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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的现实意义、机制架构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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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红锋 王北生 王为民 《成人教育》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5-72,共8页
现代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有助于优化产业资源市场化配置、推动人才培养理实一体化、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强化校企合作共同体构建。基本机制包括组织管理的健全机制、优质教学资源的共建机制、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的共管机制、教育... 现代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有助于优化产业资源市场化配置、推动人才培养理实一体化、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强化校企合作共同体构建。基本机制包括组织管理的健全机制、优质教学资源的共建机制、教师教学创新团队的共管机制、教育教学模式的改进机制和发展成果的共享机制。应探索混合制管理体制、协同建设系列优质教学资源、协同管理高素质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协同改进教育教学模式和共同分享发展成果,规范与促进现代产业学院混合所有制办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产业学院 混合所有制 产权结构 教学资源 产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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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法律构造论 被引量:17
2
作者 冯晓青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6,共17页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 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数据已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需要更好地挖掘和开发其经济价值。数据不同于传统有体物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和属性使其在法律制度构建和运行上也具有特殊性。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涵盖保护数据主体合法权益、协调和平衡数据利益关系、促进数据有序流动和分享、促进数据要素利益公平分配等内容。数据产权的法律构造旨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动态流转和价值实现机制,最终服务于数字经济发展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法律构造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加工使用权 数据产品经营权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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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集体所有制对农村体育的历史审视及学术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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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广虎 王科飞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0,共10页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迅速形成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既是组织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也是治理农村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还是改善农民生活的一项基本民生制度。因此,新中国成立后70多年来农村集体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迅速形成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既是组织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也是治理农村社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还是改善农民生活的一项基本民生制度。因此,新中国成立后70多年来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改革与完善,必然左右着农村体育发展的方向和路径,决定着农村体育发展的组织与机制,制约着农村体育发展的规模与形式。该研究采用历史阐释和社会批判的方法,分析集体所有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农村体育发展以何种原因和何种方式产生影响。结果显示: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运动”,使广大农民走上了集体化的合作道路,加速了农民对体育的社会主义认知;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公社体制,奠定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制度基础,为推动农村体育开展提供了基本的组织方式;改革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塑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结构,为农村体育提供了内在的需求与动力;新时代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推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形成,为农村体育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和走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所有制 农村体育 合作化 两权分离 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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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被引量:3
4
作者 邵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6-130,共15页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入股 作价出资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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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时的出租人权利
5
作者 张敏 罗陈鑫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31-39,共9页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不宜以租赁交易等传统法律关系对其定性。融资租赁中作为出租人权利基础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相较于完整的所有权有所弱化,是为租金债权提供担保的“名义所有权”。从权利基础、利益衡量、制度取向三个角度出... 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不宜以租赁交易等传统法律关系对其定性。融资租赁中作为出租人权利基础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相较于完整的所有权有所弱化,是为租金债权提供担保的“名义所有权”。从权利基础、利益衡量、制度取向三个角度出发,承租人破产时的出租人权利宜定性为破产别除权而非破产取回权。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破产处理中,《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不宜被直接移用。在出租人享有破产别除权的情况下,承租人破产管理人的挑拣履行权并无适用空间。未来立法应当将传统租赁从融资租赁中剔除,完善破产法有关融资租赁的特别规范,通过法制保障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行稳致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租赁 承租人破产 经济实质 出租人权利 名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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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典表达述评及其体系化解释
6
作者 陈政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08-114,共7页
我国《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范,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进行体系化解释。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采纳“二元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再流转未向农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再流转的... 我国《民法典》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规范,需要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进行体系化解释。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采纳“二元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再流转未向农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不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或者再流转的效力。但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该流转行为无效。土地经营权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许可,该流转行为亦无效。是否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应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物权性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债权性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质押。其他方式承包产生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部分参照适用家庭承包语境中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权分置 民法典 土地经营权 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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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的司法分歧及其应对
7
作者 高海 陈玲玲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4年第1期138-154,306-307,共19页
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是司法审判的难点。对435个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整理分析发现:就未登记房屋的继承请求,法院既有裁决不作处理的,也有裁决处理房屋的管理使用权或处理房屋所有权的;对拟继承的未登记房屋折价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时... 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是司法审判的难点。对435个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整理分析发现:就未登记房屋的继承请求,法院既有裁决不作处理的,也有裁决处理房屋的管理使用权或处理房屋所有权的;对拟继承的未登记房屋折价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时的处理,也存在司法分歧。裁决不作处理,无法实现司法定分止争的审判效果,应当严格限制或规范其适用;裁决处理管理使用权尚缺乏法律援引,应当补充司法解释作为正式依据;裁决处理管理使用权或处理所有权,各有合理适用空间,应当基于司法实践归纳各自具体适用情形,缓和两者的适用冲突。当事人对未登记房屋的折价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不是裁决不作处理的充分理由;折价补偿的对象是管理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取决于法院对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登记房屋 继承纠纷 管理使用权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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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张力:洛克与马克思
8
作者 白刚 程远航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27-35,180,共10页
洛克作为近代政治哲学财产权思想的开创者,在《政府论》中从自然权利论说出发,提出“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所有权思想。马克思继承了洛克劳动所有权思想的核心,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现剩余价值,揭露资本家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 洛克作为近代政治哲学财产权思想的开创者,在《政府论》中从自然权利论说出发,提出“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所有权思想。马克思继承了洛克劳动所有权思想的核心,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发现剩余价值,揭露资本家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开启了财产权的资本逻辑批判。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发现资本主义财产权是以劳动所有权为外在形式,背后隐匿着否定自我所有的资本所有权,揭示了财产权的现代分离。马克思将洛克的劳动所有权发展为劳动力所有权,在重建个人所有制中实现人的自我所有,完成了对财产权的正义建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权 劳动所有权 劳动价值论 资本所有权 劳动力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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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借名购房纠纷房屋物权的归属
9
作者 马开轩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4年第5期43-46,共4页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所谓借名购房问题,这种房产物权名实不符的现象给相关司法裁判带来困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处理结果也不尽...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所谓借名购房问题,这种房产物权名实不符的现象给相关司法裁判带来困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对此,司法裁判应从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出发,结合《民法典》的基本法理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在对借名购房纠纷中房屋物权归属进行系统法理分析基础上作出妥当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借名购房 事实物权 法律物权 物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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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科研数据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纾解
10
作者 何兴 周佳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97-303,共7页
科研数据对于科学研究、市场竞争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科研数据既是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主体进行科技创新的技术基础,亦是关乎国家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目前,在科研数据跨界、跨境流通成为常态化的同时,依然存在科研数据权... 科研数据对于科学研究、市场竞争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科研数据既是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主体进行科技创新的技术基础,亦是关乎国家安全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目前,在科研数据跨界、跨境流通成为常态化的同时,依然存在科研数据权属主体模糊、数据安全管理缺位、数据权益保障不足的困境,有碍于科研数据资源的有序共享与深度挖掘。基于此,应以投入原则、分层原则与责任原则作为科研数据确权的基本原则,通过制度设计澄清其权属争议。建议通过强化科研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全主体+全流程的保护机制、形成行政与司法双轨道协作保护模式,完善科研数据的权益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研数据 权属主体 风险防范 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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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发行属性”与适用规则 被引量:1
11
作者 黄玉烨 关春媛 《编辑之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5-112,共8页
NFT数字作品交易方兴未艾,但侵权问题频现,亟需合理的规制路径。NFT技术促进数字作品交易客体特定化并产生准物权变动的效果,使NFT数字作品区别于一般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为发行权扩张提供了技术性支撑。但发行权的扩张尚面临诸多困境,... NFT数字作品交易方兴未艾,但侵权问题频现,亟需合理的规制路径。NFT技术促进数字作品交易客体特定化并产生准物权变动的效果,使NFT数字作品区别于一般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为发行权扩张提供了技术性支撑。但发行权的扩张尚面临诸多困境,包括“有形载体”要件的阻碍、“所有权转移要件”标准不明、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数字环境中存在重叠等。基于此,应当厘清数字环境中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细化NFT数字作品交易领域的发行权适用标准,完成从“有形载体”到“作品与载体相对应”的转变,明确“出售”及“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以“转让+删除”技术及征收版权转售费作为辅助手段,完成发行权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嬗变与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数字作品 发行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形载体 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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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工人数据可携带权:法理证成与制度构建
12
作者 班小辉 陈慧雯 《南海法学》 2024年第2期100-111,共12页
平台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强化了对平台工人的数据收集与算法管理,平台工人的数据权利保护亟待提上日程。数据可携带权已经得到欧盟立法的确认,在我国,进一步明确平台工人的数据可携带权存在必要性,该权利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平台工人的人... 平台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强化了对平台工人的数据收集与算法管理,平台工人的数据权利保护亟待提上日程。数据可携带权已经得到欧盟立法的确认,在我国,进一步明确平台工人的数据可携带权存在必要性,该权利的设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平台工人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还有利于保障其择业自由。然而,该制度的设立存在诸多难点,平台工人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对象的模糊可能导致数据权属争议,数据存储转移格式不统一将引发监管困难,还存在限制平台用工市场竞争的风险。宜从平台用工中不同主体义务的立法设置、平台工人数据可携带权的适用对象和数据存储转移标准三条进路,构建平台工人数据可携带权的制度,以充分保障平台工人的数据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可携带权 平台工人 数据权属 风险 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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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与规范构造
13
作者 张忠民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1-145,共15页
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 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须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整体视域展开,同时,还要厘清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与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与赔偿诉权等核心概念。既有理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实体权利基础,然而,不论是公权说、私权说,还是二阶结构说、三层结构说,都不周延。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二元构造,即赔偿请求权区别于赔偿诉权,赔偿请求权中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区别于侵害生态环境的侵权之债请求权,赔偿诉权中程序意义上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区别于实体意义上的救济自然资源所有权。这种二元构造客观上源于生态环境中单体自然资源的结构面向与整体生态功能的功能面向存在区分,其学理基础在于承继和发展了传统所有权的解释范式,其核心内容是对生态环境类的损害进行类型化。为此,该制度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展开。长期而言,须仰仗制定中的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系列内容;当务之急,则是借助司法解释促进这些内容的适度法制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赔偿请求权 赔偿诉权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二元构造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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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及其制度回应
14
作者 张唯玮 张武军 孙雍君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3期122-130,共9页
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ChatGPT、Sora等以认知大模型为主的AI技术的加速迭代,将人类带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性技术。这些新质技术成果在给人类生活... 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智能驾驶等人工智能技术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特别是近年来ChatGPT、Sora等以认知大模型为主的AI技术的加速迭代,将人类带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正成为引领未来的新兴战略性技术。这些新质技术成果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对社会秩序的诸多方面,如社会就业、网络安全、法律伦理等带来较大冲击。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及其权属等问题亟待廓清。在大多数国家的既有法律中未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规定,实践中极易引起相关权属、侵权纠纷,因此需要对现行专利权制度作出调整。从知识产权视角直面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冲击,分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专利性,认为无论是从AI生成内容的专利权客体属性,还是专利技术方案、专利“三性”等角度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均具有可专利性。至于其专利权归属问题,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AI研发者、所有者、使用者等多方利益主体,除各方事先或事后有约定外,应根据其实质性贡献认定发明人,并对AI生成内容专利申请的披露制度进行合理调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可专利性 权利归属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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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分配中“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理证成与制度实现 被引量:2
15
作者 管洪彦 张蓓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90-101,共12页
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强化“落实集体所有权”的背景下,应否以及如何在宅基地分配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殊值反思。现行宅基地分配中集体所有权的虚置与弱化加剧了“一户一宅”难以实现、宅基地资源闲置严重、宅基地财产价值... 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强化“落实集体所有权”的背景下,应否以及如何在宅基地分配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殊值反思。现行宅基地分配中集体所有权的虚置与弱化加剧了“一户一宅”难以实现、宅基地资源闲置严重、宅基地财产价值难以释放等难题。在宅基地分配中注重“落实集体所有权”,既有充分的法理和政策根据,也有必要的组织和现实基础。应当秉持强化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理念,构建和优化宅基地分配中“落实集体所有权”的制度和规范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分配 三权分置 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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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协同视域下专利法对科技法的价值取向融合
16
作者 刘友华 高卓锐 《科技进步与对策》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1期98-107,共10页
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公法改革的同时,为促进民事主体高效协同,专利法需要融合科技法的价值取向。专利法作为私法,其与科技法呈现出相对独立的状态。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私法路径中,应将“科技成果所有权”等科技法概念通过“专利权”... 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公法改革的同时,为促进民事主体高效协同,专利法需要融合科技法的价值取向。专利法作为私法,其与科技法呈现出相对独立的状态。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私法路径中,应将“科技成果所有权”等科技法概念通过“专利权”等具有稳定内涵的私法概念予以衔接。借助专利法“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市场激励功能,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流转与实施,进一步发挥专利法的私法功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在具体规范上,通过职务发明制度的利益倾斜配置机制,衔接公法赋权改革理念;完善专利共有制度,使“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在专利权按份共有框架下实现权益合理分割;激发开放许可的私法功能,降低科技成果实施交易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赋权改革 科技成果所有权 职务发明 开放许可 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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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可版权性识别与权属配置:以“浅层解释”为出发点 被引量:4
17
作者 王海蓓 杨馨淏 《科学与社会》 2024年第1期102-124,共23页
近现代科学“浅层解释”的方法能够为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现代性与局限性提供有益的理论视角,也能为正在各行业深入应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分析提供新颖的视角。目前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只是浅层理解人类的沟通语言,... 近现代科学“浅层解释”的方法能够为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现代性与局限性提供有益的理论视角,也能为正在各行业深入应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分析提供新颖的视角。目前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只是浅层理解人类的沟通语言,就具体的技术原理而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基于概率分布的方式、人类介入的行为而产生相应的内容表达。因此,从可版权性的角度上看,纯粹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并不是目前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存在人类介入的内容仍旧能够通过版权进行保护。就可受版权保护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而言,从科技发展引起的人机关系“浅层革命”出发,可以有效明确相应的版权主体。目前,相应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发展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工具主义的适用基础。因此版权主体仍旧限于传统版权法意义上的自然人与法人范畴。就进一步的权属配置而言,需要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浅层调适”,即沿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方的利益关系,以人类中心主义作为权利归属的认定原则,但在模型作为服务、权利继受等情形中仍需要进行特别的权属方案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IGC 可版权性 权利归属 浅层解释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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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六种方式探索赋权工作的实施路径
18
作者 韩婷婷 刘旭丹 +2 位作者 徐姗 王胜金 王欣 《黑龙江科学》 2024年第9期27-30,33,共5页
继科技成果“三权下放”改革后我国又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的改革举措,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为更好地围绕赋权开展工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六种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从源头梳理... 继科技成果“三权下放”改革后我国又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的改革举措,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为更好地围绕赋权开展工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六种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从源头梳理各种方式的特点及对应的赋权实施路径,提出各类的适用情形。基于学者的理论研究,结合国内高校的先进做法,从赋权政策的任务要求之一“探索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和赋权操作具体化两个角度探索包括“全部赋权”“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双赋权”模式在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创新模式实施路径,针对权属和利益分配两个核心问题提出具体的实践手段,为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科技成果转化 所有权 长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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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抉择与实践展开:财产权利说 被引量:1
19
作者 袁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21-131,共11页
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我国目前主要存在占有说、所有权说的对峙。其中,占有说对财产制度的理解流于形式,不当扩张犯罪圈的同时又导致处罚漏洞。所有权说只关注自物权,忽视他物权和债权,无法实现对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应坚持将财产犯... 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我国目前主要存在占有说、所有权说的对峙。其中,占有说对财产制度的理解流于形式,不当扩张犯罪圈的同时又导致处罚漏洞。所有权说只关注自物权,忽视他物权和债权,无法实现对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应坚持将财产犯罪的本质定义为对物权和债权不法侵害的财产权利说。该说在所有权人转移合法占有人财产的场合,能根据权利保护的相对性作出合理的出罪、入罪判断;当所有权人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时,将该种行为解释为与财产权利无涉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出罪;在违禁品犯罪的刑法处置中,根据违禁品的财产权利属性阙如,根据行为本身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说 所有权说 财产权利说 法益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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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谁做主?--智能驾驶个人数据的权利归属问题
20
作者 陈磊 郑淼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8-88,共11页
智能驾驶汽车在运行中会产生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数据,这些个人数据关乎着人身利益。随着智能驾驶技术快速发展,个人数据所形成的数据红利又使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由此形成了众多主体对其主张利益诉求的局面,因此对智能驾驶个人... 智能驾驶汽车在运行中会产生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数据,这些个人数据关乎着人身利益。随着智能驾驶技术快速发展,个人数据所形成的数据红利又使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由此形成了众多主体对其主张利益诉求的局面,因此对智能驾驶个人数据的确权尤为迫切、必要。智能驾驶个人数据的性质界定、个人数据权的法律定位、权利主体及权利配置、法律适用难题等现实困境,需要理论关照与实践回应。应将智能驾驶个人数据权定位为“综合性权利”,根据“可识别性”与场景化区分的二级规则对个人数据进行确权,并赋予智能驾驶个人数据指向者知情权、必要同意权、删除与修改权,赋予智能驾驶个人数据使用者采集权、携带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使智能驾驶个人数据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在特殊场景下需要国家发挥控制权和调控权,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共同维护数据市场的有序发展,推动智能驾驶汽车的专门立法与行业规范的制定,最终实现对智能驾驶个人数据的确权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驾驶 个人数据 数据权 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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