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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laintiff's Subject Qual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stituted by People's Procuratorates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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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i Hong Yin Yanjie 《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11年第1期91-96,共6页
Although it is not the main duty for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stitut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ceedings, the existence of "reserve" prosecution right of plaintiff not only is be... Although it is not the main duty for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stitut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ceedings, the existence of "reserve" prosecution right of plaintiff not only is beneficial to timely prevention and cure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but also contributes indispensable judicial supervision force to the environmental legality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s, many local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s have practice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s litigation. Since Chinese law has not made explicit stipulation on the function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stitut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plaintiff's subject qual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stitu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still in question. In order to propel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completely and fully exercise their power of supervision and prosecution, there shall b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 that provides powerful guarantee for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stitut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 主体资格 公共利益 环境法制建设 法律程序 司法监督 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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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aiwan
2
作者 Chen Mingtsung 《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CAS 2015年第7期41-45,51,共6页
As germination and rise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in Taiwan, large-scale air pollution, water pollution, noise, land subsidence and other public hazards harming human health and living environment caused by va... As germination and rise of public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in Taiwan, large-scale air pollution, water pollution, noise, land subsidence and other public hazards harming human health and living environment caused by various production or consumption activities are generated. Facing the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 increasingly aggravate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s constructed. First, Article 9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stipulate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then ,Article 34 of Environmental Basic Law cleady stipulates important elements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he research, taking the firs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aiwan as the example, collusion proces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developer, and priv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oups finally obtaining victory through the continuous effort and litigation are illustrated, thereby uncovering so-called "legal" saying by government and developer. Environmental maintenance and improvement is the duty of every citizen should do, but not only the duty of govemment, which is mentality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development should have and road must tak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itizen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Bas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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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ussion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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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智慧 《科技信息》 2013年第1期267-267,302,共2页
This paper, through research on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that the Law of Civil Procedure has first clearly defin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 This paper, through research on the status quo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that the Law of Civil Procedure has first clearly defined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cuses on analysis of present difficulties and institutional dilemma related to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 and involves some useful discussions of main subject scope, burden of proof, funds guarantee and stopping infringement before litigation etc.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法学 理论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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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 被引量:1
4
作者 卞建林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11,共9页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理秩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保障...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理秩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保障和服务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作为一项基础权力,虽具有非强制性和有限性,但具有一定的刚性和权威性。为更好地贯彻二十大精神,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应对公益诉讼不断发展的现实需求,应积极配合公益诉讼立法,在立法中对“调查核实”这一检察公益诉讼的核心环节加强规范,对调查核实权的属性、权力边界和运用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法律监督 权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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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安全挑战及敏捷治理 被引量:1
5
作者 邹开亮 刘祖兵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41-50,57,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秘密收集个人敏感数据,冲破“知情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的限制,或将使信息关联违法高发。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收集行为主动、收集内容全面、泛化能力强劲,对“知情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带来严重挑战。宏... 生成式人工智能秘密收集个人敏感数据,冲破“知情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的限制,或将使信息关联违法高发。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收集行为主动、收集内容全面、泛化能力强劲,对“知情同意”原则和“最小必要”原则带来严重挑战。宏观层面,我国现有民事法律无力于数据安全治理,刑事法律缺乏明确的违法计量标准,由行政法规挑起数据法治大梁。微观层面,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体系对被侵权人加以不合理的举证义务,司法救济路径单一,不利于权利救济。选择风险控制路径,从算法协议透明化、治理场景化和多方位协同化应对信息关联违法等方面展开制度构建,引入个人敏感数据单独监管制度和预防性公益诉讼制度破解该困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安全 敏捷治理 预防性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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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原则确定之思考
6
作者 练育强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55-66,共12页
“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这部法律和检察公益诉讼实施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原则,是高度抽象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中央和地方层面出台了多种规范性文件,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 “检察公益诉讼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贯穿这部法律和检察公益诉讼实施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原则,是高度抽象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自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中央和地方层面出台了多种规范性文件,为“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提供了重要的现实参考和依据。“检察公益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确定需要在理论层面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检察公益诉讼的地位以及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样态作出回应,以综合考量“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宪法、法律、相关法规的原则”“《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是否可纳入基本原则的范畴。立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同时指导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兼顾诉前程序和诉讼程序,建议将“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为“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客观公正原则”“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同保护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法 “检察公益诉讼法”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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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立法进程下公益诉讼发展进路的系统检视
7
作者 丁宝同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0-55,共16页
我国公益诉讼的创制自始预设“公益维护”价值目标,其十多年显性发展历程包含四个“逻辑阶段”;德国团体诉讼的演进动力源于“公益属性”二阶进化,其百余年显性历程塑造立体化制度架构。制度功能的契合使未曾交集的两者暗含逻辑共性,发... 我国公益诉讼的创制自始预设“公益维护”价值目标,其十多年显性发展历程包含四个“逻辑阶段”;德国团体诉讼的演进动力源于“公益属性”二阶进化,其百余年显性历程塑造立体化制度架构。制度功能的契合使未曾交集的两者暗含逻辑共性,发展进路的差异使这种共性呈现“片段化”特征。“超激进实用主义”进路之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创制由司法引领,立法和配套解释同步以确保制度不断齐备,从而迅速定型;民事公益诉讼创制却由立法先导,“超简化”立法未能确保“给付之诉”完整创设以持续其司法展开进程,陷入发展进路危机。未来,应立足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明确要求,依托已纳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项目之《检察公益诉讼法》(《公益诉讼法》一并考虑)立法进程,统合公益诉讼零散的制度规则。为此,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固可安享“超激进实用主义”进路的红利,民事公益诉讼却须系统调适发展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法 公益诉讼 团体诉讼 程序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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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程序保障论
8
作者 王福华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5-117,共13页
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程序保障具有优位性和指导原理性地位,并因公益相关主体不同而呈现差序性。首先,面向公益原告及被告(公益加害人)的程序保障在公益诉讼中应居于最核心地位,原告的程序保障程度与公益类型及代表模式相关;被告的程序保障... 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程序保障具有优位性和指导原理性地位,并因公益相关主体不同而呈现差序性。首先,面向公益原告及被告(公益加害人)的程序保障在公益诉讼中应居于最核心地位,原告的程序保障程度与公益类型及代表模式相关;被告的程序保障应以“妨诉抗辩”和“重复法律评价抗辩”为重点;公益诉讼中居于被告地位的行政机关应得到实质性程序保障,其诉讼权利不应被“非讼化”程序削弱。其次,“公益相关人”受公益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影响,其程序参与权和选择权应得到合理且适当的保护。再次,公益诉讼的过程及其结果借助社会公众的参与而获得正当性,社会公众的诉讼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公益诉讼结果向社会归责的必要条件。最后,在公益诉讼“国家化”及程序类型多元化的背景下,司法机关的程序保障责任各不相同,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属职权调查程序,检察机关应恪守客观中立原则并承担公益论证义务;公益诉讼审理程序采对抗制结构,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异议权及公正审理请求权;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公益诉讼协商程序中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公共利益被不当处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程序保障 公益相关人 诉前程序 公益诉讼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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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制度的废除
9
作者 谢小剑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72-83,共12页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诉前公告争议很大。现行司法解释要求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保障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优位性,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发挥其他机关和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专业优势...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是否诉前公告争议很大。现行司法解释要求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保障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优位性,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发挥其他机关和组织在民事公益诉讼上的专业优势,但是其未关注到我国其他机关和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现实弱势,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诉前公告制度呈现“空置状态”,基本没有其他机关和组织在公告后介入诉讼,反而导致与刑事审查起诉期限之间的冲突,干扰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不利于保障诉讼效率,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应当废除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的诉前公告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诉前公告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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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与顺位
10
作者 杨雅妮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1,共9页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不清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要正确实施该制度,应否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起诉资格,扩张“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范围,明确“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条件,并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厘清不同起诉主体的诉权顺位。当受侵害对象为普通公民时,应尊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补充性,将“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起诉顺位置于检察机关之前;当受侵害对象为众多消费者时,应考虑到受侵害对象的特殊身份,依次由“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由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和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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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领域刑事诉权与民事公益诉权的协调
11
作者 肖峰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3,共13页
严重的环境损害行为是刑事诉权和民事公益诉权共同的适用对象,但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两诉权同时行使时的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呈现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从于刑事诉讼,后者却疏离前者的现象。这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范围、主体... 严重的环境损害行为是刑事诉权和民事公益诉权共同的适用对象,但我国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两诉权同时行使时的关系如何处理,实践中呈现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附从于刑事诉讼,后者却疏离前者的现象。这是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客体范围、主体资格、诉求实现方面,与刑事诉权具有高度的亲缘性,但在办案时限、诉权成本、财产刑执行方面又与刑事诉权不相协调。因此,应当在立足两诉权适用对象具有同一性的基础上,以优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为导向,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实行公益损害审查的法定化模式,从批捕或介入侦查环节开始即可启动民事公益诉权,遵循“附带为原则,不附带为例外”的要求,与法院的审判权良性互动,实现两诉权的有效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刑事诉权 民事公益诉权 制度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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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检察理念下的行政公益诉讼立法
12
作者 吴勇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74-82,共9页
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要内容。而能动检察对行政公益诉讼立法具有指导性。能动检察在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中的展开,既要从行政公益诉讼类型的健全进行设计,发挥其整体运行实效,又要从具体运行机制的优化进行考量,实现行政公... 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要内容。而能动检察对行政公益诉讼立法具有指导性。能动检察在行政公益诉讼立法中的展开,既要从行政公益诉讼类型的健全进行设计,发挥其整体运行实效,又要从具体运行机制的优化进行考量,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独特价值。在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健全方面,能动检察要求确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现源头预防;确立公共利益的识别标准,为新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明确指向。在行政公益诉讼运行机制优化方面,能动检察要求在一体化体制下建立案件线索多元获取机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机制、健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机制、建立全过程的动态跟踪反馈监督机制等。能动检察在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充分释放其公益保护活力的同时,也要保持司法理性,这就要求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确定能动检察的必要限度,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专长,理顺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能动检察 行政公益诉讼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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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
13
作者 郭翔 《北京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5-75,共11页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未成年人、妇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作为抽象化的特定群体,由于其具有相对性,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存在着难以有序拓展的问题。特定群体民事公益... 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未成年人、妇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作为抽象化的特定群体,由于其具有相对性,需要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存在着难以有序拓展的问题。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制度化的内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和程序规则的设定。在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社会公共利益既是审理对象,又是起诉条件,作为起诉条件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实体法予以规定。同时,为解决程序规则的合法性、冲突与重复问题,应尽快制定《民事公益诉讼特别程序法》,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合,实现特定群体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群体 弱势群体 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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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湿地保护领域中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14
作者 陈秀萍 李志明 《湿地科学与管理》 2024年第1期66-69,共4页
传统的湿地保护模式具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机会主义”“多元规制机构的协调难题”“持续性的运行成本支出”等相对劣势。为实现对于湿地生态的全过程保护,督促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有必要将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湿地保护体系... 传统的湿地保护模式具有“行政执法人员的机会主义”“多元规制机构的协调难题”“持续性的运行成本支出”等相对劣势。为实现对于湿地生态的全过程保护,督促湿地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职,有必要将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湿地保护体系。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范围、提出时机和诉讼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湿地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风险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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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规范化适用
15
作者 刘琳 《中国软科学》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5-93,共9页
“蓝碳”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实则有着诉讼缘由、保护法益、责任承担方式这3种不同的角色与定位,应给予不同的规范化建议。应明晰“蓝碳”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将“蓝碳”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转变环境司法范式,开启“蓝碳”环... “蓝碳”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实则有着诉讼缘由、保护法益、责任承担方式这3种不同的角色与定位,应给予不同的规范化建议。应明晰“蓝碳”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将“蓝碳”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转变环境司法范式,开启“蓝碳”环境司法机制,保护“蓝碳”法益;从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来规范作为责任承担方式的“蓝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蓝碳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修复 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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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检察谦抑性原则的理论与应用
16
作者 潘剑锋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9,F0002,共20页
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关乎检察权作用时机、检察权与行政权以及和私人权利关系的互动问题。在公益诉讼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谦抑性原则为基本要求和追求,避免权力行使突破边界,并与民间代表力量充分协调,呵护民间自治力量的发... 检察公益诉讼的顺利开展关乎检察权作用时机、检察权与行政权以及和私人权利关系的互动问题。在公益诉讼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应以检察谦抑性原则为基本要求和追求,避免权力行使突破边界,并与民间代表力量充分协调,呵护民间自治力量的发展。在检察权和行政权关系问题上,应当厘清两类公权力的核心差异,合理划分二者的作用范围和边界,避免权力发生混淆和重叠。在检察权和私人权益的关系中,应当秉承公权行使保障私人权益的理念,注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均衡,避免绝对追求公益实现,忽视私益保护的情况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权 法律监督 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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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调整与功能重塑
17
作者 杨会新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65-72,共8页
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发挥不彰,表现为预防性功能发挥不充分,恢复性功能被忽视,惩罚性功能受到刑事、行政责任的双重挤压。这一方面与《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限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关。随着立法、司法、执法等... 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发挥不彰,表现为预防性功能发挥不充分,恢复性功能被忽视,惩罚性功能受到刑事、行政责任的双重挤压。这一方面与《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限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关。随着立法、司法、执法等公共资源向食药领域的集中,该领域的制度机制趋于完善,处于补充性地位的公益诉讼发挥功能的空间必然受到限制。取消对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制,有利于释放其制度空间。另一方面则涉及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能否请求损害赔偿,还是仍然固守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优势在于通过损害赔偿救济,维护由众多消费者个体利益构成的集合性公益,至于交易秩序与安全等抽象公益,则应主要通过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予以维护,公益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必要时应发挥补充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检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集合性公益 损害赔偿 预防性功能 恢复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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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证成:价值、理论与实践
18
作者 刘夏 张贺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1期84-90,共7页
将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至家事领域可以从价值、理论及实践层面予以证成。建构家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体现检察机关所具有的查明案件事实、补足两造对立的对审结构等司法功能,也彰显了保护家事公益的社会价值;部分家事案件具备公... 将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展至家事领域可以从价值、理论及实践层面予以证成。建构家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既体现检察机关所具有的查明案件事实、补足两造对立的对审结构等司法功能,也彰显了保护家事公益的社会价值;部分家事案件具备公益性特征、宪法层面社会治理性监督权的贯彻以及法定诉讼担当理论为该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支撑;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预留拓展空间、党和国家的政策指引、地方有关机关和部门的立法与发文支持及地方有关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与探索,证明了该制度的建构具备实践可能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家事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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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等”外探索
19
作者 任俊琳 武飞飞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23-31,63,共10页
概述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现状及受案范围狭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分析了受案范围立法和其扩张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总结实践探索的经验;阐释受案范围扩张的必要性。指明受案范围扩张要抓住公共利益的“公共”本质、以未成... 概述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现状及受案范围狭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分析了受案范围立法和其扩张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总结实践探索的经验;阐释受案范围扩张的必要性。指明受案范围扩张要抓住公共利益的“公共”本质、以未成年人利益受侵害为底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工作优势。采用“列举+概括”的方式,列举了重点领域解决受案范围的实践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利益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利益 受案范围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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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的反思与优化
20
作者 杨雅妮 《残疾人研究》 2024年第1期55-66,共12页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3条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专门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该规定对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维护不特定主体无障碍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反思与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3条首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专门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该规定对于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维护不特定主体无障碍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反思与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通过研究发现,要正确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维护不特定主体无障碍权益的目的,应以《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为依据,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领域优先适用《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63条的规定,并通过科学界定违法行为的范围,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民事公益诉权,确立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优先、以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的诉讼顺位以及明确检察建议的类型与制发对象等方式,全面优化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无障碍环境 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讼顺位 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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