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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rypted data sharing with multi-owner based on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in online social networks 被引量:1
1
作者 HUANG Qin-long FU Jing-yi +2 位作者 MA Zhao-feng YANG Yi-xian NIU Xin-xin 《The 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ies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EI CSCD 2014年第1期86-93,共8页
The online social networks(OSNs) offer attractive means for social interactions and data sharing, as well as raise a number of security and privacy issues. Although current solutions propose to encrypt data before s... The online social networks(OSNs) offer attractive means for social interactions and data sharing, as well as raise a number of security and privacy issues. Although current solutions propose to encrypt data before sharing, the access control of encrypted data has become a challenging task. Moreover, multiple owners may enforce different access policy to the same data because of their different privacy concerns. A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 scheme is proposed for encrypted data in OSNs. In order to protect users' sensitive data, the scheme allows users outsource encrypted data to the OSNs service provider for sharing and customize the access policy of their data based on ciphertext-policy attribute-based encryption. Furthermore, the scheme presents a multiparty access control model based on identity-based broadcast encryption and ciphertext-policy attribute-based proxy re-encryption, which enables multiple owners, such as tagged users who appear in a single data, customize the access policy collaboratively, and also allows the disseminators update the access policy if their attributes satisfy the existing access policy. Security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indicate that the proposed scheme is secure and efficien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online social networks multi-owner attribute-based encryption broadcast encryption
原文传递
论IPTV回看的法律定性
2
作者 李啸寒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63-66,119,共5页
在对当前IPTV回看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对于IPTV回看的考量与定性,应考量回看和直播的关系、回看的技术特点、回看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式传播间的区别、产业政策和公共利益。对于IPTV回看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和实务... 在对当前IPTV回看行为的法律定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对于IPTV回看的考量与定性,应考量回看和直播的关系、回看的技术特点、回看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式传播间的区别、产业政策和公共利益。对于IPTV回看的法律性质,目前理论和实务上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属于广播权范畴或者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范畴,IPTV回看应该属于广播组织权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TV回看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组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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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直播节目网络盗播的规制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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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杰宏 马洪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39-44,共6页
赛事直播节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容易成为盗链并播放的对象。三网融合前,对盗播行为可根据路径以侵犯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规制。三网融合后,直播路径与终端的分离使权利人无法确定盗播行为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 赛事直播节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容易成为盗链并播放的对象。三网融合前,对盗播行为可根据路径以侵犯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规制。三网融合后,直播路径与终端的分离使权利人无法确定盗播行为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陷入了规制困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试图通过将广播权改为播放权,沿用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留兜底权利的方式应对网络盗播,但此种"补充型"的立法思路无济于事。现阶段,应以是否具有交互性作为区分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唯一依据;未来,可通过在著作财产权上建立"伞形"权利体系,设置立体的传播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赛事直播节目 网络盗播 交互性 信息网络 播放权 著作财产权 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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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图书馆的著作权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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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旭 赵达雄 +1 位作者 张蓉 蔡菁 《情报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5期696-699,共4页
文章从复合图书馆文献载体形式的多样性、易复制性、易传播性,以及文献的借阅流通和二次开发利用、馆际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阐述了复合图书馆所面临的诸多著作权问题,并指出了在现有的法律规范内图书馆工作者在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复合图书馆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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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转播的权利归属及法律关系分析 被引量:12
5
作者 叶敏 李安阳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219-226,共8页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商业化已成为现代体育赛事的主要运作模式,赛事组织者主要通过转播来营利,且其目标传播受众早已不限于购票入场的现场观众,而是包括网络观众在内的所有潜在收视群体。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在著作权语境下不...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商业化已成为现代体育赛事的主要运作模式,赛事组织者主要通过转播来营利,且其目标传播受众早已不限于购票入场的现场观众,而是包括网络观众在内的所有潜在收视群体。针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在著作权语境下不应从字面上对“转播”进行人为的限缩解释,应当摆脱传统著作权法中类似广播组织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概念的束缚,从受众范围而不是传播主体或传播方式的角度进行权利的划分,从而将赛事节目归入视听作品的一种。而对于体育赛事转播的权利归属及法律关系,通过分析受众、体育赛事组织者、体育赛事节目制作人、体育赛事授权转播方、运动员各自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并在综合比较各国法律规定与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应当确认赛事组织方享有类似电影出品人的地位,转播方则可基于其授权享有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进行转播的权利。同时,由于目标受众群体的交叉,网络平台上未经授权的转播行为既侵犯了赛事组织方的发行权,也损害了被授权转播方的转播权。对这类行为仅仅靠反不正当竞争的救济途径是不足的,应当通过著作权法加以规制,强化对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丰富权利受损的救济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 目标受众 网络直播平台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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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法律保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被引量:9
6
作者 姚鹤徽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98-203,共6页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数量与日俱增,在网络上观看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已较为常见。然而,未经授权通过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这不利于体育赛事转播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立法在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数量与日俱增,在网络上观看体育赛事转播节目已较为常见。然而,未经授权通过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侵权行为频繁发生,这不利于体育赛事转播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立法在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保护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主要表现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地位并未明确,权利内容不明;体育赛事转播节目的著作邻接权权利范围狭窄,无法规制网络盗播行为;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主体是否享有广播组织权并不确定。为此,立法需要遵循新技术的特点,明确规定体育赛事转播权,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完善《著作权法》中的著作邻接权制度,增设能够涵盖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传播信息的转播权,规定广播组织对其播放的体育赛事节目信号享有全面的控制权;确定体育赛事网络转播主体享有广播组织权,使网络转播主体有权控制他人在互联网上转播体育赛事节目。通过上述措施,建立完整的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法律保护体系,使体育赛事网络转播这一产业链上投资的各个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妥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 网络转播 法律保护 著作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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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论中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之版权保护 被引量:13
7
作者 张新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49-163,共15页
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缺乏一致的意见。从解释论的视角观之,体育赛事转播者的信号权益是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内容则是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解释体育赛事内容的独创性时应当考虑解释目的。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体现为... 体育赛事传播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缺乏一致的意见。从解释论的视角观之,体育赛事转播者的信号权益是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体育赛事转播内容则是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解释体育赛事内容的独创性时应当考虑解释目的。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体现为唯一的表达形式,并不鼓励多样化的创作,所以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体育赛事传播内容作为邻接权的客体,其法律缺陷是救济程度较弱,不利于体育赛事传播内容的后续商业开发。该缺陷只能通过立法完善广播组织权或设置新的版权客体类型来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权 广播组织权 独创性 信息网络传播权 版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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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探析 被引量:4
8
作者 曹新明 叶霖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1期31-37,共7页
网络传输技术在丰富广播电视传播方式的同时,也给广播组织权保护带来了困惑。传统意义上的广播电视主要以电磁波信号形式通过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网络环境下,广播电视信号不仅可以通过无线传播,而且可以通过网络传输,由此引发广播组织... 网络传输技术在丰富广播电视传播方式的同时,也给广播组织权保护带来了困惑。传统意义上的广播电视主要以电磁波信号形式通过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网络环境下,广播电视信号不仅可以通过无线传播,而且可以通过网络传输,由此引发广播组织与网络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冲突。针对转播权的具体内容,在参与《广播组织条约(草案)》谈判的国家之间存在着明显分歧。2017年5月,经过各方妥协和让步,参与谈判国家对转播权的认识渐趋一致,集中体现在初步形成的《条约草案合并文本》之中。我国有关人士对转播权的具体内容也有不同看法,但随着《广播组织条约草案》的推进也基本达成共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环境 广播组织权 广播电视转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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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空间 被引量:7
9
作者 陈绍玲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5-74,共10页
广播组织权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既包括保护广播组织瞬时利益的转播权,也包括保护广播组织延时利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重播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并不统一,转播权的客体是广播信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信号上的特定节目内容。该特定节... 广播组织权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既包括保护广播组织瞬时利益的转播权,也包括保护广播组织延时利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重播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并不统一,转播权的客体是广播信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信号上的特定节目内容。该特定节目内容主要包括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著作权法》早已规定了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增设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重复保护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之嫌。因此,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适用价值体现在《著作权法》不提供保护的对象上,如广播组织仅享有非专有使用权的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以及广播组织播放的特定的公有领域的内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组织 信息网络传播权 客体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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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比赛网络实时转播权的归属及体系定位——以新浪网诉凤凰网案为例 被引量:6
10
作者 王好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CAS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6期513-519,共7页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 摄制体育赛事得到的视听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应由制片者而非赛事组织者原始取得著作权。若无法律明文规定,赛事组织者不享有对世的"赛事组织者权"。基于其对比赛场馆的管控力,赛事组织者将"禁止擅自摄制比赛"作为发放入场许可的条件,此时,尽管未经许可摄制比赛者可能原始取得著作权,但却无法在不构成违约的前提下利用该著作权。赛事组织者通过合同受让著作权后,始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实时转播权"。"网络实时转播权"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依被转播作品初始传播技术的不同,可能被定位为广播权的内容,亦可能被定位为"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种情况不利于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未来宜通过广播权的扩展,将"网络实时转播权"完全囊括于广播权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扩展广播权,但仍维持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非交互性"二分的举措,有其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赛事组织者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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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众传播权的立法构想 被引量:7
11
作者 王文敏 《时代法学》 2016年第1期61-72,共12页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过程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几易其稿,而司法实践中这两项权利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都属于法理上的向公众传播权。虽然我国并没有规定一项总的向公众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过程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几易其稿,而司法实践中这两项权利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上都属于法理上的向公众传播权。虽然我国并没有规定一项总的向公众传播权,但该项权利在《伯尔尼公约》和WCT等国际公约中已经得以确立。参考各国的相关立法模式,美国用发行权和公开表演权来规制向公众传播行为的立法模式太过繁杂,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采用的相关立法模式最具可行性,根据后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界定"向公众传播权"的范围需要考虑两个要件,即"传播"和"公众"。应当尝试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设立总括性的"向公众传播权",同时可以在该项权利之下将一些较为成熟且类型化的子权利进行列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向公众传播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播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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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播组织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2
作者 戴哲 张芸芝 《编辑之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8期81-85,共5页
新媒体推动了节目制作与播放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传统媒体越来越普遍地采用网络播送节目;另一方面,网播组织兴起,使其能够独立制作节目并通过网络公开播放。不过,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下,网播组织并不享有广播组织权利的主体地位,导致网... 新媒体推动了节目制作与播放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传统媒体越来越普遍地采用网络播送节目;另一方面,网播组织兴起,使其能够独立制作节目并通过网络公开播放。不过,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下,网播组织并不享有广播组织权利的主体地位,导致网播组织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网播组织与传统广播组织都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仅存在传播手段的差异。根据"技术中立"原则,网播组织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应借此机会,在其中赋予网播组织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广播组织权 技术中立 网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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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权与著作权、其他邻接权的利益失衡与平衡 被引量:1
13
作者 赵双阁 阎秀萍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7年第1期10-13,60,共5页
成熟的著作权制度蕴含着广播组织与作者、广播组织与其他传播者、广播组织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由于主客观以及网络技术原因,带来广播组织权与著作权、其他邻接权人在利益实现方面的失衡。那么,确立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同等... 成熟的著作权制度蕴含着广播组织与作者、广播组织与其他传播者、广播组织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由于主客观以及网络技术原因,带来广播组织权与著作权、其他邻接权人在利益实现方面的失衡。那么,确立广播组织与著作权人同等的法律地位,适度划定广播组织权的范围,增强其他邻接权人的实力,就成为矫正上述失衡的有效策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组织权 著作权 邻接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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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环境下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兼评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案 被引量:16
14
作者 桂爽 《电子知识产权》 2015年第9期5-13,共9页
新浪互联公司诉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一案近期受到广泛关注,该案也引发了公众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模式的思考。本文由此案引出,首先讨论如何定性体育赛事节目的问题,考虑到独创性高低的不同,有录像制品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新浪互联公司诉凤凰网直播中超赛事一案近期受到广泛关注,该案也引发了公众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保护模式的思考。本文由此案引出,首先讨论如何定性体育赛事节目的问题,考虑到独创性高低的不同,有录像制品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两种观点;其次归纳体育赛事节目网络传播涉及的相关著作权问题,三种不同传播方式应采用不同权利分别保护;最后针对目前我国在此问题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之处予以分析并提出扩大广播权或引入公共传播权的两种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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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的多元主体地位及权利构造——兼评《著作权法》第47条 被引量:3
15
作者 冯晓青 郝明英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83-192,共10页
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正的我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对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张,增加了广播组织的网络同步转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激烈争论;有关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也一直是争论焦点。为此,有必要分析... 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正的我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对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张,增加了广播组织的网络同步转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激烈争论;有关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也一直是争论焦点。为此,有必要分析广播组织的多元主体地位,对其享有的权利进行解构,对《著作权法》第47条关于广播组织权的内容进行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广播组织权的立法模式,建议采用“许可权”;网播组织目前无法享有广播组织权,建议结合网络广播产业实践,在维护国家新闻传播权威性的基础上,探索网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可行路径;以“广播、电视”作为广播组织权的客体能够避免“信号”“节目”之争,因为广播组织权控制的主要是传播行为与传播渠道;赋予广播组织网络同步转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符合技术发展现状与产业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法》第47条 广播组织 网播组织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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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重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为视角 被引量:4
16
作者 汤辰敏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40-46,共7页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 在我国著作权法财产权利体系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是控制在不转移作品中的有形物质载体的所有权或占有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远程传播作品的行为。二者结合原本应当覆盖经由一切技术手段进行的"交互式"和"非交互式"远程传播行为,但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上,二者的衔接却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使得"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对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列举的各项财产权利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适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的做法本身存在严重弊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对上述两项专有权利进行重构。在可能的三种选择方案中,扩张我国《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定义使其能够控制各种"非交互式"传播行为是最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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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广播组织权利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5
17
作者 胡开忠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52-56,共5页
网络广播是信息技术革命的新产物,为了防止盗播行为,国际社会正在考虑对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给予法律保护,但具体如何保护争议很大。我国应当分阶段来解决该问题,合理授予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并给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以使网络广播组织的利... 网络广播是信息技术革命的新产物,为了防止盗播行为,国际社会正在考虑对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给予法律保护,但具体如何保护争议很大。我国应当分阶段来解决该问题,合理授予网络广播组织的权利,并给以适当的权利限制,以使网络广播组织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适当的平衡。具体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保护:第一阶段即现有阶段,我国网络产业还刚刚起步,不宜将网络广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并给予其邻接权保护;第二阶段,当国际公约已明确对网络广播组织邻接权予以保护时,我国也可以根据本国网络产业发展状况,逐步给予网络广播组织一定程度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广播组织 权利保护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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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的法律保护 被引量:1
18
作者 佟金玲 刘仁辉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313-317,共5页
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是一项新型权利,其内涵、权利性质、与相关权利的界限仍存在争议。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转播权属性界定模糊,出现司法裁判中针对同一侵权行为作不同的判决。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方法,从广播组织范围... 体育赛事网络转播权是一项新型权利,其内涵、权利性质、与相关权利的界限仍存在争议。我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转播权属性界定模糊,出现司法裁判中针对同一侵权行为作不同的判决。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方法,从广播组织范围的扩大、明确转播行为性质,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立法,解决日益泛滥的网络转播权侵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体育赛事 网络转播权 广播组织权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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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及其纠纷解决路径 被引量:3
19
作者 郭雪军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46-53,共8页
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根源在于没有清晰地界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所属权利。在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修改的目的解释,非交互式传播归广播权负责,交互式传播归信息网络传播权负责,具备交互式特征的IPT... IPTV限时回看著作权纠纷的根源在于没有清晰地界定IPTV限时回看服务所属权利。在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法律定性上,根据《著作权法》相关条款修改的目的解释,非交互式传播归广播权负责,交互式传播归信息网络传播权负责,具备交互式特征的IPTV限时回看服务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另外,未经许可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为商业性行为,与原权利人权利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而且降低了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费,不合理地损害了原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因此,未经许可提供IPTV限时回看服务会产生实质性的消极社会后果,不应被纳入广播权的二次使用范畴。IPTV限时回看服务的纠纷解决存在三种路径:《著作权法》修改、司法解释、完善行业规范。相比前两种的硬法路径,第三种的软法路径既具有权利界定的实际效力,又具备灵活性高、反弹小、交易成本低的优势,应该成为优选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IPTV限时回看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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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被引量:1
20
作者 王渊 岳晓榕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22-28,共7页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三项内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著作权保护状况,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困境,有待优化。建议通过厘清广播权的适用情形与范围、设定合理报酬标准并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利用诸如区块链这一新兴数字技术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以完善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音乐 非交互式传播 广播权 获酬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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