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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周期视角下镍钴锂再生料现状与标准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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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裕铿 吴景武 +4 位作者 高翔 余海军 戴海桃 冯均利 余淑媛 《中国无机分析化学》 CAS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1397-1404,共8页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作为产业发展关键原料镍、钴、锂资源的需求量激增。我国镍、钴、锂资源相对稀缺,受主要供应国的矿产出口管制,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需要通过进口优质的镍、钴、锂再生料,拓展多元的资源供给渠道。...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作为产业发展关键原料镍、钴、锂资源的需求量激增。我国镍、钴、锂资源相对稀缺,受主要供应国的矿产出口管制,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需要通过进口优质的镍、钴、锂再生料,拓展多元的资源供给渠道。从生命周期及循环发展的角度出发,基于我国镍、钴、锂再生料生产工艺流程、环境效益和标准化现状,对我国现有再生资源标准进行解读和分析。针对商品编码、鉴别方法、进出口税率、碳足迹核算和再生料标准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为我国再生资源进口、保障供应链安全提供指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逆向产品定位设计 再生料标准 定向循环 综合权益法 BTB溯源方法学 碳足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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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回复请求权研究 被引量:8
2
作者 余延满 冉克平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年第5期105-107,共3页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区别于物权的请求权的一种独立权利,其性质包括请求确认继承资格和请求遗产回复两方面。尽快确立、完善继承回复请求权制度对更好保护继承人权益,健全继承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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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补充责任之理性审思与解释适用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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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5期60-67,共8页
《侵权责任法》仅列举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数类适用情形,缺乏统一的客观适用标准,亦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责任分担是责任成立的后续命题,不应再以责任构成原理为立论基点,而应以外部被侵权人受偿及内部各侵权人终局责任分担为考量因素。... 《侵权责任法》仅列举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数类适用情形,缺乏统一的客观适用标准,亦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责任分担是责任成立的后续命题,不应再以责任构成原理为立论基点,而应以外部被侵权人受偿及内部各侵权人终局责任分担为考量因素。按份、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分担困境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额赔偿的僵化,使得补充责任不可或缺。由该正当性可推知,侵权补充责任应适用于"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之一般情形。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与过错、原因力相当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补充责任 适用对象 责任范围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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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以所有权保留制度为中心 被引量:17
4
作者 邹海林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年第4期1-15,共15页
《民法典》第641条至第643条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所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为依据,而出卖人取回权以《民法典》第642条为依据,二者性质有所不同,前者为出卖人在... 《民法典》第641条至第643条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对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所产生的影响,值得研究。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为依据,而出卖人取回权以《民法典》第642条为依据,二者性质有所不同,前者为出卖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异议权,后者则为前者的请求权基础。出卖人取回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构成要件已由《民法典》第642条规定。作为破产取回权的请求权基础者,并不限于《民法典》第642条,甚至还可以包括《民法典》第235条。《民法典》对出卖人取回权的回复占有的物权效力附加限制的,其限制同样适用于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以担保功能主义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对出卖人的破产取回权不应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 破产程序 出卖人取回权 破产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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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与解释 被引量:9
5
作者 邹海林 《法治研究》 CSSCI 2022年第6期35-56,共22页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的动产抵押权之规则。担保功能主义的主张促成了《民法典》第388条扩张“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制度改革,但却没有改变《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以所有权构成说配置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出卖人回复标的物占有的取回权来保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买受人的“回赎权”和出卖人的“再出售权”来平衡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清算利益。以担保功能主义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规范文本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与《民法典》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以及基于“物债二分”的法典结构形成的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体系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回归所有权构成说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当为我国民法解释学的妥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保留 出卖人 登记对抗主义 取回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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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与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 被引量:5
6
作者 高圣平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156-172,共17页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 保证人追偿权的发生依据在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原则上据此而确定,借款担保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纠纷的主管和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能拘束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保证人追偿权的效力范围并不限于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还视具体情形包括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代偿金额的利息等。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超过主债务范围的,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追偿时主债务人可主张相应的抗辩,以使其不超过主债务人的免责范围。与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一样,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保证合同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保证人追偿权判项,仅具宣示意义,未经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或者非讼程序明确保证人的追偿范围,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责任 追偿权 清偿承受权 从属性 保证人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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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民权利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进路与行政许可本质之反思 被引量:6
7
作者 陈国栋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2期112-124,128,共13页
唯有确立公民在行政许可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此,有必要批判主导当前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赋权思维。其实,赋权说既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自由本质,也无法在逻辑上取得自洽。而基于自由这一基本规范,行政许可... 唯有确立公民在行政许可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巩固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此,有必要批判主导当前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赋权思维。其实,赋权说既不符合行政许可的自由本质,也无法在逻辑上取得自洽。而基于自由这一基本规范,行政许可法只能是国家授予公民恢复自由、形成许可之权力的法。相应的,许可申请是公民行使权力、创设自由的法律行为,行政审批则是行政机关行使第二性行政确认权确认公民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行政确认行为。为此,我们可以修改行政许可法,确立行政许可的复权本质,确立公民形成并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行政程序与形成诉讼类型来保障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许可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公民权利 自由 复权 许可形成权 形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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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回复请求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2
8
作者 骆东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2期76-81,共6页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人因他人否认其继承权且无权占有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时的原状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在共同继承时,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属于遗产保存行为,因此无须全体共同继承人协商一致。继承回复请... 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人因他人否认其继承权且无权占有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时的原状回复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在共同继承时,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属于遗产保存行为,因此无须全体共同继承人协商一致。继承回复请求权可以被继承、扣押,但由于继承回复请求权之诉需要确认继承人之资格,因此无法被代位行使。继承回复请求权为特别请求权,尤其是原被告间争执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时,应以继承回复请求权优先适用。为了从速确定财产秩序关系,继承回复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时效期间应继续坚持《民法通则》、《继承法》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未来民法典继承编应当借鉴《意大利民法典》、《澳门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 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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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法律制度中保证人的追偿权 被引量:3
9
作者 郑天锋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第6期57-61,共5页
本文就保证人追偿权性质、追偿权的行使及相关理论及概念予以解析 ,以便我们在实践中能正确应用保证法律制度 ,在体现公正责任原则的之时 ,也能充分保证保证人追偿权实现 ,并促进保证法律制度在我们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担保作用和功能... 本文就保证人追偿权性质、追偿权的行使及相关理论及概念予以解析 ,以便我们在实践中能正确应用保证法律制度 ,在体现公正责任原则的之时 ,也能充分保证保证人追偿权实现 ,并促进保证法律制度在我们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担保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证法律制度 保证人追偿权 保证责任 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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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 被引量:2
10
作者 余延满 梁小平 李春景 《时代法学》 2012年第4期38-44,共7页
继承回复请求权源自于罗马法中的继承诉,而继承诉属于对物之诉。源于继承诉(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权,而作为确保物权人对物圆满支配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只要物权存在,它就不断产生,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应... 继承回复请求权源自于罗马法中的继承诉,而继承诉属于对物之诉。源于继承诉(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权,而作为确保物权人对物圆满支配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只要物权存在,它就不断产生,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于消灭时效,它应与产生其之物权一起为取得时效的客体。既然如此,继承回复请求权亦不应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在完善我国继承法时宜借鉴意大利、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之立法例,规定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但不影响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则对每一占有物的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诉 继承回复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取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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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时效问题研究 被引量:2
11
作者 危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3期53-56,共4页
梳理大陆法系有关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时效立法例,分析我国《继承法》第八条中的2年和20年期限均是诉讼时效期间。继承回复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后会产生抗辩权发生的法律效果。共同共有人请求分割遗产之权利性质是形成权,不属于诉讼时效之... 梳理大陆法系有关继承回复请求权之时效立法例,分析我国《继承法》第八条中的2年和20年期限均是诉讼时效期间。继承回复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后会产生抗辩权发生的法律效果。共同共有人请求分割遗产之权利性质是形成权,不属于诉讼时效之客体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继承回复请求权 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 遗产分割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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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应当删除 被引量:3
12
作者 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CSSCI 2014年第2期139-159,共21页
应当将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从我国《信托法》中删除。基本理由:该法关于讨债信托无效的规定的适用将致使已成为政策工具的公司债信托与金融不良债权信托成为无效信托,故该规定在目前已成为“推动公司债券发行”与“刊离... 应当将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从我国《信托法》中删除。基本理由:该法关于讨债信托无效的规定的适用将致使已成为政策工具的公司债信托与金融不良债权信托成为无效信托,故该规定在目前已成为“推动公司债券发行”与“刊离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不良债权”这两项我国现阶段的重要金融改革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的法律障碍,甚至关于该规定已成为后面一项政策目标实现的法律障碍已有司法判例佐证;该法关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其中,因为在我国并不存在从国家有效规制金钱债权代替行使行为角度看需要该规定的法律背景与社会背景,况且将该规定保留在该法中对债权人明显不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讨债信托 公司债信托 金融不良债权信托诉讼信托 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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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预防机制的不足及完善 被引量:3
13
作者 翟玉娟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34-38,共5页
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赔偿,更重要的是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自从1988年重建以来,在职业伤害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职业伤害发生率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说明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预防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调动... 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不仅在于赔偿,更重要的是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自从1988年重建以来,在职业伤害救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职业伤害发生率并没有明显的下降,说明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预防机制没有得到有效的调动。应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府监督、追偿权等方面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防机制 工伤保险费率 政府监督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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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来”作家的苦难叙事与自我认同 被引量:2
14
作者 胡军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6期22-25,共4页
新时期“伤痕”、“反思”小说的苦难叙事与其自我认同有着深刻的关系。虽然“归来”作家揭示了中国几十年来的政治运动对人的精神与肉体的迫害摧残,但他们的用心显然在于刻意强调自我无怨无悔的忠诚。在新时期之初,这正是知识分子获... 新时期“伤痕”、“反思”小说的苦难叙事与其自我认同有着深刻的关系。虽然“归来”作家揭示了中国几十年来的政治运动对人的精神与肉体的迫害摧残,但他们的用心显然在于刻意强调自我无怨无悔的忠诚。在新时期之初,这正是知识分子获得历史主体地位的必要前提。但这也意味着知识分子放弃了对苦难、历史必要的追问,复杂的民族国家历史、个人情感记忆就此被简化,被悄悄重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归来”作家 苦难叙事 自我认同 话语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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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足额保险下代位求偿权的探讨
15
作者 王贞琼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5年第2期102-104,共3页
不足额保险下,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就未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索赔。由于《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谁拥有优先索赔权,也... 不足额保险下,当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追偿权。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就未获得足额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索赔。由于《保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谁拥有优先索赔权,也没有对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益大小的确定依据作明确规定,从而导致了对追偿所得的不同处理意见。作者认为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应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作为确定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益的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足额保险 代位求偿权 损失补偿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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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山西留日学生参加收回矿权斗争述论
16
作者 谢忠强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2年第4期108-112,共5页
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为了救亡图存,清政府开始大力提倡国人赴日留学。清末新政开始之后,山西籍留日学生人数日益增多且逐渐形成了极其浓厚的民族意识。1905年山西人民收回矿权运动爆发,消息传到日本,山西留日学生积极行动,从致电政府、向... 中日甲午战争之后,为了救亡图存,清政府开始大力提倡国人赴日留学。清末新政开始之后,山西籍留日学生人数日益增多且逐渐形成了极其浓厚的民族意识。1905年山西人民收回矿权运动爆发,消息传到日本,山西留日学生积极行动,从致电政府、向民众写公开信、创办报刊撰文抨击出卖矿权的无耻行径,直至李培仁以死抗争及之后的纪念活动,其影响逐渐扩大,最终于1908年取得胜利。清末山西留日学生参加收回矿权的斗争不但维护了国家主权而且还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资产阶级革命风暴的到来奠定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山西留日学生 收回矿权运动 和平请愿 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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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回复请求权法律性质及概念辨析
17
作者 何炜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89-94,共6页
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性质为兼有请求确认继承人资格以及返还继承财产的请求权。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后,继承人请求确认继承资格以及返还侵占遗产、赔偿损失的权利。
关键词 继承回复请求权 法律性质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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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与补偿模式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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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宝建 殷勤 《交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4期109-122,共14页
不同法律依据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性质并不相同:有的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属于行政处理,有的属于私法性收回,有的属于征收性质。因立法或者行政命令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而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公共利益的... 不同法律依据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性质并不相同:有的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属于行政处理,有的属于私法性收回,有的属于征收性质。因立法或者行政命令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而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公共利益的特别负担,性质上即属于征收;且无论行政主体是否在客观上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均负担对权利人的补偿义务。此种征收与传统意义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征收有所区别,而更符合管制性征收概念。确定补偿时,国有土地上建设有房屋等建筑物的,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和补偿后,依法收回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征收(收回)时无地上建筑物的,宜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方式和取得时的价值确定方式、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以地易地”补偿的可能、土地性质、同类型土地价值变化等,实施公正补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管制征收 完全补偿 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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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回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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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悦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6期14-17,共4页
继承开始之后 ,由于种种原因 ,继承人的继承权会受到非法侵害 ,为保护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 ,制裁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违法行为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
关键词 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诉权 继承权 成立要件 效力 诉讼时效 世界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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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无过错责任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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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宪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1期121-134,共14页
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和智能性并未改变我国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不宜区分自动驾驶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归责路径。在对外关系上,应由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内关系上,保有人有权... 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和智能性并未改变我国传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关于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侵权责任,不宜区分自动驾驶的不同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归责路径。在对外关系上,应由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对内关系上,保有人有权向有过错的驾驶人或缺陷机动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偿。我国现行法实际上确立了“保有人”的概念,基于危险源控制理论和报偿责任法理,保有人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符合传统大陆法系的做法。保有人追偿权的行使应区分不同的事故类型展开具体分析。对于追偿权行使过程中面临的缺陷证明难题和额外付出追偿成本的问题,应采取措施予以应对。具体包括,降低缺陷的证明难度,通过立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应安装数据记录装置或增设缺陷推定的规定,由保有人和生产者等共同负担交强险的保费,从程序法的角度让生产者参与受害人向保有人主张侵权责任的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动驾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保有人 无过错责任 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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