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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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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秋生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第5期458-460,共3页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否应引入物权行为制度是现今法律界讨论的一个重点问题。从民法典体例的选择与物权制度的关系入手,提出中国民法典应采用德国体例,选择德国体例就应引入物权行为制度。这是德国民法的体系性、逻辑性和科学性所决定的。
关键词 物权行为 中国 民法典 物权制度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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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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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荣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30-142,195,共14页
以物抵债系一个聚合性法律概念,包括担保型以物抵债和清偿型以物抵债。依据新债与旧债系并存关系抑或取代关系,清偿型以物抵债又可进一步分为新债清偿与债之更改。债之更改型以物抵债债权人因具备与不动产买受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当其满... 以物抵债系一个聚合性法律概念,包括担保型以物抵债和清偿型以物抵债。依据新债与旧债系并存关系抑或取代关系,清偿型以物抵债又可进一步分为新债清偿与债之更改。债之更改型以物抵债债权人因具备与不动产买受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当其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各项要件时,即有权排除抵债房屋的执行。以物抵债权利受让人仅在其与不动产实际登记的权利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满足《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各项要件时方能排除抵债房屋的执行。以物抵债之“物”之受让人权益受侵害时,依据其权利性质为债权或物权期待权可分别通过竞买规则或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加以救济。执行法院可依法出具合意性以物抵债裁定和强制性以物抵债裁定,当以物抵债裁定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执行监督程序获得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裁定 物权期待权 执行异议之诉 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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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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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建远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11-116,共6页
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不仅仅是把物权救济方式规定在物权编还是侵权责任编的问题,还涉及丰富的、深层次的法理。侵权责任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模式,会导致物权的追及效力虚化,在出卖他人之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场合都会面临着尴尬;占有制... 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不仅仅是把物权救济方式规定在物权编还是侵权责任编的问题,还涉及丰富的、深层次的法理。侵权责任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模式,会导致物权的追及效力虚化,在出卖他人之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场合都会面临着尴尬;占有制度会面临着二难境况;侵权责任取代物权请求权的方案,为了修补自身的漏洞不惜大面积地重新界定既有的民法概念、修正既有的民法制度及其理论,结果还是捉襟见肘。总之,它只有缺点,没有任何优点,应予弃之不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既有规定并非物权立法必须沿用的充分理由,物权请求权模式在解决个别问题时显现出来的局限性,同时也是侵权责任模式解决它们时的局限性。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一个继受法律及其学说的国度,继受国、变革国的传统、习惯往往是需要破除的,改变的。就是说,传统、习惯在这种情况下大多不是界定法律概念、确定法律模式的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救济模式 侵权责任 物权请求权 局限性 传统 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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