的依据,推动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融合共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条款 互联网专条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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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22
6
作者 侯霞 《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24-25,共2页
网络环境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较大。当前要抓紧修订、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维护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网络环境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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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虚假流量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研究——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 被引量:3
7
作者 肖顺武 陈琦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111-123,共13页
虚假流量对互联网时代的经营者具有极大的商业诱惑性。基于获益模式的差异,虚假流量行为可以分为刷单获益型和指标获益型两种典型形式。司法实践中如何规制虚假流量行为不仅面临不同请求权基础的抉择,也将直面如何适用互联网专条的现实... 虚假流量对互联网时代的经营者具有极大的商业诱惑性。基于获益模式的差异,虚假流量行为可以分为刷单获益型和指标获益型两种典型形式。司法实践中如何规制虚假流量行为不仅面临不同请求权基础的抉择,也将直面如何适用互联网专条的现实挑战。规制虚假流量行为的要点包括:一是要基于获益模式的差异对虚假流量行为进行分类规制;二是适用互联网专条对虚假流量行为进行规制时要对“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扩大解释,并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三是应充分考虑互联网行业的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惯例进行适当引入以保持规制与创新之间的某种平衡;四是对虚假流量行为进行规制时要对消费者利益的反射性保护抱有充分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流量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互联网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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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审裁模式检视 被引量:5
8
作者 陈兵 张宇轩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5期97-105,共9页
互联网技术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利好的同时,也诱发了各式各样的基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而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技术性、场景化及识别度等方面。基于此,... 互联网技术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利好的同时,也诱发了各式各样的基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而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较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技术性、场景化及识别度等方面。基于此,应清晰地认识到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审裁中存在的观念老旧、依据不当、模式固化等弊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场景为基准,活用现有法律法规,优化审裁模式。从互联网市场竞争的特征出发,妥善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互联网专条"的解释与适用,优化其与一般条款之间的衔接。优化审裁模式,强化"行为正当性"认定,弱化"竞争关系"在行为不正当性认定中的结构性地位,引入多元利益平衡的分析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经济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私益优先 行为正当性 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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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消费者利益考量 被引量:3
9
作者 杜颖 徐骞 《竞争政策研究》 2020年第1期19-27,共9页
互联网场景下的消费者利益具有复杂性及易受侵害性。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司法实践也愈发顾及对针对消费者利益的说理,但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何就消费者利益进行考量仍存疑惑。就对象而言,作为考... 互联网场景下的消费者利益具有复杂性及易受侵害性。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司法实践也愈发顾及对针对消费者利益的说理,但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何就消费者利益进行考量仍存疑惑。就对象而言,作为考量要素的应是消费者利益而非消费者权利;就地位而言,消费者利益应作为独立的考量要素参与到行为正当性评价中,而非仅为混合考量之存在;就方法而言,对消费者利益应予以动态化评价而非单一的静态考量。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厘清,裁判者得以更为科学、严谨的方式就相关案件中的消费者利益做出说理,进而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同时这也是推进行为正当性判断范式进步的必然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消费者利益 行为正当性 利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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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类型化条款适用研究 被引量:1
10
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3年第2期69-79,共11页
文章根据我国既往研究与案件,探讨适用第十二条三项类型化条款。适用第一项,应分别考虑插入链接与目标跳转的行为手段、行为效果,评估插入的链接、弹出的新页面对经营者原页面的影响程度。适用第二项,“误导、欺骗”指足以使用户作出错... 文章根据我国既往研究与案件,探讨适用第十二条三项类型化条款。适用第一项,应分别考虑插入链接与目标跳转的行为手段、行为效果,评估插入的链接、弹出的新页面对经营者原页面的影响程度。适用第二项,“误导、欺骗”指足以使用户作出错误认识的行为;“强迫”指明确违背用户意志,致使用户被动接受的行为;“修改”指致使用户对产品或服务作超出用户可接受程度的一切改动;“关闭”指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重启功能被取消;“卸载”指产品或服务被从设备或系统中移除。第三项“恶意不兼容”包括:存在行业惯例,行为人违反行业惯例;经营者对行为人存在依赖关系,行为人滥用优势地位。除此以外,市场主体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兼容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条款 流量劫持 干扰行为 恶意不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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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秒杀”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11
作者 杨仕兵 邱小玲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65-68,共4页
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电商的销售策略出现了新的形态,其中"秒杀"行为是新营销手段之一。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是否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制,学界的观点各有不一。因"秒杀"对象具... 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电商的销售策略出现了新的形态,其中"秒杀"行为是新营销手段之一。对于这种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是否应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制,学界的观点各有不一。因"秒杀"对象具有差异性,因而对不动产、特殊动产类商品和普通动产的性质应该分而述之。对"秒杀"行为产生的问题应当从经营者、消费者和网络平台提供者三方面追责,且应加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同时鼓励社会监督来规范"秒杀"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秒杀” 《反不正当竞争法》 政府监管 网络平台 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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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适用——基于“互联网专条”的分析与实践 被引量:15
12
作者 国瀚文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46-152,共7页
互联网背景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科技时代的特征,其呈现出的多样性、传播快、隐蔽性强和危害大等特征冲击着传统的法律规制。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针对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做出了原则性条款与列举... 互联网背景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科技时代的特征,其呈现出的多样性、传播快、隐蔽性强和危害大等特征冲击着传统的法律规制。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针对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修订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做出了原则性条款与列举式条款并存的规定。对于一般条款是否具有原则性性质,适用时是否存在主观性、不确定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应当进行专门规制,当前的法律规定是否足够完善或者仍需要查漏补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时代应呈现何种模样等问题仍有深入探讨的余地。通过对互联网条款的条文内容、结构的逻辑理论和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分析,结合互联网市场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论证互联网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正当性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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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之困境及其法律适用 被引量:38
13
作者 李扬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3-12,共10页
虽然学理上和立法上对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各种类型化的尝试,但由于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技术联系紧密,大多不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市场本身即可调整,市场本身无法调整的也缺少足够案例群,通过个案即... 虽然学理上和立法上对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各种类型化的尝试,但由于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技术联系紧密,大多不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市场本身即可调整,市场本身无法调整的也缺少足够案例群,通过个案即可解决,因而现阶段对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化,或者欠缺必要性,或者基础不足,类型化存在困难。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定性侵权的立法构造限制,其第2条不适用于认定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严格的利益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类型化 侵权责任法 利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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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为视角 被引量:16
14
作者 曾晶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1期135-149,共15页
“二选一”行为是对互联网平台要求其内部经营者必须按照其主观意愿而不得自主随意选择交易对象所形成的一种固定、限定或排他交易关系之直观描述。因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侧重点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选一”行为是对互联网平台要求其内部经营者必须按照其主观意愿而不得自主随意选择交易对象所形成的一种固定、限定或排他交易关系之直观描述。因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侧重点不同,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电子商务法》均难以对该行为进行完整有效规制,同时各相关法律条文的认定因素与标准又在逻辑体系上存在矛盾与冲突,以致于我国实际上对其规制形成一个模糊散乱且不成体系的局面。互联网平台“二选一”行为对竞争的真实效果以及破解上述三法拼接分立规制困境的现实需求,均要求选择根据我国《反垄断法》构建以“控制互联网平台利用市场力量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中心的基本规制框架与路径,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违法性”及“正当合理性抗辩”的具体认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二选一”行为 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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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的违法性认定研究 被引量:18
15
作者 叶明 张洁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4期35-48,共14页
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已成为当下互联网竞争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但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该类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特殊、主观目的多样、不利影响具有双方性等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具有不周延性,... 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已成为当下互联网竞争中比较常见的行为,但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该类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特殊、主观目的多样、不利影响具有双方性等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具有不周延性,建议将一般条款作为认定该类行为违法性的依据。传统的多元利益定性比较认定方法和比例原则认定方法存在主观性、不确定性等问题,建议采用动态竞争观下的比例原则认定方法,遵循"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路径,判断互联网平台屏蔽行为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平台 屏蔽行为 不正当竞争 违法性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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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商业模式保护路径初探 被引量:2
16
作者 周围 《兰州学刊》 CSSCI 2019年第9期89-97,共9页
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通常介于知识产权与公共领域之间。需要根据“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形式并结合个案情形,对商业模式中适格的知识产权客体适用知识产权法进行权利保护,对商业模式的诚信经营行为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保... 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通常介于知识产权与公共领域之间。需要根据“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形式并结合个案情形,对商业模式中适格的知识产权客体适用知识产权法进行权利保护,对商业模式的诚信经营行为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保护路径来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商业模式 权利保护路径 行为保护路径 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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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反思 被引量:6
17
作者 李小武 陈敏 《中国应用法学》 2020年第3期177-190,共14页
互联网领域处于信息技术创新的前沿,该领域的竞争行为复杂而频繁,如何确定某竞争行为是否不正当殊难定论。本文先对目前国内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司法现状进行梳理,之后着手分析司法审判中的难点和主要原因。结合信息技术原理、传... 互联网领域处于信息技术创新的前沿,该领域的竞争行为复杂而频繁,如何确定某竞争行为是否不正当殊难定论。本文先对目前国内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司法现状进行梳理,之后着手分析司法审判中的难点和主要原因。结合信息技术原理、传统法理及近来比较典型的案例,本文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互联网专条之所以难以适用,是因为没有考虑到互联网技术特征中的开放性。而法官目前更多地求助于第2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判定时,应该采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从更为客观的市场效果而非主观的商业道德进行审视。其中的市场效果,应结合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背景作经济学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专条 开放系统 市场效果 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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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及裁判思路研究 被引量:1
18
作者 李伟民 董越佳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95-103,共9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迅猛发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如何更好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妥当处理该类案件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难点问题。通过梳理近年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更新迭代迅猛发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如何更好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妥当处理该类案件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难点问题。通过梳理近年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案例,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纳分类,以研究其不同的特征和性质,分别从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两个角度来研究裁判思路。在认定是否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需要从行为所处的行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的损害后果方面进行分析,必要时候考虑技术的特点和作用、商业模式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最终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作为评价标准,具体分析行为是否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再行适用正确的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判决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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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辨析 被引量:1
19
作者 张学军 《竞争政策研究》 2015年第2期29-34,共6页
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日新月异,带来了互联网经营行为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互联网立法自身的粗线条和法律先天的滞后性在丰富多样的经营行为面前变得更加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淘汰和更新,使得互联网... 一方面,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日新月异,带来了互联网经营行为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互联网立法自身的粗线条和法律先天的滞后性在丰富多样的经营行为面前变得更加捉襟见肘。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淘汰和更新,使得互联网经营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所谓"弱肉强食"盛行的新经济领域,司法对竞争行为和竞争秩序的规范,对正当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界定,变得史无前例的重要。裁判结果不仅意味着被攻击和干扰的一方能否顺利、有效益地按照自己选择的商业模式做大做强,同时更关系到发起攻击和干扰的一方应如何在创新经营的同时及时防控行为风险,这对原被告双方均利益攸关。因此,该类纠纷往往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和争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服务 不正当竞争 行为辨析 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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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研究——兼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12条
20
作者 郑晓晶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第3期157-160,共4页
通过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分析在新法扩大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畴的基础上,还应将协助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控范畴,且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应做淡化处理。新法12条明确列举的三类行为... 通过对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分析在新法扩大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畴的基础上,还应将协助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控范畴,且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应做淡化处理。新法12条明确列举的三类行为,并不能对现实中各种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囊括,实践中依据第12条的"兜底"条款进行判断时对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应慎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内涵 经营者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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