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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flict and Balance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ubl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in the“Anti-circumvent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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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珊珊 严小翔 SHEN Jinjun(译)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23年第5期1115-1133,共19页
There is a long-standing conflict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ubl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anti-circumvention clause”has caused the conflict to intensify.As a basic hu... There is a long-standing conflict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publ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anti-circumvention clause”has caused the conflict to intensify.As a basic human right,freedom of information is being gradually eroded by the expans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he existing research mainly carries on the right balance from the negative protection path,but the positive protection path is more advantageous to realizing the publ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nd alleviate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two kinds of rights.In practice,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nti-circumvention clause,such as the legality of the aim,the division of the protected part,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ircumvention.This is mainly due to the lack of restrictions on technical measures,the failure to distinguish between“copyright protection”and“contact control”,and the offside and absence of administrative bodies in practice.We should protect publ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by distinguishing the two measures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contact control and the two torts of access and use,increasing the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use of technical protection measures,and changing the functions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gencie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anti-circumvention clau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ublic information freedom balance of interests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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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ctice Mode and Value Research of Reform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Beijing Rural-urban Continu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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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嘉雯 《Agricultural Science & Technology》 CAS 2014年第6期1058-1064,共7页
In the research, reform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Beijing rural-urban continuum was explored in terms of background, cause, pro- cess and practice modes by surveying and interviewing, and th... In the research, reform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Beijing rural-urban continuum was explored in terms of background, cause, pro- cess and practice modes by surveying and interviewing, and the value of system reform on urbanization in rural areas was illustra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rmers who lose lands.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 disadvan- tages of collective economy property are always the fundamental cause of reform; rural-urban contradiction produced from rapid urbanization makes the reform much more urgent;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system is the essence of reform of collective economy property right system.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property right system in Beijing includes stock-assets quantification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system, share- capitalization of contractual land management right, farmers as shareholders by investment, and resource and capital mode, wi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respectively. The common character should be noticed is that all modes have share on contractual right of land, indicating the core of the reform of property system lies in asset quantification and stock quota. In improving urban-rural integration and modern market system, as well as endowing more rights to farmers, reform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property right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which provides a transition space and buffer mechanism for urbanization in rural areas.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property right system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system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Buffer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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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益束”:数据权益制度新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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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东 白银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5-77,共13页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 创设排他性、利己性的数据权利不利于海量数据的高效流通与多元价值的实现,加剧了数据私权化与效用化之间的内生性冲突。在权益区分保护理论框架下,采取数据利益保护进路更具正当性和相对优势。我国宜将数据利益作为数据权益制度的中心,建构人与人之间动态灵活、有机立体的利他性数据“利益束”范式,以有效协调和整合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数据利益关系,并在数据“利益束”范式下,充分利用Web3.0以用户为中心的开放式价值互联网效能,通过点对点的数据利益流通来构建全网络利益格局。我国还应建立合理的激励与收益实现机制,促进所有数据主体共创和共享数据红利,在数据财产行为主义保护模式基础上,建立智能化治理体系来保障数据安全,最终形成中国自主且更能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数据权益制度体系,以此推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要素市场 数据流通共享 数据产权 利益束 权利束 区块链技术 共票 法链 ChatG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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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产权刑法保护模式的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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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宪权 陈佩莉 《法治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3,共11页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 数据产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新型权利,该权利与虚拟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差异。数据产权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法益范畴,其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法益之中。现行刑法有关财产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和数据犯罪的规定均无法实现对数据产权的全面保护。刑法对数据产权的保护应以促进数据流通为主要目标,且应当覆盖数据处理的各流程阶段。对侵犯数据产权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应对“未经同意”获取数据行为审慎入罪。应增设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对“情节严重的”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财产性权利 法益定位 刑法保护缺位 妨害数据流通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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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持有权的法律解释 被引量:6
5
作者 于海纯 陈润恺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21-30,共10页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 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动下,数据资源从单纯的信息载体转变为独立的价值来源,开始出现财产属性。但其所具有的非排他性、技术依附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的信息权益与权利保护范式难以适用。数据资源的价值源于对数据的控制状态,这并非实体权利。数据资源持有权在法律上应解释为“持有主体合法控制数据资源并免受非法干扰和攻击的利益”。持有利益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应采用行为主义保护模式,通过侵权法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持有主体则应根据具体数据类型遵守相应的行为标准。此外,个人信息数据的相关规则是基于风险防范的考量,对数据所携带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个人信息主体属于数据来源者而非数据资源持有主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 数据资源持有权 利益保护 行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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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综合评价及障碍因子分析 被引量:1
6
作者 蒋艳辉 曾阳珂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45-53,共9页
基于改革政策目标,从产权能力完善、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三个方面,运用熵权TOPSIS法和障碍度模型,对中国30个省(区、市)2014—2021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综合评价和障碍因子分析。研究发现: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水平... 基于改革政策目标,从产权能力完善、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权益保障三个方面,运用熵权TOPSIS法和障碍度模型,对中国30个省(区、市)2014—2021年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综合评价和障碍因子分析。研究发现: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水平总体呈平稳上升趋势,区域间呈现“东高西低”的特征,各地区改革水平的差距呈逐步缩小态势;各省(区、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因子是农业机械化水平、家庭农场发展水平、农村市场化程度、集体经营收入水平、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能力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占比,基本属于集体经济发展维度,表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与改革规划目标仍有差距,还需进一步提升集体产权改革的经济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综合评价 产权能力 集体经济发展 农民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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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闲置水权收储的法律性质
7
作者 龚鹏程 王志岳 《水利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0-66,共7页
为规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界定因散见各地方水权规范性文件而缺乏明确边界的闲置水权收储行为的法律性质,将闲置水权收储的特点与常见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撤回、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与行政协议解除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基... 为规范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界定因散见各地方水权规范性文件而缺乏明确边界的闲置水权收储行为的法律性质,将闲置水权收储的特点与常见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撤回、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与行政协议解除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基于闲置水权收储规范存在缺少信赖利益、补偿条款、负面评价与协议形式的特性,导致闲置水权程序无法归类于现有行政行为体系之中。指出应分别针对财产权社会性义务与行政协议解除的方向进行调整,在减轻其行政限制程度之余,明确闲置水权收储应作为终局手段,在其他催告手段穷尽之后再行实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权 信赖利益 财产权社会性义务 制裁性 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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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教育资源权益分配方法探讨
8
作者 胡伏湘 陈超群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6-81,87,共7页
以网络开放课程、课件、学术报告和论文等为典型代表的数字教育资源是教育机构特别是教师的智力成果,资源建设者虽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但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显然是不合理的现象。文章从数字教育资源权益分配问题的时代背... 以网络开放课程、课件、学术报告和论文等为典型代表的数字教育资源是教育机构特别是教师的智力成果,资源建设者虽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费,但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显然是不合理的现象。文章从数字教育资源权益分配问题的时代背景入手,系统梳理了区块链技术用于数字资源权益分配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了数字教育资源权益分配的机理。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依托区块链技术的数字教育资源权益分配的基本思路,为实现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教育资源权益分配提供了方法与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区块链技术 数字教育资源 权益分配 知识产权 联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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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形成新型生产关系提供数据法治保障
9
作者 许身健 《学术前沿》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69-76,共8页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数据不仅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而且还引发传统生产模式和生产主体关系发生变革,因此,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此背景下,...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数据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数据不仅成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而且还引发传统生产模式和生产主体关系发生变革,因此,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在此背景下,形成新型生产关系需要遵循数据法治逻辑,建立明晰的数据产权制度、合理的数据流通制度和公正的数据权益分配制度。为此,有必要制定综合性的数据法律规范、建立跨部门协同的数据治理机制、推动数据技术的负责任创新和构建数字化的权利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法治 新型生产关系 数据产权 数据权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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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构建研究
10
作者 马治国 占妮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7-126,共20页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的核心内容,兼具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五重资源价值。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国外不当占有、盗用,国内传承、保护不力的双重困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全面、系统保护,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 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医药的核心内容,兼具卫生、经济、科技、文化、生态五重资源价值。目前中医药传统知识面临国外不当占有、盗用,国内传承、保护不力的双重困局,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实现全面、系统保护,建立专门保护制度已成为必然选择。专门保护制度需要解决四个核心问题:对外防御侵占和不当占有,对内保护持有人权利并规范知识的获取与利用,化解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处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四个机制,即阻却外国不当专利申请的防御机制、持有人权利保护机制、持有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机制、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机制,以更好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医药传统知识 专门保护 知识产权 利益平衡 持有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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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运行检视与本土化构建
11
作者 黄捷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37-148,共12页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关键举措之一。在实践中,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无人”,并呈现传承人的断层危机、传承人欠缺自主品牌的保护意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次创造的能力较弱和特色保护机制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关键举措之一。在实践中,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无人”,并呈现传承人的断层危机、传承人欠缺自主品牌的保护意识、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次创造的能力较弱和特色保护机制缺失等现象,亟须予以解决。现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欠缺理性构建、传承人难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空间受限和现行法对传承人的保护不完备等问题凸显出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运行实践,可以通过厘清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突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探索本土化的利益分享制度和完善传承人保护制度的本土化设计等举措,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保护 利益平衡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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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比例协调政策与比例原则的区分
12
作者 杨雄文 程晖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12-123,共12页
比例协调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基本政策,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和比例原则的关系存在误读。在规范目的层面,比例协调政策与比例原则虽然都以规范权力行使、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但前者旨在指导法院给予被侵权人适当地救济,后者却以... 比例协调是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基本政策,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其和比例原则的关系存在误读。在规范目的层面,比例协调政策与比例原则虽然都以规范权力行使、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但前者旨在指导法院给予被侵权人适当地救济,后者却以公民权利可被侵犯为前提,希望实现对公权力行使的限制。在规范功能层面,比例协调政策可以指导法院确定知识产权权利边界以及填补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比例原则只能针对被损害的价值进行损益权衡。在价值基础层面,比例协调政策体现分配正义与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比例原则的价值本源却是保护公民的消极自由以及对行政行为进行利益衡量。在具体适用上,比例协调政策与比例原则在适用阶段与裁量空间上也存在较大差异。这表明比例协调政策不是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类推,而是知识产权法的个性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比例协调 比例原则 知识产权 权利边界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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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 被引量:6
13
作者 孙莹 《东方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3-37,共15页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 对数据权益客体的识别是数据确权的前提,也是数据产权制度建构中不能回避的基础性问题。对“数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及“数据集合”等数据权益客体中的基本范畴进行严谨界定,意义重大。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仅针对电子数据,指向其中的数据符号层。数据资源是指可作为生产资料投入生产之中形成数据产品的数据的总称。数据产品是指原始数据经实质性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以及数据衍生产品,属于数据资源。原始数据产权激励“数据收集劳动”,而数据产品产权激励“数据加工劳动”。数据集合符合实质性加工要件时成为数据产品。数据服务不属于数据产品,应当区分两者并为其建构不同的法律规则。数据商品和数据资产的形成本身并不经过劳动,因而并非数据权益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 数据权益 数据资源 数据产品 数据服务 数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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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据财产权的权利限制 被引量:1
14
作者 陈佳举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2期41-52,共12页
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在具体的权利建构上尚未形成共识。保护和限制是权利的一体两面,现行研究偏向于正向确权保护,忽视了反向权利限制的功能与价值。考虑数据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性,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流通和... 数据财产权的概念已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但在具体的权利建构上尚未形成共识。保护和限制是权利的一体两面,现行研究偏向于正向确权保护,忽视了反向权利限制的功能与价值。考虑数据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性,数据价值实现需要流通和利用的特殊要求,以及数据治理由个人主义走向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引入权利限制制度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在功能定位上,宜采用赋权使用模式,肯定特定使用人有权使用,从而合理配置数据二次利用利益。在内容建构上,一是公共领域的保留,将数据财产权的客体限定为经过处理的衍生数据;二是权利行使的限制,保护数据来源者、在先权利主体和其他特定主体的利益;三是禁止权利滥用,对自我优待和拒绝许可进行特别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财产权 权利限制 赋权使用 利益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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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财产利益与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15
作者 王绍清 阿依加马丽·苏皮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6期48-56,共9页
一份肖像作品既存在著作权,又包含肖像权,就难免引发二者财产利益上的冲突。意大利、德国等国于著作权法对肖像作品的肖像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予以调和。我国《著作权法》未有此类规定,同时《民法典》第993条规定肖像权财产利益的许可... 一份肖像作品既存在著作权,又包含肖像权,就难免引发二者财产利益上的冲突。意大利、德国等国于著作权法对肖像作品的肖像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予以调和。我国《著作权法》未有此类规定,同时《民法典》第993条规定肖像权财产利益的许可使用制度,以此视角观之,肖像作品的肖像权与著作权的财产利益的归属出现模糊地带。肖像权为人格权,应当优先保护,但前提为该肖像具有可识别性。在此前提下,著作权的行使是否构成对肖像财产利益的侵犯,应从是否经过肖像权人许可或超出肖像作品肖像许可的约定、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艺术创作等角度进行判断,以期为肖像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肖像权 著作权 人格权 肖像作品 人格权财产利益 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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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确权保护的法理逻辑与规则展开 被引量:1
16
作者 杨孝康 方卓尔 +2 位作者 李旺 卢旭阳 高政民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1期58-64,共7页
大数据时代下的行为规制保护模式与数据确权保护模式目的是加强数据源发者的信息保护与规范数据资源合法利用的重要方式。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模式立足于财产权劳动理论和经济学视角的产权理论进行证立,结合数据资源价值确权的法理逻辑与... 大数据时代下的行为规制保护模式与数据确权保护模式目的是加强数据源发者的信息保护与规范数据资源合法利用的重要方式。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模式立足于财产权劳动理论和经济学视角的产权理论进行证立,结合数据资源价值确权的法理逻辑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的规律性,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高质量、高效率流通。数据财产确权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与数据流通中存在的多维度法律风险的本质,坚持数据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一体化,构建数据财产权利体系,明确权利的主体与客体,规范数据财产控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内容,并且针对数据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与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予以限制,从而实现摆脱数据“公地悲剧”的困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权 数据确权 人格利益 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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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酌定赔偿
17
作者 毛仙鹏 张平华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3期127-138,共12页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兜底方案的酌定赔偿对于解决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纠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酌定赔偿应遵循检索递进的启动原则,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时,始可由被侵权人申请启动或由法院依职...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兜底方案的酌定赔偿对于解决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纠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酌定赔偿应遵循检索递进的启动原则,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时,始可由被侵权人申请启动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酌定对象不涉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应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中选择较高者作为酌定对象。为尽可能地维护酌定结果的客观性,酌定赔偿的路径选择应作如下区分:若是存在拟制的许可使用费等客观标准可供援引,则应优先选用,并以此为基础再作调整;否则,也应以客观酌定因素为主,主观或其他酌定因素为辅进行综合考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格权益 财产损失 酌定赔偿 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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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抉择与实践展开:财产权利说 被引量:1
18
作者 袁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1期121-131,共11页
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我国目前主要存在占有说、所有权说的对峙。其中,占有说对财产制度的理解流于形式,不当扩张犯罪圈的同时又导致处罚漏洞。所有权说只关注自物权,忽视他物权和债权,无法实现对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应坚持将财产犯... 关于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我国目前主要存在占有说、所有权说的对峙。其中,占有说对财产制度的理解流于形式,不当扩张犯罪圈的同时又导致处罚漏洞。所有权说只关注自物权,忽视他物权和债权,无法实现对财产权利的全面保护。应坚持将财产犯罪的本质定义为对物权和债权不法侵害的财产权利说。该说在所有权人转移合法占有人财产的场合,能根据权利保护的相对性作出合理的出罪、入罪判断;当所有权人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时,将该种行为解释为与财产权利无涉的妨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出罪;在违禁品犯罪的刑法处置中,根据违禁品的财产权利属性阙如,根据行为本身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定罪量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说 所有权说 财产权利说 法益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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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相称原理视角下数据权益保护的模式选择
19
作者 张俊发 陈妍 《新媒体与社会》 2024年第1期150-162,395,396,共15页
数据的价值呈现金字塔形式,使其保护模式存在较大争议。因数据与数据库种类多样,采取的保护模式不可同质化,不同严苛程度的规范也不可一概而用,因此,依据保护相称原理建立各异的保护模式具有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是否公开—是... 数据的价值呈现金字塔形式,使其保护模式存在较大争议。因数据与数据库种类多样,采取的保护模式不可同质化,不同严苛程度的规范也不可一概而用,因此,依据保护相称原理建立各异的保护模式具有正当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按照“是否公开—是否为原始数据—是否属关系型数据库”的逻辑逐层判断,划分能否归于知识产权规制范围,再将数据权益知识产权类型化,遵循适当干预与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平原则、激励原则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优先原则,从专有权内容、主客体、权利行使和法律责任等基本方面构建数据权益法律制度,达到实现数据保护目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自由流通与共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相称原理 数据权益 算法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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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的法益识别及保护路径
20
作者 刘哲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02-112,共11页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FT 物权 财产性利益 数据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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