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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hareholders' Responsibility for Contribution of Balance of the Equity Assignee
1
作者 Zhu Lina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Shanghai, 200042 《China's Foreign Trade》 2011年第23期52-54,共3页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条规定可知,差额补缴责任的主体为公司成立后发现的特定的瑕疵出资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stock rights shareholder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shareholder responsibility for contribution of ba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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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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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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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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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4年第2期26-37,共12页
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呈现审判与执行叠加下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践运作呈现诉讼标的识别不明、股东地位认定存疑、异议之诉延缓债权实现等问题,程序聚合实际呈现程序竞合。对此,可从诉讼标的识别、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以及裁... 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呈现审判与执行叠加下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践运作呈现诉讼标的识别不明、股东地位认定存疑、异议之诉延缓债权实现等问题,程序聚合实际呈现程序竞合。对此,可从诉讼标的识别、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以及裁定—追加的定位三方面进行分析。应合理做到请求权及责任履行顺序性的程序转化。可保留审判导向型程序,以普通共同诉讼应对共同起诉问题。对审判导向型程序的不能清偿予以明确,借助“终本裁定”明确“公司不能清偿”的证明。由于执行裁定难以就“抽逃出资”问题予以准确判断,可废止执行导向型,回归程序单轨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补充责任 诉讼标的 先诉抗辩权 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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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规则的体系性解释——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轴线
4
作者 周游 《交大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79,共17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之间是否存在需要捋顺的逻辑关系,仍有进一步阐释的空间。进而,若将股东出资规则置于公司资本充实以及公司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之语境下,则更有秉持体系性解释路径之必要。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既有清晰的时间逻辑线索,也有意识地呈现公司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在防止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乃至公司债权人保护过程中,可能存在多项皆可适用的规则,应结合具体场景做出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 公司法律关系 期限利益 董事会催缴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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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条文解释的赋权导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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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缪因知 《地方立法研究》 CSSCI 2024年第2期1-17,共17页
新《公司法》存在一些文义上待明确之处。在对其解释适用时,应坚持对公司及相关人赋权的导向,以体现公司应有的自治性,促进市场效率。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进行限缩时,应尊重存量公司的认缴期限利益,对股份公司、增资出资均宜用足“3... 新《公司法》存在一些文义上待明确之处。在对其解释适用时,应坚持对公司及相关人赋权的导向,以体现公司应有的自治性,促进市场效率。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进行限缩时,应尊重存量公司的认缴期限利益,对股份公司、增资出资均宜用足“3年+5年”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宜审慎调整“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情形。赋权论意味着赋予公司更多的经营权、自主权,包括选择单设监事会、单设审计委员会或并设这两个机构的权利。公司对他人取得股份行为的资助应获得更多赋权。赋权论也意味着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同时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客观制约仍需被承认,包括: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可受董事会的程序性制约,股东查询权不应涵盖债券持有人名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出资期限 股东权利 赋权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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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研究——兼评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6
作者 王丽 王怡舟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07-614,共8页
对于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我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摇摆,《一审稿》采用了受让股东责任制,但《二审稿》《三审稿》及《公司法(2023年修订)》均改用共同责任制。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受法... 对于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我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摇摆,《一审稿》采用了受让股东责任制,但《二审稿》《三审稿》及《公司法(2023年修订)》均改用共同责任制。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自由应处于价值考量的优先顺位。与此同时,出资义务以意定性为本质属性,组织性尚不足以突破出资债权的一般法规则。应将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限定于受让股东,出让股东不应承担一般性的补充责任。对于特殊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现有的法律规范已提供了可能的救济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 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自由 受让股东 认缴制 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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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的制度定位与规则适用——以新《公司法》第52条为中心
7
作者 贺小桐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78-85,共8页
为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充足,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解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导致的公司僵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2条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股东资格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改革。该条款正式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作为股东违反... 为确保公司资本真实充足,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并解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导致的公司僵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2条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股东资格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改革。该条款正式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作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惩戒手段,与股东除名制度相比,股东失权制度更强调维护公司的资合性。但当前规则在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后果上仍存在争议及模糊之处。该文认为,股东失权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应当包括货币与非货币的瑕疵出资;在适用程序上应由董事会作为发出催告通知与作出失权决议的主体,失权通知采用发出即生效的规则;失权股东有权通过提起股东异议之诉来寻求救济。对于失权股份的处理,则应首先考虑对失权的股份进行转让处理,无法转让的再进行减资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失权 股东除名 出资义务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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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法律研究
8
作者 李亚楠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4-20,94,共8页
股东失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版)引入的制度,有必要将其和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区分,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而否定其研究价值。本文从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法律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并分析... 股东失权制度作为《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版)引入的制度,有必要将其和股东除名制度进行区分,不能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而否定其研究价值。本文从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和法律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并分析,在立足我国公司法制度的法律基础上,适当地对德国法上的相关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并结合实务中案例对该制度相关内容的认定以及学者们对该制度的诸多见解中分析目前制度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义务 催缴出资 股东除名 股东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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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催缴的困境与纾解——以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视角
9
作者 林文星 林哲森 《市场周刊》 2024年第4期168-172,共5页
近年来,“返乡创业潮”的高涨以及股东出资催缴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股东间的出资催缴问题愈发严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股东”的出资催缴请求权,仅为程序性权利,权利主体并未明确。分析该请求权构造,结合... 近年来,“返乡创业潮”的高涨以及股东出资催缴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股东间的出资催缴问题愈发严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股东”的出资催缴请求权,仅为程序性权利,权利主体并未明确。分析该请求权构造,结合法律解释学方法可推论:现行公司法体系下,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出资催缴请求权。未来在立法方面,应在实体法上夯实请求权基础、明晰权利主体外延,以消弭司法实践分歧;在司法与执法方面,应规范运用司法建议制度,保证司法与执法的高效互动,力求诉讼主体服判息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股东 出资催缴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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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被引量:12
10
作者 王东光 《法治研究》 CSSCI 2023年第4期33-45,共13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正式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但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相关主体责任以及体系协调等方面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股东失权制度...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正式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股东失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但在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相关主体责任以及体系协调等方面都存在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应当遵循股东同等对待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转让后的瑕疵股权、质押的股权应当适用股东失权制度,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进行了登记的资本溢价同样适用股东失权制度,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不适用股东失权制度。如股东失权违反法定条件或程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失权制度被滥用时,相关股东可以提起失权无效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失权 失权制度 出资义务 催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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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加速”规则的司法困境及完善路径——以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8条为视角 被引量:1
11
作者 许中缘 车钰莹 《湖湘法学评论》 2023年第3期77-90,共14页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留白”的审判指导意见。既有裁判反映出司法实践对该指导意见的理解与运用有待完善。从解释学视角考量,应将该指导意见定位为股...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留白”的审判指导意见。既有裁判反映出司法实践对该指导意见的理解与运用有待完善。从解释学视角考量,应将该指导意见定位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体系中的“非破产加速”规则,具体适用情形限制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使其回归规范本意。司法实践在参照该指导意见审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时,应采用统一的具体适用要件,比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审查资产的实际状况为前提。2021年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吸收该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有关规则,值得肯定,但其中具体适用情形的认定标准仍不够细致,需进一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制 股东出资 加速到期 非破产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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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失权制度功能定位与体系化适用——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为中心 被引量:12
12
作者 曾佳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95-104,共10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首次规定股东失权规则,不同于除名制度旨在将违反重大义务或者不再具有所需资格从而威胁公司人格存续的股东驱逐出公司,失权制度并不直接指向股东身份,其制度目的在于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收回股东未缴出资...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首次规定股东失权规则,不同于除名制度旨在将违反重大义务或者不再具有所需资格从而威胁公司人格存续的股东驱逐出公司,失权制度并不直接指向股东身份,其制度目的在于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收回股东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丧失股东身份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附带结果。股东失权制度的优势在于公司不必被动地等待身处债务人地位的股东的履行行为,而可以掌握收回股权并另行吸纳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该规则设计的解释与适用具有直接关联。从要件构成、司法实践等方面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总体指向的是股东除名规则,与第46条具有适用上的递进关系。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仅具有量的差异,更存在适用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不同规则的质上的区别。两种规则在公司法体系下各自发挥不同的规范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失权 公司法修订 股东除名 违反出资义务 失权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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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意义上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适用规则 被引量:3
13
作者 张其鉴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3期21-31,共11页
司法实务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可能成为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依据。公司章程终止股东协议的学说观点,是对股东协议功能的错误定位,既不合于国外立法,也与合同终止理论、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不符。基于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 司法实务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可能成为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依据。公司章程终止股东协议的学说观点,是对股东协议功能的错误定位,既不合于国外立法,也与合同终止理论、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不符。基于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立法已经认可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决议等理由,补充股东协议、而非召开股东会表决的方式可以变更章程内容。在出资事项上,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本质上的约定性,决定了二者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劣之分。由此,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有效性规则、区分规则、真意探寻规则的逻辑顺序来判定适用何种依据。本轮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正视公司章程之外、作为非法定程式的股东协议的存在,应当正视股东协议并非仅仅涉及公司设立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并妥善处理好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适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义务履行 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 冲突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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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 被引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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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蒋大兴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33-48,共16页
尽管资本认缴制不一定是适合中国制度环境的最佳资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合同法本... 尽管资本认缴制不一定是适合中国制度环境的最佳资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合同法本身对股东出资契约之安排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按照"权利必须善意行使"及"有约必守"的原则,不当约定会产生责任风险。因此,股东应当理性进行出资的认缴承诺,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当然,基于股东出资契约之组织性契约——"共同行为契约"的本质以及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商事法之特质,对股东出资契约之法律规制呈现出一些特别构造,因此,单纯以传统合同法的规则规范股东的出资承诺行为是不够的。公司法以及商事法的特别要求,使"偏向民事"的合同法对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制存在一定局限。股东出资契约及其责任构造不断游离在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游离在商法与普通私法之间,呈现出一种特别样态。此外,为确保股东间的私人出资承诺能得到遵守,公司登记机关还可采取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股东承诺及其履行进行公开监管,并且,运用征信评级方法,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从公法与私法两个向度,有效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设定及履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 资本 股东 承诺 出资 履行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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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 被引量:83
15
作者 蒋大兴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98-113,共16页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完全自治"的事项——出资期限的设计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包括偿债)。当公司存在"不清偿到期债务"之情形,应允许债权人主张加速股东出资义务之履行。这不是对"契约严守"...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完全自治"的事项——出资期限的设计应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包括偿债)。当公司存在"不清偿到期债务"之情形,应允许债权人主张加速股东出资义务之履行。这不是对"契约严守"的背离,而是对契约诚信的遵守。在合同法上,"非破产加速"存在可能空间:一则,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契约严守"不能约束债权人;二则,合同权利不得滥用。在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对价加速"、"法人格否认加速"以及"非破产清算补资加速"等均为"非破产加速"提供了制度解释空间。最高法院有关强制执行规范也事实上许可了"非破产加速"。支持"非破产加速说"有助于形成"理性的股东认缴秩序"及"理性的公司偿债秩序";"非破产加速说"也是交易成本更小的"加速到期方法",应优先得到适用。因此,"非破产加速"与"破产加速"的适用情形不尽相同,它可填补"破产加速"衍生的规制漏洞——透过给股东施加清偿压力,解决"主观清偿不能"的公司赖债现象。而且,"非破产加速"的弊端也完全可以通过破产撤销权的运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必担心不合理的"偏颇给付"所衍生的"公平清偿"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 股东 出资 破产 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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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被引量:54
16
作者 朱慈蕴 《北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1期31-38,共8页
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 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殊值质疑。显然,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是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性等方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而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 公司 出资义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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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权人对未出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求偿权 被引量:30
17
作者 郭富青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12-123,共12页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认缴资本制 公司债权人 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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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9
18
作者 曹守晔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64-68,共5页
在公司法实施中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发起人虚假出资、控制股东行为不规范、公司人格混同及被滥用现象突出。完善公司立法应立足中国国情,统一公司与企业法,重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完善公司治理,细化债权人保护规则以增强法的... 在公司法实施中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发起人虚假出资、控制股东行为不规范、公司人格混同及被滥用现象突出。完善公司立法应立足中国国情,统一公司与企业法,重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完善公司治理,细化债权人保护规则以增强法的可诉性;在公司司法方面,宜完善司法解释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司案例,发挥其引导作用;在揭开公司面纱方面尤其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而不宜机械地照般国外的理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设立 控制股东 债权人保护 可诉性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人格 中国 统一公司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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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技术入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被引量:4
19
作者 朱双庆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92-100,共9页
技术出资方式迥然不同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技术入股股东不仅具有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从技术入股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 技术出资方式迥然不同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技术入股股东不仅具有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从技术入股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充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技术入股型公司 技术入股股东 权利 义务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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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异议之诉中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 被引量:11
20
作者 钱玉文 周运宝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21-26,共6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宗旨要求执行法院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能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公司法具有私法、交易法、团体法特性,究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出资属于股东实质特征,公司章程、工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宗旨要求执行法院查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能否请求排除强制执行。公司法具有私法、交易法、团体法特性,究其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出资属于股东实质特征,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属于股东形式特征,当各种类型的股东特征出现在同一诉争中,实质特征与形式特征互相冲突时,可以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方法,以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中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应当遵循实质特征优先的特殊规则,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 隐名股东资格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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