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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形机器人治理中的刑法归责 被引量:1
1
作者 王华伟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1-116,共16页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 随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为具身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在应用场景上逐渐拓宽,同时也形成了多元而复杂的安全风险和刑法归责难题。理论上主要存在代理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独立责任四种各有利弊的刑法归责模式。除了严格责任之外,其余模式都可以统合在场景化的刑法归责体系之中。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传统的刑法教义学原理可以处理绝大部分的机器人刑法归责问题,不过也应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对可容许风险、信赖原则予以新的推演和发展。取决于未来的技术进展,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将来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智能人形机器人独立责任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人形机器人的刑法归责体系,应当对其他法秩序的规范评价和机器人伦理标准的探讨保持协同和开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人工智能 应用场景 安全风险 刑法归责 机器人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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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与法学共视下人工智能体的角色定位
2
作者 王燕玲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2期62-72,共11页
当前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整体上仍限于刑法学,应在技术和法学共视下展开一体化探讨。在技术原理上,人工智能体属于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因而不具有类人般的智能性;认可人工智能体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刑法学观点,属假设性理... 当前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整体上仍限于刑法学,应在技术和法学共视下展开一体化探讨。在技术原理上,人工智能体属于机器,不具有自我意识,因而不具有类人般的智能性;认可人工智能体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刑法学观点,属假设性理论构想,当前缺乏技术原理上的现实基础。在技术视野下,人工智能体之“刑罚措施”等同机器处置,逻辑上不具有可行性,近乎幻想。人工智能体的刑法定位应归结为对人工智能体的开发者和使用者进行规制,从而保障人工智能在各种应用场景下的安全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 技术 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 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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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犯罪归责的开发者中心主义
3
作者 叶竹盛 林曼婷 《深圳社会科学》 2024年第5期134-147,共14页
刑法介入智能犯罪的治理因应风险防范和安全控制的需求。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应予否定,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程度如何,开发者作为风险源的创造者应当为风险现实化的危害结果担责,也最有... 刑法介入智能犯罪的治理因应风险防范和安全控制的需求。生成式人工智能主体资格应予否定,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不论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程度如何,开发者作为风险源的创造者应当为风险现实化的危害结果担责,也最有能力控制危险源以避免犯罪。开发者责任始终是刑法规制人工智能风险的核心,通过建构以开发者为中心的刑事责任体系,有力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行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是指包括产品化研发及其投入应用的全过程,为人工智能系统创造了运行条件并引入市场的人类主体统称为“开发者”。由于开发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技术创新价值,刑事归责应当平衡好安全保障和促进创新的需求,避免归责的盲目和刑罚的越界。容许风险理论则能兼顾二者,通过将开发者的技术创新区分为刑法不容许的风险行为和刑法容许的风险行为两类存在实质性差异的基础归责形态,以公正的风险分配理念指引开发者归责。开发者违背基本伦理准则或违反刑法规范而开发智能系统的,属于不容许的风险范畴,为刑法禁止并依据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开发活动在风险容许范围内,但智能产品仍可能存在剩余风险,开发者可能对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通常构成产品刑事责任或监督管理过失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开发者责任 容许风险 刑事责任 智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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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信息的刑事风险与法律应对
4
作者 龚鹏程 傅成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4-71,共8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或在人为引导下有生成和传播虚假信息的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产生虚假信息的负外部性,由于在新过失论前提下服务提供者对规章义务的违反已受到相关治理规范的规制,在刑事责任的设置上宜参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 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或在人为引导下有生成和传播虚假信息的风险。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自发产生虚假信息的负外部性,由于在新过失论前提下服务提供者对规章义务的违反已受到相关治理规范的规制,在刑事责任的设置上宜参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解释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其拒不履行生成式服务规范义务产生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存在被用作犯罪工具触发编造及传播虚假信息的潜在风险,传统罪名足以规制,但具体交叉罪名需从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明确区分适用。在追究生成式人工智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时宜弱化量化标准的适用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虚假信息 刑事风险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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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探析:以风险防控为研究视角
5
作者 何群 柯英杰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8-17,50,共11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 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的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和自主决策、自主行动的能力,算法、训练模型、数据参数的发展使强人工智能认识法律行为及其意义并对其作出允洽回应成为可能。制造商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人工智能犯罪风险有限的注意义务,无法满足强人工智能犯罪的潜在治理需求。文章提出修正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拟制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综合考虑强人工智能对法律行为的学习、理解和回应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以及对刑事责任的承受能力,依据实际情形针对性地判断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推动人工智能成为法定刑事责任主体,以实现刑法治理与科技发展的并行不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修正人类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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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视角下罪刑体系的现状、困境与纾解
6
作者 邹子铭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48-56,共9页
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又给刑法理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现有刑法体系无法实现因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归责,尤其是如何厘清处于附条件自动驾驶情况下驾驶人过失和系统故障的过错分配与责... 包括自动驾驶技术在内的人工智能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又给刑法理论造成前所未有的冲击。中国现有刑法体系无法实现因自动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归责,尤其是如何厘清处于附条件自动驾驶情况下驾驶人过失和系统故障的过错分配与责任归属。至少在目前而言,刑法理论没有必要创设人工智能罪刑体系。纾解自动驾驶事故归责困境的路径为恪守信赖原则以限缩驾驶人注意义务,在被允许的危险理论视角下缓和过于严苛的研发者责任,以及过失竞合责任承担形成研发者为主、平均分配为例外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自动驾驶 刑事归责 注意义务 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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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形机器人的刑事主体地位与归责
7
作者 江海洋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6-37,共12页
随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GI)的开启,AGI人形机器人正在成为未来科技重点发展方向。鉴于人形机器人搭载的AGI“大脑”具有完成无固定任务能力、适应能力、涌现能力等技术特性以及其“人形”外观使其社会性急剧增强,是否赋予AGI人形机器人... 随着通用人工智能时代(AGI)的开启,AGI人形机器人正在成为未来科技重点发展方向。鉴于人形机器人搭载的AGI“大脑”具有完成无固定任务能力、适应能力、涌现能力等技术特性以及其“人形”外观使其社会性急剧增强,是否赋予AGI人形机器人刑事主体资格又重新成为理论热点。前AGI时代否定说的几种理由并不成立,AGI时代开启后,AGI人形机器人与人类的本体论差距正在缩小,其功能与外观使其可以成为人类社会互动的参与者,且对其施加刑罚既具有实际效果,也有助于弥补责任漏洞、促进创新,故应赋予其刑事主体资格。同时,就涉AGI人形机器人的刑事归责而言,可分为三种归责模式。其中研发者或用户的注意义务确定,应基于偏重创新的价值导向,以相关法律法规、成文技术标准以及行业技术惯例为指引,采取一种基于风险的路径进行。AGI人形机器人犯罪意图确定应以其是否脱离研发者或用户的控制或训导作为推定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用人工智能 人形机器人 自由意志 人类的本体论 功能责任 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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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之否定——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
8
作者 王亚旗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5-20,36,共7页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已具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能力,学术界对人工智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存在争论,即肯定论、否定论以及终结论。本文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展开探讨:在构成要件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动作缺乏有意性,不能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在责任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自由意志,缺乏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而对其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在刑罚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具有感知刑罚痛苦的能力,对其科处刑罚不符合刑罚目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单位不具有可类比性,无法通过法律拟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刑事责任主体,应对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予以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责任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自由意志 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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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人工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9
作者 宋佳宁 郭大伟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83-90,共8页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强人工智能体犯罪问题对传统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强人工智能体自身的特性决定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学界对其犯罪责任主体资格的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要弄清楚强人工智能体犯罪责任的归属问题,就应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承认强人工智能体已经拥有一定的意识和法律人格,具备一定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能力实施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强人工智能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受到刑法谴责,并通过对其犯罪行为的威慑和教育最终实现刑法惩治犯罪的目的及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主体 意识 辨认控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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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之否定
10
作者 陈思敏 蔡唱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9期71-76,83,共7页
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承认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有破坏人类中心地位的倾向,违背民事主体制度所蕴含的人文精神。为人类服务的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意志,无法取得与民事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 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是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承认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有破坏人类中心地位的倾向,违背民事主体制度所蕴含的人文精神。为人类服务的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意志,无法取得与民事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不符合平等理念的要求。其次,人工智能具有可复制性,缺乏个体差异性,无法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人工智能受到人类的控制和决定,不具备独立自主性,不享有独立财产,无法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满足民事主体的各个构成要件。最后,人工智能仅具有技术层面的理性,区别于人类理性,缺乏民事预设主体的理性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民事主体资格 人文精神 平等理性 独立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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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否定与思考
11
作者 刘康迪 《市场周刊》 2024年第5期156-161,178,共7页
随着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性和拟人化程度的增强,部分学者提出赋予其刑事主体资格以应对其从事危害行为后的刑事归责难题。提出该主张的学者大多根据现有人工智能发展进行推断,缺乏在人工智能技术原理层面的考量。文章研究分析,现有的人工... 随着人工智能产品智能性和拟人化程度的增强,部分学者提出赋予其刑事主体资格以应对其从事危害行为后的刑事归责难题。提出该主张的学者大多根据现有人工智能发展进行推断,缺乏在人工智能技术原理层面的考量。文章研究分析,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方案决定其无法产生类似人类的自我意识,不存在具备刑事主体资格的根基。同时从刑法教义学视角进行分析,可对赋予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论断进行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刑事主体资格 技术原理 算法模型 刑法教义学 自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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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之否定及其法理刍议
12
作者 梅智超 金晓红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9-74,共6页
在主体—客体二分模式的基本框架下,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皆是以“人”为中心。人工智能作为人造物,其本质属性在于工具性。虽然,在客观上人工智能拥有近乎甚至超越人脑存在的智能系统,但这并不能代表其已经具备“人”的独立意识和理性... 在主体—客体二分模式的基本框架下,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皆是以“人”为中心。人工智能作为人造物,其本质属性在于工具性。虽然,在客观上人工智能拥有近乎甚至超越人脑存在的智能系统,但这并不能代表其已经具备“人”的独立意识和理性思维,没有为自己立法的现实可能性,无法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而法人拟制主体的取得,看似为赋予人工智能以主体地位,提供了现实可行性。但人工智能与法人主体构成的实体性要素和价值性要素的不适配性,决定了其也无法取得类似于法人的拟制主体地位。究其实质,作为人类社会的手段工具,人工智能应当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予以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主体资格 独立责任 意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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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类人工智能及其生成物的刑法思考 被引量:16
13
作者 李翔 旷银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78-91,共14页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 ChatGPT类人工智能是一种以“概率分布”为核心的大语言模型,在出色应用表现的背后,其并未脱离弱人工智能的定位。相较于以往的人工智能,主要体现出“工具”属性的弱化和“类人”属性的增强。此类人工智能尚不具备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无法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在著作权领域,人工智能本身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目的,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但无人类参与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应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该类作品的权利主体认定上,人工智能的研发者、使用者均不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可以借鉴“孤儿作品”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将其拟制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具有著作财产权属性的作品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对象以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具体而言,基于人工智能及其作品的特征,应排除《刑法》第217条第3至5项的适用;单一复制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复制发行”应理解为“复制或复制且发行”,在侵犯人工智能作品犯罪中存在适用空间;在行为定性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atGPT 刑事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犯罪 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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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论视域下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构想 被引量:7
14
作者 郭少飞 《地方立法研究》 2023年第3期64-80,共1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了强大的类人能力,为主体论奠定了坚实的本体基础;从社会关系结构及他者视角而言,人工智能主体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制度实践表明,主体论不失为一种趋势。但是,人工智能主体智慧水平尚低,能力不完备,需为其设置内部... 生成式人工智能展现出了强大的类人能力,为主体论奠定了坚实的本体基础;从社会关系结构及他者视角而言,人工智能主体具有深厚的道德基础;制度实践表明,主体论不失为一种趋势。但是,人工智能主体智慧水平尚低,能力不完备,需为其设置内部监管人。在责任财产方面,人工智能可通过劳动、受赠等方式获得自有财产;侵权所得保险金、责任基金、社会救助金等,亦属损害填补的资金来源,可视为“准责任财产”。人工智能侵权,首先由其自担客观责任。监管人与人工智能存在监督管理、收益分享、劳动雇佣、互为代理等多元关系,监管人据此对侵权承担一定责任。人工智能开发者或制造商、用户、受害人、第三方等对侵权发生具有原因力,应依可归责事由,厘定责任主体、责任形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主体 监管人 责任财产 侵权责任 多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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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涉罪的刑事责任与刑事立法的完善 被引量:1
15
作者 郝守才 郝媛媛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70-77,共8页
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于传统汽车具有更加方便快捷的优势,但受限于自身的处理系统、算法编程等因素,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难以保证绝对安全的状态,发生事故后会面临着比传统汽车更为复杂的刑法适用难题。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涉罪的责任主体... 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于传统汽车具有更加方便快捷的优势,但受限于自身的处理系统、算法编程等因素,自动驾驶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难以保证绝对安全的状态,发生事故后会面临着比传统汽车更为复杂的刑法适用难题。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涉罪的责任主体,要综合传统刑法理论基础和自动驾驶的等级划分进行分配,区分驾驶员及其他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其他主体除了产品责任以外,考虑其承担刑事责任则主要分析其是否存在注意义务。针对不同主体刑事责任的划分,应当加强配套相应的责任承担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刑事责任 刑法适用 人工智能 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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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中担责主体及责任划分研究
16
作者 费艳颖 董俊博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12期91-95,共5页
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新型产物,自动驾驶汽车不仅能大大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也能够帮助老人、盲人等非传统驾驶群体享受到出行便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丰厚的市场价值。然而当前自动驾驶技术尚在发展阶段,无法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作为人工智能发展的新型产物,自动驾驶汽车不仅能大大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也能够帮助老人、盲人等非传统驾驶群体享受到出行便利,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丰厚的市场价值。然而当前自动驾驶技术尚在发展阶段,无法完全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相较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侵权主体认定与责任划分面临两难选择,为此不仅需要应用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来实现对驾驶员不当操作的规制,还应利用严厉的产品责任惩戒产品缺陷,推动企业持续科技创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侵权责任 主体认定 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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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犯罪风险及刑法规制 被引量:15
17
作者 盛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122-136,共15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颠覆性变革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技术风险。从刑事法治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不透明、生成过程不可控、输出内容复合性,以及技术滥用等蕴含着较大的犯...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推动生产、生活方式发生颠覆性变革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技术风险。从刑事法治的角度来看,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处理不透明、生成过程不可控、输出内容复合性,以及技术滥用等蕴含着较大的犯罪风险,极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犯罪风险使刑法出现了行为规制缺漏、责任判断困难等问题,并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造成了冲击。对此,刑法应当树立与智能时代相适应的基本理念,坚持刑法立法与刑法解释并重,兼顾安全保障与技术进步,在前瞻思考与现实理性之间实现有效平衡。在具体应对路径上,可以通过解释路径解决行为规制和责任归属问题,立法路径弥补现有规范的行为规制漏洞,并在刑法中明确服务提供者的保证人地位和刑事监管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涉人工智能犯罪 算法黑箱 刑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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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的新兴责任主体研究 被引量:2
18
作者 贺栩溪 《时代法学》 2023年第3期11-22,共12页
除传统侵权责任主体以外,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还应包括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和算法应用平台。算法设计者宜从生产者中剥离出来独立承担过错责任,对外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数据提供者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运营手段向... 除传统侵权责任主体以外,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还应包括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和算法应用平台。算法设计者宜从生产者中剥离出来独立承担过错责任,对外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数据提供者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运营手段向人工智能提供数据的主体,采用自动化处理技术的数据提供者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算法应用平台是联结终端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媒介,其中公务机关应用平台宜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减少权力异化的风险,其他应用平台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算法应用平台宜与直接原因的责任主体一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责任主体 算法设计者 数据提供者 算法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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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主体识别与担责——以风险社会治理为视角 被引量:1
19
作者 刘谢慈 贺驰宇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6-21,共6页
由于人工智能存在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智能系统无法实际承担责任、伦理道德解释受限等问题,在侵权责任领域尚不具备赋予其主体地位的条件。而人工智能在侵权责任承担机制上的非主体化认定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上述问题,有助于克服在侵权主... 由于人工智能存在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智能系统无法实际承担责任、伦理道德解释受限等问题,在侵权责任领域尚不具备赋予其主体地位的条件。而人工智能在侵权责任承担机制上的非主体化认定或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上述问题,有助于克服在侵权主体识别、行为认定等方面的困难,减少因侵权纠纷悬而未决导致的社会风险,既能保障被侵权者的利益,也能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进程。故应参照现有法律框架,合理分配侵权责任,建立特殊的人工智能侵权处理机制,即人工智能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侵权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为人工智能的良好发展提供法律指引,构建行之有效的人工智能侵权纠纷解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风险社会治理 人工智能 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 侵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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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聂童 《工业信息安全》 2023年第4期6-10,共5页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应从人工智能自身的法律定位问题以及相关主体侵权责任认定上进行探究。目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领域尚不具备赋予其主体地位的条件,将其确定为一种人工智能服务更加...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应从人工智能自身的法律定位问题以及相关主体侵权责任认定上进行探究。目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领域尚不具备赋予其主体地位的条件,将其确定为一种人工智能服务更加适宜。其次在侵权责任的认定路径上,宜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划为过错责任原则,并依据侵权主体各自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优化人工智能算法实现可解释性。鉴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侵权风险复杂性,应从侵权责任主体明晰、隐私保护、算法透明及生成内容监管等方面进行规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侵权风险 法律主体 侵权责任 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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