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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tlement of the Case of the Enforcement of CIETAC Arbitral Awards Barred in Hebei and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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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Foreign Trade》 2001年第8期36-39,共4页
关键词 CIETAC CASE Settlement of the Case of the Enforcement of CIETAC arbitral awards Barred in Hebei and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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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TRAL AWARD ON THE SELLS CONTRACT OF EQUIPMENT
2
《China's Foreign Trade》 2002年第10期35-55,共21页
关键词 arbitral award ON THE SELLS CONTRACT OF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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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bination of Arbitration with Conciliation and Remittance of Awards---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Asia-Oceania Region
3
《China's Foreign Trade》 2001年第8期13-17,共5页
关键词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the Asia-Oceania Region Combination of arbitration with Conciliation and Remittance of awards CIETAC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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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下仲裁协议有效性问题实证研究——以我国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效力为视角
4
作者 陶立峰 王振晔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4年第2期65-77,共13页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参与的涉外仲裁不断增加,中国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纽约公约》明确将缺乏有效仲裁协议列为公约成员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参与的涉外仲裁不断增加,中国法院正在积极推动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纽约公约》明确将缺乏有效仲裁协议列为公约成员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之一。2001年以来的中国法院以仲裁协议无效为主要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具体涉及当事人主体适格、仲裁协议书面形式、仲裁机构约定等因素存在瑕疵。涉外当事人应高度重视法院有关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注意仲裁协议主体、形式、内容的有效性,避免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更好地保障争议解决程序的进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协议 《纽约公约》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法院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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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麦格理银行诉万达公司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基于公共政策司法审查的视角
5
作者 邱杓丹 《国际商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6-97,共12页
本文聚焦麦格理银行与万达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案中的公共政策司法审查问题展开论述。即使在单边制裁盛行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并未因本案涉及制裁和中国企业利益就支持万达公司的公共政策抗辩。解析《纽约公约》第5... 本文聚焦麦格理银行与万达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案中的公共政策司法审查问题展开论述。即使在单边制裁盛行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并未因本案涉及制裁和中国企业利益就支持万达公司的公共政策抗辩。解析《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中公共政策的定义和各缔约国的实践,经济制裁被纳入公共政策只限于特定场域和条件。在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济制裁和以《阻断办法》为代表的强制性规则并不必然等同于公共政策,中国的公共政策是以法律基本原则、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保护为司法审查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单边制裁 公共政策 《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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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研究
6
作者 连俊雅 赵安俞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4年第3期86-107,共22页
印度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态度转向消极,拒绝主动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胜诉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在印度还是在其他国家申请强制执行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均面临法律困境,鲜有成功。尤其是,印度不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并在《纽约公约... 印度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态度转向消极,拒绝主动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胜诉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在印度还是在其他国家申请强制执行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均面临法律困境,鲜有成功。尤其是,印度不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并在《纽约公约》中作了商事和互惠保留,且相关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过于简单,国内法中关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缺失,以及外国投资者面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适用难度大和国家豁免问题,这些都成为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主要法律障碍。随着中国投资者与印度投资争端的增多,诉诸国际投资仲裁将成为中国投资者的重要救济手段。为应对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难的问题,建议中国与印度协商签订新双边投资协定时明确投资争端属于商事争议,并增加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条款,同时强化磋商、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 纽约公约 中印双边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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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力取得与消灭制度的理论反思与重构
7
作者 崔世宇 张润 《天津法学》 2024年第2期33-42,共10页
执行力是终局裁判的自然属性,但不是民间文书的自然属性。在法理上需要探究的是仲裁裁决执行力取得与消灭的缘由及正当性。仲裁裁决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下的执行依据,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但仲裁的契约性与民间性决定了仲裁裁决天然具... 执行力是终局裁判的自然属性,但不是民间文书的自然属性。在法理上需要探究的是仲裁裁决执行力取得与消灭的缘由及正当性。仲裁裁决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下的执行依据,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但仲裁的契约性与民间性决定了仲裁裁决天然具有执行力这种说法是违背法理的。同时,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作为仲裁裁决执行力消灭的方式之一,强烈冲击了审执分离原则以及强制执行形式化原则,应予以废除。应采用司法前置审查的方式决定是否赋予仲裁裁决执行力,而非现行司法后置监督。在此基础上,可赋予当事人异议救济权以消灭仲裁裁决执行力,其本质是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二次审查,在程序上可给予当事人足够的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执行力 司法审查 审判权 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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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免证效力的反思
8
作者 冯瑸瑜 《镇江高专学报》 2024年第2期63-67,共5页
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决的免证规范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辅之以比较法研究,将生效仲裁裁决的免证效力认定为证明效力较为合理,在适用范围上应当将主体限定为当事人同一,将客体限定为经... 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决的免证规范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辅之以比较法研究,将生效仲裁裁决的免证效力认定为证明效力较为合理,在适用范围上应当将主体限定为当事人同一,将客体限定为经过充分质证的事实,构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格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免证事实 预决效力 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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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因应
9
作者 张丝路 《法学教育研究》 2024年第3期50-65,共16页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在于,其一,能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践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体现真正多边主义的国际商事规则。通过良法善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其二,能够总结、提炼我国所...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特殊要求在于,其一,能够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践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理念的体现真正多边主义的国际商事规则。通过良法善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其二,能够总结、提炼我国所提出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模式所体现的中国智慧,在国际商事仲裁的舞台上,充分体现中国关于国际治理的声音。然而,我国目前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法学被边缘化导致涉外仲裁人才的培养目标难以实现;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缺乏差异化的课程设置;缺乏针对仲裁司法审查人才的培养。需要从提升我国目前仲裁从业人员处理涉外仲裁业务的能力,解决涉外仲裁人才短缺的一时之需;改进涉外仲裁人才培养项目课程设置,提升学生理论水平;进一步优化联合培养机制,培养学生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专业能力,这三个维度,因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对涉外仲裁人才培养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涉外仲裁人才培养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司法审查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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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29条(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诉讼评注 被引量:10
10
作者 任重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93-105,共13页
《民法典》除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为要件,还包含程序要素。“程序构成要件→实体权利配置”的规范构造既呈现于《民事诉讼法》,也出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229条是实体/程序交错的典型例证。无论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民法典》除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为要件,还包含程序要素。“程序构成要件→实体权利配置”的规范构造既呈现于《民事诉讼法》,也出现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229条是实体/程序交错的典型例证。无论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还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均体现出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公权力对物权秩序的介入,对此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之标准时应充分考虑补偿到位。法律文书范围的厘清亦应贯彻谦抑性,即在法律文书的三大类别与三个层次的体系定位后,将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限定为形成性文书。在“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请求人民法院分割”等形成诉权典型表述的基础上,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应考虑公示公信原则和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实体内核,参酌虚假诉讼之程序规制,坚持以法院形成判决为原则,避免虚假诉讼/仲裁对民事法律关系造成不可逆的消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文书 形成判决 形成裁决 物权变动 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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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根据问题探究 被引量:11
11
作者 张卫平 《财经法学》 CSSCI 2023年第3期3-18,共16页
执行根据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根据,是执行正当性的基础。虽然执行根据在执行法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执行根据的讨论和研究依然还有较大的空间,也存在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在执行根据的一般基础性认识方面,执行根据的... 执行根据是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根据,是执行正当性的基础。虽然执行根据在执行法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执行根据的讨论和研究依然还有较大的空间,也存在诸多模糊不清的认识。在执行根据的一般基础性认识方面,执行根据的形成方式与审执分离原则的贯彻程度密切相关,执行根据有效是执行程序有效性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也构成执行机关行使解释权的基础。判决成为执行根据的主要条件包括判决确定且终局、判决具有执行力,判决的执行力与既判力在主客观范围上基本一致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存在差异。仲裁裁决在法理上不能独立成为执行根据,我国应当设置司法审查确认程序完善仲裁裁决的执行制度。公证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的法理依据在于强制执行的契约或承诺,由于没有既判力所以需要执行证书对执行力的证明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法 执行根据 判决的执行力 仲裁裁决 公证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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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制裁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 被引量:5
12
作者 杜涛 叶子雯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23年第3期69-84,共16页
由于单边经济制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商业主体开始重新评估彼此之间的业务关系,甚至不得不采取措施终止合同,从而产生大量急需通过仲裁解决的商业纠纷。而单边经济制裁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准据法以及仲裁裁决的承... 由于单边经济制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商业主体开始重新评估彼此之间的业务关系,甚至不得不采取措施终止合同,从而产生大量急需通过仲裁解决的商业纠纷。而单边经济制裁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准据法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会带来法律风险,其中,资产冻结制裁限制可能会阻碍仲裁机构收取费用,且在仲裁过程中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缺乏豁免机制,也容易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仲裁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应像法院一样将经济制裁纳入准据法范围。我国法院应坚持支持仲裁原则,审慎采用公共政策保留,拒绝承认与执行涉及经济制裁的外国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制裁 国际商事仲裁 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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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司法审查研究
13
作者 沈云樵 李欣瑶 《北京仲裁》 2023年第2期147-169,共23页
体育全球化是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也是必然趋势。在国际竞技体育矛盾与纠纷化解中,CAS仲裁已成为最主要的途径之一,然而CAS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仍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体育法》修... 体育全球化是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也是必然趋势。在国际竞技体育矛盾与纠纷化解中,CAS仲裁已成为最主要的途径之一,然而CAS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仍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体育法》修订新增“体育仲裁”专章,体育纠纷的可仲裁性已从理论证成走向司法实践,《体育仲裁规则》的发布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为推动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基于此,有必要在我国针对CAS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审查中,进一步做好与国际体育仲裁的有益衔接,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体育仲裁管辖权、准据法确认、商事保留、公共政策、体育纠纷可仲裁性等问题的判定标准,明确体育仲裁承认与执行的司法审查标准,为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切实推进我国矛盾与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体育仲裁院 体育仲裁 裁决司法审查 体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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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虚假仲裁案外人的权利保护:实证检视、立法比较与路径优化 被引量:2
14
作者 颜韵 《天津法学》 2023年第1期102-112,共11页
当下虚假仲裁已呈高发、蔓延之势,案外人弱势地位愈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虚假仲裁纳入其调整范畴,但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仍存不足:缺乏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虚假仲裁的司法审查亟待完善。应... 当下虚假仲裁已呈高发、蔓延之势,案外人弱势地位愈加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虚假仲裁纳入其调整范畴,但虚假仲裁案外人权利保护仍存不足:缺乏有效的虚假仲裁风险防范机制;虚假仲裁的司法审查亟待完善。应建立防范虚假仲裁信息共享平台并总结虚假仲裁可识别性特征,同时仲裁机构建立虚假仲裁案件审查机制。赋予虚假仲裁案外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坚持立案形式审查、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注意撤销程序与不予执行程序的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仲裁 仲裁司法审查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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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进路
15
作者 苟应鹏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06-114,共9页
执行许可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前提,其依据体现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的关系上,更与仲裁私法自治与国家公权强制间的张力有关。为体现司法对仲裁的适当监督,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的法律路径应当围绕书面审... 执行许可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前提,其依据体现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强制执行请求权与执行名义的关系上,更与仲裁私法自治与国家公权强制间的张力有关。为体现司法对仲裁的适当监督,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的法律路径应当围绕书面审查进行,而非口头辩论,这不仅契合执行许可的规范价值,更与我国集中式执行体制相得益彰。我国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实际呈现出“债权人申请—法院职权审查”的单线结构,法院只需对仲裁裁决事实进行确认。由于仲裁裁决执行许可程序与执行立案审查混合在一起,在适用上也要调和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执行许可 执行名义 执行力 书面审查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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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运用活动与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南海仲裁裁决对《公约》第121(3)条解释及适用的错误
16
作者 高圣惕 赵思涵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1期59-78,共20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对岩礁“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之规定,语意模糊。南海仲裁裁决对此条款的解释及适用更是极具争议。本文依据条约解释规则,从科技运用活动影响岛礁法律地位的视角来发现裁决的问题。裁决并未使用“动态解释法”来解释“不能”的含义,遂忽视了科技进步对岛礁客观能力的积极影响。裁决错误解读“自然形成”的通常意义及上下文,将“自然”条件延伸适用于岛礁的“维持”阶段,排除了外来技术作为“维持”的方法。裁决用《公约》文本找不到的材料推导出条约之目的,忽略“奖励”沿海国以科技发展实现对岛礁的最大化开发也是目的之一。裁决中“接近人类居住能力的界限”不采用人类最低居住标准,无视欠发达国家人民的居住状况,所谓“大规模人为改变”的条件也无法普遍适用。裁决无视任何具有岛屿的国家竭尽所能地运用科技改善岛屿居住条件、维护环境、防止侵蚀和淹没的事实。如此违反条约解释原则、背离现实及国家实践的裁决解释与适用,不具有良好的事实及法律根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海仲裁裁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3)条 科技运用 岛屿及岩礁 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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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被追加执行人权利救济途径探究
17
作者 秦平山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61-69,共9页
仲裁机关依法做出的裁决具有既定效力,是法院执行的依据之一。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基于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仲裁案件的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仲裁程序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被执行人权利救济的特殊性可能导致个案... 仲裁机关依法做出的裁决具有既定效力,是法院执行的依据之一。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基于法定事由或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仲裁案件的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仲裁程序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被执行人权利救济的特殊性可能导致个案中被追加执行人权利救济困境。基于方法论的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当事人”的含义进行界定,在虚假仲裁难以避免的情况下,将该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界定为仲裁当事人,赋予被追加执行人和案外人同样的救济权利,有利于维护被追加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更好地彰显司法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被追加执行人 权利救济 法律解释 法律漏洞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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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和执行涉外商事仲裁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认定探析
18
作者 张赛 蔡安琪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3年第6期103-115,共13页
社会公共利益在承认及执行域外商事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安全阀”作用已被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所肯定。为了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我国法院秉持谨慎解释的原则,很少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拒绝承认及执行域外商事仲裁裁决。本文通过... 社会公共利益在承认及执行域外商事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安全阀”作用已被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所肯定。为了支持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我国法院秉持谨慎解释的原则,很少适用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拒绝承认及执行域外商事仲裁裁决。本文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例的分析,探索我国法院在承认及执行域外商事仲裁裁决案件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运用和把握尺度,提出对承认及执行域外商事仲裁裁决案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与完善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纽约公约》 域外商事仲裁裁决 承认和执行 公共政策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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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RITIQUE OF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RENDERING AN ARBITRAL AWARD IN VIOLATION OF LAW
19
作者 SONG Lianbin YANG Xiaoqiang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Selected Publications from Chinese Universities》 2016年第4期718-734,共17页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rendering an arbitral award in violation of law was provided at the end of Article 20 of the Amendment V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ch a crime is likely to be ... 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rendering an arbitral award in violation of law was provided at the end of Article 20 of the Amendment VI to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uch a crime is likely to be misunderstood because views are sharply divided on its implication and scope of application. In addition, pertinent provisions are not manipulable. The wording of violation of law should not be included in articles of the law, as legalese. The charge is the product of redundant legislation, whose provisions are bound to be considered as pieces of blank paper. The creation of the crime disrespects arbitration, and removes the peculiarities of it. The charge of the crime undermines the profession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Therefore, the crime should be repealed. Where cases were arbitrated wrongly, and social harms were caused, criminal law and other laws would serve as remedi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rime of deliberately rendering an arbitral award in violation of law arbitrators'liability arbitration view criminal law amend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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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理论检视、法理思辨与规则构建——以《仲裁法》修订和《强制执行法》制定为背景
20
作者 张喜彪 《北京仲裁》 2023年第3期17-41,共25页
当前学界对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研究存在诸多矛盾和误识,需要予以澄清。仲裁裁决既判力主观范围通常不存在扩张之情形,仲裁裁决反射效不利地及于案外人才是其有权利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根本原因。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适格... 当前学界对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研究存在诸多矛盾和误识,需要予以澄清。仲裁裁决既判力主观范围通常不存在扩张之情形,仲裁裁决反射效不利地及于案外人才是其有权利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根本原因。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适格原告是可能或已经受到仲裁裁决反射效不利影响的案外人,而非第三人。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是一种不同于再审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属于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并区分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案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仲裁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当提供证据并予以初步说明。法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实质审理此类案件,诉讼过程遵循普通程序对审原则、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案外人需将“仲裁裁决反射效对自身产生不利影响”这一事实证明至“高度盖然性”,否则将承担证明责任。法院应根据案件事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仲裁裁决涉及其他关联诉讼的,应优先审理案外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裁决 撤销诉讼 案外人救济 既判力主观范围 反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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