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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耐特对主流正义理论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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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朝月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2024年第1期239-246,339,共9页
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所长霍耐特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主流正义理论进行了批驳:主流正义理论以分配范式作为正义理论的主题,局限于消极自由的实现,无法解释人们对益品的共同兴趣;主流正义理论将程序主义作为正义理论的建构方法,无法充分... 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所长霍耐特对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主流正义理论进行了批驳:主流正义理论以分配范式作为正义理论的主题,局限于消极自由的实现,无法解释人们对益品的共同兴趣;主流正义理论将程序主义作为正义理论的建构方法,无法充分阐明实现个体自由所需的社会前提条件,导致社会分析与规范分析的脱节;主流正义理论将国家作为实现正义的唯一机构,没有意识到国家无法解决所有领域的正义问题。霍耐特对主流正义理论的批判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域,对我们建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正义 分配范式 程序主义 国家中心主义 霍耐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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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预设到法律形式:立法方法论基础初探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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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志昊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60-66,共7页
对立法问题进行方法论的反思,不仅是对目前学术研究的补充,同时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前提性问题。以政治意志形式出现的价值预设如何向法律形式转化,是立法方法论中的基础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是法... 对立法问题进行方法论的反思,不仅是对目前学术研究的补充,同时也是法学方法论的前提性问题。以政治意志形式出现的价值预设如何向法律形式转化,是立法方法论中的基础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创制的方法,其中包含法律的价值安排与价值的实现程序。在区分伦理与道德的前提下,运用商谈原则和普遍化原则,将价值整合为共识进而作为立法的价值预设;将公共自主与私人自主统一到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之下,这既是对价值共识进行实践设计,同时也为立法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的指导。法律的价值安排与价值的实现程序,统一于通过主体间对话而达成共识的商谈理论之中,并通过立法民主程序得以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方法论 商谈理论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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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一个哲学问题的政治—法律含义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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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童世骏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41-48,共8页
“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既是现代哲学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实践问题,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含义的哲学问题。从讨论“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或“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入手,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 “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既是现代哲学的重要理论问题,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实践问题,更确切地说,是一个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含义的哲学问题。从讨论“事实”与“规范”的关系(或“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入手,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提出了他所谓的“商谈的民主理论”和“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并设法在这个新的基础上批判资本主义现实、辩护社会主义理想。厘清哈贝马斯的政治—法律理论的复杂论证,研究这个产生于特殊语境的理论的可能的普遍意义,有助于我们思考什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与规范 商谈的民主理论 程序主义的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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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性法制现代化初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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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德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5期3-16,共14页
反思性法制现代化的规范基础是商谈政治,法律范式是程序法。中国法制现代化事业应反思西方法制现代化运动轨迹,针对自身社会发展状况,创生一条具有独特个性也切合反思性法制现代化一般要求的合理性道路。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 风险社会 反思现代性 商谈政治 程序法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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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对韦伯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批判与超越 被引量:5
5
作者 唐涛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1期61-64,共4页
在马克斯·韦伯的形式主义法律观视野中,法的合法性在于法律的形式本身,而哈贝马斯并不赞成对法律范式的研究简单地做“形式”与“实质”的区分。以交往理性为立足点,哈贝马斯主张建构以对话理解、协商共识为基础的“程序主义”法... 在马克斯·韦伯的形式主义法律观视野中,法的合法性在于法律的形式本身,而哈贝马斯并不赞成对法律范式的研究简单地做“形式”与“实质”的区分。以交往理性为立足点,哈贝马斯主张建构以对话理解、协商共识为基础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哈贝马斯 韦伯 形式主义法律观 程序主义 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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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合法性危机的新出路——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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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芳 王树理 《沈阳大学学报》 CAS 2011年第6期30-34,共5页
分析了哈贝马斯的形式法律范式、福利法律范式,分析了学界提出的几种解决资本主义法治国危机的几种方式,最后分析了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对于中国意义。
关键词 合法性危机 哈贝马斯 程序主义 法律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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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理论与和谐社会民主建设——青岛“市民月活动”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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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福东 郭小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CAS 2007年第10期84-87,共4页
从哲学层面看,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其交往行为等理论范畴与中国传统哲学具有相通性,可以运用到我们的社会中来,以形成一种主体间性的、理想的商谈情境。从政治层面看,该理论模式还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语境... 从哲学层面看,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具有相当的普适性。其交往行为等理论范畴与中国传统哲学具有相通性,可以运用到我们的社会中来,以形成一种主体间性的、理想的商谈情境。从政治层面看,该理论模式还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语境中。我们应进一步培育自主的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平等、自由、开放、论辩的公共领域。我们要借鉴程序主义范式,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更多体现在人人自由、平等地参与对话和论辩过程之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谈理论 交往行为 市民社会 公共领域 程序主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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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转换中的现代法律——以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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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伟 《理论与现代化》 CSSCI 2013年第3期88-93,共6页
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既可以从法律理论的内部视角出发把法律规范理解为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内容,也可以从一个更为广阔的历史视角出发把法律规范理解为某种法律文化的产物。这就涉及对法律规范的"前理解",即特定法律规范所在社... 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既可以从法律理论的内部视角出发把法律规范理解为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内容,也可以从一个更为广阔的历史视角出发把法律规范理解为某种法律文化的产物。这就涉及对法律规范的"前理解",即特定法律规范所在社会中那种默认的社会观念(法律范式)。在对从资产阶级形式法到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转变的历史过程考察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指证了"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试图为现代法律的反思性自我理解找到一条新的出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范式 程序主义 哈贝马斯 资产阶级 福利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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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主义与反思(身)法典范之争:从哈伯马斯对韦伯法理论之批判谈起
9
作者 李俊增(Chiun-Tseng Lee) 《歐美研究》
在《经济与社会》乙书中,韦伯讨论现代法律随着社会理性化出现之形式性质,并强烈质疑福利国家出现导致之法律的实质化。韦伯此一有关形式法律与实质法律之原创性的分析引发了此後数十年的论战。面对福利国家法律实质化产生之问题,法... 在《经济与社会》乙书中,韦伯讨论现代法律随着社会理性化出现之形式性质,并强烈质疑福利国家出现导致之法律的实质化。韦伯此一有关形式法律与实质法律之原创性的分析引发了此後数十年的论战。面对福利国家法律实质化产生之问题,法律社会学家屠布涅亦从系统论之观点,提出反思(身)法之法律形式,企图以之取代实质法律。哈伯马斯则提出程序主义法典范,希望能有效解决其中之论争。本文从哈伯马斯对於韦伯法社会学之诠释、批判与回应为起点,进一步以程序主义法典范为中心,来探讨程序主义与反思(身)法典范之论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形式法律 實質法律 反思(身)法律 程序主義法典範 社會法
全文增补中
法律合法性的批判与超越——韦伯与哈贝马斯的法政治学思想比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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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立峰 李海滢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09-115,共7页
自韦伯首先系统地研究合法性问题以来,围绕着法律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一直成为法政治学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尔根.哈贝马斯以法兰克福学派特有的批判气质,以其交往行为理论重新构筑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不仅深刻剖析韦伯的合法性理... 自韦伯首先系统地研究合法性问题以来,围绕着法律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一直成为法政治学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尔根.哈贝马斯以法兰克福学派特有的批判气质,以其交往行为理论重新构筑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地位,不仅深刻剖析韦伯的合法性理论的病灶所在,而且以程序主义法范式赋予法律合法性新的证成进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合法性 合法性危机 程序主义法范式
原文传递
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程序主义进路——从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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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启顺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40-47,共8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由全能政府模式转变成社会利益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的格局。这种转变导致我国出现多样社会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引起人们在思想文化领域权利观念的形成并日益发展,人们提出各种权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由全能政府模式转变成社会利益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的格局。这种转变导致我国出现多样社会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冲突。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也引起人们在思想文化领域权利观念的形成并日益发展,人们提出各种权利要求,对我国社会治理体系构成巨大挑战。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通过释放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里的潜能,克服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危机。我国可以借鉴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改变并加深人们对权利观念的理解,促进我国社会各阶层的沟通与商谈,从而以程序化的方式化解各阶层的利益与价值冲突,改革我国社会的治理体系,以应对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挑战,促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治理 社会多元化 权利观念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 哈贝马斯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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