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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海事法律地位之确定——以海事行政法为主要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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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新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3期43-56,共14页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运输,自2018年以来已在长江中下游港口与上海港洋山港区、宁波舟山港之间率先运营。“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虽有独立于内河船、海船的建造检验技术规范,但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带来海事行政管理、海事海商民事纠纷法律...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运输,自2018年以来已在长江中下游港口与上海港洋山港区、宁波舟山港之间率先运营。“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虽有独立于内河船、海船的建造检验技术规范,但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带来海事行政管理、海事海商民事纠纷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宜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纳入“海船”范围,对应海船相关之海事行政法律规范以及船舶碰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海商法律规范,明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助力2030年前建成安全、高效、绿色的江海直达运输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 海事行政法 法律地位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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