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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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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国何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39-148,共10页
析清"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应当区分其具备的三种不同意义:词源意义、语境意义和类别意义。在词源意义上,"应当"是一个多义情态动词,既可表示推测性判断,又可表示规范性命令;"知道"则具备多元时态面向... 析清"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应当区分其具备的三种不同意义:词源意义、语境意义和类别意义。在词源意义上,"应当"是一个多义情态动词,既可表示推测性判断,又可表示规范性命令;"知道"则具备多元时态面向,这共同决定了"应当知道"具备多元的词源意义。在语境意义上,级次混乱造成了"应当知道"含义探寻的难题,但厘清"应当知道"条款的证据规则属性后,即可将其界定为有间接证据证明的知道,系对故意的认识层面之描述。在类别意义上,"应当知道"是对知道与否的概率判断,而非对知道确切程度的判断,其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类别定性没有逻辑关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当知道 多元词义 证明故意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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