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被引量:7
1
作者 潘庸鲁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66-70,共5页
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具有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重大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见危不救罪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根据。国内外... 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具有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重大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见危不救罪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寻找立法模式。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具体社会状况前提下,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暂时限定为三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见危不救 刑法谦抑性 道德义务 主体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