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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的溯及力——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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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5期1-22,共22页
新《公司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溯及既往是例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新《公司法》的有限溯及力,仍有再解释余地。既判力优位规则平等适用于各类生效裁判文书。有利溯及... 新《公司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溯及既往是例外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新《公司法》的有限溯及力,仍有再解释余地。既判力优位规则平等适用于各类生效裁判文书。有利溯及规则本身具有高度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该规定将此规则置换为“更有利于实现新《公司法》立法目的”是睿智之举,但未明确立法目的之优先顺序。有利溯及或新法立法目的优位都应有利于新《公司法》九大核心价值体系整体、均衡与全面的实现。裁判者应着眼于提取立法价值之间的最大公约数,画大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同心圆。有必要细化解释新法立法目的优位、促成法律行为有效性、遏制履约风险外溢、填补旧法漏洞与完善旧法细节等溯及力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法不溯及既往 有利溯及规则 立法法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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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舞文弄法”现象的文化解读——以唐代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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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丽萍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89-92,共4页
中国古代“舞文弄法”现象产生和长期存在的原因:其一,明法科的“不贵”、具体执法者的社会地位低下、政治前途暗淡等因素导致优秀人才不屑于吏务;其二,封建社会的人才选拔方式导致了官员的“业余”性;其三,君王“求法外小善”的思想干... 中国古代“舞文弄法”现象产生和长期存在的原因:其一,明法科的“不贵”、具体执法者的社会地位低下、政治前途暗淡等因素导致优秀人才不屑于吏务;其二,封建社会的人才选拔方式导致了官员的“业余”性;其三,君王“求法外小善”的思想干预,仁政思想与法治思想本身矛盾的无法调和;其四,以柳宗元为代表的永贞革新党具有相对彻底的法律意识,但革新的失败使得依法治国思想的星星之火未能燎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 舞文弄法 官吏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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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与《公务员法》的适用与衔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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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海波 雷一蓓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2年第4期35-44,共10页
根据《监察官法》第66条和《公务员法》第3条的规定,两法首先需要衔接义务规定,包括《监察法》第55条、第56条以及《监察官法》第10条与《公务员法》第14条的衔接适用;其次需要衔接权利规定,包括《监察官法》第11条与《公务员法》第15... 根据《监察官法》第66条和《公务员法》第3条的规定,两法首先需要衔接义务规定,包括《监察法》第55条、第56条以及《监察官法》第10条与《公务员法》第14条的衔接适用;其次需要衔接权利规定,包括《监察官法》第11条与《公务员法》第15条的衔接适用;最后需要衔接管理规定,包括《监察官法》第五章“监察官的管理”与《公务员法》分散设置的共28条管理规定的衔接适用。在比较两法有关“权利”“义务”和“管理”的制度基础上,通过法律兜底条款、法律解释方法以及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等对两法的衔接适用作出梳理性的探索,有助于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进一步推动新时期监察工作的法治化和专业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监察官法 公务员法 法律适用 法律衔接 兜底条款 法律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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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解释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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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亮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75-79,共5页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执法中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在使用时既有不同的使用条件,也有一定的位阶关系;在执法中使用解释方法还要受到一些原则的限定。
关键词 《治安管理处罚法》 执法 法律解释方法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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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解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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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兴鑫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67-72,共6页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近年来,对于其适用范围的争议焦点在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否也适用于刑法解释。正本方能清源,从其起源和理论定位考察,笔者认为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事实不明,若应用到刑法解释中会存在诸...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近年来,对于其适用范围的争议焦点在于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否也适用于刑法解释。正本方能清源,从其起源和理论定位考察,笔者认为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事实不明,若应用到刑法解释中会存在诸多的不妥之处,容易将其与刑法存疑的"疑"相混淆,不符合刑法目的的要求,会对司法实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当刑法规范存在不同的刑法解释时,应根据目的解释方法选择正确合理的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存疑有利于被告 事实存疑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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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性法律解释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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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官丕亮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70-76,共7页
法律解释是行政执法的必经环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应用性法律解释是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具有高度的正当性。行政执法人员享有应用性法律解释权与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并不相悖,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性法律解释,不同于立... 法律解释是行政执法的必经环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应用性法律解释是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具有高度的正当性。行政执法人员享有应用性法律解释权与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并不相悖,具有合宪性和合法性。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性法律解释,不同于立法解释,也不同于学界通常所说的"行政解释",具有非机关性、应用性、多样性、有效性和非终局性的特点。我国应当尽快承认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事实存在的执法者个人的应用性法律解释权,并且加强规范和监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 法律解释 应用性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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