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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法》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的法理阐释与实践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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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鹏 张帅正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32-44,共13页
我国《学位法》第37条第3项将“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设置为兜底条款,保持了立法的开放性,但易导致高校的涉学位规则任意程度过高,引发学生权利保护争议。法理上,“不授予学位”事由可分为学术与非学术两... 我国《学位法》第37条第3项将“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设置为兜底条款,保持了立法的开放性,但易导致高校的涉学位规则任意程度过高,引发学生权利保护争议。法理上,“不授予学位”事由可分为学术与非学术两类,因我国学位管理体制采学历与学位并行模式,大量非学术事由处于该条款涵摄范围内,导致条款明确性不足。从“法益”视角分析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的实践表征,明确性不足导致条款适用界限模糊,引发学生权利与学位授予权力失衡和过度维护公共利益的问题。未来制定的“学位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范应重申法律保留原则,增强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整体上的明确性;应增设正当程序条款,平衡学位权利与学位授予权力;应遵守比例原则,促进不授予学位行为背后的公私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学位法 不授予学位兜底条款 法律保留 正当程序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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