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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若干重要问题解读(笔谈)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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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旭东 周林彬 +3 位作者 刘凯湘 赵万一 周友苏 李建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4年第2期1-41,共41页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 新《公司法》修订所涉及的内容非常丰富,修订内容包括公司登记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控股股东义务、董监高信义义务等方面。赵旭东教授指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制度、股东出资责任和法律后果、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股东权益保护和控股股东义务这五个关键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周林彬教授集中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章,认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通过新设这一章积极回应了我国国有企业治理的“本土实践”与“中国问题”,给出新时期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方案”,推进了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制度的设计,重塑了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刘凯湘教授对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与公司资本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展开解析,包括限期认缴制、新增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规则、董事会的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制度、董监高对股东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类别股的规定、授权资本制等。赵万一教授深入探讨了这次《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认为新《公司法》既坚持了其商法属性,同时又充分考虑了《民法典》的既有制度内容,适当兼顾了与《民法典》之间的制度衔接关系,从而既为科学解决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提供了理念和制度支持,也为中国式法律制度体系的创建提供了完美的立法实践样本。周友苏教授深入解析了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股东出资缴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失权、股东出资责任这四条新规定,认为新《公司法》在完善股东出资制度方面增加的这些新规定,积极回应了我国自2013年以来公司数量大幅增长所带来的股东盲目认缴、天价认缴、期限过长的现象突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态势等问题,极大地强化了保护债权人的力度。李建伟教授深入解析了《公司法》修订中与法定代表人制度相关的若干条文,认为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较之以往更加体系化,并有望基本解决困扰公司实践许多年的诸多难题,但其中亦存在不完全规范的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公司法》 股东出资责任 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法定代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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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立法的反思与展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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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海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16-130,共15页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以入股等方式流转,在政策与法律层面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迁过程。土地经营权入股在立法中得到确认是“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有利于在流转中更好地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行立法表达不规范、不统一,且与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立法预期的实现受阻。以立法的基本原理来审视,立法用语不规范只是表面现象,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不明才是立法困境的根源,对入股所致不利后果的担忧则进一步导致适用难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租代转”、“名为入股、实为出租”现象表明,既有立法并不能有效满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需求,反而徒增解释与适用的混乱。为了弥合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认知分歧,保持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实现“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在立法中统一相关表述,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移除土地经营权承载的不必要负担,让土地经营权真正成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进而以“作价出资”取代“入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入股 作价出资 农村土地承包法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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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法禁令的检视--兼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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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林 龚文瑾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24-35,共12页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是反映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条款,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禁止性规定,充实了股东和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禁令无法反映“公司向股东返还...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五条是反映资本维持原则的核心条款,延续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不得抽回其股本”的禁止性规定,充实了股东和董监高的民事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禁令无法反映“公司向股东返还财产”的实质,在术语上应予调整,在解释上应与“公司不得返还股东”保持一致。抽逃出资禁令反映了资本管制思想,与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收购或回购股权、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股东权利限制和失权、返还出资、赔偿责任等相互关联,已经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巨大的超级条款。在适用该禁令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给付方式,施加必要程序和数额限制,强化董监高的职责,合理关注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逃出资 分配利润 股份收购 民事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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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研究——兼论新《公司法》理解及适用中的理念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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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范健 杨金铭 《经贸法律评论》 2024年第4期1-23,共23页
在对新《公司法》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时,需要引入商业理念来平衡因司法裁判理念所形成的负面冲击,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原则以及商事信用制度的本质,正确把握《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即不仅着眼于解决纠纷、救济权利,更应展望活跃创新、自由... 在对新《公司法》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时,需要引入商业理念来平衡因司法裁判理念所形成的负面冲击,正确理解有限责任原则以及商事信用制度的本质,正确把握《公司法》的价值导向,即不仅着眼于解决纠纷、救济权利,更应展望活跃创新、自由经营、繁荣商业。以对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解读为例,在限期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转让不构成对出资承诺的违背,故转让人并不承担信用责任。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的同时发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资义务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但转让人在持股期间负有法定的股东责任,在选任股权受让人时也负有一定的谨慎义务,此时所构成的责任为补充担保责任。但这种补充担保责任的承担是有限度的,基于信用保护和有限责任原则,应以债务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划定转让人需要承担的补充担保责任的范围,明确转让人仅须对股权转让前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就实践中产生的如部分转让、多次转让、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特殊情形,则应特殊对待。在转让人承担了补充担保责任之后,其既可以选择向公司主张获得所缴纳的受让人不能缴纳部分出资所对应的股权,也可以选择在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受让人进行追偿。面对新《公司法》下出现的大量新规则,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理论分析与解读具有典型意义。对新规则的理论分析和解读,有助于推动《公司法》理念的统一,有助于保持新旧法律规则在理念和原则上的协调,有助于新《公司法》在实施与适用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责任承担 商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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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易斯转折点、缴费负担转嫁与高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趋势——理论推断与实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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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洪波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6-57,140,共13页
高龄农民工特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50岁及以上劳动者。中国刘易斯转折点大概出现在2010—2014年。与人口结构尤其是年龄结构相对应的刘易斯转折点前后,高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 高龄农民工特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50岁及以上劳动者。中国刘易斯转折点大概出现在2010—2014年。与人口结构尤其是年龄结构相对应的刘易斯转折点前后,高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负担和用人单位缴费负担转嫁内在地决定着高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及其变化趋势。刘易斯转折点之前高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偏低,刘易斯转折点之后高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会增加,实证检验证实了这一理论推断。为了提高高龄农民工未来的养老保障程度,提出以帕累托改进原则推进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督促高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好高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多样化的高龄农民工养老保障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刘易斯转折点 缴费负担 劳动力供求弹性 资本供求弹性 农民工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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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结构”兼顾“稳就业”:社会保险缴费的人力资本升级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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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蕾 刘文龙 乔小燕 《财贸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7-80,共14页
本文基于2007—2017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数据,将《社会保险法》实施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系统考察社保征管制度改革对企业内部劳动力雇佣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社会保险法》实施引致的社保征管力度加强显著促进了企业人力... 本文基于2007—2017年沪深A股上市企业数据,将《社会保险法》实施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系统考察社保征管制度改革对企业内部劳动力雇佣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社会保险法》实施引致的社保征管力度加强显著促进了企业人力资本升级,且该效应在大规模和非高新技术企业中更为凸显。作用机制检验发现,社会保险法促进企业人力资本升级的核心逻辑在于“现金流效应”和“替代效应”,而非资本增加引起的“互补效应”,具体表现为:社保征管力度加强,企业现金流减少、融资约束趋紧,优先削减非技能劳动力;社保征管力度加强,导致劳动资本相对价格上涨,企业选择用资本替代非技能劳动力。以上结论为进一步完善社保征管制度改革、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和稳定就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经验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保险缴费 劳动雇佣结构 人力资本升级 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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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责任新样态的适用困境及其破解——评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补充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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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泽君茹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64-75,共12页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修订 未届期出资股权 股权转让 出资责任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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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规则的体系性解释——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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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游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79,共17页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面总结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的经验,直面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形成以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体系。但与此同时,修订后的条文在理解与适用方面有何疑难之处,以及条文之间是否存在需要捋顺的逻辑关系,仍有进一步阐释的空间。进而,若将股东出资规则置于公司资本充实以及公司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之语境下,则更有秉持体系性解释路径之必要。以新《公司法》第47—54条为主要内容的股东出资规则既有清晰的时间逻辑线索,也有意识地呈现公司内外部两层法律关系;在防止公司资产不当减少乃至公司债权人保护过程中,可能存在多项皆可适用的规则,应结合具体场景做出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出资 公司法律关系 期限利益 董事会催缴 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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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本视角下知识问答社区知识交流效果影响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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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雨 王瑞 袁勤俭 《图书与情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25-37,共13页
目前知识问答社区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着用户流失、知识增长缓慢、知识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并由此导致社区内的知识交流效果不佳。理解知识交流效果的影响机制能够帮助个体充分利用知识问答社区实现高质量知识交流,同时为知识问答社区提... 目前知识问答社区繁荣发展,但也面临着用户流失、知识增长缓慢、知识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并由此导致社区内的知识交流效果不佳。理解知识交流效果的影响机制能够帮助个体充分利用知识问答社区实现高质量知识交流,同时为知识问答社区提供持续发展的路径。为此,文章基于数字资本理论视角构建了组态分析理论模型,采用定性比较分析方法,探讨数字资本与社会资本、文化资本和经济资本的组合效应。结果表明,知识问答社区的知识交流效果与其前因条件之间存在因果复杂性:就感知贡献而言,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的组合是提升感知贡献的核心条件,但数字资本可弥补其中社会资本或文化资本的缺失;就感知学习而言,数字资本、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是提升感知学习的核心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交流效果 数字资本 感知贡献 感知学习 知识问答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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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合理性之检视——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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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晗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2-78,共7页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 全面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出资责任类型及其承担主体存在争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股权受让股东担责”基础上增加“股权转让股东补充责任”符合股东出资义务与出资责任属性的理论前提,有益于股权转让股东逃避出资义务道德风险的防范及相关法律主体利益平衡。但对其补充责任合理性检视,在我国《民法典》与《公司法》视域下,股东出资义务转移的履行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也与认缴制改革目的有所偏离。针对《二审稿》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可以在一般情形下规定股权转让股东的补充责任,并以约定转让、发起人转让等情形承担其他类型出资责任为例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出资期限 股权转让 补充责任 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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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让人的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解释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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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薛波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2-46,共15页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分歧明显,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出...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是否担责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分歧明显,存在出让方不担责和出让方担责两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由出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补充责任。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有四:股东有限责任之约束、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及特殊情形下发起人作为控股股东转让股权负有信义义务。该补充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无过错、一次性特征,其适用应当具备严格的要件。主体要件方面,可以诉请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告为公司及其执行机关和公司债权人两类;被告为股权出让人,具体需要根据股权一手转让抑或多手转让区分而定。客观要件有三:股权转让已完成、出资期限已届至、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出让人补充责任范围受到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未届期出资义务为限和以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为限双重限制。另外,出让人补充责任不受期限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出让人 受让人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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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条文解释的赋权导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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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缪因知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2期1-17,共17页
新《公司法》存在一些文义上待明确之处。在对其解释适用时,应坚持对公司及相关人赋权的导向,以体现公司应有的自治性,促进市场效率。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进行限缩时,应尊重存量公司的认缴期限利益,对股份公司、增资出资均宜用足“3... 新《公司法》存在一些文义上待明确之处。在对其解释适用时,应坚持对公司及相关人赋权的导向,以体现公司应有的自治性,促进市场效率。新《公司法》对出资期限进行限缩时,应尊重存量公司的认缴期限利益,对股份公司、增资出资均宜用足“3年+5年”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宜审慎调整“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情形。赋权论意味着赋予公司更多的经营权、自主权,包括选择单设监事会、单设审计委员会或并设这两个机构的权利。公司对他人取得股份行为的资助应获得更多赋权。赋权论也意味着赋予股东更多的权利,同时新《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客观制约仍需被承认,包括: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可受董事会的程序性制约,股东查询权不应涵盖债券持有人名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司法 出资期限 股东权利 赋权 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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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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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毓莹 《中国应用法学》 2024年第3期49-59,共11页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回应了前述争议问题,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新法的出台也带来了... 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形式不明确等问题长期困扰着理论与实务工作者,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回应了前述争议问题,规定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在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但新法的出台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新问题,如何理解责任主体的确定、责任的性质以及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享有追偿权等问题在未来还可能困扰司法实践。受让人的义务来源于股权转让和不完全免责的债务承担两个方面,出让人的义务则来源于公司组织性要求、公司资本规制要求和风险分配三个层面,其责任属性为后顺位的补充责任。在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划分中,不宜考虑出让人与受让人的主观因素、公司债权形成时间、股权取得形式等,出让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对受让人享有追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补充责任 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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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社会的知识“面相”与教育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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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红军 柳欣源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08-119,共12页
“什么是知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常见的回答主要从信念、经验与信息等角度理解知识,不同“知识型”既内隐知识变迁的社会逻辑,也与技术有着密切关联。受制于哲学—技艺的二元结构,古典社会的知识既具较强的本体论色彩,也有高度的... “什么是知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常见的回答主要从信念、经验与信息等角度理解知识,不同“知识型”既内隐知识变迁的社会逻辑,也与技术有着密切关联。受制于哲学—技艺的二元结构,古典社会的知识既具较强的本体论色彩,也有高度的个人性;伴随知识理性向技术理性的转变,工业社会的知识被打上了浓厚的方法论与技术性烙印。进入数字化社会,随着“知识生命周期”的不断缩短与现代技术的全面介入,知识愈加明显地表现出“碎片化”“资本化”与“娱乐化”倾向,即知识不断分散、粒度越小但形式越多,非系统性等特征与日突出;知识的市场价值逐渐增强,人们越来越强调其预付价值性;受大众娱乐性心理推动,知识产品中的娱乐元素不断涌入。这不仅意味着知识本身的“信任危机”,也对作为典型知识世界的教育世界提出了严峻挑战。因应于此,今日教育可循重构知识的整体性、强化知识的贡献性与重建知识的严肃性等路径予以回应。现代技术之于知识的“药理学”效应正在加速放大,亟须以批判性的方式打开面向知识与教育的更多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化社会 知识 碎片化 资本化 娱乐化 整体性 贡献性 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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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制下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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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艺璇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9-97,共9页
股东失权是针对欠缴出资股东所实施的惩戒措施,但并非股东出资义务消灭的法定事由。失权股东的责任应置于公司资本制度体系中予以观察确定。法定资本制下,失权股东应在其欠缴出资范围内,视公司对收回股权的处理路径而对公司承担兜底责... 股东失权是针对欠缴出资股东所实施的惩戒措施,但并非股东出资义务消灭的法定事由。失权股东的责任应置于公司资本制度体系中予以观察确定。法定资本制下,失权股东应在其欠缴出资范围内,视公司对收回股权的处理路径而对公司承担兜底责任。若公司选择将该部分股权转让,则应衔接股权转让规则,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失权股东应在其所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同时,若股权转让款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失权股东应承担补足责任。若公司选择将该部分股东注销,则应衔接实质减资规则,失权股东应在其所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有限公司 股东失权 出资义务 公司自治 法定资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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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冲突化解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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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子程 董安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2-70,共9页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法层面确立了法律依据。纵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发展历程,问题起源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认缴制引发对此问题的思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合理证成出资加速,在具体情形... 2023年《公司法》第54条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公司法层面确立了法律依据。纵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发展历程,问题起源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认缴制引发对此问题的思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与约定性合理证成出资加速,在具体情形下适用法定性优先原则。在此基础上,民法和公司法层面均存在制度上的解释路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形成的漏洞系商事漏洞,应在公司法中寻求解决路径。通过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九民纪要》对比,明确2023年《公司法》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优势性,并进一步从催缴方式与期限、资本多数决、股东平等原则等角度完善该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速到期 认缴制 出资义务法定性 期限利益 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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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的补充责任研究
17
作者 胡健 《西部学刊》 2024年第15期77-80,共4页
公司资本认缴制度充分肯定了认缴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符合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为平衡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旨在确保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但出资未届期... 公司资本认缴制度充分肯定了认缴出资股东的期限利益,符合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为平衡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旨在确保商业活动中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但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是否需具备特定情形仍未定论。通过分析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合理性,讨论出资未届期股权出让人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得出需在特定情形下,才能要求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在满足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担责的一般要件基础之上,特定情形包括出让人具备非法目的的客观表象、债权人对出资未届期股东的信赖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资未届期 股权转让 期限利益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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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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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春龙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2期26-37,共12页
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呈现审判与执行叠加下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践运作呈现诉讼标的识别不明、股东地位认定存疑、异议之诉延缓债权实现等问题,程序聚合实际呈现程序竞合。对此,可从诉讼标的识别、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以及裁... 股东抽逃出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呈现审判与执行叠加下的“双轨制”。双轨制的实践运作呈现诉讼标的识别不明、股东地位认定存疑、异议之诉延缓债权实现等问题,程序聚合实际呈现程序竞合。对此,可从诉讼标的识别、先诉抗辩权的有无以及裁定—追加的定位三方面进行分析。应合理做到请求权及责任履行顺序性的程序转化。可保留审判导向型程序,以普通共同诉讼应对共同起诉问题。对审判导向型程序的不能清偿予以明确,借助“终本裁定”明确“公司不能清偿”的证明。由于执行裁定难以就“抽逃出资”问题予以准确判断,可废止执行导向型,回归程序单轨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股东补充责任 诉讼标的 先诉抗辩权 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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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的教义学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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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越鹏 《地方立法研究》 2024年第3期77-95,共19页
《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然而,入市方式存在出租入市行为性质有争议、其他入市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对此,同一条文第4款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然而,入市方式存在出租入市行为性质有争议、其他入市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对此,同一条文第4款规定,入市方式“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因而研判入市方式问题应当先梳理国有土地相关规则,对是否参照、如何参照等展开论证。一方面,对于出租入市的行为性质,基于国有土地租赁规则、民法理论与规范,应当明确其为负担行为,所设定权利为债权,经登记产生对抗效力。另一方面,其他入市方式上,赠与、互换不符合入市条文立法目的,不属于该条的调整范围。结合国有土地出资(入股)的适用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性等,应当承认出资(入股)入市可以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并明确其采用协议方式进行交易;抵押入市有现实需求、理论上可行、符合入市规范,应当以阶段式架构建立其实现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方式 出租 出资(入股)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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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文献若干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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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学清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62-72,共11页
依据庞大的《资本论》文献研究《资本论》思想是《资本论》学研究的新趋势,但什么是《资本论》文献等问题还需深入讨论。《资本论》文献是指与《资本论》创作和形成有关的文献,包括马克思在《资本论》创作过程中产生的摘录、笔记、批注... 依据庞大的《资本论》文献研究《资本论》思想是《资本论》学研究的新趋势,但什么是《资本论》文献等问题还需深入讨论。《资本论》文献是指与《资本论》创作和形成有关的文献,包括马克思在《资本论》创作过程中产生的摘录、笔记、批注、手稿、著作和有关书信,以及恩格斯在整理出版《资本论》过程中产生的编辑稿、最终刊印稿和有关书信等。《资本论》文献可分为核心文献、基本文献、一般文献以及扩展文献。对《资本论》文献,应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思想发展长河的视角来把握,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这一巨著的宏大图景来理解,基于政治经济学研究和叙述的辩证联系来研读,基于理论批判和建设的相互关系来思考,基于马克思和他的战友、朋友等相关人士的互动关系来研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资本论》 《资本论》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 政治经济学 《政治经济学批判》 马克思 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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