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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rmination of Liability for Violation of “Sexual Autonomy” and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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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邢 JIANG Lin(Translated)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4年第2期347-372,共26页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in China,there has been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to explicitly include“sexual autonomy”within the scope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s.In handling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 At the legislative level in China,there has been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to explicitly include“sexual autonomy”within the scope of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s.In handling the increasing number of disputes related to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judicial biases have emerged during the trial process when courts determine the attribute of the right to“sexual autonomy.”This situation necessitates a clear legal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and attributes of“sexual autonomy”to establish its essential attribute as a personality right,and,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doctrine,enable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right to“sexual autonomy”as either a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or other personality interests,thereby providing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courts to“adjudicate according to law.”By delineating and categorizing instances of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fundamental characteristics of such violations can be clarified.By examining the legal norms governing civil litigation and civil litigation associated with criminal cases concerning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the responsibility determination,remedies,and existing regulatory loopholes regarding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especially in cases involving both criminal and civil matters,can be defined.Based on this foundation,the legal basis,determination mechanism,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s for claiming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resulting from violations of“sexual autonomy”can be elucidat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exual autonomy personality rights VIOLATIONS liability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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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k Assessment of a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 the Commercialization of Hydrocarbons-A Secondary Pub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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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mila Navarro Sosa JoséCarlos Rojas Acosta +2 位作者 Lester Rivas Trasancos Carlos C.Cañete Pérez Yuletsis Díaz Rodríguez 《Journal of World Architecture》 2024年第2期108-117,共10页
The risk analysis evaluates the probability of occurrence with the impact of said risks.In the hydrocarbon sector,a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s an improperly abandoned facility,soil contaminated by spills or others.Th... The risk analysis evaluates the probability of occurrence with the impact of said risks.In the hydrocarbon sector,a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s an improperly abandoned facility,soil contaminated by spills or others.The objective of this work is to define a risk management plan.The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residue and the area was carried out.Hazardous events were identified:overflow spill,soil contamination by infiltration,as well as radiant heat and suffocating and toxic fumes from a fire.The matrix method was applied considering the probability of occurrence against vulnerability.The danger of infiltration implied a high level of risk.The risk management plan was drawn up,its main action being the liquidation of the pool and the sanitation of the area. 展开更多
关键词 Hazardous events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Waste Risk VULNER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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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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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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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目标司法确认的类型化构造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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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利红 张俊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50-163,共14页
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决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配置程度。司法确认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践中存在损害前状态和功能的适用不合理、可接受风险水平被基本弃用和具体指向笼统模糊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司法中恢复原状思维的影响难以消弭以及现实... 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决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配置程度。司法确认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实践中存在损害前状态和功能的适用不合理、可接受风险水平被基本弃用和具体指向笼统模糊等问题,其原因在于司法中恢复原状思维的影响难以消弭以及现实危害的规制被过度关注。司法应当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划分为基线水平、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和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然后根据生态环境的特质确认适宜的修复目标。对于价值较高的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价值特殊的生态环境,即便在经济不合理的情况下,也应当将其修复到基线水平。对于人类密切相关的受污染生态环境应当将其修复到人体健康可接受风险水平。当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较为宽松之时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修复目标进行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修复目标 司法确认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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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治理:平台责任与守门人角色 被引量:3
5
作者 王华伟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1-64,共14页
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个人法益,而且破坏健康的网络生态。网络暴力概念的失焦,群体聚合作用下个体责任的模糊,表达自由与网络监管的平衡需要,使得网络暴力的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在网络暴力多元共治的基本前提下,除了个体责任的认定之外,应当... 网络暴力不仅侵害个人法益,而且破坏健康的网络生态。网络暴力概念的失焦,群体聚合作用下个体责任的模糊,表达自由与网络监管的平衡需要,使得网络暴力的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在网络暴力多元共治的基本前提下,除了个体责任的认定之外,应当重视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规制。不论是从网络技术和传播学的原理还是从法律责任认定的角度,这都是合理的选择。在当下网络空间违法信息与内容的治理中,突出大型网络平台的守门人角色,已经成为国外代表性法案的做法,这也是我国网络暴力规制的重要制度设计方案。网络平台守门人角色的法理内涵,可以从技术措施和义务承担两个角度来具体展开。网络平台守门人制度应当符合我国网络监管模式的国情,重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不同部门法的不同规范目标追求,为其合理构建层级性差异,并通过明确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来落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暴力 平台责任 守门人 层级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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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中高校的“有限责任” 被引量:4
6
作者 周双喜 谢延浩 《黑龙江高教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47-153,共7页
培养大学生就业能力是高等教育的本职所在、应有之义,是高校的主责主业之一,但就业能力培养参与主体多元、影响因素众多,不能任意放大单一主体的责任,亟须在高校、政府、雇主、学生个体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高校在... 培养大学生就业能力是高等教育的本职所在、应有之义,是高校的主责主业之一,但就业能力培养参与主体多元、影响因素众多,不能任意放大单一主体的责任,亟须在高校、政府、雇主、学生个体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明确的责任分担机制。高校在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方面客观存在权力有限性、能力有限性与资源有限性,应针对性进行责任的纵向和横向配置,建立基于时间和基于范畴的有限责任,明确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中高校的责任边界,有效区分高校在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内容产品提供方面的主导责任、个人与自我方面的引导责任以及服务与机会方面的支持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能力 高校 有限责任 高等教育 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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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成立条款的立法修正——以单位刑事责任理论为分析工具 被引量:1
7
作者 时延安 陈振炜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7-26,共10页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 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应以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的学理基础。在将单位与自然人刑事责任追究分别予以考量的前提下,必须厘清单位刑事责任与单位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关系。相较于“平行方式”“总分方式”“剩余方式”,“连带方式”重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特征,在定罪时形成必要兼顾,在量刑时形成彼此关照,因而在法理论证上更易形成说服力,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具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探讨完善单位犯罪成立条件的具体路径:应借鉴《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优化单位犯罪主体范围;从违反对外义务和对内义务理解单位犯罪的行为类型属于真正的不作为犯;单位不像自然人那般具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法在单位犯罪中完全贯彻罪责主义或者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事前合规”可从违反义务的角度以积极条件的方式加以规定,而“事后合规”则不应在定罪阶段予以考虑,应在量刑阶段作为减免单位责任的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组织体责任论 企业合规改革 单位责任 刑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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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下中介机构责任边界的阶层构造 被引量:1
8
作者 陈洁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3-13,共11页
合理配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科学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是注册制下确保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前提和基础。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具体包含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责任边界、各中介机构彼此之间的责任边界以及中介机构自身的责任厘定三个层次。... 合理配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科学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是注册制下确保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的前提和基础。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具体包含中介机构与发行人的责任边界、各中介机构彼此之间的责任边界以及中介机构自身的责任厘定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责任边界划分是由外及里、纵深递进的关系,各层次的结构逻辑以及不同层次之间的勾连,本质上是基于各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职责定位与其应当秉持的勤勉尽责标准相结合而形成的责任划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介机构 注意义务 合理信赖 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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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疏释 被引量:1
9
作者 王灿发 李佩霖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7-109,共1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拆分成“两类六种”责任形态并列规定,这一制度体例承袭民事责任以责任后果的形态分别列举的体例。从历史面向看,这一体例既受移植苏联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影响,也与计划经济时期公法责任冲击民法的历史过程相关。然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并未对这一体例予以矫正,反而将其应用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立法中。从现实面向看,尽管这一体例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随着对民法典的本土化研究,这一体例所体现的“权利-义务-责任”体系被赋予了取代“权利-请求权”体系的新功能,并且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避了环境权的争论得以直接以责任的形式规定。但由于其遮蔽了责任后果与责任原因之间的关联,使分别列举的责任后果的适用逻辑不清晰,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存在赔偿不足或赔偿冗赘的现象。在当前制度环境下,欲在保持现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例的前提下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逻辑,需在学理层面将其与责任原因相连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责任 请求权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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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以招商轮船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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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文莉 魏兵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9-52,共14页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出现明显上升趋势,学术界对董责险的作用形成三种观点:“管理层激励假说”“外部监督假说”“道德风险假说”,而董责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作用具体支持哪一种假说尚无定论。由于董责险的风...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出现明显上升趋势,学术界对董责险的作用形成三种观点:“管理层激励假说”“外部监督假说”“道德风险假说”,而董责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作用具体支持哪一种假说尚无定论。由于董责险的风险转移作用和补偿机制,企业高管人员的风险厌恶程度可能会有所改变,由此会对企业的投资活动产生影响,但具体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尚待进一步研究。以招商轮船为研究对象,选取其2007-2021年的数据样本,就董责险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影响进行考察。研究结果发现:(1)购买董责险促进了企业对内投资支出增加,而对对内投资效率没有明显作用。(2)购买董责险短期内没有促进企业对外投资支出增加,但显著提高了对外投资效率。(3)相比于长航凤凰未购买董责险,招商轮船购买董责险有利于其投资活动效率的提高和投资收益的稳定。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董责险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的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投资支出 投资效益 招商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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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
11
作者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1期32-52,共21页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没有诉权或者超出合法诉权范围,故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实现侵害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民事权益非法目的的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三种类型。恶意民事诉讼是一般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不必作特别规定,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即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和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恶意民事诉讼责任纠纷”案由,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即“侵权责任纠纷”确定案由。恶意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构成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并结合恶意民事诉讼的特点认定,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84条、第1182条和第1183条第1款等规定的方法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恶意民事诉讼 一般侵权行为 责任构成 类型化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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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规则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被引量:2
12
作者 刘金瑞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4-33,共10页
“避风港”规则是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之一,在互联网发展早期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但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实践困境:网络内容分享平台驶入“避风港”的条件... “避风港”规则是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重要规则之一,在互联网发展早期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但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快速发展,“避风港”规则在新技术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实践困境:网络内容分享平台驶入“避风港”的条件不明确,对特定侵权内容的通知处置难以遏制重复侵权,公法审查义务可能会架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摆脱这些困境,就应该在《民法典》解释论框架下,合理划定新技术环境下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适当扩展解释“必要措施”以遏制重复侵权,澄清私法注意义务与公法审查义务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避风港”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 《民法典》 注意义务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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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的关键问题研究 被引量:1
13
作者 曾祥华 《行政与法》 2024年第6期87-101,共15页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合理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当前存在行刑衔接缺失、惩罚性赔偿金额缺乏弹性、刑事责任设置不平等、一味从严设定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实现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是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法律责任合理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当前存在行刑衔接缺失、惩罚性赔偿金额缺乏弹性、刑事责任设置不平等、一味从严设定的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阶梯化应当遵循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刑事立法应当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对象、主体、资格刑与行政法相协调,罚款应当折抵罚金。行政法律应当降低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实现行政责任梯度清晰化。惩罚性赔偿标准应当增强灵活性,并设置赔偿金额的上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应当增加罪刑阶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责任阶梯化 明确性原则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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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走向生态: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
14
作者 黄辉 沈长礼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7-196,共10页
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是因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在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上被局限于国家、个体和社会利益保护,既难为预防性和现实性生态责任承担提供依据,又难为生态利益损害... 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是因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生态化趋势的必然结果。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在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上被局限于国家、个体和社会利益保护,既难为预防性和现实性生态责任承担提供依据,又难为生态利益损害救济提供保障,难以适应生态社会发展需要。然而,随着生态社会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不仅生态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增强,产品责任理念生态化、产品责任目标生态化和产品法律理论生态化也使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之正当性和必要性凸显。与此同时,生态法律责任理论、产品政策生态化和法律生态化也为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提供了可行性保障。有鉴于此,实体法应从产品责任理念、产品责任目的和产品责任内容上促进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将绿色、循环、低碳的生态责任理念、责任目的和责任内容贯穿生产者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内化为生产者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和废旧产品回收等环节的行为自觉,构建传统责任与生态责任互补、协同和沟通的整体责任体系。程序法则应沿用公私二元分离的救济模式,既可发挥现有制度之功能与效率,又能避免因公私益交织案件对现有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要求过高而导致的预防失效和救济失灵。当然,为防止生产者产品责任泛化,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生态化并非无限度地生态化,而应是在恪守“必要性”的基础上,既不妨碍传统产品责任功能之实现,又不突破传统生产者产品责任追究在时间、空间与事实等客观条件上的限制和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化 法律生态化 责任生态化 生态法律责任 生产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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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罪合规改革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 被引量:1
15
作者 何萍 刘继琨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2-94,共13页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在刑法上面临的主要争议是正当化事由尚不明晰,以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肯定的是,企业重罪合规改革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与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改革过程中,重罪合规应当划分为事前重罪合规与事后重罪合规两个方向。在组织体责任模式下,企业在事前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有效落实合规计划可以排除单位责任;企业事后合规义务的履行可以熔断企业刑事责任,进而带来刑罚上的从宽处罚,并解决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能够使企业合规改革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得到充分落实,立法机关应当对《刑法》第30条、第31条以及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正,并由司法机关制定关于企业合规有效性的司法解释,以确保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重罪合规改革 责任主义 法益恢复 刑事责任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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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 被引量:1
16
作者 宁立志 姚舜禹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9-47,F0002,共10页
长视频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是愈演愈烈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亟须得到明确。合理使用情形的排除是平台担责的前提,重点是对“适当引用”条款的理解,应通过非实质性引用和比... 长视频版权方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是愈演愈烈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中平台责任的认定亟须得到明确。合理使用情形的排除是平台担责的前提,重点是对“适当引用”条款的理解,应通过非实质性引用和比例原则检验引用是否适当。避风港规则是判断平台是否被归责的标准,红旗原则是排除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例外。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实质审查义务取决于平台对内容的版权性接触事实或接触可能,但平台对内容的合规审查义务并不必然触发其对内容版权合法性的审查义务。提供网络服务的类型是平台担责的基础,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越有可能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反之,平台身份越靠近网络内容提供者,越难以通过避风港规则免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短视频 网络服务提供者 实质审查义务 避风港规则 平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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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禁令的检视--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被引量:1
17
作者 叶林 龚文瑾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35,共12页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是反映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条款,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禁止性规定,充实了股东和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禁令无法反映“公司向股东返还...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是反映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条款,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禁止性规定,充实了股东和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禁令无法反映“公司向股东返还财产”的实质,在术语上应予调整,在解释上应与“公司不得返还股东”保持一致。抽逃出资禁令反映了资本管制思想,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收购或回购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股东权利限制和失权、返还出资、赔偿责任等相互关联,已经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巨大的超级条款。在适用该禁令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给付方式,施加必要程序和数额限制,强化董监高的职责,合理关注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逃出资 分配利润 股份收购 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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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组织体责任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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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国祥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76-85,共10页
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是刑法领域内的一个难点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主要体现为以单位成员犯罪为基础的连带责任与以单位自身为基础的组织体责任两种。在我国,应当肯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为组织体自身责任,单位是独立的刑事责任主... 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是刑法领域内的一个难点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模式主要体现为以单位成员犯罪为基础的连带责任与以单位自身为基础的组织体责任两种。在我国,应当肯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基础为组织体自身责任,单位是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单位组织体的责任包括对犯罪的自我决定以及对他人(员工)犯罪的自我确证,前者体现为单位决策机构(组织体)的直接决定(通常称为“集体决定”),后者则表现为单位实际控制人或者单位成员的犯罪为组织体所确认(可以是事前的授权,也可以是事中的默认)或者疏虞对单位员工的监督管理。但基于对责任主义原则的坚持,不应当承认单位的事后过错的刑事可罚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单位犯罪 归责基础 替代责任 组织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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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能否缓解农村家庭金融脆弱性?——“宽带中国”示范城市的政策效应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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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中立 崔泽园 王书华 《西部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17,共17页
农村家庭在信息获取上的劣势是其金融脆弱性比城市家庭更高的原因之一,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能够有效缓解农村家庭面临的信息约束与信息劣势,从而可以通过增加家庭收入和优化家庭资产负债配置来缓解农村家庭的金融脆弱性。采用中国家庭追... 农村家庭在信息获取上的劣势是其金融脆弱性比城市家庭更高的原因之一,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能够有效缓解农村家庭面临的信息约束与信息劣势,从而可以通过增加家庭收入和优化家庭资产负债配置来缓解农村家庭的金融脆弱性。采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2010—2018年的5期数据,运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进行政策效应分析,结果表明,“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建设显著降低了农村家庭的金融脆弱性;机制分析发现,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提高农村居民非农就业和购买商业保险的概率,并提高农村家庭的非农就业收入和保险参与度,即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促进非农就业和保险参与两条路径来缓解农村家庭金融脆弱性;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户主为男性、户主未婚、平均文化程度较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村家庭具有更为显著的金融脆弱性缓解作用。因此,应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并充分发挥“数字下乡”促进农民非农就业和保险参与的积极作用,有效缓解农村家庭金融脆弱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基础设施 家庭金融脆弱性 “宽带中国”战略 非农就业 保险参与 家庭收入 资产负债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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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人”的特征重构--基于人合性的反思
20
作者 沈云樵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45-57,156,157,共15页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 人合性是被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认可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人合性”三字虽未明确入法,但是我国《公司法》在1993年制定之初即创设了相关制度,三十年来对人合性的肯定立场没有根本改变,2023年新《公司法》赓续传统,未有突破。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认定、股权转让等司法实务中,人合性已经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影响深远。观诸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并无将有限公司列为人合性公司的立法例,而我国公司法上对人合性制度的立法论和解释论皆付诸阙如。实则,有限公司并无先验的所谓人合性特征,其应为契约性和法人实体的二合一。将来《公司法》再修订,应彻底废除有限公司人合性及其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 契约 有限责任 法人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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