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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在线诉讼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检视与路径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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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阳友 郭畅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51-59,共9页
当事人权益保障体现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理念,确保了实现诉讼效益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线诉讼中单一的程序选择权类型难以满足双方当事人需求、证人远程作证提高了质证难度、异步审理稀释了直接言词原则、个人信息保护与庭审公开之... 当事人权益保障体现了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理念,确保了实现诉讼效益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在线诉讼中单一的程序选择权类型难以满足双方当事人需求、证人远程作证提高了质证难度、异步审理稀释了直接言词原则、个人信息保护与庭审公开之间存在张力。应当根据被选择事项性质合理确定选择权类型、加强证人远程作证技术保障、肯定异步审理的价值并明确边界、具体衡量审判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价值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在线诉讼 当事人权益保障 程序选择权 质证权 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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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体系建设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进路研究
2
作者 朱沛智 贾振宇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43-51,共9页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在社会多个领域实现了覆盖且仍在深入。为弥补“结果保护”理念引发的个人信息收集与共享泛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透明度较低等缺陷,应引入“过程保护”理念,明晰个人征信信息收集、共享的范围,加强有关征信规则的有效...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在社会多个领域实现了覆盖且仍在深入。为弥补“结果保护”理念引发的个人信息收集与共享泛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透明度较低等缺陷,应引入“过程保护”理念,明晰个人征信信息收集、共享的范围,加强有关征信规则的有效应用。同时,要统筹个人征信与失信惩戒的体系建设,明晰个人征信信息侵权赔偿的认定标准,进而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征信体系 失信惩戒 信息收集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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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范围与顺位
3
作者 杨雅妮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3-71,共9页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 自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开展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就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范围界定与诉权顺位两个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虽然对该类诉讼的起诉主体作了规定,但主体范围不明以及诉权顺位不清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要正确实施该制度,应否定“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起诉资格,扩张“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的范围,明确“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条件,并以《民事诉讼法》第58条及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为依据,厘清不同起诉主体的诉权顺位。当受侵害对象为普通公民时,应尊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权的补充性,将“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的起诉顺位置于检察机关之前;当受侵害对象为众多消费者时,应考虑到受侵害对象的特殊身份,依次由“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由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和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主体 诉权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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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益的概念证成——以“强制亲子鉴定”备案审查案例为中心
4
作者 王锴 王彦博 《人权法学》 2024年第3期21-37,154,155,共19页
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强制亲子鉴定”案的审查结论中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该审查结论首次提出“... 202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强制亲子鉴定”案的审查结论中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和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该审查结论首次提出“公民基本权益”的概念,这既是对宪法上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的重大发展,也提出了如何认识基本权益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人格尊严、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我国宪法明确列举的基本权利,身份、隐私、亲子关系虽然未被我国宪法所列举,但仍然受宪法上人格尊严、家庭关系的保护。因此,公民基本权益是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的总称,宪法上明确列举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而宪法上虽未列举但受宪法基本权利保护的属于基本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 基本权益 人格权 身份权 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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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
5
作者 杜乐其 李焕勃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62-70,共9页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非严重精神损害 风险损害 赔偿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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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合规审计分析
6
作者 刘爱龙 俞雪 《人权法学》 2024年第2期59-77,155,156,共21页
个人信息合规审计制度是信息时代运用审计法治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制度设计,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举措。目前实践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互联网平台治理规范,落实平台履行个人信息合规审计义务... 个人信息合规审计制度是信息时代运用审计法治推进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制度设计,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举措。目前实践中尚未形成体系化的互联网平台治理规范,落实平台履行个人信息合规审计义务的针对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规定均存在明显瑕疵,且平台自身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监管也施力有限。为发挥审计法律规制效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合规审计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平台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须凸显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性,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建立健全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激励机制,以合作监管模式赋能政企协同监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审计 未成年人权益 大型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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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审查在卫生管理研究中的重要性与更新要点——基于《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7
作者 王曦 邱五七 +4 位作者 田荣 李艳玲 许航 李晓萌 孙红燕 《中国医学伦理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15-419,共5页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发布对于卫生管理研究领域的伦理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新规背景,结合卫生管理学科特性,探究了卫生管理研究的伦理审查需求和必要性。在《办法》中,针对卫生管理研究的伦理治理进行了更... 《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发布对于卫生管理研究领域的伦理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新规背景,结合卫生管理学科特性,探究了卫生管理研究的伦理审查需求和必要性。在《办法》中,针对卫生管理研究的伦理治理进行了更新,提出了免除伦理审查概念和强调研究参与者权益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还针对卫生管理研究的伦理审查框架进行了探索,包括制定免除伦理审查操作规范、细化规范伦理审查工作制度与流程,以及明确信息数据的来源证明。这些探索旨在为卫生管理研究提供伦理保障,促进其健康发展,并确保研究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通过研究,希望能够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研究的伦理水平,推动学科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管理 伦理审查 研究参与者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 免除伦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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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档案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及其调和
8
作者 苗运卫 王玮 《档案管理》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54-56,共3页
数字档案资源共享与档案个人信息保护均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档案工作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冲突,表现为数字档案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知情不足、内容难以遗忘、保护责任缺位等问题。调和冲突需要从档案个人信息... 数字档案资源共享与档案个人信息保护均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档案工作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冲突,表现为数字档案共享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个人知情不足、内容难以遗忘、保护责任缺位等问题。调和冲突需要从档案个人信息类型和档案机构保护职责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原则下,根据数字档案中个人信息承载的利益形态将其分类,并让个人基于不同个人信息类型来行使权利;二是在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理念下,梳理档案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并结合数字档案共享过程进行职责配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档案共享 个人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权 保护职责 公共利益 调和冲突 职责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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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人格法益的权利化
9
作者 庄晓燕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3期79-84,共6页
新型人格法益权利化有利于增强法益适用的确定性,平衡法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促进人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但新型人格法益存在概念不清晰,权利要件不确定,权利类别不明确等理论困境。基于法益的概念证成具有不同面向,法益损害构成要件的... 新型人格法益权利化有利于增强法益适用的确定性,平衡法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促进人格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但新型人格法益存在概念不清晰,权利要件不确定,权利类别不明确等理论困境。基于法益的概念证成具有不同面向,法益损害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存在多重考量,法益的外延和类别归属受权利发展的动态影响等原因,新型人格法益的权利化应当坚持内外视角优化新型人格法益的规范概念,坚持立足本土实际完善新型人格法益的构成要件,坚持概念化和类型化明确新型人格法益的权利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人格法益 权利化 个人信息 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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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衔接”下个人隐私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的完善
10
作者 王雨晨 张碧珂 《西部学刊》 2024年第5期51-55,共5页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因法律责任不明、缺乏事前利益衡量机制等因素实施效果不佳,应豁免公开却公开、应公开而未公开、内部人员泄露及滥用隐私信息等现象频发。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豁免存在的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因法律责任不明、缺乏事前利益衡量机制等因素实施效果不佳,应豁免公开却公开、应公开而未公开、内部人员泄露及滥用隐私信息等现象频发。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豁免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信息公开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未建立事前利益衡量机制,行政相对人缺乏有效救济途径。以实现“法法衔接”为契机,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区分保护的规则,以个人私密信息为个人隐私豁免公开的核心,明确公共利益绝对公开事项,结合信息分类分级引入事前个人隐私评估机制,量化评估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从而推动个人隐私信息合规公开和豁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公开 隐私权 个人私密信息 公共利益 个人隐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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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中“知情同意”的审视与重构——数据确权的前思考
11
作者 韩新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4期112-122,共11页
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通识,其规范化进路是将“知情同意”作为认定处理行为合法与否的基础依据。“知情同意”在属于原则或规则的探讨上存在分歧,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存有争议,在实践效果层面为人诟病。通过学理审视,可发现... 合法处理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通识,其规范化进路是将“知情同意”作为认定处理行为合法与否的基础依据。“知情同意”在属于原则或规则的探讨上存在分歧,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存有争议,在实践效果层面为人诟病。通过学理审视,可发现“知情同意”是一种信息处理机制,体现了信息主体的意思自治,构成非典型性法律行为。“知情同意”的法律属性蕴含信息主体财产确权理念。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通过“知情同意”达成一项信息处理合同,该合同构造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内部合法性边界。既有法律规定和社会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等构造的外部边界对内部边界起必要的补强和限制作用。为使“知情同意”作为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具有更清晰的逻辑起点和更具可操作性的机制抓手,还需要剖析个人信息概念的二元架构,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深化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 数据确权 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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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风险”范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教义学重构
12
作者 李昱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4年第3期86-99,共14页
刑法学界主流立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阐释与建构,因单纯倚重“权利”范式而存在理论缺陷、方法缺陷和现实缺陷,无力应对数据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全新挑战。“风险”范式是近年来涌现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能够合理分配信息... 刑法学界主流立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阐释与建构,因单纯倚重“权利”范式而存在理论缺陷、方法缺陷和现实缺陷,无力应对数据信息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全新挑战。“风险”范式是近年来涌现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能够合理分配信息处理活动的风险,将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分配给制造风险的信息处理者。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学理阐释,应统合两种范式的合理内核,重塑保护法益、犯罪属性以及不法阻却事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数据信息社会中个体的匿名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法定犯而非自然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被矮化为“取得同意”;个人的知情同意与信息处理者基于风险的风险控制义务共同构成了不法阻却事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大数据 保护法益 法定犯 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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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视阈下个人涉疫信息善后处理的制度构建
13
作者 刘宇林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7-61,共5页
互联网技术与海量数据的结合使得“圆形监狱”成为可能,大数据的介入更加剧了涉疫信息保护与侵权之间的冲突。要保护好个人涉疫信息,首先要理清删除权与被遗忘权之间的关系,并针对涉疫信息权益易受侵害、法律制度空缺、善后管理机制混... 互联网技术与海量数据的结合使得“圆形监狱”成为可能,大数据的介入更加剧了涉疫信息保护与侵权之间的冲突。要保护好个人涉疫信息,首先要理清删除权与被遗忘权之间的关系,并针对涉疫信息权益易受侵害、法律制度空缺、善后管理机制混乱等问题,探讨涉疫个人信息善后处理的制度构建。为此,或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为桥梁,将被遗忘权明确写入法律,推动涉疫个人信息善后处理制度的落实,即在明确涉疫信息删除标准的前提下,推进信息收集主体“主动删除”,强化信息主体通过申请或诉讼方式进行“被动删除”,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涉疫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个人涉疫信息 善后处理 被遗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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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Ecological Personality Right--In the Perspective of Environmental Personality Right
14
作者 Wang Xinming Gong Jinping +3 位作者 Wan Haolin Cao Huanlu Yang Zhiwei Shi Xinfeng 《Meteor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Research》 CAS 2017年第2期31-32,共2页
This essay focuses on expanding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ersonality right and referring to the outside legislative cases in order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purpose,therefore is to realize t... This essay focuses on expanding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ersonality right and referring to the outside legislative cases in order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the purpose,therefore is to realize the ecological personality right. 展开更多
关键词 ENVIRONMENTAL personalITY right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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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引量:10
15
作者 程啸 曾俊刚 《云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9-110,共12页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未来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不属于损害,但个人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个人信息权益... 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增加的未来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不属于损害,但个人为了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电信网络诈骗或者其他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应当赔偿的财产损失。因个人信息权益被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害,既包括合理的维权成本与下游损害,也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信息主体丧失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损失。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精神损害分为两类:一是同时侵害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二是单纯地因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而给自然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对于后一种损害,即便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也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2款。在《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前,国家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 侵权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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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利的共同善维度 被引量:3
16
作者 郑玉双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36-45,156,共11页
在信息社会的巨大挑战面前,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确定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属性,然而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信息的本质与权利的道德意义是界定个人信息权利需要解决的两个理论难题。信息是一个解释性概念,在高度复杂的... 在信息社会的巨大挑战面前,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确定个人信息权利的基本属性,然而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信息的本质与权利的道德意义是界定个人信息权利需要解决的两个理论难题。信息是一个解释性概念,在高度复杂的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个人信息所展现的技术、价值和社会维度是展示信息之重要性的基础。证成个人信息权利依然需要回到自由论和利益论之争的价值框架之中,但信息社会中技术理性与价值世界的碰撞、个体与社会互动的方式转型以及个人人格向数字人格的转变等因素,使得个人信息权利的证成面临更多难题。基于共同善的权利观回应了信息社会的法律挑战,主张个人信息权利的基础在于对个体利益和社会共同善的双重贡献。对个人信息权利的捍卫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信息社会的发展确立伦理准则和文明规则,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设计也应体现共同善的价值指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息 个人信息权利 利益论 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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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公开个人信息利用规则的合理范围研究 被引量:3
17
作者 彭诚信 王冉冉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13-125,共13页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规定了自行公开个人信息豁免同意的使用规则,但该规定的合法性基础、“自行公开”的判断标准与“合理范围”的边界需要进一步厘清。现行规定忽略了公开场景的复杂客观规律,对已自行公开个人信息的主体权益限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规定了自行公开个人信息豁免同意的使用规则,但该规定的合法性基础、“自行公开”的判断标准与“合理范围”的边界需要进一步厘清。现行规定忽略了公开场景的复杂客观规律,对已自行公开个人信息的主体权益限制过于绝对化。个人信息具有人格属性和算法识别性,公开行为并未阻断这一特性。对“合理范围”的解读应从处理者规制视角回归到信息主体权益视角,在“推定同意”的合法性基础之上,“合理范围”应以公开时的“合理预期”为标准,合理预期的判断需综合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在合理预期范围之内,自行公开信息主体自决权益受到限制,具体程度需经过利益衡量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行公开 个人信息 权利属性 拒绝权 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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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应然范围探讨:基于数字社会的场景 被引量:2
18
作者 彭诚信 许素敏 《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7期166-177,共12页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与数字社会相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的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且个人信息权益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度淡化“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要件,降低证明标准。数字社会的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财产利益,如个人信息处理者擅自利用个人信息,个人将遭受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理应获得相应的赔偿。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未知性等特征,如个人未来遭受实际损害具有“客观合理可能性”,应将个人为防止未来损害发生所支出的预防费用纳入个人信息权益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以契合数字社会中风险规制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益侵权 个人信息财产利益损失 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 损害预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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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完善进路 被引量:2
19
作者 田志超 宣亚丽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0期82-86,共5页
大数据背景下,传统征信产业迎来颠覆性变革,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障机制面临诸多挑战。厘清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障体系现状,发现信用信息真实性隐忧、信息过度采集挖掘、监管效力不足以及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为了完善个人信用信... 大数据背景下,传统征信产业迎来颠覆性变革,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障机制面临诸多挑战。厘清当前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障体系现状,发现信用信息真实性隐忧、信息过度采集挖掘、监管效力不足以及维权渠道不畅等问题。为了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障体系,基于国际经验镜鉴,提出制定信息处理技术标准,明晰信用数据采集边界,加快大数据征信专项立法,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等政策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用信息 权益保障 完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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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束视角下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中的利益衡平
20
作者 王静 高志明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3期307-315,共9页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中存在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保护治理的视角转换到主体利益衡平上来。权利束理论与个人信息权利结构契合良好,并能发挥促进信息流动和因应场景调整主体利益关系的应用价值。自动化算法使个人信息处理...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中存在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保护治理的视角转换到主体利益衡平上来。权利束理论与个人信息权利结构契合良好,并能发挥促进信息流动和因应场景调整主体利益关系的应用价值。自动化算法使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不断生成多样的利益,并形成复杂的冲突格局。相较于传统的利益衡量方法,权利束理论更适合回应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中的冲突利益衡平问题。借助权利束理论的权利边界和权利位阶概念,一方面应以明确赋权和正当性标准来分别确定主体的利益范围和限制主体权利泛化,降低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的合作成本;另一方面应通过因应场景的法律制度安排,指引权利配置优化,鼓励谈判合作并减少谈判失败的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 权利束理论 利益冲突 利益衡平 权利边界 权利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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