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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质押监管业务的法律分析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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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伟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1期44-51,共8页
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由商业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而开发的新型的动产担保模式。根据业务实践,归纳出三种类型的质押监管模式,重点对输出质押监管合法性及内在缺陷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物流企业的义... 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质押监管业务是中国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由商业银行借助物流企业的服务能力而开发的新型的动产担保模式。根据业务实践,归纳出三种类型的质押监管模式,重点对输出质押监管合法性及内在缺陷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物流企业的义务与责任:物流企业的身份是委托法律关系下的受托人,代表银行占有质物,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在输出监管模式下,物流企业通过"共同控制、共同占有"的方式实现质权的设定与存续;保管义务是物流企业所承接的质权人——银行的法定义务,仅存在于自营仓库内的质押监管业务;物流企业对银行承担监管、受托义务,并对因其过错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质押监管 委托合同 仓储合同 保管 监管 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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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流动质押监管的法律探析——兼评《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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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富才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66-73,共8页
动产流动质押监管是近年来我国银企创新融资的一种新兴产物,虽然我国《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承继了《九民会议纪要》第63条的内容规定,但未见改良,司法实践中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是裁判不一。通过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 动产流动质押监管是近年来我国银企创新融资的一种新兴产物,虽然我国《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承继了《九民会议纪要》第63条的内容规定,但未见改良,司法实践中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是裁判不一。通过对动产流动质押监管不同模式下质权设立效力、质押监管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监管人归责原则、监管人的责任性质与争议解决的裁判路径等问题分别予以论证并考察我国《民法典》担保解释第55条的规定,提出流动质权设立的评判标准、质押监管合同的混合性质、监管人的过错推定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以及合并审理等些许见解以期完善法律制度和统一司法裁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动质押监管 质权设立 混合合同 过错推定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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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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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立群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53-59,共7页
动产质押监管是为动产担保融资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既包括静态质押监管,也包括动态质押监管。质押监管模式可分为自有监管和输出监管模式。质押监管协议仅存在于监管人和质权人之间,质押人为第三人。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无名合同,依其内... 动产质押监管是为动产担保融资服务的新型业务模式,既包括静态质押监管,也包括动态质押监管。质押监管模式可分为自有监管和输出监管模式。质押监管协议仅存在于监管人和质权人之间,质押人为第三人。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是无名合同,依其内容准用与其合同性质最为相近的法律规定。监管人在质押设立和质押存续时的质押监管义务在不同模式下不同。当监管人违反质押监管义务,并符合过错归责原则时,认定监管人具有质押监管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质押监管 责任认定 过错责任原则 委托合同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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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动态质押的裁判分歧与应对路径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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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鹏 邓达江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32-47,共16页
动产动态质押克服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规则缺陷,融聚了三者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动态质押下,质物可补新、出旧、循环流动,数量、质量、规格等均处于动态变化中,仅需将被监管质物价值量... 动产动态质押克服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规则缺陷,融聚了三者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动态质押下,质物可补新、出旧、循环流动,数量、质量、规格等均处于动态变化中,仅需将被监管质物价值量保持在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质权人以质押监管协议为媒介并借助监管人之监管行为实现对质物之占有与控制,且通过最低价值控制线确保质物价值特定化,满足并活化了动产质权之设立要件,符合担保物权之本质属性。质押监管协议本质上为委托合同,其核心为质权人委托监管人辅助其设定动态质权并维持质物价值稳定。质押监管协议与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虽有关联但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在裁判中不能当然并案审理。若质权人之债权因质物毁损灭失而不能实现,应依过错推定法则,由监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动态质押 质押监管协议 委托合同 最低价值控制线 监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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