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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的关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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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祥华 《行政与法》 2024年第6期87-101,共15页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合理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当前存在行刑衔接缺失、惩罚性赔偿金额缺乏弹性、刑事责任设置不平等、一味从严设定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实现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合理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当前存在行刑衔接缺失、惩罚性赔偿金额缺乏弹性、刑事责任设置不平等、一味从严设定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应当遵循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刑事立法应当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刑与行政法相协调,罚款应当折抵罚金。行政法律应当降低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实现行政责任梯度清晰化。惩罚性赔偿标准应当增强灵活性,并设置赔偿金额的上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应当增加罪刑阶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责任阶梯化 明确性原则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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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连带责任的证成及其司法适用
2
作者 李涛 《重庆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17-131,共15页
比例连带责任是由司法实践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理论”和“比例原则理论”是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二者可为比例连带责任的效果正当化提供解释力。随着司法实践中比... 比例连带责任是由司法实践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责任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冲突的利益衡量过程。“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理论”和“比例原则理论”是比例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二者可为比例连带责任的效果正当化提供解释力。随着司法实践中比例连带责任的扩张适用,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将其纳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之“连带责任”体系中作为一种子类型,解决比例连带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的问题。“责任比例”的确定应根据原因力、过错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综合认定,在对外关系上,各行为人承担的是中间责任;而内部最终责任比例应在外部责任基础上再次重新确定,各责任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实现侵权法填补损害与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连带责任 半叠加分别侵权 比例原则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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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裁判规则争议问题之再认识
3
作者 戚建刚 兰皓翔 《法治社会》 2024年第1期92-103,共12页
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 需要受害人穷尽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才能判令行政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致损赔偿责任的司法实践于法无据;物权登记错误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救济途径具有同等独立法律价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请依法裁判;司法实践和司法规范将以房屋登记为代表的物权登记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确立为过错归责原则缺少法律依据。确立结果归责原则理据在于:具有法律规范依据,更加符合《国家赔偿法》《民法典》立法宗旨;与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相匹配;结果归责原则并不要求物权登记机构承担绝对责任。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涉嫌违反《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根据物权交易民事侵权人与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实施故意侵权意思联络为标准,登记错误行政赔偿责任可以分为份额责任和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登记错误 行政赔偿 结果归责原则 份额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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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00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评注
4
作者 朱晓峰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33-146,共14页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场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这与财产责任场合的损害填补原则具有同一性,符合侵权责任损害救济的基本理念。由于这里的...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场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与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这与财产责任场合的损害填补原则具有同一性,符合侵权责任损害救济的基本理念。由于这里的“相当”属于不确定概念,因此在具体判断上应当由法官综合案涉诸考量因素进行利益权衡确定。为了使法官利益权衡的法律效果评价过程去神秘化而具有可反驳性,可以通过阶层构造清晰的比例原则的四阶分析法来认定这里的相当性。当责任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可以通过替代执行的方式来解决非财产责任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使申请执行人取得了向被执行人主张支付费用的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相当 非财产责任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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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无过错事由与关联制度的冲突及协调--以《旅游法》第67条为中心
5
作者 陈珊 禹路兵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115-124,共10页
《旅游法》第67条整合式立法暗藏归责事由与关联制度的冲突: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作为组团社的免责事由与其承担严格责任相冲突;另作为旅游者的解除事由与免责事由则有违法秩序的一致性。为化解该体系冲突,应参考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 《旅游法》第67条整合式立法暗藏归责事由与关联制度的冲突: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作为组团社的免责事由与其承担严格责任相冲突;另作为旅游者的解除事由与免责事由则有违法秩序的一致性。为化解该体系冲突,应参考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分解式立法,通过重新解释法律,就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与关联制度作体系性协调:解构第70条的严格责任,确立旅行社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责任体系,从而化解第67条将通常事变作为旅行社免责事由与其承担严格责任的冲突;对“影响旅游行程的”进行目的性限缩,补充第67条适用的目的性要件,限制旅行社法定解除权的滥用;对第66条因旅游者原因的解除与责任做反面解释,可归责于旅游者的事件,旅游者不得免责与享有解除权,以限缩第67条“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责原则 解除权要件 免责事由 旅行社 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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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的法经济学考察——兼评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
6
作者 蒋言斌 高卉一 《中州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39-46,共8页
AI产品是以AI技术为基础,以销售、使用为目的,依赖研发者设定的固定程序,通过计算进行决策并完成相应任务,被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动产领域;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大致可分为共同责任侵权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侵权原则三类。在适用侵权... AI产品是以AI技术为基础,以销售、使用为目的,依赖研发者设定的固定程序,通过计算进行决策并完成相应任务,被广泛应用于各行业的动产领域;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大致可分为共同责任侵权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侵权原则三类。在适用侵权归责原则时,常见的困境包括共同侵权责任原则缺乏归责上的“共同性”,严格责任原则具有“片面性”,以及过错责任原则难以确定“过错”与“因果关系”。此外,责任主体尚不明确。基于社会成本与委托代理理论,AI产品侵权归责理论可从制度激励、信息不对称与风险分散三个维度解析归责的基本逻辑,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在一般条款外仅规定了举证责任、证据披露和因果关系推定等要素,对产品侵权问题的规制存在漏洞,它所确立的严格责任制度仍具有补充和提升空间。为实现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尝试将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生产者,将剩余责任即严格责任原则适用于驾驶员,即若生产者存在过错,驾驶员和生产者将以各自的责任份额分担责任;如果生产者被证明遵循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事故损失必须完全由被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驾驶员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产品侵权归责原则 法经济学 委托代理理论 社会成本理论 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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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及侵权责任认定 被引量:2
7
作者 严雅茹 骆小春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4-65,共12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背后折射出科技进步与法律制度发展的辩证关系。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众多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等方面,并由此带来侵权责任制度的选择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展的背后折射出科技进步与法律制度发展的辩证关系。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带来众多科技红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等方面,并由此带来侵权责任制度的选择问题。秉承鼓励创作与创作者权益保护的理念,应当认可一定情形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并为版权权益归属、版权侵权情形下侵权主体的界定提供依据。综合考量各主体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安全防范义务,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应当采取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并辅以过错推定规则。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对服务提供者变通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可版权性 产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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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立法审视 被引量:3
8
作者 戴卫东 《社会保障评论》 2024年第1期59-73,共15页
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加速老龄化和保障失能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础工程,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49个国家试点城市政策“碎片化”和试点指导法规位阶偏低阻碍了制度推进和定型。立法需要遵循找准... 长期护理保险立法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加速老龄化和保障失能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基础工程,属于社会法的调整范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49个国家试点城市政策“碎片化”和试点指导法规位阶偏低阻碍了制度推进和定型。立法需要遵循找准时间节点、先综合性立法后单行立法、创设性立法与授权性立法有机结合、尽早规范程序性立法内容等四个“尊重”基本原则。基于保险关系、服务购买关系与护理服务关系三个层面的各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定位是立法的核心。保险人与保险辅助人在基金管理、经办管理、信息化管理和质量管理中角色地位的立法确认是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的重要保障。其中,长期护理保险建制实行省级统筹,独立于医疗保险运行,委托市场第三方经办,以及统一管理与服务标准是管理机制立法的重中之重。制度参与主体尤其是保险辅助人的违法责任规范越详细具体越能规避道德风险。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辅助人多主体之间可能存在的诸多权责纠纷,依据现行相关法律和可能的法律创新,处理适用的法律关系立法需进一步健全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期护理保险立法 立法原则 权利义务 违法责任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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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入罪迈向出罪:我国企业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制度的交互耦合
9
作者 曹波 刘芳伶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90-99,共10页
自1997年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企业(单位)犯罪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拓展企业犯罪圈,业已形成较为严密的刑事法网。企业犯罪与企业合规,是企业不法与责任的一体两面,企业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交互耦合的实质属性:企业刑事合规制... 自1997年我国刑法专章规定企业(单位)犯罪后,通过刑法修正案不断拓展企业犯罪圈,业已形成较为严密的刑事法网。企业犯罪与企业合规,是企业不法与责任的一体两面,企业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交互耦合的实质属性: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质上系事后制裁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回应性机制,属于企业犯罪归责原理的延伸或深化,是企业刑事归责的“否定”或“反面”。借由组织体责任论,确定企业犯罪是企业自身的犯罪,企业、企业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归责原则予以入罪,既能为追究企业犯罪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依据,又能寻求借助刑事合规为企业“松绑”的实体法路径。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理应摒弃单纯依靠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对企业犯罪,通过贯彻外部激励与威慑和内部自警与自监并重等理念举措,推进企业犯罪的规制视角从事后规制向事中监督和事前防范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犯罪 刑事合规 归责原理 组织体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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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再审思:逻辑、边界与落地——对反垄断法中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0
作者 王群 《长白学刊》 2024年第6期76-86,共11页
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垄断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条件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全新竞争特性大大提升了市场的反竞争效果。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法治现代化分别从法的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层面论证... 数字经济领域平台垄断行为不同于传统市场竞争条件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行为,跨界竞争、多边竞争、数据竞争、算法竞争等全新竞争特性大大提升了市场的反竞争效果。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事法治现代化分别从法的价值理性和实践理性层面论证了刑法介入平台垄断行为的正当性,并不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背离,而是发展。对平台垄断行为刑法规制的关键是合理确定刑法介入边界问题。平台反垄断的刑法边界创设应是往返于严重法益侵害性一般标准和行为类型化评价特殊标准之间并基于不同主体间视域融合的动态边界构造。宜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协议垄断罪、经营者非法集中罪和行政垄断罪,从刑罚制度、裁量和执行等方面完善包括平台主体在内垄断犯罪的刑罚制度,对平台垄断犯罪行为的追诉宜采取专属告发模式,对涉及平台垄断犯罪的刑事审判适用普通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垄断 刑事责任 法秩序统一原理 边界构造 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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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担责的正义基础——《民法典》行为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担责的失当规范研究
11
作者 杨立新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24年第4期102-117,共16页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担责存在部分规范失当,具体表现为代管人代管失踪人财产担责的规范误判、遗产管理人违反管理职责担责规则失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失当、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行使追...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担责存在部分规范失当,具体表现为代管人代管失踪人财产担责的规范误判、遗产管理人违反管理职责担责规则失当、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范失当、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行使追偿权的规范失当和对提供劳务一方行使追偿权的规范失当。其理论根源是违反通过民事责任修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矫正正义观念,造成配置权利义务失当、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失衡、立法立场偏移和逻辑关系失调。纠正的办法是,立法上应当基于矫正正义的要求进行修法或者作出法律解释,司法适用上适用诚信原则的衡平法功能进行适当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担责 规范失当 规范欠周 矫正正义 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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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研究
12
作者 欧达婧 《法治社会》 2024年第2期36-46,共11页
基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变迁,在其追求惩罚与威慑功能的今天,过失相抵于惩罚性赔偿中的适用不存在使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完全填补的障碍,亦不致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实现,具有正当性。同时,过失相抵适用于惩罚性赔偿能进一步... 基于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变迁,在其追求惩罚与威慑功能的今天,过失相抵于惩罚性赔偿中的适用不存在使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完全填补的障碍,亦不致影响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实现,具有正当性。同时,过失相抵适用于惩罚性赔偿能进一步保障对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对待,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的实质要求,具有必要性。在《民法典》规定的三类惩罚性赔偿中,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涉及的惩罚性赔偿外,过失相抵规则均存在适用空间。具体的适用路径,应明确为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加入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亦存在过错这一衡量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失相抵 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 与有过失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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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视角下《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解释和适用
13
作者 叶志星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3期138-141,共4页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及各编中绿色条款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的绿色规范,“绿色原则”的责任属性贯穿整部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均有体现,但是在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环境民事责任也存在责任内容含... 《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及各编中绿色条款共同构成我国民法典的绿色规范,“绿色原则”的责任属性贯穿整部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均有体现,但是在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典中的环境民事责任也存在责任内容含糊不清、适用范围不明、民事法律后果缺失等不足。绿色原则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已有所体现,但仍有完善必要。本文从责任视角出发,对《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进行功能上的体系化解读,并结合司法解释、环境法典和司法实践进行补充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绿色原则 环境民事责任 绿色规范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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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被引量:3
14
作者 叶名怡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4期19-35,共17页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通常为一般过错责任。但不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侵权预防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同时,当网络侵权叠加数据侵权时,归责原则也可能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通知删除规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固然构成一种免责抗辩,同时看似也构成一种过错推定规则,然而,通知者的初步证据提供义务本身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异议通知后需要独立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侵权,亦即需要根据一般理性人标准去判定其有无过错;反通知规则亦然。在间接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形态通常是帮助共同侵权,前者成立过失帮助侵权人。在数据泄露场合,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判定 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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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理念与立法调适--以《海商法》修改为中心 被引量:1
15
作者 曹兴国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3年第2期25-36,共12页
责任限制制度偏离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在当前主要归因于其在提高风险和责任分配效率方面的积极价值,并能与责任保险机制配合保障债权人得到实际受偿。但责任限制制度在合同和侵权领域的适用因可预见性和可选择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基... 责任限制制度偏离完全赔偿原则的合理性在当前主要归因于其在提高风险和责任分配效率方面的积极价值,并能与责任保险机制配合保障债权人得到实际受偿。但责任限制制度在合同和侵权领域的适用因可预见性和可选择性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基于人身权益保障的法律政策考量以及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运作机制的不同,责任限制制度对人身和财产损害的适用也有所区分。同时,调整对象的商事化差异也会带来对责任限制制度的差别需求。以《海商法》为代表的相关立法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共性价值和适用区分,对责任限制制度的扩张适用以及责任限额的设定作出恰当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限制 完全赔偿原则 效率价值 责任限额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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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工智能产品侵权相关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2
16
作者 李颖 《电子知识产权》 2023年第11期15-25,共11页
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特别是ChatGPT的横空出世,给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体系和司法适用带来的很大冲击。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和国内外立法,探讨数字时代如何把握人工智能产品的概念,并对各类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侵权应适用《民法典》... 人工智能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特别是ChatGPT的横空出世,给传统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体系和司法适用带来的很大冲击。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和国内外立法,探讨数字时代如何把握人工智能产品的概念,并对各类人工智能产品引发的侵权应适用《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还是《产品质量法》,以及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进行讨论,提出应以过错原则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应进一步完善侵权免责事由、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细化人工智能产品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并配套规定强制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以完善我国人工智能产品侵权救济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产品 侵权归责原则 侵犯人格权 产品责任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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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私密信息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
17
作者 谢永江 杨永兴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33-41,共9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害私密信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将私密信息当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隐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不可避免会发生重叠保护,亟待厘清。其中...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侵害私密信息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将私密信息当作隐私权的保护对象,隐私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故个人信息权益与隐私权不可避免会发生重叠保护,亟待厘清。其中,因侵害私密信息构成侵权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反之则适用过错原则,但为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为了避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以及平衡信息主体与侵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应在对精神损害的“严重性”有所要求的同时降低对其认定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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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敏感个人信息权益的归责原则
18
作者 赵明非 刘子华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85-92,共8页
敏感个人信息作为信息主体遭受侵害时容易导致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个人信息,相较于一般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价值位阶。在实践中对敏感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信息主体面临着举证困难的困境。因此... 敏感个人信息作为信息主体遭受侵害时容易导致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个人信息,相较于一般个人信息具有较高的价值位阶。在实践中对敏感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信息主体面临着举证困难的困境。因此,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采用二元归责原则体系,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对侵害一般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侵害敏感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敏感个人信息 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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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救治权的适用困境与纾解进路研究
19
作者 李荣 李佳瑞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77-88,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0条首次明确了紧急救治权的触发条件,为司法审查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条件下医方救治侵权责任提供了制度支撑,但仍存在紧急救治权的主体存有争议、紧急情况界定模糊、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界定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0条首次明确了紧急救治权的触发条件,为司法审查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条件下医方救治侵权责任提供了制度支撑,但仍存在紧急救治权的主体存有争议、紧急情况界定模糊、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界定不明、紧急救治权的责任规则未明确等适用困境,导致紧急救治权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比例原则的引入可以为紧急救治权的适用开辟一条新的路径,将“三阶说”作为审查工具,按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顺序对医方紧急救治行为进行审查,以此判定医方救治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紧急救治权 知情同意 比例原则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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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内在机理与路径建构 被引量:3
20
作者 费安玲 宋春雨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45-56,共12页
云计算平台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典型代表,相较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大规模、虚拟化、多租户、回避用户内容等特征,已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传统避风港原则的制度设计范畴,为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诸多挑战,既有分析视角呈现抽... 云计算平台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典型代表,相较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大规模、虚拟化、多租户、回避用户内容等特征,已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传统避风港原则的制度设计范畴,为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诸多挑战,既有分析视角呈现抽象有余而体系化不足的趋势。云计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理论应以注意义务为核心要素,而针对用户上传内容不负有审查义务。在IaaS、PaaS、SaaS等不同服务模式下,云计算平台的注意义务边界应当随着控制对象和控制能力的不同有所区分。在认定云计算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司法者应当在坚持“通知—必要措施”的基本方法下,实现“比例原则”的具体运用,同时注重“动态调整”的发展趋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云计算平台 侵权责任 注意义务 避风港原则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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