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400篇文章
< 1 2 20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The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Practice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During the War of Liberation
1
作者 化国宇 吕圣旺 XU Chao(译)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1年第3期364-373,共10页
During the War of Liberation,the liberated areas,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kept deepening and developing the concepts and ideas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promulgated a series of human right... During the War of Liberation,the liberated areas,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kept deepening and developing the concepts and ideas of protecting human rights,promulgated a series of human rights laws and related administrative programs,and put them into practice.The contents included not only the political rights of citizens but also their economic,social,and cultural rights,with 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The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in the liberated areas has a wartime and class-based nature due to its social environment.It reflects the transition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from a revolutionary party to a ruling party on the historical stage.It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directing,advancing,and promoting the progress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at that time and accumulated experience for the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after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History proves that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always been a political party dedicated to fighting for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Chinese people,and onl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an lead China’s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to a deeper level.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in the liberated areas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of the Shaanxi-Gansu-Ningxia Border region Outline of China’s Land Law
下载PDF
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功能定位与规范进路 被引量:1
2
作者 王敏 《中国环境管理》 CSSCI 2024年第2期121-128,共8页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 《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为长江、黄河流域的区域协同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明晰其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提升其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在本质上仍属于地方立法,是功能主义进路下解决跨行政区域流域保护难题的一种选择,是流域整体性保护的立法回应。就其功能而言,具有落实国家立法确立的流域保护整体目标的实施性功能,以地方合作为中心,解决那些通过单独地方立法难以解决的跨行政区域地方性流域保护问题的协调性、自主性、创新性功能。在此基础上,应当通过明晰其立法层级,建立地方立法规划协同机制,改、废、释的协同机制,交叉备案与后评估机制,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流域保护区域协同立法的运行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流域保护 区域协同立法 功能主义 《长江保护法》 《黄河保护法》 《立法法》
下载PDF
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区域协同立法的检视及完善途径 被引量:1
3
作者 顾向一 徐茹娴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19,25,共7页
为充分发挥法律对区域环境发展和利益协调的保障作用,基于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对部分省市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本进行了梳理。结果表明,各地采取的立法模式主要以松散型立法模式为主,尚存在松散型立法模式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需... 为充分发挥法律对区域环境发展和利益协调的保障作用,基于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对部分省市已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本进行了梳理。结果表明,各地采取的立法模式主要以松散型立法模式为主,尚存在松散型立法模式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不匹配、区域间主体协调机制未建立、协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提出了将现有的松散型立法模式转变为紧密型立法模式,构建区域协同立法利益协调机制和完备协同立法后评估和清理机制等长江经济带水生态环境治理区域协同立法的完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生态环境 区域协同治理 协同立法
下载PDF
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展开
4
作者 黄喆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37-52,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先后确立了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但未对区域协同立法权限问题进行直接调整。从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地方立法新样态出发,其立法权限不明既不利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的规范化行使,也会引起其外部其他地方立法样态运行的混乱。有必要基于区域协同立法的性质界定,对它与区域统一立法、各地单独立法的关系予以检视。以此为逻辑起点,引入空间正义理论、外部性理论、辅助性原则,从正当性、必要性、科学性三个面向阐明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理论基础。相应地,以“不抵触原则”与“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原则”的双重适用展开正当性检验,以调整事项影响范围的判定进行必要性考量,并以调整事项或其方法共识度的区分进行科学性评估,渐次推进区域协同立法权限厘定的制度分析,从而立足理论和制度的内在统一,准确、系统地厘定区域协同立法权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统一立法 单独立法 地方立法 立法权限
下载PDF
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困境与纾解
5
作者 虞浔 魏健宇 《行政与法》 2024年第9期64-75,共12页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跨级区域协同立法作为区域协同立法的特殊形态,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进而推动国家重要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跨级区域协同立法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跨级区域协同立法作为区域协同立法的特殊形态,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进而推动国家重要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跨级区域协同立法具有巨大的现实需求,2023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为区域协同立法制度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由于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各立法主体间存在层级差异与权限差异,在立法合法性、立法权限、立法主体平等性、立法程序方面仍然存在问题,阻碍区域协同立法制度的发展。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方法、遵循地方立法权的“最大公约数原则”、建立健全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特殊备案与生效机制来纾解跨级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困境,完善区域协同立法运行与保障机制,有效适应新时代区域高质量发展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级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协调发展 地方立法权 现实困境
下载PDF
紧密型协同立法的理论特征与实践逻辑 被引量:2
6
作者 韩业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43-50,共8页
根据立法合作的紧密程度不同,可以将区域协同立法模式分为紧密型协同立法和松散型协同立法。立法项目的重要程度是区分紧密型协同立法和松散型协同立法的重要依据,设立协同立法工作机构是紧密型协同立法的重要标志。随着中国区域一体化... 根据立法合作的紧密程度不同,可以将区域协同立法模式分为紧密型协同立法和松散型协同立法。立法项目的重要程度是区分紧密型协同立法和松散型协同立法的重要依据,设立协同立法工作机构是紧密型协同立法的重要标志。随着中国区域一体化的不断推进,由松散型协同立法向紧密型协同立法过渡是区域协同立法实践的必然趋势。在紧密型协同立法模式中,还可以将其进一步细分为共同起草模式、征询意见模式和事后协调模式,同时需要发挥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构的作用,适当引入区域示范法,促进紧密型协同立法向纵深发展,以加速区域一体化进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一体化 紧密型协同立法 协同立法工作机构
下载PDF
区域合作协议的“立法同意”研究
7
作者 孟磊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4年第2期51-60,共10页
推进区域合作协议法治化建设,是为跨区域流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等提供有效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面对中国当前区域合作协议的法治化困境,结合区域合作协议的本土法治建设探索实践和域外相关规制经验,应该以充分发挥地... 推进区域合作协议法治化建设,是为跨区域流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等提供有效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面对中国当前区域合作协议的法治化困境,结合区域合作协议的本土法治建设探索实践和域外相关规制经验,应该以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协议缔结和履行中的功能作用为切入点,着力构建“立法同意”制度。区域合作协议的“立法同意”,其制度价值寓于推进区域合作协议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之中,具体路径机制主要有:区域合作协议地方人大审议或批准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和地方“立法确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合作协议 “立法同意” 制度价值 制度构想
下载PDF
政策工具视角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立法路径分析 被引量:1
8
作者 潘海生 徐铭业 《职业技术教育》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2期19-27,共9页
产教融合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新形势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与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对产教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干预是调整“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良好的政策环境是产教融合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本研究通过构... 产教融合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新形势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与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对产教融合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干预是调整“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良好的政策环境是产教融合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本研究通过构建“政策内容—政策工具”分析框架对146份央地产教融合政策文本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政策内容上,校企合作占文本比重大,但在产权制度建设、激励举措等方面规定较为模糊;在政策工具的使用上,以权威型政策工具为主,但涉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则以象征号召型政策工具为主,其中涉及企业办学的相关政策存在“责任不清”“义务不明”“激励不足”等问题。针对政策力度不足、相关规定缺乏法律支持等问题,亟待出台更强力政策的。2023年天津市颁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通过法律手段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实践中产生的难点问题予以回应,为我国探索产教融合法制路径建设、促进区域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政策体系完善贡献了“天津智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教融合 区域政策 职业教育 立法路径 政策工具
下载PDF
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研究——以《长江保护法》为例 被引量:1
9
作者 姜渊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223-232,共10页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自然区划单独立法,但相关研究只注重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对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事实上,《长江保护法》对回答环境法治的三个问题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三个问题是:为何自然区...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自然区划单独立法,但相关研究只注重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对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事实上,《长江保护法》对回答环境法治的三个问题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三个问题是:为何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什么样的自然区划可以单独立法?自然区划法应如何立法?尤其是在强调立法节制的当下,为长江这一自然区划单独立法而不是修正涉及长江环境保护的环境法律,背后更是具有深远的立法考量与丰富的研究价值。以《长江保护法》为素材,对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长江保护法》未来的革新与发展,更能为新颁布的《黄河保护法》与《青藏高原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提供更为详备的理论支撑,进而最终作用于环境法治的发展与完善。《长江保护法》之所以被制定和颁布,缘于长江等自然区划的环保特殊性与现有法律的普适性存在不洽,并且自然区划的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律的法域链接存在不洽,导致普适的环境法律无法满足自然区划特殊的环境保护需求,以及环境法治在自然区划上的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出现了断裂。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然而却并非所有的自然区划都需要单独立法,长江流域为自然区划立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型样范。一方面,长江流域具备地理与人文的特殊性,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具备环保需求与规制手段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长江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且又是一个完整而聚合的生态系统。因此,只有具有特殊性与广域性的自然区划才会产生与旧有环境法律的上述不洽,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为了让自然区划法适应于当前环境法律体系,且能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与作用,需要将自然区划法置于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法地位,在法律适用中予以优先适用。并且,自然区划法具有一项不同于现有环境法律的原则——完整性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自然区划法需要选择一种与当前环境法律有别的立法模式:确立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并围绕提升环境质量而非个体规制,赋予地方政府以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区划 单独立法 长江保护法 特殊性 广域性 完整性原则
下载PDF
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保护的地方立法研究(一)——必要性与可行性 被引量:1
10
作者 华袁媛 《文山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0-35,共6页
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民族历史文化和精神特质传承的载体,也是开发文旅产业的宝贵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为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指引,而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传承所... 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民族历史文化和精神特质传承的载体,也是开发文旅产业的宝贵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为少数民族地区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提供了制度指引,而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与传承所面临的困难、少数民族非遗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特征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对非遗进行开发利用的期望则彰显了在国家非遗法框架下以少数民族地区自治立法推进非遗工作的必然性。这样的立法具有上位法的制度空间、也有大量先行实践的立法先例、更有非遗保护的实践经验作为参考,具有切实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少数民族地区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
下载PDF
正本清源: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要义与性质辨正
11
作者 肖爱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9-36,共18页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 “区域协同立法”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但是仍然面临各种“顾名思义”的误解。专业术语是建构话语体系的基石,只有在现实语境中其意义才能被确定和规范性分析。“区域协调发展”既是对我国区域战略发展实践经验的继承,也是解决区域性问题与纠纷的现实要求。“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是“区域协同立法”的基本“语境”,“区域协同立法”的“意义”内生于区域协调发展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探索之中,涵括了其规范性要义与基本性质,而核心要义是认识其性质的前提和基础。区域协同立法是由中央自上而下和基层社会自下而上互动逐渐反映到立法领域的制度需求,本质上属于地方立法工作上的协同,是包容差异性的协作,是立法方式上的调适和填补,而不是独立于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中间层立法”,也不是不同行政区立法权合并行使的“共同立法”“联合立法”“统一立法”,更不是“法域协同”。“区域协同立法”可以界定为:基于共同的区域性问题,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由至少两个分别来自该区域不同行政区且享有平等立法权的主体主导并与各类利益相关主体互相沟通协调、求同存异、互相监督而开展的跨行政区划的地方立法协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同立法 区域战略 区域协调发展 跨行政区 地方立法
下载PDF
区域协同立法的属性与原则阐释——以新修订的立法法为背景
12
作者 林珊珊 《长白学刊》 2024年第5期71-80,共10页
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和2023年立法法的明确授权,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在规范和实践层面持续、深入发展,回应了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展现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生... 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和2023年立法法的明确授权,区域协同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在规范和实践层面持续、深入发展,回应了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展现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生机与活力。明晰区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权力属性并提炼出基本原则,是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重要前提。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项立法权,本质上属于地方立法权的一种新形态,为妥当处理跨地域立法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并非对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其效力也并未突破地方范围。基于此,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应当遵循地方立法的一般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严格界定协同立法的权限、科学规制协同立法的过程、有效加强协同立法的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协同立法的制度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域协调发展 协同立法 地方立法 立法权
下载PDF
如何理解《立法法》第83条:基于“区域协同”类型化的展开
13
作者 王美舒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53-69,共17页
通过类型思维在法律体系内展开语词认识,“区域协同”形成了地理空间特征和经济功能特征之外的第三个特征,即权力结构特征。“区域协同”是相互平行的同级权力单元依各自职权共同解决跨行政边界事项,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横向权力... 通过类型思维在法律体系内展开语词认识,“区域协同”形成了地理空间特征和经济功能特征之外的第三个特征,即权力结构特征。“区域协同”是相互平行的同级权力单元依各自职权共同解决跨行政边界事项,以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横向权力结构运行状态。在基于权力结构特征变化形成的类型谱中,《立法法》第83条的规范对象并非“区域协同”类型的典型形象,而是纵向权力结构与横向权力结构融合而成的一般形象。纵向权力结构的介入,使得“有关区域”内实现了部分职权的横向转移。“有关区域”应当区别于“本行政区域”,而非全然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对“有关区域”的整体立法需求时,“协同制定”形成了“拼盘式”“组合式”“委托式”三种可能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法》第83条 “区域协同”类型化 “有关区域” 协同制定
下载PDF
统一管理视域下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
14
作者 刘南 孔军 《国家公园(中英文)》 2024年第7期415-423,共9页
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客观上要求统一管理制度,引入协同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探讨跨省国家公园的概念、特征和共性问题的基础上,总结了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的实践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依据... 建立国家公园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客观上要求统一管理制度,引入协同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探讨跨省国家公园的概念、特征和共性问题的基础上,总结了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的实践进展、存在的问题及规范依据,分析了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研究认为:大熊猫国家公园和武夷山国家公园协同立法的成功实践,是国家公园管理跨省协同立法工作的探索创新,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跨省国家公园协同立法面临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立法标准的统一难、跨区域立法程序不明晰、立法诉求的多元化、立法的实施与监督难以及额外的立法成本。对此,应当建立健全协同立法的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建立跨省国家公园协调机制、完善协同立法施行及监督机制、健全协同立法的成本分担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协同立法 国家公园 协同保护管理 跨区域性事权
下载PDF
全过程人民民主建构下民族区域协同立法研究
15
作者 王威 《广西民族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19,共9页
当前是区域协同立法的蓬勃发展时期,但作为地方立法领域的新兴事物,区域协同立法的推进仍面临着立法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有限、目前尚无民族区域进行协同立法、对立法协议以及立法条例缺乏监督、各地区存在利益博弈、公众参与停滞等问题。... 当前是区域协同立法的蓬勃发展时期,但作为地方立法领域的新兴事物,区域协同立法的推进仍面临着立法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有限、目前尚无民族区域进行协同立法、对立法协议以及立法条例缺乏监督、各地区存在利益博弈、公众参与停滞等问题。本文在论述了民族区域协同立法的现实性和可行性基础上,建构全过程人民民主参与民族区域的协同立法、推动经济领域协同立法、设立利益补偿机制、完善立法考评机制、完善监督机制、推进多元参与协同立法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民族区域协同立法的快速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全过程人民民主 民族区域 区域协同立法
下载PDF
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的现实困境与实践进路
16
作者 赵伟英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5期105-119,共15页
2022年后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未直接界定协同立法的内涵,理论界对此也未有统一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立法实践。在对协同立法进行理论分析后,将协同立法界定为一项立法技术,不涉及立法权限和立法... 2022年后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未直接界定协同立法的内涵,理论界对此也未有统一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协同立法实践。在对协同立法进行理论分析后,将协同立法界定为一项立法技术,不涉及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变动,立法主体可在立法权限范围内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自主开展协同立法。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可遵循在大湾区内地先行协同立法,再对接港澳特区的分阶推进模式;采取经济特区引领协同、立法经验丰富主体主导协同和省市间错位协同的路径;辅以中央授权为协同基础、区域合作协议为协同机制、示范法为协同蓝本的配套协同措施,探索高水平、多层级的协同立法样态,使协同立法成为调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差异、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抓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粤港澳大湾区 协同立法 立法技术 协调发展
下载PDF
空间面向视域下的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
17
作者 林珊珊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85-94,共10页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打破了单一地方立法的空间范围,旨在实现法治在流域空间的拓展。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要求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应以不突破现有立法体制为前提,以整体利益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为遵循,推动长江经济... 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打破了单一地方立法的空间范围,旨在实现法治在流域空间的拓展。在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要求下,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应以不突破现有立法体制为前提,以整体利益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因地制宜原则为遵循,推动长江经济带形成协同治理,优化全区域整体利益关系的功能价值。为完善长江经济带协同立法体制机制,应明确地方政府的协同立法主体资格,设立立法协调机构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完善备案审查机制,从而提升协同立法的效率与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长江经济带 空间面向 区域协同立法
下载PDF
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的法理分析
18
作者 郭文涛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07-221,共15页
新时代,为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党和国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设立了一系列与行政区划相区别,而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为明确支持的特殊区域。这些特殊区域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 新时代,为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党和国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区域设立了一系列与行政区划相区别,而由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为明确支持的特殊区域。这些特殊区域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遵循宪法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授权制定特定区域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等作出变通规定,从而让特定区域法制先行起来;特定区域法规的授权事项比经济特区法规更加宽广,甚至涉及法律保留和行政法规保留事项,是经济特区法规升级版和扩大版,是2.0版本。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的法律属性,应是一种调整适用型授权立法。特定区域法制先行面临的最大合宪性诘难,就是如何与宪法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相融合。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就是在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上,地方制定的下位法不得与中央制定的上位法相抵触。不同类型地方性法规对应着不同的抵触类型,适用不同判断标准。特定区域法规这种特殊先行性法规不存在法权抵触,不适用法条抵触,而应适用法意抵触,只要没有间接抵触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基本原则,就没有违反宪法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事项、授权主体、授权行为上具有宪法依据,可以从宪法上职权条款中获得合宪性推定,其授权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符合宪法序言国家根本任务精神,因而是合宪的。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偏离法制轨道。特定区域法制先行本身在理论上就存在诸多争议,如不对其实践过程进行监控,就可能放大实践中的失误,造成人民对新时代改革开放事业的质疑。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其监控,使其全程纳入法制轨道。按照时间节点先后顺序,可以从授权前的合宪性审查、制定后的备案审查、实施中的评估报告义务三个方面加强对特定区域法制先行的监控。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次修订,全面总结了过去十年的经验与成就,将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规范化,将上海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等改革创新成果法律化,并为新时代特定区域法制先行预留了法律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区域 法制先行 授权立法 国家法制统一 合宪性审查
下载PDF
特殊地理区域立法:概念界定、功能定位与体系协调
19
作者 付建斌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11-120,共10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的颁布,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立法逐渐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的新动向。面对一种新类型的环境保护立法,对其基础范畴的研究必不可少。然而,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当...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的颁布,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立法逐渐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的新动向。面对一种新类型的环境保护立法,对其基础范畴的研究必不可少。然而,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当前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立法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清、功能定位不明、体系定位不显等问题。为此,应当采用“特殊地理区域保护法”的表述化解概念纷争,从本质特征与类型化分析入手明确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立法内涵与外延;从政治逻辑、生成逻辑、现实逻辑等方面阐述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立法的功能定位;从探析特殊地理区域保护法对环境法律体系产生的影响以及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的关系等来确定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立法的体系定位,并明确其体系化路径,进而为特殊地理区域保护立法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殊地理区域立法 基础范畴 功能定位 体系定位
下载PDF
基于科学技术进步法落实情况的中国各省份新技术新应用立法前瞻对比研究
20
作者 王珊珊 王海芸 《科技管理研究》 CSSCI 2024年第12期36-42,共7页
目前中国学界对地方科技立法层面关注较少,对地方立法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际情况缺乏系统了解和把握。因此,围绕各省份对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落实情况,从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现状及法律环境出发,着眼于研... 目前中国学界对地方科技立法层面关注较少,对地方立法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际情况缺乏系统了解和把握。因此,围绕各省份对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落实情况,从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现状及法律环境出发,着眼于研发、应用、推广、激励和监管5个方面,对比分析地方性法规在新技术新应用的立法模式、章节设计、立法内容等方面的差异和特点。研究发现:当前中国的地方立法已经充分意识到新技术新应用立法的重要性,并尝试通过制定或修改科技创新条例予以规范。其中,普遍采取促进型立法模式,统一将新技术新应用问题作为科技创新的一部分放在综合性立法中,但章节设计缺乏系统性,条款数量较少、位置分散,问题意识淡薄;相关条款呈现出不同的立法侧重,关于新技术新应用的规制内容各有特色,但存在推广激励不足、法律责任真空等问题。建议各地应尽快加强新技术新应用立法,完善促进型立法模式,结合本地实际探索专章或专门立法的系统性制度设计,固化研发、应用、推广、激励、监管的实践经验,调整监管体系,明确违法结果,推动本区域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技术新应用 法律环境 地方科技立法 立法模式 地方性法规 科学技术进步法落实 区域科技进步
下载PDF
上一页 1 2 20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