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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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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晓梅 张浩宇 《警学研究》 2021年第1期5-14,共10页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犯罪人不仅违反了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规,还违反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圈,将药品"黑作坊"与生产销售劣药罪同等处罚;明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具体情形;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提议废除对于假药与劣药的概念进行对立划分,统称为不合格药品;并合并《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相应的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罪;基于民生刑法观和风险刑法观,设立药品监管渎职罪时,同样不能忽视抽象危险犯问题,确有必要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药品安全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药品监管 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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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药品管理法》及其对药品监管和打击药品领域犯罪的影响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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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琦 林燕辉 《上海公安学院学报》 2019年第6期25-31,共7页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药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应当...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药品安全监管提出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安机关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准确认定生产、销售假劣药罪,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药品管理法》 生产、销售假劣药罪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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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犯罪的立法修订评析——以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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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祥 陈奕欣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3期63-73,共11页
为与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我国药品犯罪的行为规制环节向前拓展至药品的研发、申报、审批过程,向后延伸至药品的使用环节,对药品... 为与2019年《药品管理法》的修订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犯罪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我国药品犯罪的行为规制环节向前拓展至药品的研发、申报、审批过程,向后延伸至药品的使用环节,对药品管理秩序的专门保护得以凸显。由此,我国药品犯罪的刑法规制范围得以扩大。在《刑法》对生命、健康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的分立化保护的过程中,就修订后的药品犯罪的规定而言,仍然存在着生命、健康法益与药品管理秩序法益分立不彻底、相互杂糅和罪名体系位置不当的现象。为此,应当删去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具体危险犯形态的规定,将该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十一)》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命健康 药品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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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假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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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晓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94-99,108,共7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后依然难以明确“假药”范围,且存在形式化解释和实质化解释相冲突的问题。违法相对性论是判断法定犯违法性最为合理的理论基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所谓“实质解释”在草案生效前违...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修改后依然难以明确“假药”范围,且存在形式化解释和实质化解释相冲突的问题。违法相对性论是判断法定犯违法性最为合理的理论基础。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所谓“实质解释”在草案生效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草案生效后同样难以划定“假药”范围。规范保护目的不等同于法益,其决定了法益的保护范围,应该在明确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基础上来确定“假药”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违法相对性论 实质解释 规范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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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 被引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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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万怀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38-149,共12页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危害性在定罪时必须要考虑,因为前置法基于其管制范围以及处罚手段的特殊性,往往更注重违法的形式性。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其必然不能回避实质危害性,实质危害性成为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法的重要依据。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中,对于法律的遵循和解读应当以满足生存需要为前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对违法性 实质危害 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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