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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Work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over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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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n Chunying 《Qiu Shi》 2019年第2期36-47,共12页
The legislative achievement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can be enumerated at great length, yet their most substantial part has been to form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sociali... The legislative achievements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can be enumerated at great length, yet their most substantial part has been to form and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hich has provided legal guarantees for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展开更多
关键词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tanding committee Reform and Opening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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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的宪制角色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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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松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2期69-80,共12页
省级人大常委会是连接全国人大和其他各级地方人大之间关系的纽带,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权却在制度上不明确,学术上有争议,实践中不统一。根据我国的宪制安排和合宪性审查的功能需求,省级人大常委会作... 省级人大常委会是连接全国人大和其他各级地方人大之间关系的纽带,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但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权却在制度上不明确,学术上有争议,实践中不统一。根据我国的宪制安排和合宪性审查的功能需求,省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遵守和执行的保证者与地方性法规的批准者,并不具有合宪性审查权,也不适宜从事合宪性审查工作。省级人大常委会应在其职责中穷尽合法性审查、必要时提出合宪性审查报告或要求,做好有关立法事实的搜集、甄别和认定等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并及时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决定落到实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级人大常委会 备案审查 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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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代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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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圭宇 王宁宁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年第1期111-125,共15页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对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权。伴随着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的大幅上升,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权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如批准权的定性不明、不同批准...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对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权。伴随着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数量的大幅上升,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权在地方立法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如批准权的定性不明、不同批准方式使用频率差别较大、对批准权的行使缺乏监督、对批准后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要破解以上实践难题,我们需要从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权法律属性的准确厘定、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提前介入机制、地方性法规的事后备案审查机制、批准权行使的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法治建构,以期实现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批准权之规范运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级人大常委会 批准权 地方性法规 立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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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起始阶段比较评估与提升条件——浙江省设区的市立法实证研究系列之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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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东坡 尹晓 朱金艺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4期361-368,共8页
浙江省设区的市创制地方性法规的起始阶段实践,回应各地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求,积极稳健地加以开展。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组织、人员、制度等的资源要素配置以及社会舆情等的支持推动上比较完备,立法项目征集遴选确定、立法... 浙江省设区的市创制地方性法规的起始阶段实践,回应各地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求,积极稳健地加以开展。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组织、人员、制度等的资源要素配置以及社会舆情等的支持推动上比较完备,立法项目征集遴选确定、立法起草征询协调审议等的过程基本习得,立法结构体例技术语言等的运用总体可行。与此同时,立法的导向与重心有待聚焦,立法程序性自律性的认知有待强化,立法的事权范围的遵循有待清晰,立法的规范设计亟待科学、精细和富有针对性、操作性,立法的合法性、创新性及其有机统一的突出挑战有待基于立法需求、立法设计、立法评估等重要环节上的系统优化予以回应。对此,应进一步夯实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体制机制,激活和焕发对立法性质、功能与效力的深切体认,保持对依法立法及其问责的警醒和恪守,以民众的立法需求和治理的能力提高牵引和推动创新立法、有效立法的实践探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需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省级人大常委会 立法监督 立法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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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任职模式研究(1979—2017)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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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俊志 罗彬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59-68,共10页
在代议机构领导人任职模式的研究传统中,国内的研究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争论的是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所引出的政治后果;国外的研究则主要致力于提炼出各种议会领导人的任职模式。以一套1979年—2017年间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主... 在代议机构领导人任职模式的研究传统中,国内的研究者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争论的是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所引出的政治后果;国外的研究则主要致力于提炼出各种议会领导人的任职模式。以一套1979年—2017年间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身份资料和任职信息为基础,既可以在理论上构建出一种中国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职情况的理论模式,也可以从另一侧面对国内学术界的争论做出新的回应。研究发现,"省委书记—省委书记—全国人大专委领导"和"省委书记—省委书记—省委书记"是当前中国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两个经典任职模式。比较1993年前后所发生的变化还发现,中国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任职模式已经从终止型模式过渡为跳板型模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代议机构 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任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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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要求权的规范建构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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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学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84-98,共15页
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过于宏观和概括,需要基于宪法文本并使用比较解释方法进行价值溯源和内涵填充,以便阐明其含义从而有效运用要求审查程序。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外国地方议会所不具备的独特宪法地位和宪法监督职责,因此其法规审查要... 立法法第99条第1款过于宏观和概括,需要基于宪法文本并使用比较解释方法进行价值溯源和内涵填充,以便阐明其含义从而有效运用要求审查程序。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外国地方议会所不具备的独特宪法地位和宪法监督职责,因此其法规审查要求权可承载调整央地关系、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地方少数利益、解决地方间利益冲突和监督地方行政等全部功能,并且能够推动基本权利保障。它作为拘束力最强的提请形式能够直接导致审查程序的启动,作为容量最高的管道可以涵盖其他四类要求主体甚至建议审查程序。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参照其在法律询问答复程序中的实际作用,设置行使审查要求权的具体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过去40年中对中国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局限于本地方范围内,省级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要求权则为其向国家层面拓展提供了契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规审查要求权 立法法 宪法审查启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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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空间和机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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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增产 邓翔宇 《政法学刊》 2021年第1期23-32,共10页
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对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违反宪性风险。而现有的... 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对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化具有重要作用。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违反宪性风险。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因其固有体系缺陷,不足以促进合宪性审查的有效实现。在实定法层面,《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制度空间;在理论层面,对地方人大监督宪法制度的学说探讨有力支撑着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展开。在比较法层面,美、日、德、法等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体系亦成为我国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域外立法参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应以《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审查要求权为核心,嵌入筛查机制进行合宪性预审,最终确立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原则、明晰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范围、注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衔接协作"三位一体"的机制构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级人大常委会 合宪性审查 宪法监督 审查要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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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空间和机制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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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翔宇 《现代法治研究》 2020年第4期58-66,共9页
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的可能性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风险。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和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机制尚不足以确保地方立法的合宪性,... 自地方扩容立法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数量多、能力低"的现状、地方立法的本土化趋向和宪法变迁的可能性共同增加了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风险。现有的备案审查制度和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批准机制尚不足以确保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因而需要构建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的机制。在实定法层面,《宪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制度空间;在理论层面,对地方人大的宪法监督职能的探讨可以支撑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省级人大常委会参与合宪性审查应以《立法法》第99条的审查要求权为核心,嵌入筛查机制进行合宪性预审,最终确立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原则、审查范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衔接协作所构成的"三位一体"的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立法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常委会 合宪性审查 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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