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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on the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s: A Path for Legal Policy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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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ang Kun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23年第6期1-19,共19页
Contrary to the approach in judicial practice,Paragraph 1,Article 153,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a rule of invalidity for violating mandatory provisions,does not adopt a dichotomy towards ... Contrary to the approach in judicial practice,Paragraph 1,Article 153,of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s a rule of invalidity for violating mandatory provisions,does not adopt a dichotomy towards mandatory provisions with effectiveness and administrative characteristics,yet it maintains the legislative philosophy of differentiation.It leaves unspecified whether mandatory provisions that do not explicitly render a juristic act invalid impact the act’s validity,entrusting this determination to the discretion of judges on a case-by-case basis.When judges,under the authority of Paragraph 1,Article 153 of the Civil Code,explore the normative intent of mandatory provisions to assess their effect on the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s,they should engage in legal policy analysis centered on consequence-based argumentation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norm typological analysis.This analysis employs a reasoning model predicated on the normative purpose,utilizing a consequencefocused interpretative approach for formulating and arguing propositions of rules applicable to pending cases,thereby arriving at case-specific conclusions.Since the invalidation of juristic acts serves as an auxiliary regulatory tool for the state economy and society,a consequence-oriented interpretation needs to be based on the idea of mutual instrumentalization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s.This entails predicting the outcomes of negating the validity of a juristic act in industrial regulatory scenarios and assessing these outcome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ory instrumen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ule of invalidity for violating mandatory provisions juristic acts legal policy analysis consequencebased argumentation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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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律行为违法无效条款的动态系统论解释
2
作者 耿卓 王洪广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6期36-45,共10页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缺乏识别标准,司法解释以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的方法构建解释规则又陷入了如何分辨强制性规定的管理性和效力性思维误区,并未探明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根本原因且法理支撑不足。强制性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缺乏识别标准,司法解释以效力性和管理性二分的方法构建解释规则又陷入了如何分辨强制性规定的管理性和效力性思维误区,并未探明民事法律行为违法无效的根本原因且法理支撑不足。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否定难以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事先明定,只有在个案中才能明确。动态系统论以弹性要素修正了概念化的构成要件,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空间,回应了强制性规定否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个案判断特点。以动态系统论为指导的违法无效条款解释方案,可以在与法治建设内在互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法律化基本价值场域中提取动态解释要素——以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实现的受限程度为首位要素、具体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为次位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评价的社会效果为后位要素,通过衡量各要素的权重和要素之间补足、对抗的整体效果来判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违法无效条款的这一概括性立法予以动态性解释的规范进路由此得以形成,司法裁判的妥当性也通过以自由裁量权为依凭的司法能动性得以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违法无效 强制性规定 动态系统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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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自治与法律行为 被引量:29
3
作者 易军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8-17,共10页
私人自治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而法律行为乃实践私人自治的工具。由于我国对法律行为的这一思想基础与价值内核认识得并不深切,因此,在理论、立法与司法诸层面上都肇致了明显的弊端。私人自治虽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私法亦应诉诸自... 私人自治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而法律行为乃实践私人自治的工具。由于我国对法律行为的这一思想基础与价值内核认识得并不深切,因此,在理论、立法与司法诸层面上都肇致了明显的弊端。私人自治虽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私法亦应诉诸自治外的其他法律价值以使自己能顺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迁,但私人自治构成私法的公理性原则却属无可动摇的既定事实,执掌权柄者时刻都应毋忘“自由主义的剃刀”。在我国,就法律行为制度的应然状态而论,目前最主要问题并非其“私人自治”的烙印过深,而是“私人自治”的色彩还太过薄弱。立法者应在真正理解私人自治精神的基础上,本着捍卫私人自治的信念来从事民法典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构建与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人自治 法律行为制度 价值内核 思想基础 时代变迁 社会发展 法律价值 理性原则 自由主义 应然状态 自治精神 立法者 民法典 私法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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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权处分——以处分行为与物权行为的价值冲突为突破口 被引量:11
4
作者 余延满 张康林 《时代法学》 2006年第6期5-14,共10页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 通过对无权处分行为制度进行历史考察、价值分析及其与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当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它已从传统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类型中逃离,而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至于无权处分中的物权变动效力,在有效的债权行为的基础上,结合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这个问题便迎刃而解。无权处分人有无处分权以及原权利人是否追认只是债的履行问题,这样就避开了适用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这个矛盾而又费解的规则。这样的立法不仅简洁实用,而且还能够使无权处分制度很好地与其他制度协调起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权处分 处分权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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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立法完善 被引量:16
5
作者 朱广新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62-73,共12页
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 法律行为无效对私人自治构成最严厉的否定,为确保实施法律行为的安定性,法律必须对法律行为基于哪些特定事由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规定在立法技术、法律用语、法律逻辑、法律政策等方面皆存在明显缺陷。民法总则立法应总结《民法通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经验与不足,并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益的立法,通过整合、修改、废止、补充等立法手段,对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作出明确、科学、系统的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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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之我见 被引量:9
6
作者 张康林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5期710-714,共5页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应当予以反思: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进行&...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应当予以反思: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获得正本清源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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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 被引量:81
7
作者 孙鹏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4期33-36,共4页
作为“法学上的精灵” ,无权处分的理论魅力在于其与法律行为、合同效力、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等制度的关联。本文从开放的视角 ,检讨了《合同法》第 5 1条对无权处分的规定 ,并积极探索对其制度完善之路。
关键词 合同法 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 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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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属法律行为 被引量:13
8
作者 杨立新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05年第5期1-8,共8页
亲属法律行为又称为身份法律行为,是指对于亲属的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亲属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是种属关系,亲属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下属概念。实施亲属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亲属行为能力... 亲属法律行为又称为身份法律行为,是指对于亲属的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产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亲属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是种属关系,亲属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下属概念。实施亲属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亲属行为能力。亲属行为能力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行为人具备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行为人具备亲属行为能力的特殊要件。亲属法律行为一般要进行登记,得到国家承认,才产生该亲属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亲属法律行为 亲属行为能力 亲属法律行为登记 亲属法律行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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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对宪法权利的保护——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为视角 被引量:9
9
作者 余延满 冉克平 《时代法学》 2006年第2期9-16,共8页
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 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款含义的包容性以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公序良俗条款发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的桥梁和媒介的作用,是宪法权利及价值纳入私法领域不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共同性,使宪法权利私法化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实行的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序良俗 宪法权利 法律行为 宪法实施 私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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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得克吞法学中的行为与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典总则诞生的序曲 被引量:18
10
作者 杨代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6期44-51,共8页
法律行为理论体系是潘得克吞法学的产物。早期潘得克吞法学中的法律行为理论栖身于行为理论体系之中,萨维尼、普赫塔、温德夏等人的研究成果使法律行为理论走向系统化、精细化。法律行为理论的观念史背景是古典自然法学,方法论基础是以... 法律行为理论体系是潘得克吞法学的产物。早期潘得克吞法学中的法律行为理论栖身于行为理论体系之中,萨维尼、普赫塔、温德夏等人的研究成果使法律行为理论走向系统化、精细化。法律行为理论的观念史背景是古典自然法学,方法论基础是以形式逻辑为核心的“科学”方法。法律行为理论的勃兴促成了现代民法典总则的诞生,其价值不可低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行为 潘得克吞法学 方法论 民法典总则 古典自然法学 行为理论 民法典 诞生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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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被引量:7
11
作者 董学立 王晓燕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79-84,共6页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为己任,并以此实现个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规定实质上反映了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或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除为了公共利益之维护,国家应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干预,而着重以为市民社会提供被动性救济途径为己任,并以此实现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这种理念支配下,对传统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阐述一个新的认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私法自治 市民社会 政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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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 被引量:15
12
作者 李军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76-78,共3页
私法自治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私法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形成私法关系的自由。私法自治强调人的主体性,它以法秩序为前提,并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实现。
关键词 私法自治原则 大陆法系 民法 法律行为 法秩序 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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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让与通知传统理论的反思 被引量:14
13
作者 申建平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64-69,共6页
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传统观点有检讨的必要。让与通知并非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要件。让与通知是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的事实行为,而非准法律行为。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要件这一问题上,... 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传统观点有检讨的必要。让与通知并非是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要件。让与通知是使债权实际发生移转的事实行为,而非准法律行为。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要件这一问题上,所谓的"自由主义"实际上是对德国法相关规定的误解。债权让与中的"对抗"只能是针对交易第三人;对债务人只存在是否发生效力的问题。因此,我国学界长期存在的"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债权让与即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务人"的说法应予以纠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让与通知 对抗要件 事实行为 准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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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民事法律行为 被引量:9
14
作者 王立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4年第5期94-99,共6页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学界对是否采纳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虽然存在争议,但通说持肯定态度。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种样态,每一样态中又有不同表现形式。准民事法律行为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时,有可以直接准用、不能完全准用和完全不能准用三种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民事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 意思通知 法律行为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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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要件的重构——兼评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竞合 被引量:11
15
作者 魏盛礼 张小萍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65-71,共7页
由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欠缺清晰化,在理论上导致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违约得利之债难以区分,并使得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产生竞合,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或是由于适用结果将... 由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欠缺清晰化,在理论上导致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之债、违约得利之债难以区分,并使得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和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侵权之债的请求权产生竞合,也导致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或是由于适用结果将违反法律最基本的公平正义而不敢适用。因此,应该从不当得利制度的物权变动理论基础视角分别对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物权变动原因进行分析,重新构建其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当得利 物权行为理论 构成要件 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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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考 被引量:8
16
作者 廖永安 崔峰 《法律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81-84,共4页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与民法学的两个基本理论范畴 ,二者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某种意义上说 ,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分离的历史 ,也就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分离的历史。
关键词 当事人诉讼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 民事诉讼法 实体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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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范畴的守成与完善 被引量:6
17
作者 王明锁 《北方法学》 CSSCI 2013年第1期31-42,共12页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 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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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的基本内涵 被引量:23
18
作者 李军 《法学论坛》 2004年第6期78-81,15,共5页
私法自治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私法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思形成私法关系的自由。私法自治强调人的主体性,它以法秩序为前提,并通过法律行为予以实现。
关键词 私法自治 法律行为 自由 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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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5条评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被引量:8
19
作者 杨代雄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2年第3期224-238,共15页
《民法典》第145条在适用范围上未区分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该条中的“纯获利益”是指只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法律上的利益,未使其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中性行为应否比照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不可一概而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 《民法典》第145条在适用范围上未区分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该条中的“纯获利益”是指只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法律上的利益,未使其承受法律上的不利益。中性行为应否比照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不可一概而论。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为有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表示既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应享有追认权。在善意相对人已作出催告的情况下,应排除其撤销权。关于当事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 追认 法定代理人 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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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 被引量:59
20
作者 梁慧星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9-40,共22页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 2015年9月14—16日法工委召开民法总则草案专家讨论会,讨论《民法总则草案(2015年8月28日民法室室内稿)》。室内稿规定民法地域效力;用"法律行为"概念,代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统一规定欺诈、胁迫的法律效果为可撤销;维持"重大误解"概念不变;规定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坚持现行合同法和物权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立法思想,符合民法法理和我国社会现实,应予坚持。此外,建议将室内稿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合并为一个条文。建议保持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不变,纳入民法总则。建议删去室内稿第十条。建议沿袭民法通则的基本思路,采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建议以合同法第五十条为根据,明文规定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制的规制。建议用"禁止性规定"取代"效力性强制规定"。建议增加关于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的规定。建议将室内稿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两个条文加以合并,仍称显失公平。建议采纳广义的代理概念,规定间接代理。建议在总则编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长期时效期间为十年,另在物权编规定取得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得变更,建议增加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的特别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适用 地域效力 人格权 法人 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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