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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评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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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结华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103-126,共24页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的保护,旨在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制止他人复制摹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其在性质上属于注册豁免的权利取得方式,未注册驰名商标通过驰...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是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的保护,旨在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不足,制止他人复制摹仿、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其在性质上属于注册豁免的权利取得方式,未注册驰名商标通过驰名而不是注册取得商标权。其构成要件可归结为:第一,他人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第二,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第三,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第四,容易导致混淆。在法律效果上,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当于豁免注册而在其所使用的商品上取得商标权,事实上与通过注册取得的商标权并无差别,可以阻止他人注册、请求宣告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无效,可以获得停止侵害、损害赔偿、消除影响、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等民事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注册驰名商标 同类保护 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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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认定——兼评“非诚勿扰”案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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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22-28,共7页
与认定"类似商品(服务)"采用主观标准不同,认定"相同商品(服务)"应采用客观标准,即以分类表为依据。同时,由于分类表对服务难以做到精确界定,对"相同服务"应当采用严格解释。在认定"类似商品(服务)&... 与认定"类似商品(服务)"采用主观标准不同,认定"相同商品(服务)"应采用客观标准,即以分类表为依据。同时,由于分类表对服务难以做到精确界定,对"相同服务"应当采用严格解释。在认定"类似商品(服务)"时,应考虑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鉴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准注册的婚介与交友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且"非诚勿扰"商标相对于婚介与交友服务的显著性和知名度都较低,"非诚勿扰"案中的电视节目与婚介与交友服务不是"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相同或类似商品 相同或类似服务 显著性 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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