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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环境污染者对外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67条为展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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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丽萍 李宁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104-111,共8页
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环境侵权立法呈现强化侵权人责任之势,但是《侵权责任法》第67条关于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对外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与我国立法趋势相悖,与国外立法、判例与主流学说也相去甚远。最... 自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我国环境侵权立法呈现强化侵权人责任之势,但是《侵权责任法》第67条关于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对外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与我国立法趋势相悖,与国外立法、判例与主流学说也相去甚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形式上摆脱了第67条的桎梏,实质上依然未摆脱其影响。在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十分严峻的当下,针对造成同一损害的数个无意思联络污染者,在立法上应当构建"以连带责任为原则,并予以适当限制"的对外责任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无意思联络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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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人环境侵权的定性和责任承担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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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晶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3年第3期44-47,共4页
对数人环境侵权定性为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梳理认定数人环境侵权中常见的模糊点,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应当以环境共同侵权需要遵循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按份责任为补... 对数人环境侵权定性为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缺陷。梳理认定数人环境侵权中常见的模糊点,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应当以环境共同侵权需要遵循以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则,按份责任为补充的基本原则。根据环境共同侵权中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对环境共同侵权进行分类,并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侵权类型的分类区别责任承担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人环境侵权 环境共同侵权 责任定性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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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共同侵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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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佩佩 范晓芳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60-66,共7页
学界有关环境共同侵权的理论争议并未因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而偃旗息鼓,反而因该法条文表述模糊、体系构建不清等原因呈愈演愈烈之势。与此同时,有关该法的条文适用、新旧法衔接、条文规定与理论研究之间的对应等问题又成为学界... 学界有关环境共同侵权的理论争议并未因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而偃旗息鼓,反而因该法条文表述模糊、体系构建不清等原因呈愈演愈烈之势。与此同时,有关该法的条文适用、新旧法衔接、条文规定与理论研究之间的对应等问题又成为学界争议的新焦点。目前正处于《侵权责任法》颁布初期,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构建的初始阶段,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针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展开研究,以为明晰理论、构建体系、完善立法尽绵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共同侵权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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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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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润发 《株洲工学院学报》 2003年第3期34-36,40,共4页
文章通过对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的法理分析,指出其本质特征和构成要件,重在阐述其 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以充分兼顾环境受害人的有力保护。
关键词 环境共同侵权责任 民事责任 法理分析 本质特征 构成要件 实现机制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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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兼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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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亚玲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年第5期65-68,共4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认定取决于其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这也涉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关联共同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从而在侵权行...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认定取决于其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这也涉及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关联共同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单独侵权,从而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联络 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性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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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研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解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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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艳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2期53-56,62,共5页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数人环境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另一种认为是内部责任划分规则。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既符合文义和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又有利于维...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是数人环境侵权的外部责任承担规则,另一种认为是内部责任划分规则。从民法解释学的角度来看,第二种观点既符合文义和各章节间的逻辑关系,又有利于维护司法稳定、平衡当事人利益。从发达国家来看,德国、日本等国近年来扩大了数人环境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与德、日相似,且环境侵权频发,同样需要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更及时充分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解释为各环境侵权者之间内部责任的划分规则,而对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则的规定,可以用它来确定责任如何承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数人侵权 法律责任 民法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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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人环境侵权之责任承担方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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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婧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3年第2期49-52,共4页
数人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兴的环境侵权形态,表现形态主要有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等。针对数人环境侵权不同形态下侵权行为人的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研究连带责任制度与按份责任制度的适用,... 数人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兴的环境侵权形态,表现形态主要有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侵权行为等。针对数人环境侵权不同形态下侵权行为人的不同责任承担方式,研究连带责任制度与按份责任制度的适用,探讨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以及扩大按份责任适用的现实性,提出构建以连带责任为主导,按份责任为补充的多元化责任承担体系,以期为数人环境侵权行为之责任承担机制的完善尽一点微薄之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人 环境侵权 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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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之保护——以董事责任为视角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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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孔梁成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9期124-138,共15页
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虽然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我国法的重视,企业环境责任在现行法中已有体现,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环境侵权债务未做周详规范,对环境债权人权利救济不足。破产法赋予“诚信但不幸... 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虽然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性已经得到我国法的重视,企业环境责任在现行法中已有体现,但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环境侵权债务未做周详规范,对环境债权人权利救济不足。破产法赋予“诚信但不幸”的债务人新生的立法宗旨,与环境保护法所秉持的债权人优先全额受偿的理念与规则之间产生了较大的张力,破产企业的环境债务难以得到全面清偿。应借鉴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规范要义,加强破产企业环境侵权债权保护,依据具体环境损害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机制,以董事与公司(企业)连带承担环境责任制度替代争议较大的环境侵权债权优先顺位制度,在市场监管机制的程序保障下,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侵权债权人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清算 环境侵权债权 信义义务 社会责任 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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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以责任形态研究为视角 被引量:4
9
作者 刘英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7年第2期22-30,共9页
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特殊性、责任形态自身的多样性及责任考量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司法审理中适用何种责任形态,十分复杂但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数人环境侵权行为表现形态的类型化,为构建以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为中心,以不真正连... 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特殊性、责任形态自身的多样性及责任考量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在司法审理中适用何种责任形态,十分复杂但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数人环境侵权行为表现形态的类型化,为构建以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为中心,以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非典型责任形态为补充的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形态体系,为走出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之司法审理困境提供了思路与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人环境侵权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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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实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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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阮丽娟 吕鑫童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41-50,共10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依法评价直接影响到环境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可倒逼其依法评价。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和执法上的局限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并未完全承担与其违法评价相匹配的法律责任。为此,环...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依法评价直接影响到环境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可倒逼其依法评价。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和执法上的局限性,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并未完全承担与其违法评价相匹配的法律责任。为此,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突出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细化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精准高效监管与创新监管方式以落实其违法评价的行政追责;应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机制以改变以罚代刑的执法传统,进而实现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法评价的刑事追责;应厘清侵权连带责任的性质、合理设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组织形式以实现其违法评价的侵权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行政追责 刑事制裁 侵权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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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归责原则
11
作者 刘乔发 杨钉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12年第3期44-49,95,共7页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确认隐藏在船舶背后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的讨论经久不衰,并各持己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和理论认识,提出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及有过错的其他人连带承担过失船舶的碰撞责任,其责任承担的基础在于其是否实际控制、管理船舶,而不能以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是否登记判断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船舶碰撞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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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野下环境共同侵权的法律适用逻辑
12
作者 王浩名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70-80,共11页
有别于普通共同侵权对侵权人之间意思联络的强调,环境共同侵权更侧重客观上的侵权行为、单一共同的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231条进一步确定了环境共同侵权领域的追责标准,但对于环境共同侵权的担责原则... 有别于普通共同侵权对侵权人之间意思联络的强调,环境共同侵权更侧重客观上的侵权行为、单一共同的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231条进一步确定了环境共同侵权领域的追责标准,但对于环境共同侵权的担责原则仍不明确。学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实践中亦存在该领域法律适用混乱、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解决上述理论与实践困境,应当在厘清环境共同侵权总体责任分担原则为按份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讨论环境共同侵权案件不同类型的法律适用逻辑。从方便服务司法审理的角度出发,以侵权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以及侵权行为是否具有环境共同侵权领域的狭义危害性为标准,实现环境共同侵权两个层次的类型化。初级类型化根据有无共同意思联络将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划分为有意思联络的环境共同侵权(狭义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和无意思联络的环境共同侵权两类,次级类型化按照单一行为有无危害性的标准将无意思联络的环境共同侵权进一步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非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行为与非侵权行为结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侵权行为结合三种典型情形。进而分析环境共同侵权具体类型的担责认定及法律适用规则,同时提出环境共同侵权案件的司法审理思路,以推动该领域《民法典》条文的正确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共同侵权 担责原则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民法典》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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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分别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被引量:8
13
作者 陶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61-170,176,共10页
当下环境分别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其特点是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联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损害后果。此类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一种,可以区分为典型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全叠加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和半叠加... 当下环境分别侵权行为频繁发生,其特点是各行为人之间无共同过错联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损害后果。此类行为属于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一种,可以区分为典型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全叠加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和半叠加的环境分别侵权行为。由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呈现复杂多样的因果关系,在确定侵权行为责任时,需要分别研判各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类型,区别不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以此作为分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分别侵权行为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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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在临床护理环节中的解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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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美玲 陈苑莉 庞小群 《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011年第25期3096-3097,共2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以后,临床护士在执业的过程中如何按照这部新法的规定,用细化的立法精神来要求护理人员的具体工作是护士阵线密切关注的问题,本文就这一关切的问题作一解读。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临床护理 护士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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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修复作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合法性逻辑 被引量:2
15
作者 吕志祥 付秋池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6期19-27,共9页
随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坚定推进,通过法律约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地认同与遵守。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到来后,我国《民法典》以专章形式确立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切实为各类生态侵权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 随着我国生态法治建设进程坚定推进,通过法律约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被社会各界广泛地认同与遵守。特别是在《民法典》时代到来后,我国《民法典》以专章形式确立的“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责任”切实为各类生态侵权案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落实到生态法语境下各类具体案件中,尤其是生态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形式之具体问题中,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往往难以取得好的实践效果。这种现象是因为生态损害案件中存在遭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了不可逆的修复或者修复成本过巨不具经济效益,进而导致以“恢复原状”“支付对价”等为代表的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难以适用或适用效益较差的现实困境。我国司法实务界在2012年探索出的异地修复是一种新型的生态侵权责任形式,其内涵在于着眼于整体生态系统层面的“恢复原状”的价值取向以期实现环境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其优势在于可以较好地解决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形式在生态侵权案件中遇到的显失实操性的困境。故而对异地修复的合法性进行探讨是一种有益于司法实践和学理研究的工作,有助于确立异地修复成为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一种常用形态、取得更好的生态效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民事责任 民法典 生态法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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