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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 被引量: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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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20-35,共16页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播权被重新定义为可规制任何以非交互式手段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专有权利,具有实质意义。"三步检验标准"的纳入是对法定权利限制的适用进行再限制,并非允许法院自行创设新的权利限制。有关制作和向视障者及其他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权利限制意义重大,其扫清了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的障碍。对涉及课堂教学和免费表演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有关复制公共场所艺术品的权利限制的修改可能造成误解。删除"播放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法定许可",并不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今后播放录音制品时须经过其中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对其行为应适用"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作品类型开放 广播权 权利限制 播放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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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录制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制度定位、完善思路与建议——兼议《著作权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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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淑凤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CSSCI 2022年第2期98-107,共10页
录制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具有提高著作权许可效率、抑制传播者垄断著作权资源、促进作品传播和抑制许可费虚高的潜在功能,有助于缓解音乐市场持久存在的版权恶性竞争问题。当前对该制度的定位认识和体系化思考不足导致制度缺乏配套规则和... 录制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具有提高著作权许可效率、抑制传播者垄断著作权资源、促进作品传播和抑制许可费虚高的潜在功能,有助于缓解音乐市场持久存在的版权恶性竞争问题。当前对该制度的定位认识和体系化思考不足导致制度缺乏配套规则和兼容性。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虽未涉及该制度,但其中构建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查询系统和提供许可费协商机制与救济措施等修改内容客观上有助于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机制,降低制度适用风险。在落实上述修法新规时,应将法定许可纳入其中并通过实施条例加以细化,包括在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登记系统中明确需提供法定许可相关信息,允许权利人选择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或自己直接向使用者收取许可费,同时还需明确自由许可与集中许可的兼容可能,鼓励集体管理组织为法定许可的许可费率提供指导价格区间。在完善上述机制的基础上,立法者可考虑删除允许著作权人声明排除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提高制度适用能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录制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集中许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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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法中的权利限制条款对外国作品的适用——兼论播放作品法定许可条款的修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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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迁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38-50,共13页
《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作用在于要求成员国保护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与某一成员国如何保护来源国为本国的作品无关。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限制条款均可适用于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伯尔... 《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条约的作用在于要求成员国保护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与某一成员国如何保护来源国为本国的作品无关。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限制条款均可适用于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伯尔尼公约》授权成员国对作品的广播权规定限制时,要求该权利限制"应只在对此作出该规定的国家适用",并非是指该权利限制只能适用于来源国为该国的作品,而是指对来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根据该权利限制进行广播之后,其他成员国在其境内没有将其视为合法广播的义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9条第2款将"播放作品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限于"中国著作权人以及其作品创作于中国的外国著作权人",反映了对《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第2款的误读,应予以删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利限制 广播组织播放法定许可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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