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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减轻损失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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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12,共11页
减轻损失规则的重要内容是减轻损失义务,包含两方面的意思:第一,原告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positive steps)将被告违约所致损失降至最低范围;第二,在被告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实施某些行为是适当的,但在被告已经违约的场合,原告倘若... 减轻损失规则的重要内容是减轻损失义务,包含两方面的意思:第一,原告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positive steps)将被告违约所致损失降至最低范围;第二,在被告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实施某些行为是适当的,但在被告已经违约的场合,原告倘若再实施这些行为,就会不公正地扩大违约造成的损失(unjustifiably augment the loss)。减轻损失义务大多源自法律的规定,也有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情形。减轻损失的措施可以类型化为停止履行、替代安排、守约方与违约方再协商、继续履行。守约方应当采取什么样减轻损失的措施,要取决于周围情事。其措施是否适当,宜以一个理性人、经济人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理,并且对这种适当的要求不宜太高。在程序方面,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做出事实的认定。是否需要将选择措施之事预先通知违约方,主流观点主张,虽然通知并非“坏事”,但这充其量只是看整个行为是否合理的其中一个因素,而且不一定是重要因素。守约方采取减轻损失的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守约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不向违约方就此承担违约责任,但由此扩大的损失无权请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减轻损失义务 不真正义务 停止履行 替代安排 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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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验期间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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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3-93,共11页
检验期间的对象为不真正义务,而非民事权利,直至期满时买受人一直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排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些决定了它不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也不同于权利失效,应为民法上的独立的时间制度。把异议权作为检验期间的对象,误解了民... 检验期间的对象为不真正义务,而非民事权利,直至期满时买受人一直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排除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些决定了它不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也不同于权利失效,应为民法上的独立的时间制度。把异议权作为检验期间的对象,误解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间的逻辑关系,难以成立;将检验期间划归除斥期间,贬低百余年来海峡两岸的民法关于形成权为除斥期间的对象的学说,不符合权利期间制度及其理论不断纯化、分化的历史发展规律,不应得到赞同。检验期间与质量保证期应为各自独立的不同制度,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后段的表述,不免使人疑惑,实务中的某些约定更加深了它们分界的模糊。正确的解读应是坚持二者各负其责的立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且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验期间 质量保证期 质量异议 不真正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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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患者的不真正义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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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孟苏 《医学与哲学(A)》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37-38,共2页
患者的不真正义务是法律没有规定且医患双方亦没有约定患者必须履行的,医方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患者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之不利益的义务。主要包括患者的披露的义务、遵照医嘱的义务与签字的义务。患... 患者的不真正义务是法律没有规定且医患双方亦没有约定患者必须履行的,医方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患者遭受权利减损或者丧失之不利益的义务。主要包括患者的披露的义务、遵照医嘱的义务与签字的义务。患者的不真正义务是不同于患者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一种独立义务。患者的不真正义务不应保护医方使其免于承担治疗失当的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真正义务 不利益 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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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合同双向信息流动与平衡机制研究——基于行为法律经济学视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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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安琪 李明发 《商业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43-152,共10页
从传统法经济学转换到行为法经济学的视角,发生了民法人像的变迁,导致网络投保人存在一系列认知局限和行为偏差。现行保险法律未能注意到更现实的人类选择行为,仅停留在理想化的理性人像之上,未能提出更具体的信息披露标准。网络保险格... 从传统法经济学转换到行为法经济学的视角,发生了民法人像的变迁,导致网络投保人存在一系列认知局限和行为偏差。现行保险法律未能注意到更现实的人类选择行为,仅停留在理想化的理性人像之上,未能提出更具体的信息披露标准。网络保险格式条款规制的主观困境、客观困境与法律困境均促使立法面向保险实践予以调整。针对网络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为偏差的利用现象,应加强保险人流向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制,通过信息干预、设置法律默认规则以及冷静期机制,来进行“法律除偏”。在网络投保人流向,应强调其自主阅读和理解保险信息的不真正义务,由单向被动接受信息逐渐转为双向主动信息流通,以激励网络投保人对自我利益的照顾,并平衡与网络保险人之间的信息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保险格式条款 行为法律经济学 法律除偏 双向信息流动 不真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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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妨碍代位规制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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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望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71-84,共14页
在区分规制被保险人妨碍代位的理论基础上,当前主流观点采以妨碍代位发生时点为基准的“四阶段说”。本文以“四阶段说”为框架,从法教义学层面探讨了各阶段主要的争议问题,发现该说偏重妨碍代位行为类型而忽视法律关系实质,难以达成体... 在区分规制被保险人妨碍代位的理论基础上,当前主流观点采以妨碍代位发生时点为基准的“四阶段说”。本文以“四阶段说”为框架,从法教义学层面探讨了各阶段主要的争议问题,发现该说偏重妨碍代位行为类型而忽视法律关系实质,难以达成体系之融贯。对此,应回归妨碍代位法律关系实质,构建以不真正义务规则与法定债权让与规则为主的“双轨”规制体系,前者贯穿“保险合同订立前至保险代位权实现”过程始终,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协助义务及保全义务,并根据义务人主观过错程度区分保险责任完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法律后果;后者适用于“保险代位权取得至代位权实现”阶段,赋予被保险人无权处分债权之相对无效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保险人妨碍代位 不真正义务 法定债权让与 双轨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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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过错相抵规则”的“过错”认定与区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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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爽 《天津法学》 2022年第3期29-40,共12页
《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在立法上明确了“过错相抵规则”可适用于违约责任。然而,实践中对“过错”的认定标准不一,不仅使“过错相抵规则”本身适用不便,还使该规则与双方违约、减损规则适用界限模糊。“过错相抵规则”中,赔偿权利人“... 《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在立法上明确了“过错相抵规则”可适用于违约责任。然而,实践中对“过错”的认定标准不一,不仅使“过错相抵规则”本身适用不便,还使该规则与双方违约、减损规则适用界限模糊。“过错相抵规则”中,赔偿权利人“过错”为客观上违反不真正义务且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之心态。主、客观方面的联系在于,在赔偿权利人具备识别能力时,违反不真正义务即构成主观一般过失。在明确了“过错”之内涵以后,可借助违反的“义务”类型,厘清“过错相抵规则”与双方违约的适用边界;借助损害阶段,厘清“过错相抵规则”与减损规则的适用边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过错相抵规则” 不真正义务 主观过错 双方违约 减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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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保险合同阅读义务之批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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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启荣 钱红亮 《私法》 2019年第2期372-395,共24页
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 保险合同阅读义务规则的传统完整表述为,签字订约之前、保单交付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阅读、理解、知悉合同内容及检视保险保障是否适合需要的义务;倘若本有机会阅读保险合同,那么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不可反驳地推定其已经阅读、理解、知悉且同意了合同内容,无论其事实上有无阅读和有无能力阅读。按阅读机会逻辑,投保人是在自主选择不阅读的情况下表示了同意,应受格式合同条款约束。阅读保险合同作为行为要求,性质上为"不真正义务",是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负担的"职责"。消费者通常没有能力阅读,也无从磋商保险格式条款内容,阅读机会难以转化为阅读行为,职责不履行即阅读欠缺并非出于懒惰懈怠或道义有欠,而是个人有限理性和认知局限的反映,是理性的选择和合理的不知,不可因之惩罚消费者,阅读不再是合理的注意标准。阅读同意推定的创设基础传统上为"签字"与"同意"之间的高概率联系及当事人主观意思难以证明,皆已不符现代保险交易实际,"签字"仅剩作为合同关系起点的象征性意义,投保人主观意思难以进入保单。消费者对保单内容之合理期待比起保险人对消费者签字同意之信赖更需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法应当且可以放弃阅读义务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阅读义务 阅读机会 阅读欠缺 不可反驳的推定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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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及其规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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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文军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7-127,共11页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就责任关系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保险人影响甚巨,故《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赋予保险人对和解协议认可与否的自由。相比不予认可这一事后救济手段,作为事前防御措施的和解参与权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案,保险实务中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就责任关系达成的和解协议对保险人影响甚巨,故《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赋予保险人对和解协议认可与否的自由。相比不予认可这一事后救济手段,作为事前防御措施的和解参与权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案,保险实务中合同约定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的做法已不罕见。在立法论上,和解参与权的规范构造包括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参与和解并表示认可的权利、和解参与权在诉讼和解与调解中的适用以及保险人未参与的效力等方面。为防止保险人滥用和解参与权,应对和解参与权作适当规制。考虑到我国保险实务的实际情况,不应全面确立和解义务,而应当在坚持权利定位的基础上,确认保险人参与和解的不真正义务以及和解参与过程中的保护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和解参与权 不真正义务 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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