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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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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余筱兰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4期127-137,共11页
在全球范围内,个人数据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对各国和地区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及其在数据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立场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发现,不论是在法规制定还是在实... 在全球范围内,个人数据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对各国和地区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及其在数据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立场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发现,不论是在法规制定还是在实际执行中,关于如何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仍然存在提升的空间。为此,本文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重新解释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并通过实证检验了这一理论框架的可行性。该框架旨在为平衡个人数据保护和公共利益提供一种创新的方法。通过深度剖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现行实践,以及在法规制定中对公共利益考量的差异,该理论框架试图在尊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促进更加有效、公正和全面的数据治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数据保护 公共利益 实证研究 隐私保护 数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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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战略研究——以河北公益诉讼检察大数据智能应用情况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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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丽璞 喻致银 《河北法律职业教育》 2024年第3期49-55,共7页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智慧平台、办案模型等科技手段开展的新型法律监督工作模式。针对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与大数据深度融合存在线索来源少、调查取证难、数据获取难的实际,通过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智慧平台、办案模型等科技手段开展的新型法律监督工作模式。针对公益诉讼检察业务与大数据深度融合存在线索来源少、调查取证难、数据获取难的实际,通过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工作机制,突出智能应用、协同发展与侦查思维,实现对河北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提质增效。通过“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发放类案法律监督模型”运用实例,介绍业务分析、数据获取、智能研判平台建模等相关内容,实现了用大数据进行法律监督,解决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存在不精准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公益诉讼检察 数字检察 智能应用 残疾人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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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开数据的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基于“代码自治”视角
3
作者 曹新明 任运红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86-96,共11页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但目前企业公开数据的保护机制缺位。我国司法裁判历程表明数据产权立法已成为必然趋势,但学界受数据单一保护模式的思维禁锢,针对究竟是数据“权利”还是数据“权益”问题争论不休。企业公开数据的...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新的生产要素,但目前企业公开数据的保护机制缺位。我国司法裁判历程表明数据产权立法已成为必然趋势,但学界受数据单一保护模式的思维禁锢,针对究竟是数据“权利”还是数据“权益”问题争论不休。企业公开数据的动态性使数据赋权面临客体界定困境,权益保护模式能有效解决确权技术难题,为数据产权的构建和完善提供过渡性和兜底性保护。企业在权益保护模式下遵循“禁止之外皆自由”原则,通过“代码自治”和市场机制建立数据私人秩序,法律仅提供补充性救济。从立法论视角出发,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商业数据专条,针对限定公开数据和完全公开数据分别设定行为规制标准。从解释论视角出发,应明确数据产品的财产属性,类推物之占有解释代码空间权益,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访问、获取、利用和处分数据的行为均会被认定为破坏了企业对代码空间的完整管领状态,应予以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公开数据 权益保护模式 补充机制 代码自治 商业数据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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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视角下超级平台互联互通路径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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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富利 李璐婷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24-132,共9页
数字平台封禁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全方位、体系性重构超级平台互联互通的治理机制迫在眉睫。当下的互联互通实践,主要以“解除链接屏蔽”为主,止步于网络节点互通问题的化解,并未解决应用层与数据层的互通。实现平台技术... 数字平台封禁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瓶颈之一,全方位、体系性重构超级平台互联互通的治理机制迫在眉睫。当下的互联互通实践,主要以“解除链接屏蔽”为主,止步于网络节点互通问题的化解,并未解决应用层与数据层的互通。实现平台技术和业务层面的互联互通,实质上是要求做到平台治理制度上的互联互通。制度层面上,传统竞争法规制的救济以事后追责为主,应对乏力;而当前平台治理的事前监管框架单薄,执法主体模糊,这都阻碍了互联互通的深入拓展与实质推进。我国超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应坚持公共性的基本价值取向,将超级平台定位为公共基础设施,引入事前监管,增设积极性义务,在审慎适用必需设施理论导向下分步推进,完善事前监管细则,推进平台分级监管,实现应用层的强互操作与原始数据的流通共享,打通互联互通的“最后一公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封禁 互联互通 互操作 数据流通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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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公共部门共享数据的欧盟模式与中国镜鉴——以欧盟《数据法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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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裴轶 韦武 《南海法学》 2024年第3期86-101,共16页
数据是数字时代的关键要素,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和竞争力所在,是公共部门履职尽责的科学遵循。企业向公共部门共享数据能激发企业数据蕴含的社会价值,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垄断性数据供应商与数据定价、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风险、外部性和... 数据是数字时代的关键要素,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和竞争力所在,是公共部门履职尽责的科学遵循。企业向公共部门共享数据能激发企业数据蕴含的社会价值,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垄断性数据供应商与数据定价、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风险、外部性和激励错位等经济内因和监管、程序、文化、技术方面的实践障碍导致欧盟企业向公共部门共享数据受阻。欧盟最近生效的《数据法案》构建了企业向公共部门强制性共享数据的机制,明确规定了数据共享的主体、事由、程序以及权利义务等内容,有望促进数据要素的充分利用,增进社会福祉。我国可以借鉴欧盟模式,平衡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使企业数据在公共部门决策和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案》 企业数据 数据共享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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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确权的一般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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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神裕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48-159,共12页
《关于建构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颁布之后,不少观点主张将权利客体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分别赋予不同类型的数据产权,形成数据确权的复杂化路径。但实际上,区分确权缺乏必... 《关于建构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颁布之后,不少观点主张将权利客体区分为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分别赋予不同类型的数据产权,形成数据确权的复杂化路径。但实际上,区分确权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不是最优的确权路径。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通常具有一般化的特征,表现为客体的抽象性、消极权能的显著性和积极权能的总括性。财产权之所以是一般化的,是由其调整权利人和不特定第三人法律关系的功能决定的。数据产权同样应该是绝对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因而数据确权应当采取一般化路径。数据产权的客体应该只是数据,不应该区分原始数据、数据集合和数据产品;数据的物理边界由数据在虚拟层面上的可访问性决定;以数据的可访问性为标准,可以区分建构公开数据产权和非公开数据产权。在数据确权一般化路径的基础上,还应当引入治理策略,一是对法定在先权益进行分离保护,二是明确规定法定访问权和使用权,从而更加精确地调整数据之上承载的多元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确权 《数据二十条》 数据产品 可访问性 公开数据 数据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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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设型机制到支撑型机制:数字时代信息财产法律保护的范式转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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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浩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8-89,共12页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 与有体财产不同,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遵循着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仅秘密信息可通过保护对客体的事实控制来保障利益实现,即支撑型机制;公开信息则主要依靠法律创设排他性权利加以保护,即创设型机制。受限于权利法定原则,创设型机制需因应技术进步不断作出调整。伴随着数据成为新生产要素,国内主流观点主张在数据之上设立新的排他性权利,美国、日本等国的数据保护实践却选择对支撑型机制进行扩张,基于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建构保护制度,这为信息财产保护提供了新范式。在数字环境下,信息与其含义、主体及物理载体逐渐分离,企业对信息的私力控制范围进一步拓宽,支撑型机制适用范围扩张,且相对于创设型机制更具效率优势,传统秘密—公开信息的二分方式已不再适用。为弥补技术变革环境下法定知识产权僵化和滞后的缺陷,应构建更具包容性和现代性的支撑型机制,在商业秘密制度基础上建立合法控制信息保护制度,对向有限主体提供、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因此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获取、利用、公开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财产 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财产权益 商业秘密 秘密—公开二分法 私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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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知情同意”的审视与重构——数据确权的前思考
8
作者 韩新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12-122,共11页
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通识,其规范化进路是将“知情同意”作为认定处理行为合法与否的基础依据。“知情同意”在属于原则或规则的探讨上存在分歧,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存有争议,在实践效果层面为人诟病。通过学理审视,可发现... 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通识,其规范化进路是将“知情同意”作为认定处理行为合法与否的基础依据。“知情同意”在属于原则或规则的探讨上存在分歧,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存有争议,在实践效果层面为人诟病。通过学理审视,可发现“知情同意”是一种信息处理机制,体现了信息主体的意思自治,构成非典型性法律行为。“知情同意”的法律属性蕴含信息主体财产确权理念。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通过“知情同意”达成一项信息处理合同,该合同构造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内部合法性边界。既有法律规定和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等构造的外部边界对内部边界起必要的补强和限制作用。为使“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具有更清晰的逻辑起点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机制抓手,还需要剖析个人信息概念的二元架构,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深化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 数据确权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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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数据开放的层次化规制
9
作者 李晓楠 强炜玮 黄慧珍 《社会治理》 2024年第2期24-34,共11页
公共数据是政府、事业单位等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收集、处理形成的数据,具有体量大、价值高、种类多等特征。公共数据开放有助于激活数据价值,服务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数字政府的重要环节。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公共数据开... 公共数据是政府、事业单位等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收集、处理形成的数据,具有体量大、价值高、种类多等特征。公共数据开放有助于激活数据价值,服务数字经济社会发展,是构建数字政府的重要环节。基于利益平衡理论,公共数据开放应当兼顾数据安全与公平利用,实现有区别的层次化规制。我国在公共数据开放治理上还存在数据分类标准不清、开放方式单一、权责失衡等局限,不利于公共数据开放目标的实现。以层次化开放为指导,我国应建立基于安全风险的数据分类分级制度、构建多样化的数据开放谱系规则、细化权责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义务体系,并通过数据开放平台的构建实现公私合作治理,促进公共数据的高效有序利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层次化开放 利益平衡理论 公平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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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处理的权力证成、利益协调与环节标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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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雪 张路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4-22,共9页
公共信用数据处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内容。我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公共信用数据的归集、共享、公开等处理,是信息数据融通的关键枢纽。但是,其设立至今一直存在着处理数据权力来源不明、数据利益待协调、处理环节模糊... 公共信用数据处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内容。我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公共信用数据的归集、共享、公开等处理,是信息数据融通的关键枢纽。但是,其设立至今一直存在着处理数据权力来源不明、数据利益待协调、处理环节模糊、处理标准有待细化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在未来的“社会信用法”中赋予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处理的权力,通过明确数据财产权益的分配来协调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与其他主体的数据利益。另一方面,应统一公共信用数据的处理环节,明确环节的处理标准:归集环节以中心“职责决”为标准;共享环节以“对象决”为标准;公开环节以“性质决”为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数据处理 权力证成 利益协调 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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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他:全球治理观下基于公共利益的数据共享机制 被引量:5
11
作者 陈媛媛 赵晴 《图书馆论坛》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71-80,共10页
鼓励出于利他目的的数据共享是发挥数据潜力、促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也是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的重要路径。文章围绕《数据治理法案》提出的“数据利他”概念进行研究,探讨数据利他的相关概念内涵、利益相关者及组织... 鼓励出于利他目的的数据共享是发挥数据潜力、促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也是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的重要路径。文章围绕《数据治理法案》提出的“数据利他”概念进行研究,探讨数据利他的相关概念内涵、利益相关者及组织运行与实践,为我国数据开放与共享提供参考。作为数据共享新机制,数据利他在发展之初会遇到一定阻碍,需要从获得利益相关者信任、激发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动力、获取可持续的资金支持、解决组织运行中的技术难题、助力公共数据开放5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利他 公共利益 数据治理法案 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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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被引量:3
12
作者 李林启 王雅斌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34-41,82,共9页
随着时代发展,数据在人们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数据产权随之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关注。然而,由于数据主体的多元化,现有法律规定及配套措施无法完成保护数据产权的任务,监管缺失、数据产权侵权等现象频发。产权保护的缺... 随着时代发展,数据在人们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数据产权随之受到理论与实践的关注。然而,由于数据主体的多元化,现有法律规定及配套措施无法完成保护数据产权的任务,监管缺失、数据产权侵权等现象频发。产权保护的缺失必然会引起社会经济的无序发展,因此需要在专门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构建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保障各数据产权主体的财产利益。为保障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顺利构建,应围绕归责原则争议、侵权损害赔偿不足以实现“罪责相适应”等问题,确定数据产权侵权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完善数据产权侵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数据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保障多元数据主体权益,确立完善的数据产权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监管 检察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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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立法范式的转型:从确权赋权到社会本位 被引量:11
13
作者 张钦昱 《经贸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20,共20页
我国数据立法中,数据义务规范的数量总体上远胜于数据权利规范的数量,在同一部立法中权利条款与义务条款未呈现对称关系,司法审判过于倚重义务规则,数据权条款能否在立法中得以确立屡遭争议。在理论层面建构的数据体系中,数据权由国家... 我国数据立法中,数据义务规范的数量总体上远胜于数据权利规范的数量,在同一部立法中权利条款与义务条款未呈现对称关系,司法审判过于倚重义务规则,数据权条款能否在立法中得以确立屡遭争议。在理论层面建构的数据体系中,数据权由国家的数据主权、政府的数据调制权、企业的数据控制权、个人的数据私权束构成,数据权体系难以落实到实证法中,数据立法逻辑亟须转向。在数据法律关系失衡的情况下,数据立法应向弱势的数据个人、中小数据处理者等倾斜,数据处理者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数据很大程度上类似于公共物品,数据在处理、流转时因生产分工而具有社会性等特征,数据立法应立足于社会本位理念。可通过《宪法》将数据权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在拟定具体条款时偏重义务规范,设立独立的数据调制机构,构建体系化的数据调制机制,援用公益诉讼程序,贯彻社会本位的数据立法思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 确权赋权 社会本位 社会公共利益 生产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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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数据私人控制”的破解:确立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 被引量:4
14
作者 冉高苒 高富平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3-84,共12页
全面数据开放是构建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构建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存在明显局限。制度设计者未完全厘清公共数据的实质意涵,造成大量公益数据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得以有效流通利用,出现“公益数据私人控... 全面数据开放是构建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而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探索构建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存在明显局限。制度设计者未完全厘清公共数据的实质意涵,造成大量公益数据无法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制度得以有效流通利用,出现“公益数据私人控制”问题。在数据财产权利义务平衡的框架下,应当科学配置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以化解“公益数据私人控制”造成的数据流通困局。基于私主体的社会性理论、公众受益权理论以及公益数据的公共价值分析,私主体的数据开放义务得以证立。基于数据类型化的思路,针对完全公益数据,应当通过数据强制开放义务实现其公共价值;针对非完全公益数据,则应当通过激励政策鼓励私主体积极开放自身的数据资源,扩大数据开放范围。在充分发挥数据公共价值的同时,实现私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更好地实现全面数据开放的制度愿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 公益数据 私人控制 数据强制开放 数据开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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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行为的行政公益诉讼研究 被引量:1
15
作者 王铭杰 王晓强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85-93,共9页
对于政府数据开放中的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和功能定位恰能弥补既有规制措施的局限。政府数据形成及其开放过程的公共性能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正当性依据,公益诉权理念和原告适格制度亦能为其提供可行性基础。基... 对于政府数据开放中的违法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和功能定位恰能弥补既有规制措施的局限。政府数据形成及其开放过程的公共性能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提供正当性依据,公益诉权理念和原告适格制度亦能为其提供可行性基础。基于此,政府数据开放行为的行政公益诉讼模式的具体构建应采取“基本法+单行法”的立法模式,确定管辖层级、管辖区域和管辖范围以完善管辖制度,强化诉前程序中的检察建议机制,并在技术支持、程序规范和强制性保障方面增强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数据开放 行政公益诉讼 公共性 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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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法理困境及其纾难——兼论违反“公共利益豁免规则”的公益诉讼应对
16
作者 王子弥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80-89,共10页
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视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规范渊源会造成法益保护的限制与公益诉讼风险防范机能的减损,应以“保护群体公民的信息自决权”“保护国家的数据主权”和“防范信息处理活动引发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风险”三... 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视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规范渊源会造成法益保护的限制与公益诉讼风险防范机能的减损,应以“保护群体公民的信息自决权”“保护国家的数据主权”和“防范信息处理活动引发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风险”三个角度建构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法益体系。在违反“公共利益豁免规则”的场合,公共利益存在个案的层次性差异,相应的信息处理活动规范要求也不尽相同,应参照GDPR区分“重要或重大公共利益”和“一般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可以提出“去标识化”的技术合规主张,并借助“专家审查+安全港制度”进行“去标识化”认定,但仍应警惕“去标识化”只是“附加保障”,而非一劳永逸的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豁免规则 数据最小化原则 去标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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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运行与完善 被引量:2
17
作者 严军 陶韵如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9-15,共7页
调查核实是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过程中,调查方法不断规范,公益受损事实认定更加精准,但仍存在若干实践运行阻碍。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更好地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关键词 检察行政公益诉讼 调查核实权 专门立法 大数据 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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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开放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协调——基于罗尔斯正义论的权利配置 被引量:16
18
作者 余筱兰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3期83-93,共11页
公共数据开放中存在诸多利益冲突,有其外因和内因。数据有巨大的使用价值,数据创造财富、实现增值,此为数据开放中利益冲突的外因。数据上有诸多利益相关者是冲突产生的内因:产生个人数据的自然人、使用数据的数据控制人、监管数据开放... 公共数据开放中存在诸多利益冲突,有其外因和内因。数据有巨大的使用价值,数据创造财富、实现增值,此为数据开放中利益冲突的外因。数据上有诸多利益相关者是冲突产生的内因:产生个人数据的自然人、使用数据的数据控制人、监管数据开放的数据监管人之间因为彼此利益诉求碰撞激发冲突。以罗尔斯正义论作为理论指引,是基于该理论的科学性以及对利益协调的逻辑适恰。罗尔斯正义论“禁止剥夺他人利益、社会服务、人格尊严与自由”三大内涵以及“平等自由、公平与差异”两大原则是本文试图从私法上缓和公共数据开放中利益冲突的理论基础。在罗尔斯正义论的指引下,对公共数据开放中的相关者利益进行权利化配置:为提供可开放数据的自然人配置个人数据权利;为加工和使用数据的数据控制人配置衍生数据主体权利,并对其行为进行合理限制;为数据监督主体配置民事权利;为保障数据共享、自由流动,对公共利益保护予以特别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数据开放 利益相关者 利益冲突 罗尔斯正义论 权利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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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权属界定及“卡-梅框架”下数据保护利用规则体系构建 被引量:23
19
作者 崔淑洁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8-87,共10页
大数据时代,数据权益冲突不断升级,权属界定成为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的核心问题,而《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等现行立法均未对此作正面回应。立足数据处理过程,对数上权益进行识别和界分是数据权属界定的基础。基于不同分类数据之... 大数据时代,数据权益冲突不断升级,权属界定成为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的核心问题,而《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等现行立法均未对此作正面回应。立足数据处理过程,对数上权益进行识别和界分是数据权属界定的基础。基于不同分类数据之上所承载的权益不同,可区分为个人数据之上个人数据主体的数据人格权益,衍生数据之上数据处理者的数据财产权益以及公共数据之上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由此,采用法经济学中的"卡—梅框架",以数据权益保护的效果为核心构建数据保护及利用规则体系,包括确立数据财产规则,形成基于数据使用过程的权益分配机制;确立数据责任规则,设置数据征用权和数据求偿权;确立数据管制规则,实现行为规范、行为限制和处罚并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权属 数据安全 数据人格权益 数据财产权益 公共利益 卡—梅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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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建构 被引量:38
20
作者 张炜达 呼啸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4期69-80,共12页
个人信息安全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也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刻不容缓,但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面临着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困境。个人信息权利被大规模地侵犯已经达到了损... 个人信息安全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也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刻不容缓,但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面临着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困境。个人信息权利被大规模地侵犯已经达到了损害社会公益的程度,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落实为契机,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引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能够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权利,回应人格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实践,需要在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诉前程序规则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予以创新和完善,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能够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个人信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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