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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First Case of Pre-action Injunction Granted in Beijing: Red Lion Paint Co., Ltd. v. Red Lion Jing Paint Trad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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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u Xiaobing Judge of the Fifth Civil Tribunal of the Beijing No. 2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中国专利与商标》 2006年第4期96-98,共3页
The case in brief The Beijing Red Lion Paint Co., Ltd. (the RL for short) is a business that manufactures and markets paint, and the proprietor of several registered trademarks of the "RED LION" words, devic... The case in brief The Beijing Red Lion Paint Co., Ltd. (the RL for short) is a business that manufactures and markets paint, and the proprietor of several registered trademarks of the "RED LION" words, device and the combination thereof. The registered "RED LION" trademark has been, on several occasions, reward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he title of Famous Trademark in Beijing.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ASE LTD On the First Case of Pre-action injunction Granted in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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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非实施主体的价值评判与法律规制——以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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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宁立志 龚涛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2-108,共17页
在传统视角下,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主要产生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漏洞,它们通过滥诉和滥用禁令救济等方式攫取了不合理的高额利润,会产生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等消极效果。但实际上,NPE的产生与网络化开放创新密切相关。... 在传统视角下,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主要产生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漏洞,它们通过滥诉和滥用禁令救济等方式攫取了不合理的高额利润,会产生阻碍创新、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等消极效果。但实际上,NPE的产生与网络化开放创新密切相关。NPE是知识产权二级市场发展和专业化分工的产物,它在许可谈判中的优势地位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专利许可模式由事前许可向事后许可的转变。同时,NPE也反过来促进了网络化开放创新。它可以促进技术流动,降低企业获取技术的搜寻成本,提高小企业和个体发明人的创新激励。因此,NPE并没有“原罪”,而是一个中性的市场主体。对NPE的规制思路,应当从基于主体身份的规制路径转变为基于滥用行为及其权利源头的规制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化开放创新 非实施主体 专利主张实体 标准必要专利 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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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诉讼中禁诉令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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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伦幸 骆小春 《齐鲁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2-107,共16页
目前禁诉令颁发所采用的“前置化”思维,导致了跨国FRAND诉讼中的禁诉令冲突。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还损害了国际礼让原则,引发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对抗与摩擦。禁诉令自身的制度逻辑决定了其应均衡国际礼让原则维护与限制... 目前禁诉令颁发所采用的“前置化”思维,导致了跨国FRAND诉讼中的禁诉令冲突。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还损害了国际礼让原则,引发了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对抗与摩擦。禁诉令自身的制度逻辑决定了其应均衡国际礼让原则维护与限制,兼容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保持足够的谦抑性,回归应对外国法院司法干涉的被动性与补充性地位。在规则上,应基于遵循国际礼让原则,促进FRAND许可交易达成,适应各国创制FRAND政策要求的优势,确立FRAND纠纷专利登记国专属管辖规则。在方法上,应摈弃“颁发前置化”思维以及抽象道德判断,以比例原则建构分析框架,分别对本国诉讼与外国诉讼的重合度、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损害、国际礼让原则的影响进行评估与分析,权衡各方利益,以此作为禁诉令颁发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禁诉令 谦抑性 国际礼让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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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非专利实施主体禁令救济适用经验的梳解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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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聂鑫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13-126,共14页
美国作为非专利实施主体的发源地,非专利实施主体禁令救济适用的司法案例与实证研究丰富。美国非专利实施主体禁令救济适用历程表明,产业主体是适用规则转向的重要驱动力量。禁令救济有着衡平法原则的回归,由一般适用向严格适用路径转... 美国作为非专利实施主体的发源地,非专利实施主体禁令救济适用的司法案例与实证研究丰富。美国非专利实施主体禁令救济适用历程表明,产业主体是适用规则转向的重要驱动力量。禁令救济有着衡平法原则的回归,由一般适用向严格适用路径转向的趋势,一定程度起到对非专利实施主体的规制作用,同时也存在制度失灵风险。我国对非专利实施主体停止侵权救济的适用,原则上应保留其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基本权利,遵循利益衡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进行权衡;方法上宜采用一般适用为主,不予适用为例外的进路,通过设置考量要素进行要素测试分析,以决定是否以损害赔偿救济替代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专利实施主体 禁令救济 专利丛林 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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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平行诉讼禁诉令的适用:理念与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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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秀挺 潘盼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78-87,F0003,共11页
禁诉令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频频出现,催生了全球禁诉令大战。禁诉令制度与涉外司法中管辖权的争夺是相伴相生的,客观上对于恰当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冲突,维护司法主权,以及作为体现一定导向性的公共政策,都具有积极的... 禁诉令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频频出现,催生了全球禁诉令大战。禁诉令制度与涉外司法中管辖权的争夺是相伴相生的,客观上对于恰当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冲突,维护司法主权,以及作为体现一定导向性的公共政策,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当前立法缺乏关于禁诉令的直接规定,法院在数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能动地扩张解释和适用行为保全规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面临着质疑。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看,未来我国法院在涉及禁诉令的案件时,应从诉源治理的理念出发,树立慎用的态度,严格审查路径、限定适用范围,充分尊重国际礼让原则,充分发挥我国司法制度中重视调解的特色和优势,为禁诉令国际难题提供中国式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诉令 知识产权平行诉讼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 行为保全 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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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专利禁令制度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6
作者 程德理 李媛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12-20,共9页
2021年德国专利法通过修改并生效,其中引入比例原则对永久禁令制度的限制条款引发巨大关注,这种修改是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知识产权制度挑战的一种回应。德国顺应时代发展,在司法实践与产业推动的双重作用之下变更专利侵权“... 2021年德国专利法通过修改并生效,其中引入比例原则对永久禁令制度的限制条款引发巨大关注,这种修改是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知识产权制度挑战的一种回应。德国顺应时代发展,在司法实践与产业推动的双重作用之下变更专利侵权“禁令当然论”的做法,将比例原则融入禁令救济的判断使法律制度与产业更好地契合。我国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制度与永久禁令救济类似。文章旨在考察德国专利法修法及其修法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适时在专利法中引入比例原则,在法律修改前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更多尝试比例原则在禁令救济限制中不同方式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令制度 不停止侵权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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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范及其冲突对网络利他行为意向的影响
7
作者 胡博 杜文博 陈朝阳 《应用心理学》 2024年第4期348-356,共9页
基于规范焦点理论,本研究探讨了不同情境下社会规范及其冲突对网络利他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1)单一呈现社会规范时,强指令性规范和强描述性规范均可有效促进网络利他行为意向,但未见弱指令性规范和弱描述性规范对意向的显著抑制效应;... 基于规范焦点理论,本研究探讨了不同情境下社会规范及其冲突对网络利他行为的影响。结果表明:(1)单一呈现社会规范时,强指令性规范和强描述性规范均可有效促进网络利他行为意向,但未见弱指令性规范和弱描述性规范对意向的显著抑制效应;(2)在双重规范冲突情境中,弱指令—强描述规范冲突和强指令—弱描述规范冲突均可显著影响网络利他行为,且效力大体一致。研究有助于拓展对规范焦点理论的理解,并为加强网络信息环境治理提供了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利他行为 指令性规范 描述性规范 社会规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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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系统论视角下人格权禁令制度的差异化适用
8
作者 阿依加马丽·苏皮 段庆壮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439-446,共8页
司法实践与既有研究均指向人格权禁令制度宜差异化适用,但人格权禁令制度如何差异化适用仍未明确。为明确差异化裁判进路,人格权禁令制度应当选择动态系统论裁判方法,合理归纳差异化适用的类型基础,并通过动态系统论构造差异化适用路径... 司法实践与既有研究均指向人格权禁令制度宜差异化适用,但人格权禁令制度如何差异化适用仍未明确。为明确差异化裁判进路,人格权禁令制度应当选择动态系统论裁判方法,合理归纳差异化适用的类型基础,并通过动态系统论构造差异化适用路径,即区分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及财产性人格权与非财产性人格权的不同考量因素。通过研究以期使法官形成较为稳定的裁判进路,促进法官类案类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禁令 动态系统论 权利位阶 差异化适用 人格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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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停止侵权责任例外中的公共利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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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成燕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9-126,共18页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法院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判令不停止侵权。但是由于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以公共利益之名不当侵害私人利益、说理不充分等问题,阻碍司...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法院可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判令不停止侵权。但是由于法律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存在同案不同判、以公共利益之名不当侵害私人利益、说理不充分等问题,阻碍司法功能的实现,不利于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对此,可通过利益衡量、比例原则、不确定法律概念价值补充等方法进一步完善公共利益规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方法。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类型,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公共利益的判断方法,通过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推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停止侵权 公共利益 请求权 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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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规范对建筑工人不安全行为意向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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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文静 马辉 《工程管理学报》 2024年第2期113-118,共6页
为探究群体规范对建筑工人不安全行为意向的影响,以天津市两项目共250名一线建筑工人为研究对象,运用SPSS25.0和AMOS 24.0构建群体规范影响建筑工人不安全行为意向的结构方程模型。结果表明:示范性规范对工人不安全行为意向有直接、间... 为探究群体规范对建筑工人不安全行为意向的影响,以天津市两项目共250名一线建筑工人为研究对象,运用SPSS25.0和AMOS 24.0构建群体规范影响建筑工人不安全行为意向的结构方程模型。结果表明:示范性规范对工人不安全行为意向有直接、间接影响,其间接影响的中间变量是群体认同、群体压力;指令性规范对工人不安全行为意向有间接影响,其间接影响的中间变量是群体压力、行为态度。同时,提出工人行为意向引导对策,包括结合工人群体特征,完善安全培训体系;合理利用群体压力,消除不良示范作用;发挥群体积极效应,增强工人群体认同感;完善群体安全规范,提高工人安全意识,从而降低工人不安全行为意向,有效规范工人行为,提高项目安全绩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指令性规范 示范性规范 不安全行为意向 建筑工人 结构方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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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专利停止侵害请求权中的比例原则——德国权威学者解读专利侵权纠纷中比例原则的立法背景和司法适用
11
作者 魏立舟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3期77-83,共7页
德国专利法在最新一轮修改中为限制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引入了合比例性抗辩,据此法院在决定是否授予禁令救济时必须将侵权人或第三人利益纳入考量范围。这一立法变动引发了中国国内对相关议题的关注和讨论。为廓清相关问题,我们采访... 德国专利法在最新一轮修改中为限制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引入了合比例性抗辩,据此法院在决定是否授予禁令救济时必须将侵权人或第三人利益纳入考量范围。这一立法变动引发了中国国内对相关议题的关注和讨论。为廓清相关问题,我们采访了德国知识产权法权威学者马蒂亚斯·莱斯特纳教授。在本次访谈中,莱斯特纳教授就比例原则的立法背景、规则原理以及修法后的具体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提供了专家视角下对德国专利法这一重要发展的深入见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原则 专利侵权 禁令救济 德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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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教会法中的“医疗禁令”意旨及其对医学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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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思甜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2期73-80,共8页
欧洲中世纪中期,教皇通过教令和宗教会议决议发布了一系列“医疗禁令”,其长期被视作打压医学发展的证据;然而从教令文本来看,这些“医疗禁令”却仅仅是为了打击教会内部的渎职行为以更好地推动神学研究;且教会对世俗医学的态度,最终将... 欧洲中世纪中期,教皇通过教令和宗教会议决议发布了一系列“医疗禁令”,其长期被视作打压医学发展的证据;然而从教令文本来看,这些“医疗禁令”却仅仅是为了打击教会内部的渎职行为以更好地推动神学研究;且教会对世俗医学的态度,最终将其教义在对医学研究的干预中逐渐与医学理论融合,而教会医学的不断发展则为此后西方医学的全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世纪中期 教会法 医疗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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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基于《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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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琳凯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58-67,共10页
商标领域的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对抗另一方当事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来认定。其规制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展开:一方面应完善不侵权确认之诉的程序,完善商标权诉前禁令制度,在实践中严格限... 商标领域的恶意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诉讼对抗另一方当事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按照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来认定。其规制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展开:一方面应完善不侵权确认之诉的程序,完善商标权诉前禁令制度,在实践中严格限制原告撤回起诉,加强庭前程序功能,发挥人民检察院在商标恶意诉讼领域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应确立针对商标恶意诉讼的民事反赔制度,对损害范围的认定应包括有因果关系的可得利益损失,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结合案情判定适当的惩罚性赔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标恶意诉讼 不侵权确认之诉 诉前禁令 民事反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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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禁令的适用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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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智国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7期99-103,共5页
当前我国民法典独立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有待进一步探索,在互联网时代不断发展的趋势下,社会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侵害发生后有无限放大效应,造成后果不可估量;如何有效遏制防范网络侵害并使其有对应的程序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 当前我国民法典独立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有待进一步探索,在互联网时代不断发展的趋势下,社会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侵害发生后有无限放大效应,造成后果不可估量;如何有效遏制防范网络侵害并使其有对应的程序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人格权禁令制度的正式建立为人格权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但其也衍生出一系列的程序问题。首先对人格权禁令的基础内涵进行界定;并从人格权禁令自身性质出发从人格权禁令的申请标准界定角度、人格权禁令的审查方式及期限角度、人格权禁令的执行程序角度及救济程序角度提出其适用标准与程序规则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禁令 人格权请求权 行为保全 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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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禁令中双方当事人权益保护 被引量:4
15
作者 傅郁林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7-32,共16页
知识产权禁令本是一项独立的、实体的诉讼请求,可视为我国的行为给付之诉。中间禁令区别于永久禁令的要义是救济的紧急性与效力的临时性,以及与之匹配的程序的简单性和证明标准的低阶性,但仍是针对实体争议展开的平等对抗。因此,针对是... 知识产权禁令本是一项独立的、实体的诉讼请求,可视为我国的行为给付之诉。中间禁令区别于永久禁令的要义是救济的紧急性与效力的临时性,以及与之匹配的程序的简单性和证明标准的低阶性,但仍是针对实体争议展开的平等对抗。因此,针对是否发布禁令所进行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而对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和胜诉可能性的评估都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作为停止/禁止侵权之诉的基本前提,申请禁令的一方须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换言之,无论诉求永久禁令或中间禁令甚或单方禁令均以权利成立为要件,但在满足紧急甚或加急的程序要件时,其证明标准低于终局禁令。同样,程序的规范性与救济的紧急性相匹配,但无论禁令程序被简化到何种程度,通知和听证作为底线的正当程序要件都不可或缺,尽管在适用单方禁令的情形下可以事后尽早举行,而这也决定了单方禁令的效力期间很短。我国法律将终局禁令与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实体性救济)对接,而将中间禁令和单方禁令与行为保全(程序性救济)对接,导致了源于英美衡平法的禁令救济共享的法律特征被割裂;我国民诉通说将实体性临时救济定义为程序性救济,进一步掏空了实体规范对于行为保全裁定权的支撑与限定;保全的制度功能原是为了防止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因此其审查重点与防范风险的逻辑都是指向执行、裁判客体和证明对象都指向保障执行的财产和/或妨碍执行的行为,这种制度与理论惯性即使在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照抄美国中间禁令四要件检验法之后,实践效果也仍在原有的制度逻辑上运行,甚而致使行为保全频繁沦为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武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令 知识产权 先予执行 行为保全 预防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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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的适用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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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国斌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1-70,共30页
在全球通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本国法院的判决经常具有国际影响力,在判决涉及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时尤其如此。当事人因此有了争夺有利法院进行诉讼的强烈动机。禁诉令是诉讼管辖权争夺战中的重要制度工具。现有法律已经为中国法院... 在全球通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本国法院的判决经常具有国际影响力,在判决涉及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时尤其如此。当事人因此有了争夺有利法院进行诉讼的强烈动机。禁诉令是诉讼管辖权争夺战中的重要制度工具。现有法律已经为中国法院颁发禁诉令提供宏观依据,但在微观层面,禁诉令制度还有很大的细化和改进空间。中国法院应采取“谨慎但针锋相对”的禁诉策略,即在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机制之前,原则上容忍国际重叠诉讼,只有重叠诉讼可能过度损害本国诉讼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实质损害中国的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目标时,法院才颁发禁诉令或禁执令;当外国法院的禁诉令威胁到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时,中国法院可以对等颁发反禁诉令。鉴于中国市场本身的全球地位,采用这一禁诉策略,中国法院能够捍卫司法权威,维护市场主体对司法系统的信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禁诉令 行为保全 标准必要专利 国际礼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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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诉讼中的司法政策 被引量:3
17
作者 易继明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3-27,共25页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拥有专利,但不从事实际生产,因此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缺乏与专利实施者的交互性。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日益强化,一些旨在攫取高额许可费或寻求高额赔偿的投机型NPE逐步涌现,专利侵权诉讼成为其要挟目标对象的直接或间...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拥有专利,但不从事实际生产,因此在专利许可谈判中缺乏与专利实施者的交互性。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日益强化,一些旨在攫取高额许可费或寻求高额赔偿的投机型NPE逐步涌现,专利侵权诉讼成为其要挟目标对象的直接或间接手段。探讨NPE诉讼中的司法政策,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产业链中的不对称性,以及给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甚至由此导致的司法程序之异化。具言之,在诉讼管辖中,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根据“适当联系”的标准分层次建立积极的管辖权制度;在救济手段上,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禁令仅适用于“反向劫持”等特殊情形;司法定价应以合理补偿为基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基于个案选取适当方式计算专利许可费率,并以此评估损害赔偿金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PE诉讼 管辖 禁令 专利许可费率 司法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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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劫持”“反劫持”消解机制研究 被引量:4
18
作者 黄武双 谭宇航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71-90,共20页
“劫持”“反劫持”因权利人或实施者在SEP许可谈判中不当利用制度、实施策略性市场行为而引发。消解“劫持”“反劫持”,需澄清的关键法律问题之一是:界定妥当的SEP许可谈判流程,明确它与禁令的关系。FRAND机制要求交易双方遵循诚信原... “劫持”“反劫持”因权利人或实施者在SEP许可谈判中不当利用制度、实施策略性市场行为而引发。消解“劫持”“反劫持”,需澄清的关键法律问题之一是:界定妥当的SEP许可谈判流程,明确它与禁令的关系。FRAND机制要求交易双方遵循诚信原则,专利法应将禁令作为杠杆,对未妥当谈判的一方作不利判断,以促进、维护许可谈判。权衡妥当性不存在绝对标准、不应采取强行法模式,建议分别从谈判开始阶段、谈判进行阶段、谈判僵局阶段出发,提供一套相对清晰、细致的谈判流程指引,有效减少“劫持”“反劫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专利劫持 专利反劫持 专利许可谈判 停止侵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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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诉讼评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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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戴书成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31-143,共13页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 人格权禁令可以在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前为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及时提供更积极的制度方案,从制度定位上并不同于现行法中的诉前行为保全。《民法典》997条所设定的要件决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既不是纯粹的实体法规范,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法规定,而是实体与程序交叉的请求内容。中国诉前行为保全的程序理念主要参照英美禁令制度,并不具有程序独立性。就独立性而言,中国人格权禁令程序更贴近德日的保全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中,迅速保护受害人的程序价值优先于适正公平。禁令程序的迅速性程度取决于人格权侵害案件的紧急性。人格权禁令更强调职权主义,并在程序保障上弱于普通程序。不仅应明确禁令程序的特性,更应探讨研究具体的程序设置与对接协调,从而在确保实现禁令快速保护目的前提下兼顾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侵害禁令 诉前行为保全 人格权请求权 准司法程序 民事禁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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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侵害禁令溯源、性质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量:7
20
作者 毋爱斌 范响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40-252,共13页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 为满足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的规则供给需求,《民法典》第997条增设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但尚待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为之提供配套的程序,《民法典》也未进行相应的规定,有必要分析如何构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构建制度的前提是明晰其性质,而学界目前就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尚未形成共识,多数观点认为是临时禁令,少数观点认为是永久禁令。鉴于这一制度借鉴自国外制度,借鉴对象的性质及相应规则对于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及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本文从制度溯源开始,结合借鉴对象的性质、功能以及我国的本土语境,分析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性质,并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完善建议。我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源自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而非直接来源于罗马法上的禁止令状或令状制度。英美法上的禁令制度既包括永久性救济,也包括临时性救济,还包括其他法官发出的命令;既有财产保全的内容,也有行为保全的内容,还有行为给付判决的内容。多数观点主张将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临时禁令的理由并不充分,且不独立于诉讼的禁令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相重复。较为妥当的方案是使人格权侵害禁令独立于诉讼,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制度功能;基于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使法院既可以迅速发出临时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以及时发出永久性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并且在同一程序中,可以先发出临时性禁令要求当事人在程序结束前停止行为,在程序结束时以永久性禁令取代之。基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内部差异,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内部也应当具有相应区分。总体而言,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程序应当介于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之间,情况紧急、作出临时禁令的应当接近非讼程序;其他情形则应当接近诉讼程序。法官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以及不及时制止是否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将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人格权侵害禁令送达后即生效,对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禁令仍然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生效后被申请人不履行的,法院按照行为执行的规则实施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侵害禁令 民法典 临时救济 行为保全 人格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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