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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纯粹法律行为的罗马法起源、比较法沿革和本土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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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国栋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1期157-166,共10页
帕比尼安的法言D.50,17,77开启了纯粹法律行为问题。但关键的术语受到添加,导致帕比尼安的法言在一些国家得不到正确理解,法国有这样的嫌疑。德国学者轻术语而重本质,揭示了纯粹法律行为的本质是限制一方以条件或期限对另一方的凌迫。... 帕比尼安的法言D.50,17,77开启了纯粹法律行为问题。但关键的术语受到添加,导致帕比尼安的法言在一些国家得不到正确理解,法国有这样的嫌疑。德国学者轻术语而重本质,揭示了纯粹法律行为的本质是限制一方以条件或期限对另一方的凌迫。《智利民法典》更进一步,把纯粹法律行为的限制对象扩展到了负担之设立。我国《民法典》比较“明”地设立了三个纯粹法律行为条文,但把法定纯粹的理由限定为“依行为的性质不许”,这样的安排太窄,抵销的纯粹法律行为分则性列举太少。《民法典》中“暗”的涉及纯粹法律行为的条文至少有24个。纯粹的法律行为制度值得认真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纯粹法律行为 《民法典》 条件 期限 试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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