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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中加重结果的客观归责
1
作者 谭堃 《南大法学》 2024年第2期17-31,共15页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结果归责应当以结果加重犯独立不法构造为出发点进行判断。基于危险性说,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的行为就是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进而通过直接性要件判断此种危险是否在加重结果中实现。以结果加重犯“制造危险+实...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结果归责应当以结果加重犯独立不法构造为出发点进行判断。基于危险性说,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的行为就是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进而通过直接性要件判断此种危险是否在加重结果中实现。以结果加重犯“制造危险+实现危险”的不法构造为基础,对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不法判断应当在客观归责的架构之下,遵循复数参与人共同制造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并且在加重结果实现的路径予以展开。这就要求,复数参与人应当就基本犯构成共同正犯,且针对加重结果亦具备共同归责的关联性。反之,复数参与人未共同制造危险或者未制造典型的危险,以及未共同地实现危险,都应当排除加重结果的归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果加重犯 共同正犯 危险性说 直接性要件 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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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解构与危险溯源:“网络暴力”的刑事治理 被引量:5
2
作者 付玉明 刘昕帅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70-179,196,197,共12页
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难点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流程的判断标准并不明晰,且众多参与主体责任划分界限并未统一。解决路径为:采行为主义立场,将刑事治理对象由整体网暴现象转向网暴引发行为,结合行为事实本质与规范评价厘清网... 网络暴力刑事治理的难点在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流程的判断标准并不明晰,且众多参与主体责任划分界限并未统一。解决路径为:采行为主义立场,将刑事治理对象由整体网暴现象转向网暴引发行为,结合行为事实本质与规范评价厘清网暴结果引发的行为范畴。在不法层面,以法益侵害为中心,围绕人身法益与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双层性,探寻抽象危险证立下积量入罪的可行路径。在有责性层面,区分罪责与预防必要性,采取行为基准下考量行为人危险的实质判断模式。整体援引比例原则,贯通行为应罚性与危险需罚性,融入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项子原则,以刑事治理为手段,实现法益保护目的与言论自由保障效果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暴行为 需罚性 抽象危险犯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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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与危险性犯分类溯源及抽象危险犯的本质 被引量:2
3
作者 薛铁成 《齐鲁学刊》 2023年第1期106-116,共11页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危险性犯 抽象危险犯 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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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危险到行为:不能犯概念的厘清及认定方式的重构
4
作者 叶婷 《警学研究》 2023年第6期64-78,共15页
在我国法教义学语境下应当摒弃“不能犯未遂”这一称呼,进而提倡对“不能犯”概念的使用。对于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划分标准,向来都是理论界的一大难题,纵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就会发现对不能犯的划分标准限定在对行为“危险性”... 在我国法教义学语境下应当摒弃“不能犯未遂”这一称呼,进而提倡对“不能犯”概念的使用。对于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划分标准,向来都是理论界的一大难题,纵观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就会发现对不能犯的划分标准限定在对行为“危险性”的判断上。其实,对不能犯的解读应立足于刑法规范,以本土化的语境为依托仔细推敲《刑法》第23条的规定后,不难发现立法者早已规定了对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划分方法,即对两者边界的划分应当着眼于“行为”本身。因此,在《刑法》第23条的逻辑框架内,立足于客观未遂论并对其进行修正,从对实行行为所囊括的构成要件的判断来探讨不能犯的划分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能犯未遂 具体危险说 客观危险说 实行行为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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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下关于高空抛物的理解与适用
5
作者 吴梦娣 《理论观察》 2023年第3期119-123,共5页
积极刑法观和持消极刑法观向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两种观点的立场一直难解难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等一系列轻罪,这也是体现出我国刑法发展倡导积极刑法观的思路,针对轻罪立法也引起不少学者的讨论,高... 积极刑法观和持消极刑法观向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两种观点的立场一直难解难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等一系列轻罪,这也是体现出我国刑法发展倡导积极刑法观的思路,针对轻罪立法也引起不少学者的讨论,高空抛物入刑既是积极刑法观的体现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针对高空抛物的“情节严重”要件法律尚未给出相应的标准,需要司法实践当中进行综合判定。高空抛物也存在与具体危险犯的竞合问题需要谨慎地处理认定,虽然我国倡导积极刑法观,但是不能冒进,而应当持谨慎的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积极刑法观 高空抛物 情节严重 具体危险犯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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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6
作者 李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5期122-128,共7页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并非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该法益内涵的确定,能够有效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进而结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种刑事入罪模式,对犯罪行为模式中的“行驶中”“公共交...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是集体法益中的秩序安全法益,并非个人法益论中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该法益内涵的确定,能够有效促进该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进而结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形成两种刑事入罪模式,对犯罪行为模式中的“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擅离职守”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解读是准确司法适用该罪名的关键所在。从犯罪性质上来讲,基于“危及公共安全”的注意性构成要素理解,该罪属于准抽象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法益 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 擅离职守 准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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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袭警罪“暴力袭击”行为的合比例性认定
7
作者 史文平 胡丽鸿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70-83,共14页
“暴力袭击”行为是袭警罪适用的核心要件。形式性、抽象地将“暴力袭击”理解为行为因果性地造成了警察受伤的形式说会不当扩大袭警罪的打击范围。应该对“暴力袭击”进行实质解释,将其界定为有意针对警察人身的、暴力程度实质性影响... “暴力袭击”行为是袭警罪适用的核心要件。形式性、抽象地将“暴力袭击”理解为行为因果性地造成了警察受伤的形式说会不当扩大袭警罪的打击范围。应该对“暴力袭击”进行实质解释,将其界定为有意针对警察人身的、暴力程度实质性影响警察执法权行使而为社会不容许的恶性行为。但学界对“暴力袭击”实质判断所提出的突袭性标准依然存在与法益判断脱钩、不易于罪名区分等问题,有必要用合比例性标准取代突袭性标准。根据合比例性标准,对“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应综合衡量行为人的暴力和警力的合比例关系。当暴力不合比例地超出了警力的使用范围,造成了警力的消耗,该暴力行为就属于刑法应该处罚的暴力袭击警察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袭警罪 具体危险犯 突袭性 合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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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几个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6
8
作者 魏东 金燚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5期51-61,共11页
在步入风险社会后,法益保护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进入刑法研究范畴,根据风险刑法原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该包括"为卖而买"和"出卖"两种方式;在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方面,应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 在步入风险社会后,法益保护前置化、预备行为实行化进入刑法研究范畴,根据风险刑法原理,"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该包括"为卖而买"和"出卖"两种方式;在贩卖毒品数量的计算方面,应按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将吸毒者购买的毒品数量作为贩卖毒品数量,并允许被告人反证推翻;在犯罪既遂标准方面,以抽象危险犯和目的犯为视角,提出"目的支配下的实际控制说";代购行为和居间介绍毒品买卖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看被告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牟利不等于总体上收大于支,而在于是否从中获得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等好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毒品犯罪 以贩养吸 法益保护前置化 抽象危险犯 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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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学中的人身危险性 被引量:2
9
作者 李崧源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3期33-37,96,共6页
人身危险性一词发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刑事实证学派,也就是近代学派。人身危险性最早是犯罪学上的术语,后来逐渐也成为刑法学上讨论的热点。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刑法学上的人身危险性仅指再犯可能性,但是随着该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 人身危险性一词发源于19世纪中后期的刑事实证学派,也就是近代学派。人身危险性最早是犯罪学上的术语,后来逐渐也成为刑法学上讨论的热点。就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来看,刑法学上的人身危险性仅指再犯可能性,但是随着该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发展,初犯可能性被纳入到刑法学上必将成为一种趋势。评估人身危险性我们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人基本特征、犯前表现和犯后表现,而不应包括犯中情节。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上的功能也日趋突出,分别表现在定罪、量刑和执行上,尤以执行最为显著。加强人身危险性的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也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身危险性 初犯可能性 主观恶性 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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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行为的含义 被引量:1
10
作者 王昭武(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5期185-200,共16页
取得行为说是有关侵占行为之含义的通说,对于那些属于违反委托之旨趣,超出行为人之权限范围,并且能从中发现行为人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应认定成立侵占罪。侵占行为不是终局性地侵害所有权的行为,而是引起针对所有权之危险的行为,因而... 取得行为说是有关侵占行为之含义的通说,对于那些属于违反委托之旨趣,超出行为人之权限范围,并且能从中发现行为人之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应认定成立侵占罪。侵占行为不是终局性地侵害所有权的行为,而是引起针对所有权之危险的行为,因而侵占罪是针对所有权之价值或机能的危险犯,在发生这种侵害危险性的阶段即达到既遂。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违法要素),为了本人而处分委托物的,由于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成立侵占罪。对于侵占后的侵占,即便是在完全不同的机会之下分别实施,这些侵占行为也应该按照包括的一罪来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占罪 侵占行为 危险犯 非法占有目的 侵占后的侵占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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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教义学分析
11
作者 李晓明 麻爱琴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0-100,共11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以食用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本罪采用空白罪状的条文设计,是我国刑事预防性立法趋势的新写实与风险社会刑事立法的新供给。立足法秩序统一视域下违法判断的相...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以食用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本罪采用空白罪状的条文设计,是我国刑事预防性立法趋势的新写实与风险社会刑事立法的新供给。立足法秩序统一视域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的行政不法只是本罪成立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务必与刑事不法作区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本意指一系列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在本罪中应作限缩解释;“以食用为目的”承载本罪相对独立的规范目的,扩张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保护法益,具有抽象危险犯形态;“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的实行行为与本条第1款中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具有类似涵义;“情节严重”是本罪成立的罪量要素,应当与前两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区分理解,采取严格解释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陆生野生动物 预防性立法 空白罪状 抽象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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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研究
12
作者 郭小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8年第4期35-41,共7页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可以从共犯中脱离。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如果后来参与醉驾行为人在先前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刚着手实施,或者先前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既遂但整个驾驶过程并未实质完结时参与醉驾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 共同正犯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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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前置化规制的法理探析 被引量:22
13
作者 王新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41-53,共13页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的前置化规制是保护重大法益的必要手段,对其正当性的讨论为当前立法和司法突破和扩张的态势提供了法理依据。敌视社会基本规范和恐怖犯罪的预备或预备的预备行为已呈现出侵害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具备了前置...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的前置化规制是保护重大法益的必要手段,对其正当性的讨论为当前立法和司法突破和扩张的态势提供了法理依据。敌视社会基本规范和恐怖犯罪的预备或预备的预备行为已呈现出侵害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具备了前置化规制预备行为的前提要素;在识别敌人刑法争议的根源并加以理性辨别的基础上,从立法目的都是社会要保护自身免受该违法者的侵犯之角度,前置化规制的依据与某些敌人刑法的理念存在有限的内在暗合,但不可否认,尚未成熟的敌人刑法亦与前置化规制存在疏离之处;而敌视基本法规范且具有抽象危险的实质预备犯满足了前置化规制现实依据的要求。其处罚边界亦需遵循,应根据行为方式和特征进行司法定量限制及限缩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敌人刑法 抽象危险犯 实质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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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主观罪过探析 被引量:2
14
作者 王静思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期123-125,共3页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醉驾的主观罪过存在故意与过失说之争。但醉驾客观上确立了严格责任,理由为:醉驾作为轻微罪行与立法潜规则相悖,极轻微的法定刑对犯罪定性有制约作用失灵,刑事司法的当前做法并不证明主观罪过,考虑到刑法刑事政策化...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醉驾的主观罪过存在故意与过失说之争。但醉驾客观上确立了严格责任,理由为:醉驾作为轻微罪行与立法潜规则相悖,极轻微的法定刑对犯罪定性有制约作用失灵,刑事司法的当前做法并不证明主观罪过,考虑到刑法刑事政策化的立法背景,抽象危险犯解答了现有罪过理论的困惑。严格责任并不会削弱人权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醉驾 主观罪过 抽象危险犯 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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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犯罪中止问题初探 被引量:1
15
作者 陈鑫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87-90,共4页
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危险犯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而是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
关键词 危险犯 犯罪中止 结果犯 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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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状态犯
16
作者 姜雯 袁剑湘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6期12-17,共6页
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 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与第119条第1款的关系是危险状态犯与实害犯的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状态 危险状态犯 危险结果 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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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研究
17
作者 贾银生 何显兵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6期62-69,共8页
教唆他人危险驾驶却产生交通肇事罪结果的情形,理论上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行为共同说,在否定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的基础上,肯定对过失犯的教唆来处理;二是根据法益保护前置化原理,将危险驾驶所致的交通肇事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对致... 教唆他人危险驾驶却产生交通肇事罪结果的情形,理论上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根据行为共同说,在否定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的基础上,肯定对过失犯的教唆来处理;二是根据法益保护前置化原理,将危险驾驶所致的交通肇事罪认定为故意犯罪,对致人伤亡的结果按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来处理;三是修正我国刑法以结果为本位来界定犯罪的责任形式,改之以行为为本位来界定犯罪的责任形式,将交通肇事罪认定为故意犯罪进行处理;四是认为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具有行为和罪质上的结果加重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进行处理。第一种处理方式无论从我国的立法技术还是从实质解释上来说都难以成立;第二种处理方式难以说明超过要素是否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更难以说明行为人对致人死亡结果的认识或认识可能性属于什么性质;第三种处理方式可能导致现有刑法体系解体,刑法的安定性将失去保障。只有第四种处理方式符合现有刑法理论体系,实践上可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教唆犯 正犯 交通肇事罪 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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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犯罪中止之再探讨 被引量:2
18
作者 曾娇艳 黄伟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97-99,共3页
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合理认定。判断危险犯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标准。危险犯和其对应的实害犯未必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对于实行... 我国犯罪中止处罚原则的立法缺陷,影响了司法实践中对危险犯犯罪中止的合理认定。判断危险犯的既、未遂应以“行为人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的出现”为标准。危险犯和其对应的实害犯未必是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对于实行终了、发生了危险状态的危险犯能否成立犯罪中止,应当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具有的意志因素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犯 犯罪中止 意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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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被引量:1
19
作者 叶莉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95-99,共5页
为维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特别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这既是刑法正义理念的彰显,也契合了当前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作为新设规范,囿于保护法益不明以及行为方式的概括性等因素影响,罪名的适用难免会出现供给不足... 为维护人民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条特别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这既是刑法正义理念的彰显,也契合了当前时代发展的客观需求。作为新设规范,囿于保护法益不明以及行为方式的概括性等因素影响,罪名的适用难免会出现供给不足。教义学是方法引导下法律适用的结果,能够确保罪名的精准适用。故以教义学为指导,可将本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公众生活的安宁;行为方式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但是,“建筑物或其他高空”、“抛掷”与“物品”经解释存在多种含义,为了实现刑法的明确性,这都亟待澄清;“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的整体评价要素,其旨在表明客观法益侵害;我国刑法存在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入罪形态,高空抛物犯罪应为危险犯,且是具体危险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 高空抛物罪 法教义学 “情节严重” 具体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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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检视未遂犯的可罚基础与着手时点:以客观未遂理论及客观犯行的实质化为中心
20
作者 許恒達(Heng-Da Hsu) 《臺大法學論叢》
本文探讨刑法修正後,未遂犯的可罚理由(未遂理论)与着手时点的判断方法,有别於通说采用印象理论,笔者主张客观未遂理论,从而区别出行为时点的危险,以及「行为後、流程终结前」的中间危险状态,只有达到中间危险状态才能认定未遂... 本文探讨刑法修正後,未遂犯的可罚理由(未遂理论)与着手时点的判断方法,有别於通说采用印象理论,笔者主张客观未遂理论,从而区别出行为时点的危险,以及「行为後、流程终结前」的中间危险状态,只有达到中间危险状态才能认定未遂犯;基此,判断未遂刑责的着手时点,可以类型化为三种形态,笔者并发展出三阶段的着手判断流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遂犯 著手時點 印象理論 客觀危險 間接正犯 實行行為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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