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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刑法中“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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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国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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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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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3期139-14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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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析清"应当知道"的教义学意涵,应当区分其具备的三种不同意义:词源意义、语境意义和类别意义。在词源意义上,"应当"是一个多义情态动词,既可表示推测性判断,又可表示规范性命令;"知道"则具备多元时态面向,这共同决定了"应当知道"具备多元的词源意义。在语境意义上,级次混乱造成了"应当知道"含义探寻的难题,但厘清"应当知道"条款的证据规则属性后,即可将其界定为有间接证据证明的知道,系对故意的认识层面之描述。在类别意义上,"应当知道"是对知道与否的概率判断,而非对知道确切程度的判断,其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类别定性没有逻辑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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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当知道
多元词义
证明故意
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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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should know multiple meanings proof of deliberation indirect delib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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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61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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