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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编解释》对撤销权人的三重保护——以《合同编解释》第46条为中心
1
作者 王利明 潘重阳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1-13,共13页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 《合同编解释》第46条对债权人撤销权提供了三重保护,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恢复原状或履行到期债务。这一规则使得撤销权诉讼可以兼具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性质,但法院裁判仍应以债权人的请求为限,而不得在债权人未请求时直接判决给付内容。基于撤销权诉讼判决的给付内容,债权人可以在获得其与债务人的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时,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撤销权诉讼中给付内容的性质可能需要适用有关代位执行的规定。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的场合,应当区分债权人是否获得撤销权中的给付判决,分别确定受偿规则。《合同编解释》第46条关于保全的规则并未突破一般诉讼保全规则,可从程序法上为撤销权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编解释》 债权人撤销权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 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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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与规则——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的进一步探讨
2
作者 杨立新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91-204,共14页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债务加入却未规定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1条对此作了规定。对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有连带责任说和不真正连带责任说。本文认为,第三人债务加入追偿权的法律关系与连带责任保证追偿权的法律关系相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仅如此,这种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存在两种不同形态,第三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是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履行部分债务的是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第三人债务加入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既不是产生于不当得利或者无因管理,也不是产生于请求权让与,而是第三人因其债务履行行为代位取得债权人的债权,有权代债权人之位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该条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基本可行,但须适当补充必要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追偿权 典型不真正连带债务 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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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物上代位推定的教义构造与适用甄别
3
作者 陈霖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0-63,共14页
根据遗嘱处分的标的物不同,遗赠区分为物权类遗赠和债权类遗赠。无论何种类型,若在继承开始前特定遗赠标的物不存在,皆可能引致受遗赠人能否对代位物主张遗赠之问题。虽然遗赠在遗嘱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照搬合同嗣后给... 根据遗嘱处分的标的物不同,遗赠区分为物权类遗赠和债权类遗赠。无论何种类型,若在继承开始前特定遗赠标的物不存在,皆可能引致受遗赠人能否对代位物主张遗赠之问题。虽然遗赠在遗嘱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照搬合同嗣后给付不能的解决思路难以完全契合遗赠具备的身份性特质,故通过对物上代位基础性权利的扩张解释,肯定遗赠物上代位推定的教义构造,不失为合适的切入路径。根据导致遗嘱处分标的物不存在的原因事实差异,限定遗赠物上代位推定的适用前提为非基于遗嘱人自愿行为的法律事实之情形,并与遗嘱人意思自治下的相反行为进行区分,后者具备撤回遗嘱、使其不发生效力的功能。又因某些原因性法律事实中交织“客观”与“自愿”,在难以明确法律适用时,可借助“遗嘱解释的客观化”缓和遗赠物上代位推定与相反行为的甄别困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赠 物上代位 相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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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执行中次债务人保护机制之再审视
4
作者 范响 《新疆社会科学》 2024年第2期95-103,149,共10页
次债务人在债权执行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律地位,债权的变价方式与债权执行的进行阶段都会影响次债务人的地位与对次债务人的保护要求。查封债权时,次债务人为协助执行人;拍卖、变卖、抵债变价中,次债务人始终为协助执行人;划拨变价中,次债... 次债务人在债权执行中不具有统一的法律地位,债权的变价方式与债权执行的进行阶段都会影响次债务人的地位与对次债务人的保护要求。查封债权时,次债务人为协助执行人;拍卖、变卖、抵债变价中,次债务人始终为协助执行人;划拨变价中,次债务人的划拨义务为一种协助执行义务,不履行划拨义务时则成为被执行人;收取变价中,债权确认之前,次债务人身份类似于或者等同于诉讼中的被告,债权确认之后,次债务人则为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实体保护基于对债权性质与债权要素的尊重。对次债务人的程序保护则应基于次债务人在程序中的地位进行分别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执行 代位权 次债务人 收取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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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完善再思考
5
作者 司伟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1-125,共15页
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 对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民法典》第390条并未作出有别于物权法的表述,《担保制度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就其实现程序进行了修补,但远未完善。沿着体系解释的路径继续前行,遵循担保物权价值权的属性以及物权法定原则可知,物上代位的客体是债权请求权,担保物权人基于物上代位的权利应定性为法定的债权质权。因应“由不动产担保到收益担保”的担保法范式转换潮流,《民法典》第390条规定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适用情形不应仅作文义解释,而应从制度目的以及体系协调的角度综合考虑,解释为包括转让、互易等相对灭失情形为宜。担保物权物上代位的行使涉及担保权人、担保人与给付义务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故应围绕代位财产的保全与界定而完善其行使规则,主要包括相关当事人的通知与注意义务、代位财产的识别与公示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 法定债权质权 相对灭失 保全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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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构成要件之反思
6
作者 江鹏宇 闭江龙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6-35,共10页
件不能成立,应结合文义解释与“利益一致性”原则灵活对“家庭成员”与“组成人员”的范围进行确定。基础要件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应基于保险合同,而在法定保险代位权语境下,该要件属于强制性规范,非基于保险合同的超保单赔付不满足该要件... 件不能成立,应结合文义解释与“利益一致性”原则灵活对“家庭成员”与“组成人员”的范围进行确定。基础要件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应基于保险合同,而在法定保险代位权语境下,该要件属于强制性规范,非基于保险合同的超保单赔付不满足该要件,不成立保险代位权。标准要件中,不要求保险金给付达到“完全补偿”的程度,但可将“完全补偿”作为保险代位权的行事准则,既能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也能防止三方关系陷入僵局以及违背损害填补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险代位权 构成要件 第三者 强制性规范 完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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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rogation under Chinese Maritime Law
7
《China's Foreign Trade》 2001年第12期20-23,28-29,共6页
关键词 subrogation under Chinese Maritim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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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被引量:3
8
作者 高圣平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6-172,共17页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追偿权的效力范围并不限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还视具体情形包括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代偿金额的利息等。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超过主债务范围的,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可主张相应的抗辩,以使其不超过主债务人的免责范围。与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一样,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保证合同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保证人追偿权判项,仅具宣示意义,未经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或者非讼程序明确保证人的追偿范围,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责任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从属性 保证人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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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上代位权实现的程序规制 被引量:2
9
作者 唐力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27-38,共12页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下的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会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受制于《民法典》第537条“但书”规定的内容,其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财产处置程序存在内在的勾连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位权 诉讼标的 当事人适格 权利限制 既判力客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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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代位权——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被引量:3
10
作者 刘俊海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1期44-57,共14页
债权人可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确保代位权理性行使,建议《公司法》构建债权人友好型规范体系。股东出资瑕疵体现为迟延、不足额与方式不当。出资瑕疵之识别、出资产权变动时的风险或孳息配置可准用买卖... 债权人可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代位权,请求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确保代位权理性行使,建议《公司法》构建债权人友好型规范体系。股东出资瑕疵体现为迟延、不足额与方式不当。出资瑕疵之识别、出资产权变动时的风险或孳息配置可准用买卖合同规则。债权人对股东出资瑕疵合理存疑时,股东应自证清白。鉴于权利瑕疵与交付瑕疵的不利后果不分伯仲,建议放弃厚此薄彼的差异化责任原则。建议平衡股东瑕疵出资有限责任与众债权人平等保护,将先来后到模式转为平等催告模式。初始瑕疵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终身负补充清偿责任,对后手采取过错推定规则。为体现程序正义,不应将瑕疵出资股东直接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应将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代位权回归裁判程序。为维护交易安全,建议落实外观主义,允许善意债权人对股权让与担保债权人就瑕疵出资主张代位权。董监高就增资阶段瑕疵出资股东(而非瑕疵出资发起人)负催缴出资责任,若要求董监高就发起人瑕疵出资承担赔偿责任,应配套设计责任减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债权人 瑕疵出资股东 代位权 名义股东 继受股东 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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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执行的程序保障 被引量:2
11
作者 唐力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第2期89-100,共12页
债权执行以“查封措施”和“履行通知”为条件,第三人不提出异议即可裁定强制执行,欠缺执行的正当性依据,给予相关当事人以相应的程序保障成为必要。赋予第三人程序参与权是强化债权执行正当性的程序保障;赋予债权人债权收取权以平衡债... 债权执行以“查封措施”和“履行通知”为条件,第三人不提出异议即可裁定强制执行,欠缺执行的正当性依据,给予相关当事人以相应的程序保障成为必要。赋予第三人程序参与权是强化债权执行正当性的程序保障;赋予债权人债权收取权以平衡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债权收取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功能存在叠加效应以及适用上形成“竞合”,应考虑两种程序的衔接与方向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 债权执行 程序保障 债权收取诉讼 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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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12
作者 房绍坤 《学海》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97-205,共9页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继承权基于事实扶养产生,须儿媳、女婿丧偶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与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可以并用,但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先于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其子女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的继承权基于事实扶养产生,须儿媳、女婿丧偶且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与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可以并用,但在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先于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其子女不能代位继承。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死亡时间推定规则、继承权丧失规则、遗产分配规则的适用须进行具体分析。分得适当遗产规则在平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可以起到调节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丧偶儿媳 丧偶女婿 继承权 主要赡养义务 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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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解释论——基于涉他合同之体系定位 被引量:2
13
作者 詹艳 虞澍德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期77-86,共10页
作为涉他合同的崭新条款,《民法典》第524条是为维护第三人利益而设,存有广阔的适用和解释空间,但也有待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归纳。为了更好地区分相关制度,其在概念选择上有赖于涉他合同体系的清晰梳理。对于引入意定代位制度来拓宽本... 作为涉他合同的崭新条款,《民法典》第524条是为维护第三人利益而设,存有广阔的适用和解释空间,但也有待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归纳。为了更好地区分相关制度,其在概念选择上有赖于涉他合同体系的清晰梳理。对于引入意定代位制度来拓宽本条的适用范围在学界上颇有争议,由于法典上已经规定了债权转让及由第三人履行制度,因而目前仍不具备引入的必要性,否则极易发生混淆与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同时,基于三方利益平衡之考虑,有利益牵涉之第三人原则上无需以债权人或债务人同意为要件,但不得损害债权人权益且需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在如何对抽象的合法利益进行具象化解释时,我国采取比较法上限缩解释的做法,同时结合我国实践案例进行类型化限定。随后可通过完善代位追偿权来维护第三人权益,但前提是第三人清偿时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尤其是部分履行场合之债权人,以便更好地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31条、第700条但书之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第三人代为履行 涉他合同 合法利益 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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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清偿后对主债权的承受 被引量:4
14
作者 李潇洋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73-186,共14页
作为一项新制度,我国民法典第700条确立了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清偿承受权在性质上为保证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让与,在权利内容上与主债权一致,原本债权与从权利不得分离。清偿承受权具有维持债之关系的同一性、简化以及保障求偿的制度功... 作为一项新制度,我国民法典第700条确立了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清偿承受权在性质上为保证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让与,在权利内容上与主债权一致,原本债权与从权利不得分离。清偿承受权具有维持债之关系的同一性、简化以及保障求偿的制度功能。清偿承受权与追偿权在法律性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关系、请求范围、诉讼构造、抗辩以及担保与反担保等方面具有实质差别,两者应保持独立竞合关系。清偿承受权的效力受到保证三角关系的体系性限制。基于债权人优先原则,清偿承受权既不得造成债权人剩余债权与担保利益的分离,也不得影响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但不应一般性地认为其债权具有劣后性。基于债之关系的同一性,债务人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既有抗辩与权利得以延续对抗清偿承受权,这是民法典第701条、第702条增设保证人抗辩权的主要原因。基于基础关系的优先性,债务人与保证人的约定抗辩得以进入清偿承受权的构造之中。清偿承受权虽依其性质延伸至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利益,但应受到共同担保关系的限制、无法完全主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偿承受权 追偿权 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抗辩 共同担保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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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证成
15
作者 舒婷 石江水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16-26,共11页
分析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在我国立法上的演变,并对该问题进行实务考察。探求《民法典》第392条立法原意,肯定追偿因契合担保制度的核心价值而更可取,具体求偿路径可诉诸于第524条及第700条中的代位权制度,经债权法定转移实现担保人... 分析混合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在我国立法上的演变,并对该问题进行实务考察。探求《民法典》第392条立法原意,肯定追偿因契合担保制度的核心价值而更可取,具体求偿路径可诉诸于第524条及第700条中的代位权制度,经债权法定转移实现担保人对内救济。提出在确定担保人追偿份额时,宜采取比例分担制,若保证人兼为物上担保人,应按照其提供的人保和物保分别计算其责任份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混合担保 追偿 代位权 债权法定转移 追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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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中不动产买受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
16
作者 李欢欢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53-61,共9页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实现抵押权人与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平衡至关重要。在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商品房消费者应尽合理注意义务。通知义务是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内容。只有商品房消费者履行了合理注... 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实现抵押权人与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平衡至关重要。在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商品房消费者应尽合理注意义务。通知义务是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内容。只有商品房消费者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时,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反之,则不能简单地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当然,作为补救措施,商品房消费者可以代为清偿债务而消除所购商品房的抵押权负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消费者 排除强制执行 合理注意义务 代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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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抑或诉讼担当?——从“康美案”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17
作者 徐文海 王安琪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3年第3期143-155,共13页
“康美案”首次适用《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之特别代表人诉讼,但此“代表人”是否属于传统代表人诉讼之理论范畴,对此需探讨第95条第1、2款与第3款之间的关系,并以诉讼担当理论为基础,揭开特别代表人诉讼之面纱——以诉讼代表之名,... “康美案”首次适用《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之特别代表人诉讼,但此“代表人”是否属于传统代表人诉讼之理论范畴,对此需探讨第95条第1、2款与第3款之间的关系,并以诉讼担当理论为基础,揭开特别代表人诉讼之面纱——以诉讼代表之名,行诉讼担当之实。同时,对于法条之间的关系而言,第94条第3款与第95条第3款规定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不同法律地位与身份,随着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不断持股,第94条第3款规定的股东代位权诉讼,相较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高门槛”的特征以及“低回报率”的可能性,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股东代位公司参加诉讼显然在理论以及实践层面都更具优势。这种优势会导致程序选择上的一种必然趋势——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随着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持股,终会逐渐让位于股东代位权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 诉讼担当投资者保护机构 股东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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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担当概念的比较法研究 被引量:2
18
作者 陈俊达(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3年第2期30-48,共19页
在日本法上,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中,判决既判力一概扩张于被担当人。与此相对,德国法上的法定诉讼担当却区分了两种情形:既判力扩张于被担当人的“排他的诉讼担当”与既判力不扩张的“并存的诉讼担当”。日本法虽以德国法为蓝本,但为何在... 在日本法上,法定诉讼担当情形中,判决既判力一概扩张于被担当人。与此相对,德国法上的法定诉讼担当却区分了两种情形:既判力扩张于被担当人的“排他的诉讼担当”与既判力不扩张的“并存的诉讼担当”。日本法虽以德国法为蓝本,但为何在诉讼担当问题上却与德国法产生差异,这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在日本法上,诉讼担当通常被描述为这样一种情形:第三人有权代替权利归属主体或者有权与该主体同时,就争议的法律关系实施诉讼。在诉讼担当时,判决的既判力都扩张于权利归属主体。然而尚不清楚的是,究竟在诉讼担当的哪些具体情形之下,担当人与被担当人能够同时享有诉讼实施权。在回答前一问题的基础上对此问题进行探究,也是主要目的。结论是,日本式的“并存的诉讼担当”对应的情形是2017年债法修改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和债权人代位诉讼。此外,这种并存的诉讼担当也可涵盖不可分债权人中一人提起的诉讼(《日本民法典》第428条),尽管通说并不将这种情形视为(法定)诉讼担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诉讼担当 既判力扩张 诉讼实施权 代表人诉讼 债权人代位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不可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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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的功能转变与规范配置
19
作者 万子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67-75,共9页
《民法典》第537条确立的“直接受偿规则”表明代位权的制度功能已由债的保全转变为债的直接实现。在债的直接实现功能下,代位权应被视为一种请求权。债的实现的功能重定位契合功能主义规制要求,也符合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代位权请... 《民法典》第537条确立的“直接受偿规则”表明代位权的制度功能已由债的保全转变为债的直接实现。在债的直接实现功能下,代位权应被视为一种请求权。债的实现的功能重定位契合功能主义规制要求,也符合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取向。代位权请求权理论规范配置完备。实体规范上,《民法典》第537条为代位权请求权提供了请求权基础,现有规范也可提炼出代位权请求权的发生、阻却、抗辩等要件。程序规范上,代位权诉讼给付之诉的诉讼定位符合既有程序法理念与司法实践,同时,代位权诉讼得以同代位执行程序有效区别,程序制度设计得到优化。整体而言,代位权债的实现功能的重定位,促进了实体‐程序一体化的立法目标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直接受偿规则 入库规则 代位权诉讼 功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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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能否成为债权人代位权之客体
20
作者 韩富鹏 《新疆社会科学》 2023年第4期90-101,155,共13页
合同解除权和代位权均存在复杂多元的类型,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一概而论。在一般法定解除权中,当债务人合同目的已经终局地不能实现时,原则上应当允许债权人代位解除合同,但债务人对继续维持合同存续仍有正当利益时不可... 合同解除权和代位权均存在复杂多元的类型,债权人能否代位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一概而论。在一般法定解除权中,当债务人合同目的已经终局地不能实现时,原则上应当允许债权人代位解除合同,但债务人对继续维持合同存续仍有正当利益时不可以代位;当债务人合同目的尚未终局不能实现时,是否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解除权,需要结合合同迟延时间、双方实际履行意愿和能力、解除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只满足约定解除权要件,不宜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中是否解除合同取决于债务人意愿,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势变更中的申请解除权、给付请求权被排除时债务人的申请终止权行使通常有利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增加,应当允许债权人代位。在特定物一物数卖中,应允许债权人以实现特定债权为目的代位行使解除权。同时,债权人代位行使解除权,还需要区分实行行为和保存行为,分别适用《民法典》第535条和536条的构成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解除权 责任财产保全 代位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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