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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及立法保护
1
作者
赵欢
修涛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58-60,共3页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尚有待完善。为了更有效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予以界定,对其新型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从...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尚有待完善。为了更有效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予以界定,对其新型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从而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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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权
私法属性
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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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数据权利归属与取得
被引量:
24
2
作者
李爱君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89-98,共10页
数据权利归属的研究是要回答“数据是谁的”这一问题。数据权利归属是数据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就无法真正实现对数据权利的保护,更无法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和激励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数据权利归属就是确认数据财产...
数据权利归属的研究是要回答“数据是谁的”这一问题。数据权利归属是数据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就无法真正实现对数据权利的保护,更无法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和激励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数据权利归属就是确认数据财产的初始权利,数据权利归属研究的目的在于维护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市场秩序,激发人们研发和利用数据技术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维护数据权利中的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为数据安全立法提供法学理论支撑。本文以数据资源有效开发利用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协调、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发展的激励为核心来论证数据权利的归属,从立法层面、权利结构理论和数据权利的财产权属性三个方面论证了数据权利的可行性。最后,本文针对数据本身的特征提出了数据权利归属的私人模式及数据权利取得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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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据权利
数据权利归属
数据权利归属私人模式
数据权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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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企业数据财产属性的区分判定——基于私人财产权证成标准的研究
3
作者
于柏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0-44,191,共16页
私人财产权的证成标准包括“是物”“劳动”“功效”三个构成要件。数据有“内容-个别数据”“内容-集合数据”“形式-个别数据”“形式-集合数据”四种含义。“内容-集合数据”不具有独立性,“形式-个别数据”与“形式-集合数据”既无...
私人财产权的证成标准包括“是物”“劳动”“功效”三个构成要件。数据有“内容-个别数据”“内容-集合数据”“形式-个别数据”“形式-集合数据”四种含义。“内容-集合数据”不具有独立性,“形式-个别数据”与“形式-集合数据”既无独立性也无有用性,“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个人数据不具有可分离性,故而上述四者均不符合“是物”要件,不仅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而且也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看,“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事实数据不适合由企业排他性支配,因此事实数据不符合“功效”要件,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事实数据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主体均有利用它的自由。除了“内容-个别数据”中的智力成果数据,企业生产的任何意义上的数据均不可能构成其私人财产,不应予以财产法的保护。企业生产的数据作为其竞争优势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竞争利益范畴,应当得到竞争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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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数据
财产属性
财产理论
私人财产权
竞争利益
原文传递
题名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及立法保护
1
作者
赵欢
修涛
机构
中共宁国市委党校
中共中央党校
出处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58-60,共3页
文摘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已经被社会广泛认可,我国现阶段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立法保护尚有待完善。为了更有效保护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首先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予以界定,对其新型人格权的法律特征予以明确,从而以此为基础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权
私法属性
立法保护
Keywords
Big
data
era
right to personal information
private
law attribut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分类号
D922.8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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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数据权利归属与取得
被引量:
24
2
作者
李爱君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与法制研究中心
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
出处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期89-98,共10页
基金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央金融监管与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基础理论研究”(18FXB007)。
文摘
数据权利归属的研究是要回答“数据是谁的”这一问题。数据权利归属是数据权利保护的核心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就无法真正实现对数据权利的保护,更无法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和激励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的研究。数据权利归属就是确认数据财产的初始权利,数据权利归属研究的目的在于维护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市场秩序,激发人们研发和利用数据技术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维护数据权利中的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并为数据安全立法提供法学理论支撑。本文以数据资源有效开发利用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协调、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发展的激励为核心来论证数据权利的归属,从立法层面、权利结构理论和数据权利的财产权属性三个方面论证了数据权利的可行性。最后,本文针对数据本身的特征提出了数据权利归属的私人模式及数据权利取得的路径。
关键词
数据权利
数据权利归属
数据权利归属私人模式
数据权利取得
Keywords
data
rights
data
rights
attribution
private mode of data rights attribution
data
rights
acquisition
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企业数据财产属性的区分判定——基于私人财产权证成标准的研究
3
作者
于柏华
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出处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0-44,191,共16页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数据确权的财产权理论基础研究”(23NDJC162YB)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私人财产权的证成标准包括“是物”“劳动”“功效”三个构成要件。数据有“内容-个别数据”“内容-集合数据”“形式-个别数据”“形式-集合数据”四种含义。“内容-集合数据”不具有独立性,“形式-个别数据”与“形式-集合数据”既无独立性也无有用性,“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个人数据不具有可分离性,故而上述四者均不符合“是物”要件,不仅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而且也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财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看,“内容-个别数据”中的事实数据不适合由企业排他性支配,因此事实数据不符合“功效”要件,不构成企业的私人财产。事实数据属于共同财产,任何主体均有利用它的自由。除了“内容-个别数据”中的智力成果数据,企业生产的任何意义上的数据均不可能构成其私人财产,不应予以财产法的保护。企业生产的数据作为其竞争优势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竞争利益范畴,应当得到竞争法的保护。
关键词
企业数据
财产属性
财产理论
私人财产权
竞争利益
Keywords
Enterprise
data
Property Attributes
Property Theory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Competitive Interests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私法属性及立法保护
赵欢
修涛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3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数据权利归属与取得
李爱君
《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24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企业数据财产属性的区分判定——基于私人财产权证成标准的研究
于柏华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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