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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紧急叫停活体捐献器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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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赞宁 《医学与哲学(A)》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62-63,共2页
“不伤害原则”是医学的基本要求。活体摘取器官,则意味着要对另一人造成重大伤害,不如顺其自然。死刑犯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又是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监狱)之中,因此,虽有死刑犯生前关于“自愿捐献器官”的书面签字,也难以证明... “不伤害原则”是医学的基本要求。活体摘取器官,则意味着要对另一人造成重大伤害,不如顺其自然。死刑犯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又是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监狱)之中,因此,虽有死刑犯生前关于“自愿捐献器官”的书面签字,也难以证明其是真正出于自愿。故器官移植应禁止以死刑犯作为供体来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器官移植 禁止 活体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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