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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释八二宪法中的受教育条款——一个历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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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前红 罗世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4期40-54,共15页
针对受教育条款的既有解释欠缺历史维度,未能实质性贯彻八二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性发展这一共识。只有在参考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对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予以联动解释,才能发现八二宪法受教育条款的真正意涵。回顾历史可知,新中国成立之... 针对受教育条款的既有解释欠缺历史维度,未能实质性贯彻八二宪法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性发展这一共识。只有在参考历史背景的基础上对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予以联动解释,才能发现八二宪法受教育条款的真正意涵。回顾历史可知,新中国成立之初,受五四宪法过渡性与权利保障现实性的影响,受教育义务没有入宪。当时对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落实促使人们侧重受教育权的积极面向,认为公民受教育权只能且必须依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的新中国方能实现。改革开放后,为展现国家复兴姿态,受教育义务得以入宪。这种规范变动以及当下的社会变迁共同引发受教育权积极面向的淡化及其消极面向的回归。于是,人们不再下意识地认为受教育权的实现必得依赖国家,而是将国家供应的义务教育视为一种满足基本需求的“底线教育”,并在此基础上转而寻求实现更高质量教育的多样化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受教育义务 五四宪法 八二宪法 宪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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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收益权担保规范构造论
2
作者 李鸣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62-176,共15页
不动产收益权是一项既非物权亦非债权的独立不动产权利,现行法将其纳入应收账款存在不当。对于不动产收益权担保的规范构造应予以重新审视。首先,就体系定位而言,不动产收益权担保应采取抵押构造,而非质押构造。其次,就设立要件而言,除... 不动产收益权是一项既非物权亦非债权的独立不动产权利,现行法将其纳入应收账款存在不当。对于不动产收益权担保的规范构造应予以重新审视。首先,就体系定位而言,不动产收益权担保应采取抵押构造,而非质押构造。其次,就设立要件而言,除一般要件外,不动产收益权担保的设立须满足“行政机关同意”这一特别要件。再次,就公示制度而言,不动产收益权担保的公示方式是登记,效力模式上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最后,就实现进路而言,应优先执行账户内资金,并以变价收益权作为备选:一方面,“执行账户内资金”的性质是担保权益延伸,应于不动产收益权抵押登记栏目下设立“账户”项目,并于此登记账户信息。另一方面,“变价收益权”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方式进行,且应准许分割期限转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收益权 应收账款 公示制度 担保权益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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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在我国的确立
3
作者 初亦周 《电子知识产权》 2024年第8期75-86,共12页
跨法域音乐版权交易涉及巨大的音乐产业利益,由此,外国录音制作者于我国拥有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实践需求已经产生。考察国际条约中关于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可知,我国没有强制性义务给予外国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但是基于文化交流的必要,以... 跨法域音乐版权交易涉及巨大的音乐产业利益,由此,外国录音制作者于我国拥有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实践需求已经产生。考察国际条约中关于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可知,我国没有强制性义务给予外国录音制作者获酬权。但是基于文化交流的必要,以及对我国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保障,我国可以在此议题中主动履行国民待遇义务,确立外国录音制作者于我国法域内的获酬权。我国无需立即撤回针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5条提交的保留声明,给予外国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的确不会违反保留声明的内容。当前,我国可以直接利用《著作权法》第45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将外国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纳入我国音乐产业体系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音制品 获酬权 外国录音制作者 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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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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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国敏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4-76,共3页
在新型融资担保类型中,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在实践中逐渐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在我国,对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践做法大都是基于最高法第53号判决,法学界关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讨论往往局限于已有的特许经营收益权类型,没有对特许... 在新型融资担保类型中,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在实践中逐渐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在我国,对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实践做法大都是基于最高法第53号判决,法学界关于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的讨论往往局限于已有的特许经营收益权类型,没有对特许经营收益权进行类型化分析与处理。如何在现有案例下,将涉及的特许经营收益权进行类型化处理,进而为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提供更好的实践路径是必由之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融资担保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收益权质押 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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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fication and System Arrangement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Comments on Article No. 127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5
作者 Li Yan Ge Hongquan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s》 2019年第2期1-20,共20页
In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ng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P. R. China, the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changed from real rights to non-real rights. Article No. 127 thereof does not clarify ... In the process of formulating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P. R. China, the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has changed from real rights to non-real rights. Article No. 127 thereof does not clarify the natur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after all, and the place where virtual property is put in the "Civil Rights" chapter of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makes the concept even more complex and confusing. The "relationships paradigm" protection of virtual property does not have a definite classification criterion, nor stands opposite to the "rights paradigm."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ways to justify the "theory of virtual property as a real right" under the "rights paradigm" protection, namely, essentialism and consequentialism. The former resulted from utilizing features in a demonstration and identifying disposal rights with real rights, while the latter resulted from adherence to the dichotomy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comprising real rights and creditor's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rceny in Criminal Law and virtual property insurance in The Social Insurance Law, the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is irrelevant to creditor's rights. The attribut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be defined as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so that it can be included in the system of civil rights. The uniqueness of virtual property is enough to become an object of emerging civil rights;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s as a superordinate theoretical concept cannot reflect the essenc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legislative frame of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be comprised of the subject, object, exercise, publication and change of the right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VIRTUAL PROPERTY THEORY of VIRTUAL PROPERTY as a real RIGHT THEORY of VIRTUAL PROPERTY as a creditor's RIGHT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s VIRTU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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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项下商业汇票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研究
6
作者 赵慈拉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44-56,共13页
文章围绕商业汇票能否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这一命题进行了论证,认为商业汇票不能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资产(光票保理),但可成为商业保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文章将现行商业保理以商业汇票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发票、应付账款电子凭... 文章围绕商业汇票能否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这一命题进行了论证,认为商业汇票不能成为商业保理的标的资产(光票保理),但可成为商业保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文章将现行商业保理以商业汇票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发票、应付账款电子凭证等诸项债权凭证应用做了比较分析。商业保理作为实体经济的一项特殊融资模式,具有逆周期特点,当经济步入下行周期时企业对保理融资的需求将会增大,在应收账款票据化的发展趋势下,商业汇票以其法律关系明确,确权手续简便,便于保理后融资,保理商同时享有票据权利和应收账款权的优势,成为保理商在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发票、类票据等多项债权凭证中的占优选择。在厘清商业保理与商业汇票的依存关系基础上,文章对电子商业汇票在商业保理、银行保理的实际应用及保理后银行贴现、标准化票据发行提出了监管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业保理 商业汇票 类票据 债权凭证 应收账款票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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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范释义及制度建构 被引量:12
7
作者 蔡培如 《交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2期59-73,共15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所确立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将信息传输关系限定在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必要对第45条第1、2款规定的复制权进行扩张解释,证立出可维护个人积极地位的个人信息接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与个人信息接收权构成了完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所确立的个人信息转移权将信息传输关系限定在信息处理者之间,有必要对第45条第1、2款规定的复制权进行扩张解释,证立出可维护个人积极地位的个人信息接收权。个人信息转移权与个人信息接收权构成了完整的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在权利内涵方面,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整体法律制度安排和可携带权的创设意义,从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客体、法律效果和行使条件等角度解释分析此权利。在制度体系建构方面,可携带权彰显了数据共享体系中的个人主体地位,其制度构建应当以场景为依托、以试验为理念不断完善和调整;其中,持续性携带模式和个人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权利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可携带权 复制权 互操作性 数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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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表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2
8
作者 蔡睿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44-158,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规定的债务人表见责任以债务人具有可归责行为和保理人具有合理信赖为构成要素。不过,该条以债务人具有参与诈害保理人的意思这一高度可归责事由,减免了保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显现出规范的特殊性。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规定的债务人表见责任以债务人具有可归责行为和保理人具有合理信赖为构成要素。不过,该条以债务人具有参与诈害保理人的意思这一高度可归责事由,减免了保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显现出规范的特殊性。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应在债务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虚伪行为无效或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意义上理解其法律效果。对于转受让人,应采相对构成说,其为善意时方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在责任范围上,应使信赖者处于其信赖的对象为真实时所处的地位,此时过失相抵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的文义射程较窄,对于文义范围外的案型只能求助于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受制于该条构成要素及法律效果的特殊性,对于不适用于个案类推的案型,需通过回溯至该条蕴含的一般法理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条在虚假债权转让中发挥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性作用,但无必要将其扩张适用于物权领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虚构应收账款 债权让与 表见责任 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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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青少年受教育权实现的差序性及其消解 被引量:1
9
作者 何佩航 《教育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3期57-64,共8页
新时代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关注优质公平受教育权的实现。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教育发展呈现出显著的不均衡状态,乡村青少年受教育权的实现呈现出“差序”的特征。从中国本土的“差序格局”理论视角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乡村青少年受教育权实... 新时代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关注优质公平受教育权的实现。但长期以来,我国城乡教育发展呈现出显著的不均衡状态,乡村青少年受教育权的实现呈现出“差序”的特征。从中国本土的“差序格局”理论视角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乡村青少年受教育权实现的差序性长期存在于历史发展之中,并体现为横向地缘间与纵向结构中的差序。基于新时代优质公平受教育权的追求,应激活乡村青少年受教育权保障的内生动力,破除乡村青少年受教育权实现的资源壁垒,消解乡村青少年受教育权实现的差序结构,以充分保障乡村青少年受教育权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乡村教育 乡村青少年 受教育权 差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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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禁止转让债权为保理合同客体的法律问题研究
10
作者 王馨玮 李芳 《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56-62,共7页
《民法典》新设保理合同专章,但其中对于保理合同的规范却寥寥无几,仅在该章最后一条引致条款中说明,本章未规定则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范。司法实务中,由于限制保理业务客体法律规则缺位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保理合同中应收账... 《民法典》新设保理合同专章,但其中对于保理合同的规范却寥寥无几,仅在该章最后一条引致条款中说明,本章未规定则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范。司法实务中,由于限制保理业务客体法律规则缺位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的性质为债权转让,因此可适用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则。通过梳理法律规定的三类禁止转让的债权可知,基于基础关系不得转让及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票据债权,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叙做保理业务;同时,在其叙做保理业务后也相应地具有保理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对于金钱债权的转让不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规定,使得禁止转让的债权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人主观态度的善意与否不影响其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无效,且不能对抗保理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转让 禁止转让债权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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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提单权利转让问题刍议
11
作者 王小平 《中国商论》 2023年第7期62-64,共3页
提单权利转让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贸易,还与国际航运、国际结算、银行抵押贷款及银行权利质押密切相关。提单作为被拟制化的货物,既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又可以代替货物本身进行交易、转让或抵押,提单转让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 提单权利转让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贸易,还与国际航运、国际结算、银行抵押贷款及银行权利质押密切相关。提单作为被拟制化的货物,既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又可以代替货物本身进行交易、转让或抵押,提单转让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为当今的单证交易,极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高效、便捷、安全。提单权利转让迅速实现了货物权利转移的目的,加速了货款的周转,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但因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不同,各国法律有关提单权利转让的规定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提单权利转让之前明白究竟要转让或获取的具体权利是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抵押质权、货物占有权、控制权还是其他债权或物权。针对提单权利的每次转让,务必清楚双方权利获取的条件、适用的范围、丧失的缘由,做到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提单 权利转让 托运人 收货人 持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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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权利实现的风险及防范
12
作者 陈圣利 范官钰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28-35,60,共9页
2020年保理合同首次作为典型合同被写进《民法典》,这为规范保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追索权保理是实践中被使用较多的保理合同,此情形下的保理人权利内容、权利实现风险以及风险防范备受关注。第一,保理人享有应... 2020年保理合同首次作为典型合同被写进《民法典》,这为规范保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追索权保理是实践中被使用较多的保理合同,此情形下的保理人权利内容、权利实现风险以及风险防范备受关注。第一,保理人享有应收账款受让权,保理合同成立并生效时,其即享有此权利。该权利实现存在主体适格、债权可让与性、债权权利瑕疵等风险需要有针对性防范。第二,保理人享有融资提供选择权,其可以基于自身业务情况和债权人信用状况等有选择地提供预付款融资。该权利实现存在债权人信用恶化风险需要防范。第三,保理人享有应收账款求偿权,其有权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清偿。该权利实现存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人利用抗辩权欺诈等风险需要防范。第四,保理人享有融资款项追索权,其有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提出追索。该权利实现存在债权人无法偿还的风险需要防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理合同 应收账款 保理人 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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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 被引量:53
13
作者 刘保玉 孙超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07年第4期18-25,共8页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上属于一种金钱债权质押,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其与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在制度构造、法律效果上也均有差异,不应混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商业风...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上属于一种金钱债权质押,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其与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在制度构造、法律效果上也均有差异,不应混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商业风险之规避和消解,主要应倚赖于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法律不必也不应过多干预;而其法律风险则主要应通过公示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在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上,交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传统方式不足以达到公示的要求,应改采登记的公示方式;《物权法》中选择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的方案,具有现实可行性,并有利于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逐步推进与国际接轨的电子登记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 权利质权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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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科右2/3台反手侧拧接发球技术效果研究 被引量:8
14
作者 翟洪军 李振彪 赵卫滨 《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78-82,共5页
运用文献资料法、录像观察统计法,对优秀乒乓球运动员张继科右2/3台反手接发球的效果进行研究,旨在为丰富接发球的方法与手段提供参考。结果认为:张继科在右2/3台范围内运用反手侧拧接发球比运用正手抢拉有更高的稳定性,而且比运用正手... 运用文献资料法、录像观察统计法,对优秀乒乓球运动员张继科右2/3台反手接发球的效果进行研究,旨在为丰富接发球的方法与手段提供参考。结果认为:张继科在右2/3台范围内运用反手侧拧接发球比运用正手抢拉有更高的稳定性,而且比运用正手抢拉接发球更容易直接得分。不但丰富了此范围内接发球的方式,而且增加了比赛中接发球的突然性,为比赛赢得主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乒乓球 右2/3台 反手 接发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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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民阅读立法的思考 被引量:9
15
作者 涂湘波 陈有志 《图书馆》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91-95,共5页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已有三年,但立法过程困难重重。文章阐明了阅读立法的必要性:是《宪法》"受教育权"等权利的延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保障;是国民素质提升的有效途径。文章指出阅读立法的关键问...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已有三年,但立法过程困难重重。文章阐明了阅读立法的必要性:是《宪法》"受教育权"等权利的延伸;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保障;是国民素质提升的有效途径。文章指出阅读立法的关键问题是解决政府职能问题和阅读自由问题。笔者在对比国外阅读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阅读立法的主要内容:公民阅读的权利和义务;公民阅读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民阅读 立法 受教育权 阅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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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审视 被引量:6
16
作者 陈瑞英 吕哲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1期141-144,共4页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保护力度不够,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和维护稳定的法制秩序,甚至会影响整个国家教育水平和全社会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符合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的国际化潮流。从造成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的原因出发...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保护力度不够,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我国宪法的权威和维护稳定的法制秩序,甚至会影响整个国家教育水平和全社会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也不符合平等受教育权保护的国际化潮流。从造成这种情况大量存在的原因出发,完善宪法、宪法性法律、加强司法保护工作等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但归根结底,发展经济,增加教育投入是加强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的根本措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中国 公民素质 法制秩序 公民权利 侵权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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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融资性质及其核算的改进 被引量:9
17
作者 谭立 《审计与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59-62,66,共5页
应收债权融资可分为应收债权质押融资和应收债权转让融资,前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 后者是企业的资产变现交易,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能发生转化。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或贴现应收债权时,无论融资协议如何约定,只要企业交... 应收债权融资可分为应收债权质押融资和应收债权转让融资,前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 后者是企业的资产变现交易,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能发生转化。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或贴现应收债权时,无论融资协议如何约定,只要企业交付了有关债权凭证、办理完融资手续并取得所融资金,则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若协议附有企业保证还款的担保责任,则由此构成企业的或有负债,不影响出售或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收债权 融资性质 核算方式 业务范围 企业财务管理 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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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基础理论探析 被引量:5
18
作者 朱祥贵 聂武莲 《民族教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5-9,共5页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是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国内和国际立法也不完善。本文试图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内容等基础理论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理论深化和立法...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是少数民族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国内和国际立法也不完善。本文试图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内容等基础理论进行初步分析,以期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理论深化和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受教育权 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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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质权及其公示 被引量:10
19
作者 范雪飞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0年第4期50-55,共6页
虽然美国法中存在着债账质押,但应收账款质权却是我国《物权法》创立的一项新的物权类型,其制度渊源是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质权而非英美法系的债账质押。因不动产收费权被纳入到我国应收账款中,故一般债权质与应收账款质权并不能完全等... 虽然美国法中存在着债账质押,但应收账款质权却是我国《物权法》创立的一项新的物权类型,其制度渊源是大陆法系的一般债权质权而非英美法系的债账质押。因不动产收费权被纳入到我国应收账款中,故一般债权质与应收账款质权并不能完全等同。而无论交付债权凭证还是通知第三债务人,均不能达到公示效果因而不能成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法,这使登记成为无奈但明智的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一般债权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权 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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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格、国家目标与公共人格——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的自洽性之破立 被引量:10
20
作者 陈鹏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56-64,91,共10页
宪法第46条第1款集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于同一主体,由此需要对其自洽性加以证立。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对应了教育目标的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取向。其中,个体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形成公民的个体人格;国家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 宪法第46条第1款集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于同一主体,由此需要对其自洽性加以证立。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对应了教育目标的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取向。其中,个体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形成公民的个体人格;国家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实现社会控制以及推动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而形成公民"公共意义上的人格"这一教育目标,则兼具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双重性质。教育目标的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现代宪法所隐含的教育的目标虽以个体主义为核心,但同时亦可辨别出能够与个体主义相兼容的国家主义教育目标。厘定两种教育目标及其内在关系,有助于为该条款构建清晰且自洽的规范结构,亦有助于辨识出该条款所指向的法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教育权 受教育义务 个体主义 国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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