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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的适用困境及完善路径
1
作者 马欣悦 《黑龙江环境通报》 2024年第5期135-137,共3页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或者为了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以预防性责任为主,提高侵权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注意义务,与事后赔偿性责任相比,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有效。本文以预防性责任为视角对生态环...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利益,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或者为了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应以预防性责任为主,提高侵权行为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注意义务,与事后赔偿性责任相比,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有效。本文以预防性责任为视角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确立进行论述:第一,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界定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第二,明晰预防性责任的内涵概括、生态环境损害适用预防性责任的特殊性,总结预防性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纠纷中的适用困境;第三,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预防性责任能够更好地适用于生态损害赔偿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预防性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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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知识图谱——基于CiteSpace的可视化分析
2
作者 陈海嵩 张高榕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62-73,共12页
运用知识可视化工具Citespace 6.1.R6版软件,对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学术论文进行计量分析。通过关键词共现、聚类、时区视图、关键词突现等来展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研究热点、研究的演变脉络、研究... 运用知识可视化工具Citespace 6.1.R6版软件,对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学术论文进行计量分析。通过关键词共现、聚类、时区视图、关键词突现等来展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的研究热点、研究的演变脉络、研究趋势等。总的来说,虽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学术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时间维度上考量存在部分研究空白,研究内容上考量存在过于注重经验事实研究缺少理论研究,研究的体系化考量存在单个救济形式研究多而整体救济机制研究少等不足。未来应当立足环境法典编纂,采用整体主义、体系化思维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Citespace6.1.R6 救济 知识图谱 可视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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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之主体制度 被引量:18
3
作者 楚道文 唐艳秋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139-150,共12页
主体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核心。生态环境损害在客体上的利益二重性,使得建立在行政中心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主体制度具有内在缺陷,既不能做到'应赔尽赔',也不能及时、全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过剥离和改造'... 主体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核心。生态环境损害在客体上的利益二重性,使得建立在行政中心视角下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主体制度具有内在缺陷,既不能做到'应赔尽赔',也不能及时、全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通过剥离和改造'行政的'诉讼、'行政的'过错、'行政的'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不合理制度因素,重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权利主体制度、责任主体制度和赔偿金管理、使用主体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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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民事预防性救济体系的建构 被引量:22
4
作者 曹明德 马腾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50-160,共11页
生态环境民事救济体系从制度类型来看通常被分为补救性救济体系和预防性救济体系。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生态环境民事立法还是该领域的司法实践明显存在"重补救性救济,轻预防性救济"特征。身处风险社会,生态环境民事补救性救... 生态环境民事救济体系从制度类型来看通常被分为补救性救济体系和预防性救济体系。然而,长期以来,无论是生态环境民事立法还是该领域的司法实践明显存在"重补救性救济,轻预防性救济"特征。身处风险社会,生态环境民事补救性救济体系矫正不特定生态环境风险治理上明显存在结构性缺陷,其不能对不确定的生态环境致害风险予以周延救济。要补强该弱项,必须研究并遵循生态环境风险特质,科学构建生态环境民事预防性救济体系,方能实现生态环境权益的有效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预防性救济体系 补救性救济体系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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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的行政代履行:功能定位与规范调适 被引量:9
5
作者 徐以祥 马识途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3-105,共13页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 作为保障性行政行为中的间接强制执行,行政代履行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中承担的功能为兜底和应急,并为成本回收提供依据。但在现行法框架下,它在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中作为成本回收依据的功能遭到限缩,其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功能也在整体上受到削弱。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源于司法权的不当扩张挤压了行政权的运行空间,另一方面则源于环境行政代履行有关条款的内生缺陷。要解决上述问题,应选择环境法典作为规范调适的载体,在其中限制司法手段的适用范围,将应急处置定性为行政代履行,明确行政代履行的内容包含生态环境修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行政代履行 生态环境损害预防与救济 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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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 被引量:19
6
作者 王岚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104-111,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是一种广义的理解,是所有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集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但是这不意味着对传统环境损害行政救济的摈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兼以行政...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是一种广义的理解,是所有相关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集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但是这不意味着对传统环境损害行政救济的摈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兼以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途径。要强化行政救济,有效发挥责令改正型行政责任的弥补功能。协调好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应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构建多元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救济 环境侵权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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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防治的国内法思考——基于国际船舶油污防治的法律框架 被引量:2
7
作者 崔彩贤 邢帅超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6期26-32,共7页
作为一种承载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海洋越来越受到人类的关注。中国是个海洋大国,中国"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更要注重"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制度创新... 作为一种承载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海洋越来越受到人类的关注。中国是个海洋大国,中国"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海洋经济,更要注重"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实现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制度创新和体系建设。船舶油污是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对船舶油污进行规制。但船舶油污案件的管辖和规制最终主要还是一个国家国内法的主要内容。文章通过对相关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梳理、分析、提炼和借鉴,揭示了中国船舶油污法制的不足,并对健全、完善中国船舶油污的法制建设提出相应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船舶油污 国际条约 国内法制 防治 损害赔偿 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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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消除危险责任方式 被引量:1
8
作者 李义松 张佩钰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20-29,共10页
救济生态环境损害、保护生态环境公共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不同于传统民法救济私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实证研究表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司法救济适用消除危险责任,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救济不及时、责任落实困难等问题。比较而言... 救济生态环境损害、保护生态环境公共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不同于传统民法救济私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实证研究表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司法救济适用消除危险责任,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救济不及时、责任落实困难等问题。比较而言,环境行政监管手段适用消除危险责任,具有法律规定明确、救济及时、责任易于落实等优势。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目的是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但法院不能替代政府行使监管职责。据此,我国应当完善并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消除危险行政法律责任方式;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重点;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样化的消除危险责任承担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及损害救济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消除危险责任方式 环境行政监管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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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模式与难点 被引量:11
9
作者 赵小姣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81-89,共9页
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常态化需求、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政策转向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时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我国应采取独立环境损害论,遵循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逻辑进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构建生态... 生态环境损害担责的常态化需求、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及政策转向构成中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时机。基于生态环境损害的公共性,我国应采取独立环境损害论,遵循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为逻辑进路,制定《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的科学定位既要考虑与环境保护法律之间的异同,又要兼顾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调适与衔接,以维持不同法律的立法空间,同时应聚焦于损害赔偿由私法向公法的移转、行政权和司法权关系的协调、赔偿磋商性质的明晰及两诉本质的厘清等难点问题,从而构建行政命令优先、磋商前置与诉讼兜底的多路径并存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 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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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本质及其实现 被引量:2
10
作者 范赫冉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30-36,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是同时兼具公私属性的双层结构,基于"侵权责任"向"侵权责任+环境责任"范围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请求权基础应从"所有权"向"政府监管职责"转变。目前,环境损害赔...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是同时兼具公私属性的双层结构,基于"侵权责任"向"侵权责任+环境责任"范围改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请求权基础应从"所有权"向"政府监管职责"转变。目前,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两者的体系衔接、适用顺位及功能性质等仍处于含糊与适用不清状态。具体而言: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应具有适用优先性;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范运作有赖于环保组织与检察院的参与合力;三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磋商前应规范行使行政权、遵循行政控权理念,磋商时应基于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并对磋商结果遵循司法确认路径,赔偿后应区分追究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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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对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分析与防治对策 被引量:5
11
作者 闫晓玲 《当代化工研究》 2019年第8期5-6,共2页
煤炭资源的利用价值很高,因此,为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煤炭开采企业加大了煤炭开采力度,这一行为虽有促进经济增长的益处,但也加剧了生态环境损害。本文从煤炭开采对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着手,提出了几点防止煤炭区生态环境损害的措... 煤炭资源的利用价值很高,因此,为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煤炭开采企业加大了煤炭开采力度,这一行为虽有促进经济增长的益处,但也加剧了生态环境损害。本文从煤炭开采对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着手,提出了几点防止煤炭区生态环境损害的措施,以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煤炭开采 煤矿区 生态环境 损害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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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对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分析与防治对策研究 被引量:2
12
作者 张兆军 《当代化工研究》 2020年第24期98-99,共2页
近年来在煤炭开采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煤矿区生态环境的损害问题,主要涉及到水体损害、土壤损害、空气损害等方面,对煤矿区的生态环境会造成不利影响。这就需要在煤炭开采的工作中,积极防治煤矿区生态环境的损害问题,遵循科学化、现代... 近年来在煤炭开采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煤矿区生态环境的损害问题,主要涉及到水体损害、土壤损害、空气损害等方面,对煤矿区的生态环境会造成不利影响。这就需要在煤炭开采的工作中,积极防治煤矿区生态环境的损害问题,遵循科学化、现代化的防治工作原则,强化治理与管理工作力度,编制完善的煤炭开采计划方案,结合煤矿区生态环境的损害特点,有效开展防治工作,为其后续的发展夯实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煤炭开采 煤矿区生态环境损害 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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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生态立法内容之我见——兼对《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 被引量:1
13
作者 武雪萍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第2期132-132,134,共2页
甘孜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决定了其生态立法在内容选择要注重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及对当地生态保护习惯法的理性吸纳。笔者拟从功能上将甘孜州生态立法内容划分为三类: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性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生... 甘孜州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决定了其生态立法在内容选择要注重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及对当地生态保护习惯法的理性吸纳。笔者拟从功能上将甘孜州生态立法内容划分为三类: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性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预防性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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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
14
作者 郁兴康 《湖北农业科学》 2020年第8期178-182,共5页
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为切入点,较为宏观地介绍了中国生态损害救济的主要模式,并分析了不同模式的不足之处,提出应当倡导公法思维,构建以公法为主导、私法为补充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模式。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 救济模式 环境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权责 公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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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预防性机制
15
作者 邓建华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73-78,共6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预防性责任的优势较弱,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从不同视角探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预防性机制,以发挥其作用。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建立激励机制、备用金、环境保证金、保险金等预防性机制。从...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预防性责任的优势较弱,为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从不同视角探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预防性机制,以发挥其作用。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建立激励机制、备用金、环境保证金、保险金等预防性机制。从法学视角出发,首先,优化法院判决内容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其次,建立第三方执行监督机构和替代性责任承担方式等预防性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预防性机制 公共物品 激励机制 替代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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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整合路径——以主体维度下的索赔与预防二分为展开
16
作者 王智杰 《天津法学》 2022年第2期71-80,共10页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整合,是全面维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与实践需求,针对当前应对措施所存在的逻辑起点的偏离、救济时效的迟滞、救济效果的有限性等现实困境,主体维度下索赔与预防二分的整合方案,以行政手段为必要前提、确立索赔与...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整合,是全面维护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与实践需求,针对当前应对措施所存在的逻辑起点的偏离、救济时效的迟滞、救济效果的有限性等现实困境,主体维度下索赔与预防二分的整合方案,以行政手段为必要前提、确立索赔与预防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强调诉前程序的外部保障与自我纠错功能,具有制度规范层面、价值目标层面与制度功能层面的妥当性与契合性,得以有效避免诉权冲突、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环境损害的全面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索赔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预防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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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行政主导实质及其启示 被引量:12
17
作者 胡静 《比较法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02-117,共16页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属于公法责任,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方式实现。考察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诸形式均呈现实质行政主导特征。从应然层面,鉴于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启动和生态环境修复决定内容的...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属于公法责任,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方式实现。考察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诸形式均呈现实质行政主导特征。从应然层面,鉴于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启动和生态环境修复决定内容的形成上,行政机关都应居于主导地位。我国救济方式的顺位和司法救济具体制度设计应遵循有利于行政机关发挥作用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顺位应该如下:首先运用行政命令,其次适用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后采用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为了弥补法院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应授权法院要求行政机关编制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草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行政主导 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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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的检视与重构 被引量:4
18
作者 马腾 《法商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29-42,共14页
在生态环境风险背景下,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愈发走向“前置化”,以最积极的姿态来满足公众安全保护之需求。虽然这种预防性救济机制的生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但是重构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包括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重... 在生态环境风险背景下,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愈发走向“前置化”,以最积极的姿态来满足公众安全保护之需求。虽然这种预防性救济机制的生成已经成为一种必然,但是重构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包括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重构的现实掣肘、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内部结构的失衡、民事救济功能的混乱等。可以借环境法典编纂之机重构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形成“预防性救济与补救性救济并重”的民事救济格局,并通过厘定生态环境风险的范围来消解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内部结构失衡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风险 生态环境民事救济制度 预防性救济 补救性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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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公私法二元救济的规则安排 被引量:13
19
作者 王莉 邹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80-85,91,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要素及其组成系统自身的非经济性损害。传统观点认为,民法是私法,不适宜安放具有公益性质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律规范;环境法是公共利益本位法,具有维护环境生态价值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应...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要素及其组成系统自身的非经济性损害。传统观点认为,民法是私法,不适宜安放具有公益性质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律规范;环境法是公共利益本位法,具有维护环境生态价值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应当系统供给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复杂、法律利益要素多元、调控法律制度类型多样,需要民法和环境法在对话、沟通与互动基础之上形成协同性的公私二元规制格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突破了私法仅救济私益性损害的传统观念,形成了"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新机制。《环境保护法》及其单行法应当在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之外,通过规则设置衔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的修复责任、衔接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适时增设环境权及其救济规范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环境法 救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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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重塑——以所有权与监管权的区分为视角 被引量:19
20
作者 李兴宇 《行政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34-152,共19页
诉讼基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影响着诉讼性质界定与诉讼规则建构。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公益保护职责"以及"诉讼基础二元化"三类观... 诉讼基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影响着诉讼性质界定与诉讼规则建构。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基础,主要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公益保护职责"以及"诉讼基础二元化"三类观点。诉讼基础认定不能仅考虑救济对象或损害类型,还应遵循法权设计基本逻辑,并考量不同诉讼规则下的权责分配、制度成本以及法律实效。建议以所有权与监管权相区分为前提,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限定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诉讼,诉讼主体为自然资源部及其委托部门,同时为避免权利主体逃避宪法义务,还须对权利处分增加公法约束;将难以纳入国家所有范畴的自然资源或纯生态功能损害等归入行政救济范围,行政措施无法救济时,方可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保护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诉讼基础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公益 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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