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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困境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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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重迎 胡高杰 《河南科技》 2024年第4期126-129,共4页
【目的】企业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保护路径都存在认定难题,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下进行新的完善十分必要。【方法】结合当前数字化发展现状,明确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与相关标准,破解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结果】当... 【目的】企业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保护路径都存在认定难题,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下进行新的完善十分必要。【方法】结合当前数字化发展现状,明确企业数据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与相关标准,破解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结果】当下对于企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相关立法,现行保护制度与保护措施不力,对企业数据作为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也相对困难。【结论】建议积极推进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补足与完善现行企业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民刑并举的保护思路,提升企业数据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处理的有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商业秘密 认定要件 民刑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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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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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琨捷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20-131,共12页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诸法合体 大理院 民事有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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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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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毛乃纯 李思渝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8-32,共5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类型,然而《著作权法》和《刑法》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评价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民刑倒挂”的异常现象。为了更好地实现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刑民衔接,应当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作为违法性评价的判断立场。在此基础上具体认定信息网络传播型侵犯著作权罪:其一,在传播形式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交互式传播而不包含非交互式传播,深度链接行为具有可罚性;其二,在传播范围上,侵犯著作权罪仅包含直接传播行为,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间接传播行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著作权 刑民衔接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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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视野下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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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建军 王慧婧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4年第1期67-72,共6页
经济消费领域,消费者以维权名义向商家索要财物,否则就将商品瑕疵或其他商家过错进行举报或是曝光的行为究竟属于维权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一直是受到重点关注的民刑交叉问题。该行为的界分之所以存在困境,主要原因是对于其究竟是否存... 经济消费领域,消费者以维权名义向商家索要财物,否则就将商品瑕疵或其他商家过错进行举报或是曝光的行为究竟属于维权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一直是受到重点关注的民刑交叉问题。该行为的界分之所以存在困境,主要原因是对于其究竟是否存在对法益的侵害的疑问。我国现有研究除一律入罪或者一律出罪这两种一刀切的认定之外,还存在着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权利基础、维权手段及索赔数额进行不同排列组合认定的类型化认定标准。但是这些认定路径和区分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瑕疵。基于此,结合相关域外经验,发现通过剥削原则,以消费者“多次敲诈”进行强剥削关系的认定这一路径更为妥当,不仅可以证明对自由意志法益的侵害,还可以消解敲诈悖论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刑交叉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 剥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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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法定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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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立丰 张鑫蕾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29-39,共11页
法定货币数字化在技术上实现了货币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到特定物的跃迁,可以有效提高货币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反洗钱等国家治理功能。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安全系数较高,但仍然存在遭遇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风险。针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 法定货币数字化在技术上实现了货币从法律意义上的种类物到特定物的跃迁,可以有效提高货币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反洗钱等国家治理功能。法定数字货币虽然安全系数较高,但仍然存在遭遇盗窃等侵财犯罪的风险。针对以法定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的新型侵财犯罪,重点关注“打破旧占有、建立新占有”的传统刑法认定模式明显力有未逮。考虑到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属性与法律属性,在判断其权属时,应分别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表达式和作为货币财产的内容加以讨论。具体来说,应结合法定数字货币的不同应用场景,在危害行为类型、危害结果表现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与法益和行为相呼应三个层次,重构盗窃数字人民币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将其作为完善数字时代侵财犯罪刑法认定模式的初步尝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定数字货币 盗窃罪 司法认定 民法意涵 刑法意涵 数字人民币 量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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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民刑交叉问题的适用省思与路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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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赟葆 曹帅帅 《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4期38-44,共7页
囿于部门法间的差异,民刑交叉难办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屡见不鲜。检视民刑交叉既有面相后,得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常规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性。表现出惯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适用障碍、刑法同知识产权法的法益认知存有偏差以及“合一制”... 囿于部门法间的差异,民刑交叉难办案件所引起的争论屡见不鲜。检视民刑交叉既有面相后,得出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常规民刑交叉案件的特性。表现出惯有“先刑后民”处理模式的适用障碍、刑法同知识产权法的法益认知存有偏差以及“合一制”的形式化并未使知识产权在强国战略中得到充分保障,进而产生权利救济的缺憾。对此,一方面要重视先决条件,以类型化视角观察知识产权的不同客体和民刑交叉事实对程序选择的影响,明确民事确权优先和刑事后置的基调。另一方面采用解释论进路,对具体条文中“物质损失”“唯数额论”内涵扩大解释,从立法论角度设计刑事“空白罪状”条款及优化知识产权法院的配置。从而,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价值目标和发展效益最佳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民刑交叉 先刑后民 先民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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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时代污染环境罪法益确定方法的新发展
7
作者 李文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92-102,共11页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 当前主要从“刑法之内”或“刑法之外”确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但这两种法益确定方法本身不冲突且应当综合运用。以“刑法之外”的方法确定本罪法益需要借助法益理论、宪法、刑法外的部门法。民法典时代有必要将确定本罪法益所借助的部门法范围扩张到民法典,需要以法秩序统一原理来筛选、确定本罪法益。借助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本罪是一种阻挡层法益构造,既保护个人法益也保护生态环境法益,且阻挡层法益是生态环境法益,背后层法益是个人法益。污染环境严重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构成本罪,通过侵害生态环境法益进而严重侵害个人法益也构成本罪,但没有侵害生态环境法益即使严重侵害了个人法益也不能构成本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确定方法 阻挡层法益构造 民法典 民行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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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公职权限制的法律分析——以《公务员法》第26条第1款为切入点
8
作者 周硕 张子伟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152-158,共7页
《公务员法》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首先,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权与平等权的精神冲突。其次,这种限制使服公职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在范围上出现不一致。最后,这种限制抵消了刑法附加刑... 《公务员法》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担任公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首先,这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保障公民参政权与平等权的精神冲突。其次,这种限制使服公职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主体在范围上出现不一致。最后,这种限制抵消了刑法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实质功能。因此本文建议将第26条第1款改为“依据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使是否限制“服公职权”不再简单地以“受过刑事处罚”为依据进行抽象性评价,而由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务员法 服公职权 受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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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商区分规范之检讨
9
作者 郭庆伟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9期60-64,共5页
中世纪时期商法和民法各自独立发展,近现代以来,各国将商法与民法进行统一立法,民商区分的问题因此产生。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都需要也都可以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法典》中具体规则的全面检讨,... 中世纪时期商法和民法各自独立发展,近现代以来,各国将商法与民法进行统一立法,民商区分的问题因此产生。无论是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都需要也都可以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法典》中具体规则的全面检讨,发掘其中应进行民商区分的具体规范,指出可通过在《民法典》特定规则之后加入商法特殊性规范的方式解决民商区分问题。总则编和合同编中存在大量需要进行民商区分的规则,物权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仍存在部分需要进行民商区分的规则,而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专属于民法,与商法相互独立,无需考虑民商区分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民商区分 商法特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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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积极刑法观在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应用——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
10
作者 马一新 李宇飞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56-59,64,共5页
以污染环境罪为视角,探讨了在风险社会中积极刑法观对环境犯罪治理的积极影响。通过梳理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不同理论,指出环境犯罪治理应坚持积极刑法观,并在社会现实和犯罪预防的基础上推进环境法和刑法的有效衔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积极刑法观 环境犯罪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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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犯罪中占有认定的构建方案: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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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4年第2期176-189,共14页
尽管数据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民法典认可,但其法律性质仍然十分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定罪路径不一,直接影响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规则的判断,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数据财产犯罪法益悬而未定。基于数据财产价值性、无形性、依附性和非排他性的内... 尽管数据财产的法律地位已被民法典认可,但其法律性质仍然十分模糊,导致刑事司法的定罪路径不一,直接影响占有的有无以及占有规则的判断,这很大程度上缘于数据财产犯罪法益悬而未定。基于数据财产价值性、无形性、依附性和非排他性的内在特征,数据财产犯罪应以数据安全法益与财产法益相叠加的双重防线法益保护为模式,放弃“独立保护模式”和“绝对附属说”的主张。在双重防线法益保护模式下,应承认数据财产是兼具财产属性和数据属性的新型财产,且需要重塑侵犯数据财产的行为要素即转移占有的结构内容。在占有的心素方面,行为人不需要针对具体特定的数据财产具有排除他人控制的占有意思,只需概括地明知自身占有数据财产,并有利用的意思追求;在占有的体素方面,独占性要求应被弱化,行为人需要控制或支配获取数据财产的任一“通道”,又能依据自身意愿随时获取数据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财产 双重防线法益保护模式 新型财产 占有认定 刑民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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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研究
12
作者 徐欢忠 黄耀威 《萍乡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40-45,共6页
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民法典》依据,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司法解释依据。但是,基于生态环境领域与公益诉讼领域并不相同,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能否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适用、是否... 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领域具有《民法典》依据,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司法解释依据。但是,基于生态环境领域与公益诉讼领域并不相同,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能否在刑附民公益诉讼中适用、是否可以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相折抵的现实困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赔偿为前提,其规范基础和性质属性是公益与惩罚,能够弥补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的不足,及时回应公益损害治理中的威慑不足,具有适用的正当性;建议利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契机,明确其可适用于刑附民公益诉讼;侵权人在承担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后,仍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补偿 检察公益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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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模式的理论省思与范式建构 被引量:8
13
作者 房慧颖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63-71,共9页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条文所作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已经从事后惩罚主义转型为事前预防主义。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定位、行为构造与罪过形式等三个存在重要争议的问题并非纯粹理论问题,同时...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条文所作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已经从事后惩罚主义转型为事前预防主义。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定位、行为构造与罪过形式等三个存在重要争议的问题并非纯粹理论问题,同时影响着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人类本位的生态法益,犯罪形态为抽象危险犯,主观罪过为故意。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刑法机制,而刑法机制和其他法律机制同属法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治系统中各关联要素之间既有功能区分又有价值连接。行政法强调事前的危险防御或风险控制,民法的功能则在于事后的损害填补。建构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治理机制,需要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审视刑法机制与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机制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法的功效,以形成层次分明、轻重有序、宽严适中、效果显著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治理理念 生态法益 刑行衔接 刑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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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与刑法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刑民交叉案件为视角 被引量:3
14
作者 刘俊海 《法治社会》 2023年第1期37-67,共31页
为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科学性,建议推动公司法与刑法的无缝对接、同频共振与良性互动,扭转两法之间存在的碎片化与孤岛化现象;尊重公司法秩序统一性,确保前置法创设的法律秩序受到刑法礼让;明确追首恶的刑事司... 为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与科学性,建议推动公司法与刑法的无缝对接、同频共振与良性互动,扭转两法之间存在的碎片化与孤岛化现象;尊重公司法秩序统一性,确保前置法创设的法律秩序受到刑法礼让;明确追首恶的刑事司法政策,精准锁定并从严处罚公司背后的实质违法者,在裁判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时要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严格区分股东股权与公司法人物权,尊重股权转让的独立性与有效性;刑法落实公有制经济与非公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侵害国企财产与民企财产的行为实行同罪同罚;采取兼顾公司利益与公司意志的职权范围标准;刑法确立疑罪从无原则;尊重与保护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可持续、可复制的商业模式;确立先民后刑、刑民并进、和而不同的程序正义原则,对同一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一律采取先民后刑的新思维,对互有牵连、但并不相同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引发的民刑交叉案件采取刑民并进、和而不同的裁判思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秩序统一性 前置法 公司生存权 平等保护 疑罪从无 先民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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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分界视野下变相经济犯罪行为的构造与认定
15
作者 何荣功 刘天宏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73-82,F0002,共11页
为了提升刑法的适应性,充分保护法益,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肯定变相经济犯罪行为。但变相行为的含义和边界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变相经济犯罪行为认定的不当,将引起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疑问,以及刑民分界的不清... 为了提升刑法的适应性,充分保护法益,避免刑事处罚的漏洞,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肯定变相经济犯罪行为。但变相行为的含义和边界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变相经济犯罪行为认定的不当,将引起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疑问,以及刑民分界的不清和混淆。为了确保刑事处罚范围的妥当性,变相经济犯罪行为的认定应注意合理使用刑法解释方法,只有实质上符合规范保护目的,与本相行为具有等价值时,变相犯罪行为才有肯定的空间。肯定变相经济犯罪行为还应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不能超越罪刑法定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变相经济犯罪 刑民分界 限制解释 法秩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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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药”认定标准的行刑分立及其应用 被引量:6
16
作者 董文凯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3年第4期113-125,共13页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空白罪状的删除,标志着“假药”认定标准实行刑法与行政法二元化评价,可以在刑法范围内对“假药”进行实质化的独立判断。行为对象被认定为“假药”是成立假药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在认定假药类犯罪时应当严格...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中空白罪状的删除,标志着“假药”认定标准实行刑法与行政法二元化评价,可以在刑法范围内对“假药”进行实质化的独立判断。行为对象被认定为“假药”是成立假药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在认定假药类犯罪时应当严格区分以下两个逻辑:一是药品成份本身对服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抽象危险;二是药品本身具有药效且没有不合理危险,但在生产、销售或提供过程中违反了药品管理法规或者扰乱了药品管理秩序。在刑法上建构“假药”的实质标准,应遵循以行政法规定的认定标准为形式判断依据,作为一般适用情形;以刑法规定作为实质判断依据,作为补充适用情形。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目的,以药品成份正推或者以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险反推,作为实质判断“假药”认定标准的具体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假药 行政法标准 刑法标准 行刑分立 实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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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录像制作者权的适用空间与修法方案 被引量:2
17
作者 熊超成 《知识产权》 北大核心 2023年第8期91-105,共15页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 录像制作者权不仅在适用上存在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的区分难题,在立法层面也有存废之争。录像制品相关规范的历史沿革表明,录像制作者权旨在周延保护连续画面,但其设置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邻接权制度的误读。邻接权的目的是保障特定主体的投入获得回报,并且不以对象独创性为设权的逻辑起点。录像制品对视听作品起补充保护而非分割界定的作用,更不能因其存在反而抬高视听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侵蚀视听作品及其著作权的适用空间。在著作权法采用视听作品概念后,建议废除录像制品条款,或至少将录像制品改为普通录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像制品 录像制作者权 邻接权 视听作品 体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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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海洋生态系统及保护区行为之法律责任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视角
18
作者 邢嘉琪 裴兆斌 李展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23年第9期77-84,共8页
随着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发展,工业化进程速度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对海洋空间利用和海洋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给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带来了压力和挑战。目前,存在很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保护区破坏的行为,针对海洋生态系统... 随着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发展,工业化进程速度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对海洋空间利用和海洋自然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给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系统带来了压力和挑战。目前,存在很多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保护区破坏的行为,针对海洋生态系统及保护区的管控力度欠缺。为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巩固加强海洋生态的稳定性,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经过多次修订,基本规范了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但仍然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如以民事及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威慑力不足;赔偿额度难以确定、自由裁量权过大;刑事责任以产生实害结果为要件、惩罚过晚等。在此背景下,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切入点,分析造成海洋生态系统及保护区破坏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并提出提高罚款限额;细化具体赔偿额度、缩小距差;刑事责任增设危险犯的建议,为更好地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生态系统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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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民法权利实证化及其刑法评价——兼论新型民法实证权利的刑法法益化路径
19
作者 郑颖 杜嘉雯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57-64,共8页
《民法典》规定了诸多新型权利,“法益”概念是新型权利刑法保护的连接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坚持相对“民法从属性”。新型权利被“法益”概念评价的路径可以分为形式路径和实质路径,前者是选取已经... 《民法典》规定了诸多新型权利,“法益”概念是新型权利刑法保护的连接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法律—经济的财产说”,坚持相对“民法从属性”。新型权利被“法益”概念评价的路径可以分为形式路径和实质路径,前者是选取已经被确证的新型权利重要的侧面进行保护,后者则是一种彻底的从头思考之方式,对于新型权利的刑法评价应当坚持形式路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方式并不影响刑法财产犯罪不予规制各类针对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的规定方式虽然对目前的刑法评价不具影响,但应当注意与人格属性相关的财产权;对虚拟财产的规定方式,刑法不应当注重权利概念之争,而是其符合财产之内核的侧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权利 《民法典》 法益 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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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法理嬗变:从道德家长主义到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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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蕙 《时代法学》 2023年第6期81-93,共13页
我国聚众淫乱罪采取的刑法干预,系一种道德家长主义模式,它主张通过法律强制,防止行为人对其本人的道德损害。在具体内涵上,道德家长主义可划分为“家长式道德”与“道德家长制”两个层次。从聚众淫乱罪的立法溯源、现行规定及司法案例... 我国聚众淫乱罪采取的刑法干预,系一种道德家长主义模式,它主张通过法律强制,防止行为人对其本人的道德损害。在具体内涵上,道德家长主义可划分为“家长式道德”与“道德家长制”两个层次。从聚众淫乱罪的立法溯源、现行规定及司法案例来看,皆可得见道德家长主义的深刻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来自自由主义的思想冲击和法秩序统一的规范需要,构成了道德家长主义模式的现实困境。在民刑共治时代,由公序良俗原则取代道德家长主义,是保障公民自由、从公私不分走向公私法一体化的应然选择。在具体适用时,刑法应将公序良俗定位为弱调节性出罪原则;在公序良俗原则指导下,聚众淫乱罪的适用应围绕着淫乱活动的公开性、淫乱行为的交易性、淫乱方式的限定性等路径展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聚众淫乱罪 道德家长主义 公序良俗 自由主义 民刑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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