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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posed main points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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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 Zhengliang SUN Siqi 《海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20,共20页
The main points of the revision in the near future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are discussed,which include extension of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ode to the transport and vessels in inland navigable waters adj... The main points of the revision in the near future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are discussed,which include extension of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ode to the transport and vessels in inland navigable waters adjacent to the sea,modernization of the law on the contracts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establishment of legal regime governing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s,improvement of provisions regarding shipmasters and crew in order to provide them with more protections,and the increase of the global limits of liability and the limit of liability of carrier for death of or personal injuries to passengers especially in the domestic trad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inese maritime code revision MAIN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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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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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U Zhengliang 《海大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1-33,共33页
The necessities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are analyzed,based upon the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in the maritime trade and related areas in China since the adoption of the Maritime Code in 1992,includ... The necessities for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are analyzed,based upon the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in the maritime trade and related areas in China since the adoption of the Maritime Code in 1992,including the big changes of the content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which were followed in the making of the Maritime Code,the lack of legal regime governing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s and of harmony with the related basic laws as well as the ambiguities,uncertainties and gaps existing in die Maritime Code.The main contents of revision are discussed,i.e.modernization of the law on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establishment of legal regime governing compensation for 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s,increase of global limits of liability and limit of liability of carrier for death of or personal injury to passengers especially in the domestic trade,extension of application to transport and vessels in inland navigable waters adjacent to the sea,removal of ambiguities and uncertainties and filling in the gaps to enhance its enforceability,and harmonization with the basic laws.The future of the revision of the Maritime Code is also anticipated. 展开更多
关键词 chinese maritime code necessities basic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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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之回顾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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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正良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3期19-31,共13页
《海牙规则》是船货双方利益妥协的产物,以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为宗旨,具有调整内容的限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规则内容的明确性之特点,其实施至少在20世纪60年代基本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国际化,且对当前这一领域的国际化仍然发... 《海牙规则》是船货双方利益妥协的产物,以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为宗旨,具有调整内容的限定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和规则内容的明确性之特点,其实施至少在20世纪60年代基本实现了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国际化,且对当前这一领域的国际化仍然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采用的承运人责任规则超出海上贸易实际需求,以及在上述特点方面存在不足,是其未能发挥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国际化作用的主要原因。在正确认识海上货物运输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立法的共性和差异基础上,中国在对参加《鹿特丹规则》持谨慎态度的同时,应当在《海商法》修改时积极借鉴或吸收该规则中合理和成熟的内容,优化《海商法》第四章采用的“混合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牙规则》 法律国际化 国际条约 混合制度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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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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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守晔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1期3-13,共11页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 原《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废止后时隔三年,《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在各界期盼中发布施行。在适用范围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既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也适用于非合同纠纷案件,除非依其性质不能适用;在覆盖内容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内容丰富、亮点纷呈、形式创新,条文与司法案例配套同步出台,可形成组合效应;在时间效力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可以溯及既往;在思维方法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不作创新性续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此外,为帮助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条款,还对譬如从无到有的情势变更条款的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及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和联系作了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立法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情势变更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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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航次租船合同位置之争的三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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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思琪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6期47-63,共17页
航次租船合同是否符合《海商法》第41条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以及是否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均并不必然决定立法上的位置安排。现行法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应是对于件杂货运输合同采用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名称,而各... 航次租船合同是否符合《海商法》第41条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以及是否具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均并不必然决定立法上的位置安排。现行法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应是对于件杂货运输合同采用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名称,而各界以往对此关注较少。比较法上普遍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准用件杂货运输合同的部分规则,若背离此种趋势则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后给出理由。我国海商法学界对于准用立法技术知之甚少。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位置是否调整,主要判断标准应是如果继续维持现有的立法体例,是否会造成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填补的重大错误。目前学理上主张可能造成的问题,实则均与立法的位置安排无关,而多是由于设置准用性规定时产生的立法技术偏差,甚或是由理论上的误解或分歧导致。航次租船合同规定在《海商法》第四章并非必然将会限制合同自由。目前尚无充分的理由调整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位置。建议《海商法》修改时重点围绕第94条完善准用性规定的立法技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次租船合同 海商法修订 位置安排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件杂货运输合同 准用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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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以《海商法》第185条的完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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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向华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5-25,共11页
《海商法》第185条对国家主管机关因履行职责而救助人命时是否具有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规定不明。根据文义解释,“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应包括国家主管机关,且这一解释符合第185条的立法目的,故应作为解释该条的最优方法;学理... 《海商法》第185条对国家主管机关因履行职责而救助人命时是否具有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规定不明。根据文义解释,“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应包括国家主管机关,且这一解释符合第185条的立法目的,故应作为解释该条的最优方法;学理研究则援引区分理论,以国家主管机关救助人命系履行法定职责且缺乏自愿性为由,否定其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承认第185条项下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既有司法实践的有力背书,又可为人命救助优先原则的有效落实提供保障。否定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有违第185条的文义解释,而且有损人命救助优先原则的基本精神,并因缺乏合理性基础而不具可采性。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对第185条予以完善,通过明确规定国家主管机关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的方式来定分止争,有助于提高《海商法》的确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国家主管机关 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 人命救助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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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legislative reform for wet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of goods:What shall we learn from the Rotterdam Rules and what hold us back in the way of joining the Rules as a contracting state?
7
作者 WANG Yang 《海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49-177,共29页
This article purports to shed light on some thoughts on China’s legislative reform in respect of rules pertaining to regulate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involving a sea leg. While the section of multimodal transpo... This article purports to shed light on some thoughts on China’s legislative reform in respect of rules pertaining to regulate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involving a sea leg. While the section of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in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has not been much challenged in the legal practice, the recent Rotterdam Rules that deals with contracts of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certainly probes the area with new solutions. These new solutions have enlightened the debates among the scholars and practitioners over the routes for the reform of the wet multimodal transport provisions in the Code.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attempts to assess the Rotterdam Rules solution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import and export trades that involve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domestic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o which China has entered into as member state that regulate transport of goods by modes other than sea. Based on the analysis, it finds out that some of the former solutions may give rise to unexpected results that hinder their adoption in the future Code : it could narrow the existing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and would let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 escape the mandatory regime of the Code.And if provision like the Art.26 of the Rotterdam Rules is adopted in the Code, a great market difference might be created as between the fragmented transportation under various contracts and the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under a single contract. However,certain rules are positive so that can be adopted in the future Code: the hypothetical contract approach adopted in the Art. 26 of the Rotterdam, Rules and the gap-filling approach adopted in the Arts. 26 and 82 of the Rules may provide better certainties in respect of issues such as time for suit, liability for delay, transport documents.Moreover, Chinese legislators may consider to extend the multimodal liability regime to th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 or subcontractors of the MTOs that are involved in maritime carriage and related operation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WET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chinese maritime code ROTTERDAM Rules localized and unlocalized damage or loss CONTRACTUAL approach GAP-FILLING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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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编纂对《海商法》修改之影响 被引量:11
8
作者 胡正良 孙思琪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4-32,共9页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将对《海商法》修改的理论基础及修改时机产生影响,涉及民法与海商法、未来的民法典与《海商法》以及民法典编纂与《海商法》修改三组基本...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将对《海商法》修改的理论基础及修改时机产生影响,涉及民法与海商法、未来的民法典与《海商法》以及民法典编纂与《海商法》修改三组基本关系。未来的民法典与《海商法》之间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基于立法内部协调原则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要求《海商法》尽量与未来的民法典协调。《海商法》应当作出适时修改,但应充分考虑到对民法典编纂的原则、体系和内容的预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编纂 海商法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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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立法:理论检视与规则完善 被引量:5
9
作者 孙思琪 胡正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年第2期45-57,共13页
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处理是《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合同法原理此类合同的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且与比较法上对于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处理是《海商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基于合同法原理此类合同的性质应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构成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且与比较法上对于航次租船合同大多准用关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规定法律适用效果基本相同。《海商法》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修改应当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重点关注出租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根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运输单证的并入条款效力的一般原则,以及滞期费与速遣费的计算。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次租船合同 法律性质 运输合同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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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对《海商法》修改之影响 被引量:7
10
作者 胡正良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1期3-11,共9页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 民法与海商法之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以及法制统一原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与《民法总则》相协调。《民法总则》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体现维护航运经济秩序和适应中国航运经济发展要求的立法目的;《民法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将推动修改后的《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演进;《民法总则》规定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能够弥补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并且要求修改后的《海商法》规定航运习惯的适用不再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情形;《民法总则》将对海事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产生直接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海商法》修改 立法目的 价值取向 法源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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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完善之研究--《海商法》第十四章修改的必要性及具体建议 被引量:6
11
作者 佟尧 王国华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6年第4期3-14,共12页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海事冲突规范纳入到调整范围,重新审视《海商法》的修改,不仅要肯定第十四章存在的必要,更应重视完善海事冲突规范对于中国法院公平、合理处理涉外海事纠纷的指引作用以及丰富海事国际私...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将海事冲突规范纳入到调整范围,重新审视《海商法》的修改,不仅要肯定第十四章存在的必要,更应重视完善海事冲突规范对于中国法院公平、合理处理涉外海事纠纷的指引作用以及丰富海事国际私法相关制度进而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和谐统一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现实价值。建议增强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增加船舶留置权与海难救助等方面的法律适用规定以弥补立法空白、科学设计符合连结点"软化处理"发展潮流的海事冲突规范,规范立法措辞、调整条文结构,推动中国海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完善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冲突规范 《海商法》修改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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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辛的历程,辉煌的成就——纪念《海商法》实施三十周年 被引量:3
12
作者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2期3-15,共13页
《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完整规定海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迄今已实施三十年。在回顾该法诞生的艰辛历程和三十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客观评述该法的先进性特征和历史贡献的基础上,总结修改《海商法》的时代背景,澄清... 《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完整规定海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迄今已实施三十年。在回顾该法诞生的艰辛历程和三十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客观评述该法的先进性特征和历史贡献的基础上,总结修改《海商法》的时代背景,澄清修法中的认识误区,使之在海洋强国的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实施 《海商法》特征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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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我国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刍议 被引量:12
13
作者 孙思琪 《社会保障研究》 CSSCI 2017年第3期75-83,共9页
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要求我国重视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船员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海事活动的风险性、生活条件的艰苦性以及船员劳动的涉外性。船员就业模式的发展变化、我国国内船员立法的完善以及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要求我国重视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船员职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海事活动的风险性、生活条件的艰苦性以及船员劳动的涉外性。船员就业模式的发展变化、我国国内船员立法的完善以及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我国构建专门的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航运发达国家均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船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制度构建应当通过《海商法》第三章"船员"的修改实现。船员劳动制度的构建应以船员劳动合同为核心,船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则应以船员社会保险为核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强国 船员 劳动 社会保障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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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改增加规定邮轮旅游之研究 被引量:10
14
作者 孙思琪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3期16-32,共17页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修改应当创设针对邮轮旅游的专门规定,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修改该章已有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定义、客票的功能、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规定,以适应邮轮旅游的特殊性;二是在该章增加第二节"邮轮旅游",规定邮轮旅游的定义、邮轮旅游服务合同、邮轮船票、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的告知义务、航程变更及其处置、旅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邮轮休闲娱乐服务、旅行社的责任限制权利、贵重物品免责的排除适用、航行事故与非航行事故分离原则,而将该章现有规定作为第一节"一般规定";三是在"船员""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章增加邮轮旅游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邮轮旅游的法律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修改 邮轮旅游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邮轮旅游服务合同 邮轮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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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 被引量:14
15
作者 司玉琢 胡正良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2年第1期1-9,共9页
本文通过分析《海商法》在实施中暴露的不足、《海商法》实施以来我国民商立法和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结合法律修改的法理,探讨《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应遵循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海商法》修改的要点建议。
关键词 中国 海商法 修改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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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节修订中的三大问题 被引量:9
16
作者 何丽新 王沛锐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1期18-29,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问题。这三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修订过程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责任限额和适用范围,是存在较大争议的三个问题。这三大问题,事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立法宗旨和功能的实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分摊海上风险的法律制度,应将面临海上风险的船方主体(包括航次租船的承租人)都纳入其权利主体范围,以确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能够发挥其"安全阀"的作用。同时,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应逐步提高,以重新协调作为海上命运共同体的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海商法》适用范围拟扩展至内河运输的背景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应适用于内河航运,但对于国内水路运输(包括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责任限额,应实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区别的双轨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商法》修改 责任限额 船货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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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实施25年司法适用研究报告 被引量:11
17
作者 何丽新 梁嘉诚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8年第2期42-53,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至今已有25年。对《海商法》进行全面修订,已成为业界共识,但仅从理论价值和制度规范层面进行研究,尚存不足。对自1992年11月7日《海商法》颁布以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实施至今已有25年。对《海商法》进行全面修订,已成为业界共识,但仅从理论价值和制度规范层面进行研究,尚存不足。对自1992年11月7日《海商法》颁布以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30 375篇海事海商纠纷案件裁判文书予以实证研究,就《海商法》实施以来的司法适用情况,特别是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一般性民商事法律在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分析,揭示《海商法》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虚置化"现象,探讨该现象背后的原因,为《海商法》修订提供司法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一般性民商事法律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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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法制保障论略 被引量:3
18
作者 孙思琪 金怡雯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4期40-49,共10页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制保障:第一,放开外资邮轮公司经营出境旅游的市场准入,拓宽船票销售渠道,促进中国邮轮市场经营模式逐渐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邮轮旅游合作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应当着重关注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制保障:第一,放开外资邮轮公司经营出境旅游的市场准入,拓宽船票销售渠道,促进中国邮轮市场经营模式逐渐与国际通行模式接轨;第二,健全邮轮船票规则,审慎考量上海试点邮轮船票制度的经验与不足,着重关注船票条款的审核与公示,保护旅客合法权益;第三,完善邮轮旅游相关法律制度,一是通过《海商法》修改创设邮轮旅游的民事特别规定,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对于船上治安事件的管辖权,三是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加强对于邮轮旅游运输的管理;第四,推进邮轮旅游纠纷多元化解决,充分发挥调解以及诉调对接机制的积极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邮轮旅游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法制保障 市场准入 船票规则 《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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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修改《海商法》应否补充规定英国模式的“最大诚信原则”——兼对海上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反思 被引量:7
19
作者 朱作贤 李东 《中国海商法年刊》 2003年第1期55-68,共14页
MIA190 6第 17条所创建的最大诚信原则存在重大缺陷 ;另外 ,英国模式的最大诚信原则不符合大陆法系的立法要求 ,更无法与我国《海商法》的现有规定协调一致 ,因此 ,本文认为我国修改《海商法》不应引入类似的规定。同时 ,本文也从理论... MIA190 6第 17条所创建的最大诚信原则存在重大缺陷 ;另外 ,英国模式的最大诚信原则不符合大陆法系的立法要求 ,更无法与我国《海商法》的现有规定协调一致 ,因此 ,本文认为我国修改《海商法》不应引入类似的规定。同时 ,本文也从理论上对最大诚信原则进行了必要的反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大诚信原则 大陆法系 海商法 修改 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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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的立法反思——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 被引量:7
20
作者 司玉琢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4期3-11,共9页
航次租船合同包含的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合同,前者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后者则是限制合同自由。两种完全独立的、不同种类的合同,不可能成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中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认定为是提... 航次租船合同包含的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别的合同,前者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后者则是限制合同自由。两种完全独立的、不同种类的合同,不可能成为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中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认定为是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的特别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可行的解决途径是:明确规定《海商法》第四章的适用范围,排除对租船合同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航次租船合同 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 《海商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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