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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
6
1
作者
王萍
刘维全
《中国医院管理》
2011年第12期48-50,共3页
快速、公正、科学、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终极目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3条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难以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专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为合法、公正、专业地化解各类医疗纠纷开辟了新的途...
快速、公正、科学、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终极目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3条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难以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专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为合法、公正、专业地化解各类医疗纠纷开辟了新的途径。关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性质、执行力、诉权等法律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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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强制执行力
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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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被引量:
7
2
作者
艾尔肯
吴冬梅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50-58,191,共9页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弥补了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运作,保证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弥补了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运作,保证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我国立法应当设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为诉前程序,确立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建立对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构建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诉讼制度;遵循第三方调解合法原则、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既判力、构建以第三方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体系;实现第三方调解的司法化,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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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制度
诉调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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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
3
作者
沈冠伶
《臺大法學論叢》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在纷争当事人问须存在有一明示或默示之协议,择定某一诉讼事件作为示范诉讼,协议当事人可即为示范诉讼之两造(例如:在一部请求之情形)或一造(例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实之侵权行为人, 或在保证关系之情形),但亦得约定以他人间所进行之诉讼作为示范诉讼(例如:在不同雇主与劳工间所生类似之劳资纷争),并约定在示范诉讼之判决确定前,其他未起诉之当事人暂不起诉,己提起诉讼者,则停止进行,待示范判决确定後,以该判决作为其他同类纷争解决之准据,在当事人问具有拘束力,此协议即称为「示范诉讼契约」(M usterprozessvertrag)。示范诉讼契约在内容上乃数项协议之结合,包括「停止争讼协议」或「不起诉协议」以及「拘束力协议」并得视当事人之需求,包括:「愿连受强制执行」之声明、「不得为舍弃或认诺」之协议、「应上诉至最高法院或最终审级」之协议等。示范诉讼契约为诉讼契约之一种类型,因此,基於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程序选择权,为使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受到保护,并赋予其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机会,只要不涉及公益之违背,有损於司法资源之合理分配或诉讼经济,均宜承认当事人得就各该诉讼进行之相关事项予以约定,而有其合法性,具有契约之拘束力。当事人-造如违背契约中之约定,他造当事人得提出示范诉讼契约作为抗辩。示范诉讼契约一方面具有裁判外纷争处理之制度机能,透过示范诉讼契约之缔结,可保留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之优点,尊重当事人对於纷争解决方式之选择;另一方面在同类之其他纷争以示范诉讼之判决为处理、解决之依据时,亦保有以司法机关之裁判作为纷争解决依据之优点,有助於社会大众预见法之所在及其发展,具有明确化及安定,化法律秩序之机能,此乃其他法院外自主性纷争处理制度所欠缺者。除此之外,示范诉讼契约亦可与修正後之选定当事人制度或团体不作为诉讼相互配合,以解决多数同类纷争同时或先後系属於法院之问题。不过,由於纷争当事人众多,常难以期待所有当事人均能缔结示范诉讼契约,而宜考虑由法院依职权桦定示钝诉讼之可能性。在我国现行法之解释上,此虽得依有关合并辩论、诉讼停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织权调查证据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仍有其界限,且欠缺配套之整合规剖,如未明文规定,恐较易滋生运用上争议,宜考虑立法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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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示範訴訟
示範訴訟契約
示範判決
不起訴協議
拘束力協議
願受強制執行之聲明
不得為捨棄或認諾之協議
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既判力
合併辯論
訴訟停止
團體訴訟
選定當事人
全文增补中
题名
关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若干问题探析
被引量:
6
1
作者
王萍
刘维全
机构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黑龙江省教育学院
出处
《中国医院管理》
2011年第12期48-50,共3页
基金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项目(YF09-Z04)
哈尔滨医科大学大学生创新基地项目(2010-13)
文摘
快速、公正、科学、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终极目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3条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难以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专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为合法、公正、专业地化解各类医疗纠纷开辟了新的途径。关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性质、执行力、诉权等法律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明晰。
关键词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
强制执行力
诉权
Keywords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 of medical dispute
,
enforceability
,
action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6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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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被引量:
7
2
作者
艾尔肯
吴冬梅
机构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50-58,191,共9页
基金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立项资助项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YF12-Z01)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弥补了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运作,保证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我国立法应当设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为诉前程序,确立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建立对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构建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诉讼制度;遵循第三方调解合法原则、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既判力、构建以第三方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体系;实现第三方调解的司法化,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关键词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调解协议
司法确认制度
诉调衔接机制
Keywords
the third party mediation in the settlement
of
medical
dispute
s
TPM
agreement
judicial recognition mechanism
mediation-civil
action
consistency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
3
作者
沈冠伶
出处
《臺大法學論叢》
文摘
所谓示范诉讼(Musterprozess)系指, 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多数)事件之事实主要大部分相同,该诉讼事件经由法院裁判後,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之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Musterurteil)。狭义而言,在纷争当事人问须存在有一明示或默示之协议,择定某一诉讼事件作为示范诉讼,协议当事人可即为示范诉讼之两造(例如:在一部请求之情形)或一造(例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实之侵权行为人, 或在保证关系之情形),但亦得约定以他人间所进行之诉讼作为示范诉讼(例如:在不同雇主与劳工间所生类似之劳资纷争),并约定在示范诉讼之判决确定前,其他未起诉之当事人暂不起诉,己提起诉讼者,则停止进行,待示范判决确定後,以该判决作为其他同类纷争解决之准据,在当事人问具有拘束力,此协议即称为「示范诉讼契约」(M usterprozessvertrag)。示范诉讼契约在内容上乃数项协议之结合,包括「停止争讼协议」或「不起诉协议」以及「拘束力协议」并得视当事人之需求,包括:「愿连受强制执行」之声明、「不得为舍弃或认诺」之协议、「应上诉至最高法院或最终审级」之协议等。示范诉讼契约为诉讼契约之一种类型,因此,基於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程序选择权,为使当事人之程序利益受到保护,并赋予其平衡追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之机会,只要不涉及公益之违背,有损於司法资源之合理分配或诉讼经济,均宜承认当事人得就各该诉讼进行之相关事项予以约定,而有其合法性,具有契约之拘束力。当事人-造如违背契约中之约定,他造当事人得提出示范诉讼契约作为抗辩。示范诉讼契约一方面具有裁判外纷争处理之制度机能,透过示范诉讼契约之缔结,可保留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之优点,尊重当事人对於纷争解决方式之选择;另一方面在同类之其他纷争以示范诉讼之判决为处理、解决之依据时,亦保有以司法机关之裁判作为纷争解决依据之优点,有助於社会大众预见法之所在及其发展,具有明确化及安定,化法律秩序之机能,此乃其他法院外自主性纷争处理制度所欠缺者。除此之外,示范诉讼契约亦可与修正後之选定当事人制度或团体不作为诉讼相互配合,以解决多数同类纷争同时或先後系属於法院之问题。不过,由於纷争当事人众多,常难以期待所有当事人均能缔结示范诉讼契约,而宜考虑由法院依职权桦定示钝诉讼之可能性。在我国现行法之解释上,此虽得依有关合并辩论、诉讼停止、职务上已知之事实、织权调查证据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但仍有其界限,且欠缺配套之整合规剖,如未明文规定,恐较易滋生运用上争议,宜考虑立法予以规范。
关键词
示範訴訟
示範訴訟契約
示範判決
不起訴協議
拘束力協議
願受強制執行之聲明
不得為捨棄或認諾之協議
裁判外紛爭處理制度
既判力
合併辯論
訴訟停止
團體訴訟
選定當事人
Keywords
Test
action
agreement
( Musterprozessvertrag )
altem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greement
of
non-commencing civil procedure
agreement
of
cJaim precJusion
issue precJusion
execution
litigation proceedings
of
test
action
reconciliation
before attomeys
the right to be heard
全文增补中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关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若干问题探析
王萍
刘维全
《中国医院管理》
2011
6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
艾尔肯
吴冬梅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
7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示范诉讼契约之研究
沈冠伶
《臺大法學論叢》
20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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