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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困境及功能优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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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锡锌 俞祺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42-53,156,157,共14页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出当事人申请意愿低、复议机关抵触情绪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效果差等诸多问题。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包括审查主体定位不当、审查标准与行政诉讼趋同、审查机制与审查后果不匹配等,而根本原因则在于该制度的功能定位偏离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根据行政复议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的首要功能是预防和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辅助行政争议的解决;同时,该制度还需兼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标。这与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以及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存在明显差异。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功能应当与复议制度的整体功能保持协同。以此为指引,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主体应被限缩解释为对规范性文件有监督权的上级机关,审查标准应被扩张解释为广义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应在考虑有效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作平衡性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功能 规范性文件审查 适当性审查 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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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被引量:1
2
作者 罗文燕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7-98,共12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事后的合法性监督制度。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比例原则引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旨在改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法,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效。适当性原则审查的核心是手段与目的关联性。关...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一种事后的合法性监督制度。作为方法论意义上的比例原则引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旨在改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方法,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效。适当性原则审查的核心是手段与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手段能够正向推进目的得以实现的单向关系。必要性原则审查的核心是手段与结果的关联性,最小损害是确定关联性的基本要素。均衡性原则审查的核心是手段与结果的合比例性,利益衡量是确定合比例性的基本方法。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事实审查有助于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对因紧急状态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可以适度降低比例原则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比例原则 事实审查 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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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备案审查标准之重述
3
作者 罗文燕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9,共13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备案审查标准源于《宪法》的规定,因此,它具有根本法的地位,直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之间对不适当审查标准进行具体化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影响了行政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备案审查标准源于《宪法》的规定,因此,它具有根本法的地位,直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权。《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立法之间对不适当审查标准进行具体化规定的内容不尽一致,影响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统一性与实效性,对此,应当适时启动修法程序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备案审查决定》从合宪性审查、政治性审查和明显不当三个方面发展了《宪法》规定的不适当备案审查标准,对不适当标准具有重述性意义,旨在满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品质符合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不适当标准 宪性审查 政治性审查 明显不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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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源治理语境下对规范性文件的检察监督——以生效行政裁判为中心
4
作者 温辉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2-9,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原告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在于从源头和行政行为依据上避免违法行为、解决行政争议。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原告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目的,在于从源头和行政行为依据上避免违法行为、解决行政争议。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既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规范性文件检察监督,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依职权发现启动。人民法院合法性认定错误是否属于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范围,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定: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按照监督规则应当提请抗诉,也可考虑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在适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97条时,则需要从立法体制和备案审查制度发展的角度全面检视、理解、把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一并审查 合法性 检察监督 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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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制度优势与效能优化
5
作者 薛小蕙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16-125,共10页
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理论争议与实践需求,从统一学术概念、扩大审查范围和明确审查效力三个方面,对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予以了更新与优化。相较于备案审查、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等制度,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在层级监督、... 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积极回应理论争议与实践需求,从统一学术概念、扩大审查范围和明确审查效力三个方面,对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度予以了更新与优化。相较于备案审查、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等制度,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在层级监督、专业审查、个案辐射和诉源治理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为贯彻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和优化附带审查制度的效能,下一步需要在配套体系中明确审查核心要素、在制度衔接中贯通审查程序与结果、在公开机制中加强案例指导作用、在改革推进中建立独立审查制度,以进一步激活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在规范性文件监督方面的制度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复议 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 制度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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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
6
作者 刘美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11-114,共4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及主要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发现存在制定主体超...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及主要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规范性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当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发现存在制定主体超越职权制定文件、审查与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实效、对违法制定主体的惩戒机制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为此,从明确制定主体权限基准、树立共同体意识和完善惩戒机制等方面探索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律规制 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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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违法认定:条件、标准与限度
7
作者 周乐军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13-124,共12页
制定程序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认定的要件之一。在附带审查制度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启动,首先应该满足附带审查诉讼系属成立这一客观条件,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两个方面。基于附带审... 制定程序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认定的要件之一。在附带审查制度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启动,首先应该满足附带审查诉讼系属成立这一客观条件,具体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两个方面。基于附带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当事人诉讼程序权利的保障,以及诉讼效率与主动审查能力的限制等缘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启动,也存在当事人诉讼理由处分的主观条件。区别于个体化的行政程序,群体性、政策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克制性,因此“正当程序”不宜作为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标准。“严重违反制定程序”认定标准,是一个兼容形式与实质审查的审慎标准。在适用的内在逻辑上,包括程序“范围”上的有限审查与“程度”上的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在构成的影响因素上,需要综合考虑制定程序的价值功能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两个方面。制定程序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化之间的勾连关系,既产生了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正当性问题,也形成了制定程序违法认定的豁免即限度问题。“法律效力”“实体权益”与“合理事由”是制定程序违法认定限度的具体判别基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程序 违法认定 有限审查 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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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质合法性标准
8
作者 傅予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7,共7页
审查标准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准绳。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限于形式合法性的审查。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 审查标准是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准绳。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合法性审查标准主要限于形式合法性的审查。遵循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应当结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适用现状,以实质合法性为审查基准,实现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可操作性,从而实现监督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审查标准 实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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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检制度的规范冲突及其解决 被引量:4
9
作者 黄学贤 《南大法学》 CSSCI 2023年第4期90-98,共9页
“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备案审查建议”是202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由婚检制度引起的备案审查建议,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发生。目前对婚检制度所涉规范是否存在冲突存在争议,通过梳理涉及婚检制度的法律规范,可见法... “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备案审查建议”是2021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由婚检制度引起的备案审查建议,早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发生。目前对婚检制度所涉规范是否存在冲突存在争议,通过梳理涉及婚检制度的法律规范,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现行涉及婚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冲突主要还是行政法问题,因此称其为中国行政法典型事例可能更为贴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制度尚不够完善而不能立即满足现实需求的情形下,不妨通过行政诉讼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来解决现行婚检制度的困境。当下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行婚检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冲突作出专门的批复。如此,在迅速解决婚检制度现实困境的同时,也可以倒逼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制的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检制度 规范冲突 备案审查 行政诉讼 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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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体系研究:差异化审查标准的设置——以机构能力为视角 被引量:1
10
作者 沈亚平 徐双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2期46-53,共8页
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体系已经具备多元共治的基本形态,但由于审查要求不可及、审查标准同质化等制度缺陷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人大“备而不审”、法院规避审查、行政内部审查虚置等制度失灵的现象。究其根本,在于对机构... 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体系已经具备多元共治的基本形态,但由于审查要求不可及、审查标准同质化等制度缺陷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人大“备而不审”、法院规避审查、行政内部审查虚置等制度失灵的现象。究其根本,在于对机构能力有限性和差异性的忽视。因此,可根据主体权力分工和职能特点的差别,在合法性审查的共性要求之下,设置差异化的审查标准和监督重点,形成多元主体审查职责的合理分工,为衔接机制的建构和功能性整合的实现提供前提性的制度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监督体系 审查标准 机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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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实践现状、功能定位与制度设计
11
作者 沈亚平 徐双 《河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68-77,共10页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体系已经具备了多元共治的基本形态,但“并行式”的审查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面临着单一主体审查能力不足和多元主体审查存在潜在冲突的现实困境。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建构,一方面能够通过多元主体间的有效互动,...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体系已经具备了多元共治的基本形态,但“并行式”的审查具有较大的分散性,面临着单一主体审查能力不足和多元主体审查存在潜在冲突的现实困境。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建构,一方面能够通过多元主体间的有效互动,提供“个体借力”的稳定渠道,从而提高各主体独立审查的能力和实效;另一方面借由信息和专业优势的整合,增强协同效力形成监督合力,以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整体发力”功能。在维护法制统一的目标统合、共识型纠错模式的现实需求以及权力协同监督的运行逻辑下,衔接联动机制成为审查监督体系良性运转的关键装置。进一步,应确立并完善移送审查、沟通会商、联席会议和研讨培训等制度,以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审查监督体系 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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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分析 被引量:10
12
作者 王青斌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8-33,共16页
随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亟待厘清。行政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法律属性是明确行政裁量基准效力的前提问题,行政裁量基准的内部构造包括要件裁量基准和效果裁量基准,其外在表现包括规范性文件、指... 随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亟待厘清。行政裁量基准的构造和法律属性是明确行政裁量基准效力的前提问题,行政裁量基准的内部构造包括要件裁量基准和效果裁量基准,其外在表现包括规范性文件、指南、行政惯例等多元形式;行政裁量基准在性质上应当被认定为“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在适用对象上及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在适用时间上是行政裁量基准公布之后。从行政裁量基准运行过程角度看,行政裁量基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遵守行政裁量基准。在行政救济阶段,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因是否经过法院的附带审查而有所差异。对于前者,法院应将合法的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对于后者,其对于法院没有约束力,但法院原则上应予以尊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裁量基准 基本构造 法律效力 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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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反思与再塑
13
作者 周睿志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23年第3期122-130,共9页
目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具有一种法制审核的倾向,它和备案审查机制形成了功能重叠。事实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公共政策评估“家族”中的一个类型。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以公共政策评估为定位,一方面,优化评估的... 目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具有一种法制审核的倾向,它和备案审查机制形成了功能重叠。事实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公共政策评估“家族”中的一个类型。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以公共政策评估为定位,一方面,优化评估的目标体系,不仅评估文件的合法性问题,还评估文件的整体合理性,并总结文件所在领域的治理经验;另一方面,改进评估实施机制,可由综合部门组织评估,吸纳更多主体参与评估工作,且对评估结果进行充分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 法制控制 公共政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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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审查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18
14
作者 谢维雁 段鸿斌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69-80,共12页
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备案审查、行政备案审查、法院附带审查三种审查形式中,作为一种经常性审查方式的立法备案审查最为重要,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但目前远没有实现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立法备案审查范围,立法备案... 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备案审查、行政备案审查、法院附带审查三种审查形式中,作为一种经常性审查方式的立法备案审查最为重要,它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但目前远没有实现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立法备案审查范围,立法备案审查的效果还没能充分体现出来。要实现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部纳入立法备案审查范围,须进一步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审查的理论基础,确定通过立法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明确备案审查的规范依据及标准,完善备案审查的程序规则,强化备案审查的问责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立法备案审查 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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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角度看《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修订 被引量:15
15
作者 郑章飞 陈有志 《大学图书馆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50-54,共5页
回顾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修订历史,分析了其改名的法律背景、实际的法律地位、可能的法律效力。提出了对《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再次修订的建议:确定一个合理的名称、构建图书馆法的体系、按"规章"的要求来考... 回顾了《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修订历史,分析了其改名的法律背景、实际的法律地位、可能的法律效力。提出了对《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再次修订的建议:确定一个合理的名称、构建图书馆法的体系、按"规章"的要求来考虑细节、寻求"法治化"的合法渠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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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基于53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18
16
作者 陈运生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47-54,共8页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审查标准的阙如却为法院的适用带来了巨大难题。从538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中可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 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可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然而,审查标准的阙如却为法院的适用带来了巨大难题。从538份裁判文书的样本分析中可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方面,法院主要审查的是制定主体的身份和权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方面,重点环节的审查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方面,法院主要从依据性、一致性和抵触性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为了避免审查标准的不清晰而造成法院裁判的"同案不同判",未来的制度完善应尽量考虑建立体系化的审查标准。具体的完善方案可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或者更理想的是在以后修法中进行补充。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对于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结果的统一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都会有莫大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 司法审查标准 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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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监控制度研究 被引量:10
17
作者 王保成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3年第5期78-81,共4页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况。现行的各种监督制度由于存在内在的逻辑上缺陷,基本上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我们需要以加强事前监督为重点,完善司法审...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些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违法的情况。现行的各种监督制度由于存在内在的逻辑上缺陷,基本上不能发挥监督作用。我们需要以加强事前监督为重点,完善司法审查制度为保障,重构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审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管理 中国 行政复议 司法审查制度 监督审查制度 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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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困局及纾解——以法律效力为中心的制度建构 被引量:17
18
作者 姚魏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1期73-87,共15页
将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是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的最后工程,对实现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有关各方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功能认识不一致,由此导致同... 将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是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的最后工程,对实现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有关各方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功能认识不一致,由此导致同级人大对地方"两院"的规范性文件能否备案审查、审查的范围有多大、审查的方式如何以及怎样使之与现有的法制兼容等问题,无法得到有效回答,进而陷入制度与理论困局。必须以法律效力理论为分析工具,解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法律效力和它是否接受备案审查互为因果关系"所形成的监督难题,消除因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明而产生的备案审查进退失据的状态,以法理的逻辑和比较法的视野,探索纾解困局的路径。如果将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视作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并将人大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视为无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所有难题都将迎刃而解。这具体体现为在现有法治框架下,转变观念和思路,并在借鉴域外相关作法的基础上,对有关制度进行局部调整和系统设计,从而形成与现有的备案审查方式既有共性又有差异的监督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机关 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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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基于《行政诉讼法》修订的有关思考 被引量:14
19
作者 张浪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38-46,共9页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在立足现行权力配置体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将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对审查主体的设置、提起诉讼...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可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在立足现行权力配置体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国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将立法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对审查主体的设置、提起诉讼的方式、审查的内容和强度、裁判的种类及执行等具体制度设计和司法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构建符合我国现实需求的审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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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准确对象探析 被引量:6
20
作者 袁勇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7期105-121,共17页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我国法制和政令统一的重要机制。然而,人们尚未分清该审查的准确对象,更未厘定界分对象必需的基础理论。根据规范概念论与言语行为论,该类审查的准确对象并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而是由语义和语力结合成的语...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我国法制和政令统一的重要机制。然而,人们尚未分清该审查的准确对象,更未厘定界分对象必需的基础理论。根据规范概念论与言语行为论,该类审查的准确对象并非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而是由语义和语力结合成的语用学规范的合法性。语用维度内的规范合法性审查对象是被审查文件内语义学规范的合法性,以及生成被审查文件效力的制规行为要件的合法性。前者包含规范的适用条件、规范模式及规范内容的合法性,后者包括制规主体资格、制规意图表示、制规实体行为前件及制规程序的合法性。因制规行为的合法性单向决定制规结果的合法性,法院等审查机关应当既审查文件内语义学规范的合法性又审查制规行为各要件的合法性,否则将得不出完整的审查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规范 规范性文件 言语行为 制规行为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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