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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升高理论的正当性基础——以义务违反关联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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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卓璇 《法治现代化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144-158,共15页
风险升高理论的核心是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的程度,属于规范评价的范畴,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义务违反关联的功能在于确保过失归责的正当性,同与故意的作为犯相比,过失犯缺少“意志作用下的目的性支配”这一填充故意归责正当性的关键要素,... 风险升高理论的核心是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的程度,属于规范评价的范畴,不违反疑罪从无原则。义务违反关联的功能在于确保过失归责的正当性,同与故意的作为犯相比,过失犯缺少“意志作用下的目的性支配”这一填充故意归责正当性的关键要素,故必须借助义务违反关联性进行补足。适当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程度不会使其功能丧失,亦不会导致过失归责失去正当性。首先,义务违反关联的判断本就是对假想事实的推测,并且现实因果流程具有复杂性,因此义务违反关联程度客观上不可能达到100%,这一点也可以在共同犯罪中得到验证。其次,义务违反关联程度的设定应当采取优势标准说,当行为人采取合义务替代行为时结果不发生的可能性要大于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便可以肯定存在义务违反关联。最后,适当降低义务违反关联程度不会使过失犯从结果犯转变为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义务违反关联 结果归责 合义务替代行为 风险升高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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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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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卫东 高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2期69-75,共7页
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因危险增加所致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因是否可归责于义务人而有不同类型,并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显有缺漏。其规定对投保人不仅苛刻,且难合生活的逻辑,应在借鉴他... 保险法设置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以对保险人因危险增加所致的不利益进行救济。危险增加因是否可归责于义务人而有不同类型,并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规定显有缺漏。其规定对投保人不仅苛刻,且难合生活的逻辑,应在借鉴他国保险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或修订立法来加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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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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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美华 《长沙大学学报》 2019年第4期58-61,共4页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它体现了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及对价平衡原则,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如扩大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它体现了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及对价平衡原则,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如扩大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厘清通知义务的履行时限、明确危险显著增加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及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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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投保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之探讨——以机动车使用性质之变更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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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4期96-99,共4页
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风险会发生变化,如改变其使用性质等。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 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风险会发生变化,如改变其使用性质等。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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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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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博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82-87,共6页
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争论,并构成了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深入研究与实践适用的理论障碍。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的学说,包括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存在论域... 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长期以来存在争论,并构成了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进行深入研究与实践适用的理论障碍。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性质的学说,包括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约定说存在论域偏差以及对法律的解释方法错误。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尊重了保险合同的契约性本质,并契合《保险法》的自身价值追求,体现了《保险法》的价值底蕴,因此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性质应当采纳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定说的观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 对价平衡 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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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基于对义务立法目的考察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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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博 《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41-49,共9页
为破除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困境,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均面临失灵的状态下,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尤为重要。基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维护保险关系对价平衡以及倾斜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可以寻觅到对前述困境的解决进路,即履... 为破除被保险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困境,在文义解释与体系解释均面临失灵的状态下,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尤为重要。基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维护保险关系对价平衡以及倾斜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可以寻觅到对前述困境的解决进路,即履行主体应当扩张至投保人、履行时限是自危险增加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的一整段时间、履行语境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对价平衡 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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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界定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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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慧慧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72-76,共5页
在我国,海上保险采用被保险人主动告知模式。相较于陆上保险的询问告知模式,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审判实践中,主动告知义务一直存在告知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告知义务界限不明确,会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实务中多有讼争。本文以《海商法》第... 在我国,海上保险采用被保险人主动告知模式。相较于陆上保险的询问告知模式,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审判实践中,主动告知义务一直存在告知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告知义务界限不明确,会使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实务中多有讼争。本文以《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为研究对象,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出发,厘清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界限。具体来说,就是以被保险人的视角界定应当告知事项的判断标准,再辅以保险人的立场说明何为无需告知的情形,即告知义务的除外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性被保险人 合理查询义务 重要事项 风险增加可能性标准 谨慎保险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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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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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南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85-87,共3页
被保险人在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时,应当将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持续增加的危险状况通知给保险人,这种增加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估计不到的;投保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同样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投保方依据保险单中规定的方式... 被保险人在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时,应当将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显著、持续增加的危险状况通知给保险人,这种增加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估计不到的;投保人应当与被保险人同样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投保方依据保险单中规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果保险条款规定以书面形式履行,保险人应当就此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方说明;投保方适当履行通知义务,在保险人没有做出选择救济方式之前危险增加的事故发生,应当根据危险增加的原因判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解除权
原文传递
个人信息保护中知情同意规则的坚守与修正 被引量:57
9
作者 宁园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115-127,共13页
形式大于实质、负外部性明显、背离个人信息社会属性的缺陷等驱使否定论者试图弱化甚至摒弃知情同意规则,因此有必要打破上述质疑,重塑知情同意规则的正当性。知情同意规则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防范实质的必要途径,寄希望于风险防... 形式大于实质、负外部性明显、背离个人信息社会属性的缺陷等驱使否定论者试图弱化甚至摒弃知情同意规则,因此有必要打破上述质疑,重塑知情同意规则的正当性。知情同意规则是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风险防范实质的必要途径,寄希望于风险防范功能孱弱的事后责任规则并不可取。知情同意规则的经济负外部性被夸大,其与数据经济发展和创新的内在一致性应被充分认识。坚守和完善知情同意规则才是长远之计。一方面,知情同意规则应与个人信息自决权解绑,其既不派生绝对权,也未背离个人信息的社会属性;另一方面,知情同意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则,应细化告知义务以保证同意满足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知情同意规则 风险防范 同意要素 告知义务
原文传递
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新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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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凡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第11期486-487,共2页
作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保险责任期间,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及时的通知保险人。这一义务是对保险人的不利益进行救济,旨在恢复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可以有效的控制风... 作为我国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保险责任期间,一旦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及时的通知保险人。这一义务是对保险人的不利益进行救济,旨在恢复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可以有效的控制风险,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危险增加有其特定的要素,并不是一发生危险增加的事项就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构成危险通知义务,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司法审判实践中难以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纷止争。本文主要对危险通知义务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最后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及怠于履行的法律后果进行阐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法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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