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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意义上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冲突适用规则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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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其鉴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3年第3期21-31,共11页
司法实务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可能成为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依据。公司章程终止股东协议的学说观点,是对股东协议功能的错误定位,既不合于国外立法,也与合同终止理论、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不符。基于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 司法实务中,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都可能成为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依据。公司章程终止股东协议的学说观点,是对股东协议功能的错误定位,既不合于国外立法,也与合同终止理论、国内的立法和司法判决不符。基于我国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模式、立法已经认可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决议等理由,补充股东协议、而非召开股东会表决的方式可以变更章程内容。在出资事项上,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本质上的约定性,决定了二者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劣之分。由此,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有效性规则、区分规则、真意探寻规则的逻辑顺序来判定适用何种依据。本轮公司法修订时,应当正视公司章程之外、作为非法定程式的股东协议的存在,应当正视股东协议并非仅仅涉及公司设立阶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安排,并妥善处理好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适用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义务履行 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 冲突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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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股东治理协议制度的精细化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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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真真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9-117,共9页
精细化比较是法律养护阶段的方法论,将其运用在股东治理协议制度可以全面剖析股东治理协议的功能。比较研究的结果发现,就有限公司而言,中美两国在立法宗旨上具有共通性,都基于效率与成本考虑而给予这类公司在管理上的灵活性,但股东治... 精细化比较是法律养护阶段的方法论,将其运用在股东治理协议制度可以全面剖析股东治理协议的功能。比较研究的结果发现,就有限公司而言,中美两国在立法宗旨上具有共通性,都基于效率与成本考虑而给予这类公司在管理上的灵活性,但股东治理协议在两国公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中国股东治理协议是股东会决议机制的一种例外,而美国股东治理协议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一种例外。美国法中股东治理协议的内容以及程序都较为明确,而中国法上股东治理协议则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美国公司法中股东通过治理协议调整权力分配的历史演变反映了法律对于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法规范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公司法修改时应当对股东治理协议制度进行系统性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精细化比较 股东治理协议 权力分配 公司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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