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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氏族宗祠用地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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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敬 梁亚荣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5期145-154,共10页
农村氏族宗祠用地属于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范畴。宗祠用地与普通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国有公益性建设用地有所不同,属于准公共物品,为集体内部习惯性公有共用地。宗祠及其占有的土地使用主体为氏族成员,主要是为满足该部分集体成员的祭... 农村氏族宗祠用地属于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范畴。宗祠用地与普通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国有公益性建设用地有所不同,属于准公共物品,为集体内部习惯性公有共用地。宗祠及其占有的土地使用主体为氏族成员,主要是为满足该部分集体成员的祭祖、血缘信仰等精神需求。通过司法裁判案例考察发现,实践中存在宗祠用地法律定位模糊、利用与管理混乱等问题。氏族成员基于民法上习惯性权利对其利用,具有一定的社群排他性、法理上的正当性。宗祠用地在使用主体、客体、内容上均具有特殊性、优先性,需要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关权利形态进行厘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宗祠用地 集体公益用地 习惯性权利 氏族 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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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土地与闽西乡村社会新探——以地方党史文献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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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强 《龙岩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56-61,共6页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设立公堂土地的初衷确有扶危济困和慈善公益等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堂土地的原有功效已日渐消弭,然其仍由乡村社会权势阶级所操控的现状不仅没有改变,反而进一步得到强化... 中国传统乡村社会设立公堂土地的初衷确有扶危济困和慈善公益等目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自19世纪末以来,公堂土地的原有功效已日渐消弭,然其仍由乡村社会权势阶级所操控的现状不仅没有改变,反而进一步得到强化,而主要受益者也依然是地主和富农,特别是这一时期地位上升很快,且与“离乡离土”的城市豪绅阶级一道,他们才是整个乡村社会权力的“把持者”和“柄政者”,闽西乡村社会即是此一社会变迁的缩影。因此,过往将公堂土地算在地主和富农头上恰恰就是从封建剥削的本质出发,注重实际情况而非名义功能。相比之下,留守于乡村中的小地主、自耕农等则由于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而逐渐降格为城市豪绅阶级的附庸,生活贫困、权威消逝,也导致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新一轮重整,而处于最底层的广大农民则饱受以城市豪绅阶级为代表的“掌权者”对他们的压榨和剥夺,由此生发出对革命的热切渴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堂土地 闽西 乡村社会 地方党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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