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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处罚条件理论的介评与借鉴
1
作者 张庆立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7-82,共6页
近年来,受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客观处罚条件理论逐步受到我国理论界的关注。从日本的情况来看,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定位已由“处罚条件说”发展为“构成要件要素说”,带来的启示为:客观处罚条件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相应的反思为:“要求至... 近年来,受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客观处罚条件理论逐步受到我国理论界的关注。从日本的情况来看,客观处罚条件的体系定位已由“处罚条件说”发展为“构成要件要素说”,带来的启示为:客观处罚条件属于犯罪成立要件,相应的反思为:“要求至少存在预见的可能性”存在违反“客观处罚条件”自身概念之虞。就借鉴可行性而言,考虑到犯罪概念、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紧密联系、犯罪构成的概念等基本理论,以及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耦合结构、罪质与罪量相统一等理论底色,“犯罪客观方面和客体的附随要件说”无疑都更具优势,即客观处罚条件既可能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附加要件,也可能是犯罪客体方面的附加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处罚条件 概念溯源 域外启示 本土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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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处罚条件刍议 被引量:21
2
作者 刘士心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67-73,共7页
客观处罚条件 ,是指犯罪成立之后 ,国家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具备的某种客观事实条件 ,其实质是以某种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我国刑法应当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以完善犯罪构成 ,消除目前理论中的混乱。我国... 客观处罚条件 ,是指犯罪成立之后 ,国家对犯罪进行刑罚处罚必须具备的某种客观事实条件 ,其实质是以某种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我国刑法应当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 ,以完善犯罪构成 ,消除目前理论中的混乱。我国刑法引入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应当解决四个理论问题 :1 .客观处罚条件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2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关系 ;3.客观处罚条件与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关系 ;4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 客观处罚条件 犯罪构成 理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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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5
3
作者 张明楷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47-163,共17页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 司法实践不当扩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正确理解《刑法》第196条第2款所规定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体系地位;"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既不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责任要素,也不是仅具有语感意义,而是客观处罚条件。恶意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发卡银行催收后予以归还的,虽然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因为缺乏客观处罚条件,不能给予刑罚处罚;透支后产生不归还的意思因而未归还的,以及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原本就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后,在提起公诉前或者一审判决前由持卡人或者保证人全部归还的,应当不起诉或者应当免予刑事处罚;客观处罚条件的法律效果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人,而不应当将"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人排除在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 客观处罚条件 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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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原则和客观处罚条件 被引量:18
4
作者 王钰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48-57,79,共11页
罪责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预防的观念必须以罪责边界为限度。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不能违反罪责原则,所以不允许不法相关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在不改变四要件犯罪论格局的情况下探讨客观处罚条件是没有意义的... 罪责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预防的观念必须以罪责边界为限度。在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不能违反罪责原则,所以不允许不法相关的客观处罚条件的存在。在不改变四要件犯罪论格局的情况下探讨客观处罚条件是没有意义的。我国刑法中疑似"客观处罚条件"(以及其反面排除刑罚事由)的要素其实不是不法构成要件要素,就是排除责任事由(排除预防必要性),真正基于刑法体系外目的考量因素而存在的与不法无关的客观处罚条件其实并不存在。罪责原则也不能被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所代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责原则 预防 客观处罚条件 罪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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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客观的处罚条件”之借鉴 被引量:7
5
作者 陆诗忠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111-114,共4页
客观的处罚条件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现实存在 ,它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 ;它虽与危害结果具有亲缘性 ,但二者的区别是主要的。将其引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而且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能够说明某些犯罪的主... 客观的处罚条件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现实存在 ,它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素之一 ;它虽与危害结果具有亲缘性 ,但二者的区别是主要的。将其引入到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而且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能够说明某些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能够说明犯罪的基本特征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 犯罪主体 刑罚权 中国 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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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38
6
作者 黎宏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1期21-27,共7页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当中,根本就没有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超过的客观要素"的存在余地;从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行为的角度来看,所谓"超过的客观要素",作为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具有某种关系的结果,是表...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当中,根本就没有属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超过的客观要素"的存在余地;从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行为的角度来看,所谓"超过的客观要素",作为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具有某种关系的结果,是表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受处罚程度的具体体现,作为说明该行为达到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程度社会危害性的标志,应当在行为人的认识范围之内,而不可能超出其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丢失枪支不报罪 客观处罚条件 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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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罚、可罚与要罚:犯罪构造客观要件的逻辑递进 被引量:1
7
作者 刘军 《政法论丛》 CSSCI 2014年第5期97-103,共7页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 犯罪成立的主客观要素并非完全一一对应,立法上存在着以条件的面目出现、无需主观认识的客观事实。可罚性和要罚性是区分"内在"和"外部"的客观处罚条件的标准,同时,与可罚性的关系则是区分"内在"的客观处罚条件与罪量要素、结果加重犯之结果的标准。就此,从犯罪成立的客观要素观之,各要件要素之间存在着当罚、可罚与要罚的逻辑递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处罚条件 可罚性 要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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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契合——兼论我国刑法的调控范围设定 被引量:1
8
作者 张丽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3期50-55,共6页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我国刑事立法中部分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界定。究其缘由,在于这类犯罪于立法设定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有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要素。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该立法本身内含深刻意蕴。将德日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契入我国刑...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我国刑事立法中部分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界定。究其缘由,在于这类犯罪于立法设定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有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要素。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该立法本身内含深刻意蕴。将德日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契入我国刑法体系,置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中客观方面要件之下,界定为与客观方面本来要件要素相并列的特殊要素或附加要素。以此,在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同时顺利解决我国刑法中部分罪名的罪过疑难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过形式 客观处罚条件 体系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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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客观的处罚条件”
9
作者 万志鹏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第4期41-45,共5页
"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大陆法系刑法中普遍存在的限制刑罚发动的事由。它是指行为构成犯罪后,法律规定必须出现一定客观状况才对行为人施加刑罚的情况。德国刑法虽然没有明文予以规定,但理论界的共识是承认的。意大利刑法对此在... "客观的处罚条件"是大陆法系刑法中普遍存在的限制刑罚发动的事由。它是指行为构成犯罪后,法律规定必须出现一定客观状况才对行为人施加刑罚的情况。德国刑法虽然没有明文予以规定,但理论界的共识是承认的。意大利刑法对此在总则中做了明确规定,在分则中也有相当罪名涉及。中国台湾地区"刑法"虽然也没有明确规定客观处罚条件,但多数学者认为其是特殊情况下的第四种犯罪成立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的处罚条件 限制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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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超过要素”相关问题研究——与张明楷教授商榷
10
作者 毛冠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120-124,共5页
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的“客观的超过要素”的犯罪都是过失犯罪,以行为的程度、次数等要素为内容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可以借鉴客观的处罚条件理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名称也不合理;“双重结果”的划分导致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的“客观的超... 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的“客观的超过要素”的犯罪都是过失犯罪,以行为的程度、次数等要素为内容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可以借鉴客观的处罚条件理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名称也不合理;“双重结果”的划分导致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的“客观的超过要素”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双重罪过”的泥潭;提倡者对以危害结果为内容的“客观的超过要素”的罪过形式有误解,使人产生“客观的超过要素”与客观责任相联系的疑问,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出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的超过要素 客观的处罚条件 双重结果 客观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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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质疑与辩解
11
作者 王钧 李智保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6-12,共7页
本文先介绍了张明楷先生探讨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受"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主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的启发,提出了"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概念,并介绍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主要观点及其理论与法律根据,然后总结了一些... 本文先介绍了张明楷先生探讨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受"客观的处罚条件"和"主观的超过要素"概念的启发,提出了"客观的超过要素"的概念,并介绍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主要观点及其理论与法律根据,然后总结了一些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质疑观点,并为客观的超过要素进行辩护,认为其并不像一些学者所认为的与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相矛盾,并不导致客观归罪,也没有违反推理方式,更没有与我国的故意理论相矛盾,有利于发挥我国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等。最后,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理论意义以及客观的超过要素在违法性认识,情节犯,数额犯中理论延伸作用作了简要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的超过要素 主观的超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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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的一个体系性困境--以中德刑法比较为视角 被引量:8
12
作者 熊琦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4期546-551,共6页
在其他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结果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与之对应,行为犯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 在其他构成要件满足的情况下,结果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犯罪完成形态;与之对应,行为犯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成立要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结果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而构成"既遂",行为犯则不要求这一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犯 罪量因素 犯罪未遂 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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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财物”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理论定位 被引量:1
13
作者 张誉超 吴林生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第4期50-59,共10页
刑法将“骗取财物”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之一,学界对此理解可以分为“特殊类型诈骗说”和“传销即诈骗说”。前者将本罪视为以传销为手段的诈骗,该说有违罪责刑相适应,不能准确评价传销的发起、运营者,造成对实质的诈骗犯罪... 刑法将“骗取财物”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之一,学界对此理解可以分为“特殊类型诈骗说”和“传销即诈骗说”。前者将本罪视为以传销为手段的诈骗,该说有违罪责刑相适应,不能准确评价传销的发起、运营者,造成对实质的诈骗犯罪处罚畸轻或虚置本罪。后者认为传销本身存在诈骗性,故将“骗取财物”视为“可有可无”的概念,该说混淆传销与诈骗边界,违反法律解释原则,易将无罪行为错判有罪。鉴于此,应当以客观处罚条件解释“骗取财物”,即其立法作用是限制处罚范围,仅是传销活动的客观特征,不涉及主观认识。该理论符合责任主义、实质解释的要求,合理出罪途径,实现对传销活动分层处罚,以达罪刑均衡,维护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传销 特殊诈骗类型说 传销即诈骗说 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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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行为犯理论检视及其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4
作者 赵运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4期119-129,共11页
复合行为犯和单一行为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两种犯罪类型。应从三个维度分析复合行为犯的行为结构,分别为认知规范性、法益侵害性和逻辑独立性。在传统刑法理论上,由于复合行为犯内涵界定过宽,导致复合行为认定在三个层面上出现偏差:一是将... 复合行为犯和单一行为犯是刑法理论上的两种犯罪类型。应从三个维度分析复合行为犯的行为结构,分别为认知规范性、法益侵害性和逻辑独立性。在传统刑法理论上,由于复合行为犯内涵界定过宽,导致复合行为认定在三个层面上出现偏差:一是将具有偏正关系的构成要件行为认定为复合行为;二是认为短缩的二行为犯是单一行为犯;三是将程序性规定视为复合行为要素。对复合行为犯中的疑难问题应作法理分析,主要需对个罪行为中的聚众行为、目的行为、不作为行为等类型进行合理解读和诠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复合行为 主观超过要素 客观处罚条件 偏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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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罪量要素的再检讨 被引量:1
15
作者 白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3期114-120,共7页
由于我国采用"定性+定量"的入罪模式,罪量要素得以存在于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和分则中,但关于罪量要素的废存、概念和理论地位及其规范特征都存在着诸多争议。根据"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法的谦抑性... 由于我国采用"定性+定量"的入罪模式,罪量要素得以存在于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和分则中,但关于罪量要素的废存、概念和理论地位及其规范特征都存在着诸多争议。根据"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罪量要素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且能够有效控制犯罪的成立范围,因此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量要素 客观处罚条件 构成要件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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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客观处罚条件的否定——兼议“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罪责 被引量:2
16
作者 朱志炜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85-93,共9页
客观处罚条件由于缺少与之对应的主观要素,自诞生以来就面临着责任主义的质疑。现有的进路可分为三条。一是将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问题在于无法回应责任主义的疑问;二是将其置于犯罪论的第四阶层,缺陷是破坏了犯罪论体系的结构;三是将... 客观处罚条件由于缺少与之对应的主观要素,自诞生以来就面临着责任主义的质疑。现有的进路可分为三条。一是将其作为构成要件要素,问题在于无法回应责任主义的疑问;二是将其置于犯罪论的第四阶层,缺陷是破坏了犯罪论体系的结构;三是将其归入刑罚论的范畴,在德国刑法中,第三条进路是可行的。但在中国语境下,承认客观处罚条件会与犯罪概念相矛盾,也不符合中国刑法的语言表达。将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解释成故意不可行。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存在预见可能性,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能规范性实现违法阻却,因此应解释为过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与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具有相同的结构。将丢失枪支不报罪解释为过失犯实现了其体系性回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处罚条件 责任主义 丢失枪支不报罪 构成要件要素 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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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
17
作者 武晓雯 张龙 《行政管理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55-64,共10页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主体,应当以“依法从事公务”为核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判断,行为主体的范围并不包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疫苗安全事件等严重实害结果;“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解释为可能导致严重实害后果的紧迫危险。本罪需要专门判断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客观处罚条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在司法认定中,应当以客观处罚条件为切入,以行为人监管职责的内容为核心,以因果归责为联结,作为处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案件的客观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渎职犯罪 客观处罚条件 客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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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安置罪量要素 被引量:2
18
作者 刘立慧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74-84,共11页
如何安置罪量要素?这是阶层犯罪论体系面对中国刑法时无法绕开的难题。德国、日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独立阶段审核的罪量要素在基于中国刑法的犯罪论中应具有独立阶层地位;同时需要关注中国刑法的罪量要素在区分犯罪与违犯其他部门法行... 如何安置罪量要素?这是阶层犯罪论体系面对中国刑法时无法绕开的难题。德国、日本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以独立阶段审核的罪量要素在基于中国刑法的犯罪论中应具有独立阶层地位;同时需要关注中国刑法的罪量要素在区分犯罪与违犯其他部门法行为中的作用。基于此,突破阶层犯罪论体系德国、日本方案,增设独立阶层以安置罪量要素是契合中国刑法的合理选择。作为实质违法的积极条件,将罪量要素安置在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实质违法之下,具有合理性。这一安置克服了构成要件要素说、可罚违法性说、客观处罚条件说的不足,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可以合理区分犯罪与违犯其他部门法的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量要素 可罚的违法性 客观处罚条件 实质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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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理论中不应当再使用“客观处罚条件”
19
作者 李阜蒙 储陈城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年第3期61-65,共5页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似乎对德日学说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客观处罚条件原本是为扩大刑罚处罚,其产生之初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背反责任主义的嫌疑。在我国刑事立法“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模式下,只有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社会的...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似乎对德日学说中的客观处罚条件存在某种程度的误解,客观处罚条件原本是为扩大刑罚处罚,其产生之初就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背反责任主义的嫌疑。在我国刑事立法“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模式下,只有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完全可以将所谓的“客观处罚条件”还原为构成要件内容,并受责任原则的限定,无需借助这一备受争议的概念来理解现行刑法中的某些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处罚条件 刑罚构成事由 构成要件 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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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处罚条件研究
20
作者 于天姿 《长沙大学学报》 2019年第4期62-65,共4页
客观处罚条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之后产生现实可罚性的客观事实,它不属于行为人的认识对象。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诸多客观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包括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和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应当将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还原为构成要... 客观处罚条件是指行为成立犯罪之后产生现实可罚性的客观事实,它不属于行为人的认识对象。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诸多客观处罚条件。客观处罚条件包括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和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应当将不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还原为构成要件要素,使其成为行为人认识和意欲的对象;应当将真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作为与处罚阻却事由并列的要素,从而使其位于犯罪构成之外。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客观处罚条件发生时,应当根据其意志内容的不同,按照相应的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观处罚条件 责任主义原则 体系性定位 罪刑均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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