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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rga Omnes”of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the“Complementary Protection”of Refugees Not Prescribed by the UN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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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旭 Xu Chao(译) 《The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2018年第5期561-574,共14页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951 and its Protocol in 1967 set Four Essentials to limit the definition of "refugee". The concept of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emerged in aca...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1951 and its Protocol in 1967 set Four Essentials to limit the definition of "refugee". The concept of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emerged in academia and practice for those who, though they do not have the essentials,are in need of protection.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is considered not only a moral obligation, but also a legal obligation. Although as the result of developing the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in international law,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should be limited when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are concern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on-refoulement principle and the emergence of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are based on the Erga Omnes of human rights.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has restricted the emergence and evolvement of obligations Erga Omnes within the scope of obligations concerning fundamental and non-derogable human rights, and therefore,the application of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in protecting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has been limited. Only when the unbalance of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has been serious enough to impact other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will the obligation of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ensue. 展开更多
关键词 REFUGEE complementary protection obligation Erga Omne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the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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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遗忘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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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曦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4年第1期53-61,共9页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处理带来了被遗忘权需求的出现,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公权力机关承担相应的被遗忘权国家保护义务。承担刑事诉讼中被遗忘权国家保护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也包括... 刑事诉讼中个人信息的处理带来了被遗忘权需求的出现,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公权力机关承担相应的被遗忘权国家保护义务。承担刑事诉讼中被遗忘权国家保护义务的主体主要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也包括在具体案件中与刑事诉讼产生某种联系的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这些义务主体履行刑事诉讼中被遗忘权国家保护义务的方式主要是删除、封存和匿名化处理。刑事诉讼中被遗忘权的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程序包括针对信息主体之申请作出回应、完成主管之特定机构针对信息主体之投诉而作出的指令两个阶段,义务的主体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需承担相应的行政或纪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被遗忘权 义务主体 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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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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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国华 顾红松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1期25-33,共9页
数字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出现了数字鸿沟现象,进而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产生。数字鸿沟分为接入沟、使用沟和效果沟三个层次,对应可将数字弱势群体分为绝对数字弱势群体、相对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时代,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 数字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出现了数字鸿沟现象,进而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产生。数字鸿沟分为接入沟、使用沟和效果沟三个层次,对应可将数字弱势群体分为绝对数字弱势群体、相对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时代,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被附上了数字化标签,表现为数字接入权、数字发展权、数字平等权及数字自由权的贫困。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贫困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如果说以法治正义统摄数字正义乃其前端治理的基本路径,那么融差序正义于程序正义之中就是其过程治理的关键举措,而以司法保障铸牢最后屏障则是其末端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鸿沟 数字弱势群体 权利贫困 国家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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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线诉讼法官阐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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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熊云辉 李自涛 《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87-96,共10页
在线诉讼是诉讼信息化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法官阐明在在线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区别于传统诉讼中法官阐明的双重属性,在线诉讼法官阐明性质界定为义务似乎更加妥当,在当事人主义民... 在线诉讼是诉讼信息化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法官阐明在在线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区别于传统诉讼中法官阐明的双重属性,在线诉讼法官阐明性质界定为义务似乎更加妥当,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下,在线诉讼程序遵循的当事人同意原则依赖于法官阐明义务的履行。在线诉讼中法官阐明义务的内容、行使方式、时机都有了新的变化。法官违反阐明义务,应当阐明而未阐明,应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救济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线诉讼 法官阐明义务 诉讼效率 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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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国家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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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佳音 刘建利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84-92,共9页
数字享益权作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尊重与保障人权、回应民生需求与积极老龄化、弥补现有法律保障不足的价值。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义务,国家义务是实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根本保障。在内容体系上... 数字享益权作为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享有的一项新兴权利,具有尊重与保障人权、回应民生需求与积极老龄化、弥补现有法律保障不足的价值。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义务,国家义务是实现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根本保障。在内容体系上,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包含尊重、保护与给付三个层次。尊重义务要求国家不得妨碍老年人数字自由权行使;保护义务要求当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国家应当及时制止并排除妨害;给付义务要求国家应当在物质、服务与制度方面为老年人数字享益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国家违反保障老年人数字享益权实现的义务具有可诉性:违反尊重义务具有高度可诉性,违反保护义务具有部分可诉性,违反给付义务具有最低限度可诉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享益权 尊重义务 保护义务 给付义务 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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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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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东方 《征信》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31-37,共7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可分为“海量数据的收集”“海量数据的训练”“模型的重复迭代”以及“模型的应用”四个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模式可分为“独立开发模式”“用户参与模式”以及“开源提供模式”三种。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可分为“海量数据的收集”“海量数据的训练”“模型的重复迭代”以及“模型的应用”四个阶段。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模式可分为“独立开发模式”“用户参与模式”以及“开源提供模式”三种。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风险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与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不合理使用、用户生成信息的非法再处理以及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保留。相应的规制路径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在宏观上,应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以及敏捷治理理念;在微观上,具体的规制方案应着眼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不同开发模式,明确不同主体的个人信息合规处理要求以及应承担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保护 知情同意 合理使用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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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形机器人服务的消费者保护机制——以“信任控制”风险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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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柯达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49-63,共15页
人形机器人在智能水平、静态与动态物理特征方面高度拟人化,其在软硬件互信、脑体协同基础上构造的虚拟人际关系,可提供展现亲密感的增强型信任。但人形机器人服务的增强型信任未在总体上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反而还强化了消费者的信... 人形机器人在智能水平、静态与动态物理特征方面高度拟人化,其在软硬件互信、脑体协同基础上构造的虚拟人际关系,可提供展现亲密感的增强型信任。但人形机器人服务的增强型信任未在总体上改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反而还强化了消费者的信任匹配失当、隐性信任定向化、信任扭曲等信任控制风险。传统消费者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基于风险分级的人工智能敏捷治理、产品责任的发展风险抗辩均难以充分保护消费者。为应对信任控制风险,应以强调“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消费者适当性为核心,基于伦理安全构建人形机器人服务与消费者的分级准入,并在分级准入的基础上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履行适当性匹配与事中事后的监测调整义务。此外,应通过终止保障义务完善人形机器人服务侵权责任的发展风险抗辩事由,其应以消费者与人形机器人在服务过程中的各方自主性程度为主要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形机器人 消费者保护 信任控制 保障义务 适当性义务 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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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适用难题与路径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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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任宏达 《金融发展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4-63,共10页
近年来,以客户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供了一系列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在处理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问题上,宜以分别审视二者为主,寻求... 近年来,以客户权益保护为目标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开始强调其民事救济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提供了一系列宝贵的审判指导意见,但仍有三方面难题亟待进一步探究。一是在处理适当匹配与告知说明的关系问题上,宜以分别审视二者为主,寻求更为妥善的救济方式。二是在主体概念的边界范围问题上,不应局限于金融消费者的外在形象,而应依法综合判断。三是在民事责任路径的抉择问题上,一般侵权所提供的救济较为恰当。面对上述难题,司法实践在解题方法上应紧握“于法有据”这一“利剑”,从代表性案例中汲取经验,就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面向未来,适当性义务的完善应以《金融稳定法》的制定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建立为契机,强化立法、司法与监管之间的协同共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当性义务 金融消费者 客户权益保护 告知说明 侵权责任 金融稳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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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逻辑重构--从“权利救济”到“义务证成”的嬗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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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小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01-110,共10页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 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是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理论框架内进行设计,但在权利话语下,不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争议引发诉讼性质认定之困难,而且权利本质的个人性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相悖。为避免循此“权利救济”逻辑安排给环境司法造成不可忽视的漏洞,有必要转向义务视角证成政府提起索赔的内在逻辑。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新方式。鉴于此,首要的是遵循行政优先原则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行政执法不能之兜底手段,在此基础上合理赋权和严格控权以保证赔偿磋商的公平公正,同时应完善问责机制以避免政府索赔角色的冲突,最后衔接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关联诉讼的关系,进而保障该制度的全面推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环境保护义务 公法责任 行政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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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家庭生活权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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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建军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5-10,共6页
家庭生活权是个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免受非法侵扰的权利,是触及人的基本生存层面具有根本生命意义的基本权利。保障家庭生活权的国家义务,是全方位的综合性义务,主要体现为尊重、保护和实现等不同层次的国家义务。其中,禁止国家任意、... 家庭生活权是个人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免受非法侵扰的权利,是触及人的基本生存层面具有根本生命意义的基本权利。保障家庭生活权的国家义务,是全方位的综合性义务,主要体现为尊重、保护和实现等不同层次的国家义务。其中,禁止国家任意、非法干涉家庭生活权的尊重义务是核心义务,国家应谨守消极不作为的尊重义务,避免公权力施向家庭生活权时的无穷大。除了尊重义务,国家还应保护家庭生活权免受国家以外第三人的侵害,防止和终止第三方对家庭生活权侵害的发生。同时,国家应履行实现义务,最大限度地采取一切立法、行政、司法措施为实现家庭生活权创造条件。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共同作为一个完整的有机体构成国家对家庭生活权实现的保障。国家只有最大限度地履行一切义务,家庭生活权方能充分有效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庭生活权 国家 保障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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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义务视域下生态权的宪法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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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文雨 《环境污染与防治》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602-607,共6页
生态权是以生态利益为法益的一种新型人权,它的提出有助于纾解环境权的逻辑和属性争议。生态权的主观权利功能要件缺失,致使其宪法保障不足,需要借助双重性质理论对生态权的功能进行重新审视。面对日益凸显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家同时承担... 生态权是以生态利益为法益的一种新型人权,它的提出有助于纾解环境权的逻辑和属性争议。生态权的主观权利功能要件缺失,致使其宪法保障不足,需要借助双重性质理论对生态权的功能进行重新审视。面对日益凸显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家同时承担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这意味着国家不仅不能侵害公民生态利益,而且应支持公众参与和监督;此外,国家还应通过积极行动,预防、排除生态环境侵害行为,并为权利主体提供有效救济措施,实现对公民生态权的全面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权 权利本位 公共利益 主观权利功能 国家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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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数据提供义务的要素优化与冲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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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健 《法治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53-66,共14页
随着数字时代快速发展,刑事犯罪技术手段不断升级,传统的犯罪侦查手段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借助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海量刑事数据成为预防打击犯罪的捷径。因此,法律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新设了相关数据义务并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刑... 随着数字时代快速发展,刑事犯罪技术手段不断升级,传统的犯罪侦查手段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借助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海量刑事数据成为预防打击犯罪的捷径。因此,法律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新设了相关数据义务并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刑事数据提供义务。本文通过梳理有关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数据提供义务的法律规范,发现当前刑事数据提供义务存在范围概括性、程序宽泛化等问题,进一步引发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数据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义务冲突,以及义务履行成本高与收益低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该项义务履行的实际效能不断弱化。为进一步化解冲突,本文尝试厘清刑事数据提供义务的范围要素,并以敏感性为标准划分数据类型,设想数据提供的场景,两相结合建立条块式的数据分级响应机制。同时,优化刑事数据提供义务程序要素,并就配套建立数据提供义务费用补偿机制提出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刑事数据提供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 数据分类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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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适当生活水准权实现的法治路径——以习近平民生思想为指引
13
作者 涂缦缦 《黑龙江教师发展学院学报》 2024年第7期105-111,共7页
习近平民生思想的核心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站在新的发展阶段,民生领域中的问题,既有新的挑战,也有老生常谈的问题,如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等。儿童享有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应包括衣着权、食物权、健康权、住房权、受教育权等方面。我国通... 习近平民生思想的核心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站在新的发展阶段,民生领域中的问题,既有新的挑战,也有老生常谈的问题,如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等。儿童享有的适当生活水准权应包括衣着权、食物权、健康权、住房权、受教育权等方面。我国通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在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立法层级低、政出多门等。在未来,应建立健全留守儿童适当生活水准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将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具体内容法定化,明确留守儿童适当生活水准权实现的国家义务,建立专门的儿童权益保障行政管理机构,设立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专项财政资金,并建立留守儿童社会工作的职业化人才队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留守儿童 适当生活水准权 保障现状 国家义务 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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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违规信息公开的合法性研究——对欧盟初步裁决案件的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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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佳馨 《体育科研》 2024年第6期58-68,共11页
2023年,针对一起欧盟初步裁决案,欧盟总法律顾问发表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奥地利反兴奋剂机构(NADA)在网站上公布违规运动员信息的做法符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该意见依次分析了NADA处理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定允许处理的信息,信息处理... 2023年,针对一起欧盟初步裁决案,欧盟总法律顾问发表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奥地利反兴奋剂机构(NADA)在网站上公布违规运动员信息的做法符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该意见依次分析了NADA处理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定允许处理的信息,信息处理主体是否具备信息发布的主体资格,公开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此案件为反兴奋剂机构在违规信息公开前的自我审查提供了重要指导,强调了在权衡公共利益与运动员个人隐私权时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与此案件密切相关的2021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4.3.5条需要修改,建议在规定最低公开披露义务的基础上赋予各国自主权。此外,此案件为我国在禁赛期结束后删除运动员违规信息以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提供了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兴奋剂违规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比例原则 公开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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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研究——兼评新《公司法》相关规定
15
作者 王丽 王怡舟 《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607-614,共8页
对于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我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摇摆,《一审稿》采用了受让股东责任制,但《二审稿》《三审稿》及《公司法(2023年修订)》均改用共同责任制。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受法... 对于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我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了摇摆,《一审稿》采用了受让股东责任制,但《二审稿》《三审稿》及《公司法(2023年修订)》均改用共同责任制。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股权转让自由应处于价值考量的优先顺位。与此同时,出资义务以意定性为本质属性,组织性尚不足以突破出资债权的一般法规则。应将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主体限定于受让股东,出让股东不应承担一般性的补充责任。对于特殊情形下的公司债权人保护,现有的法律规范已提供了可能的救济制度供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届期股权 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自由 受让股东 认缴制 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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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职困境和规制策略研究
16
作者 张冬阳 周晨宇 《网络安全与数据治理》 2024年第12期94-99,共6页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集监督、代表和信息功能为一体,但作为组织成员过度依赖企业组织设计且缺乏决策权限,导致上述功能无法得到发挥。为了保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独立履职,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企业内生机制,国家应当进一步要求企业将组织...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集监督、代表和信息功能为一体,但作为组织成员过度依赖企业组织设计且缺乏决策权限,导致上述功能无法得到发挥。为了保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独立履职,使个人信息保护成为企业内生机制,国家应当进一步要求企业将组织义务转化为有约束力的实施方案提交给监管机关,后者可以据此对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监督能力进行审查,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职过程中的实际权限大小、是否穷尽可行手段防止违法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 元规制 组织义务 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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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主观权利与客观价值秩序双重属性的统一
17
作者 曾丹丹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6期117-122,共6页
患者个人信息处理所涉法律关系,为“公民-国家-第三人”的三方结构;选择基于宪法基本权利位阶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所对应的患者个人信息之国家保护义务模式,更能保护患者权益。鉴于目前我国在患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滞后、规范不足... 患者个人信息处理所涉法律关系,为“公民-国家-第三人”的三方结构;选择基于宪法基本权利位阶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所对应的患者个人信息之国家保护义务模式,更能保护患者权益。鉴于目前我国在患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滞后、规范不足、公权力权限界定不清等,建议在明确患者个人信息受保护之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双重属性的基础上,一方面明晰公权力机关在信息处理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原则,严格限定其权限范围,积极提供行政救济保护,落实国家的消极保护义务,防御国家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侵害;另一方面基于客观价值秩序属性,以完善追责制度、设立专门的监管组织、优化救济程序、预防第三方侵害等协同保障患者个人信息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患者个人信息 国家保护义务 主观权利 客观价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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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保护及责任归属问题研究——以ChatGPT为视角展开
18
作者 曾磊 董博儒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49-53,共5页
当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从单一的数据生成模型过渡到多元的大数据生成模式,并引发了多重法律风险,传统的归责方式不再适用于AI类犯罪。对此,应当重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前期抓取数据阶段细化责任,防止“责任堆积”造成... 当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经从单一的数据生成模型过渡到多元的大数据生成模式,并引发了多重法律风险,传统的归责方式不再适用于AI类犯罪。对此,应当重点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前期抓取数据阶段细化责任,防止“责任堆积”造成的混淆局面。将数据保护和责任归属两者相互融合交叉,结合法律原则,通过“治标又治本”的手段,达到归责完善和保护数据的双重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保护义务 刑事责任 双重治理 算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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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删除权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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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贺璟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4年第2期81-88,共8页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对个人信息删除权作出规定,但是目前关于删除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构建尚不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列的“个人撤回同意”情形在适用时应有限制,通过采取更严格的告知-同意模式,... 我国《民法典》第1037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对个人信息删除权作出规定,但是目前关于删除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构建尚不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所列的“个人撤回同意”情形在适用时应有限制,通过采取更严格的告知-同意模式,增强知情同意的正当性基础,并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寻找限制“个人撤回同意”情形适用的规范依据,结合具体个案考虑公共利益、合同等因素的限制。删除义务的履行规则尚需明确和细化,若信息处理者采取一切必要的技术措施仍不能实质性删除,允许其采用其他替代方式使信息不再与信息主体相关联,达到不可利用的程度即可,并保证不再对个人信息进行任何其他处理行为,直至技术条件成熟时进行彻底删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删除权 撤回同意 删除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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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之义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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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覃有土 晏宇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93-99,共7页
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出发,客观分析了在法律中明确消费者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列举了消费者在消费市场中应当履行的主要法律义务。对消费者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作了分析,确定了消费者义务条款在消费者保护法律体... 本文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出发,客观分析了在法律中明确消费者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列举了消费者在消费市场中应当履行的主要法律义务。对消费者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作了分析,确定了消费者义务条款在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归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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